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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制度改革的思考

2024-01-27 22:41王鵬農渝鄭西安
質量安全與檢驗檢測 2023年6期
關鍵詞:強制性法定海關

王鵬 農渝 鄭西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沙海關 湖南長沙 410000)

0 引言

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制度是在我國對外貿易發展進程中, 隨著國家政府機構改革以及貿易管理體制機制的調整中不斷演進形成的,在維護國家安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為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順利發展奠定了基礎。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檢驗檢疫職能和隊伍整體劃入海關,基于“報檢、檢驗檢疫、出證通關”的傳統法定檢驗制度已不適用于建立具備國際競爭力的海關監管體系, 在依法監管方面存在不足,給基層一線執法帶來履職風險,研究和調整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制度是新海關監管模式改革的重大課題。

1 法定檢驗制度概述

2022 年3 月29 日第5 次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關于法定檢驗的表述, 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 由國家法定機關按照我國法律法規、 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出國境的部分商品實施檢驗, 具備國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 是由檢驗檢疫機構專門行使強制管理權的檢驗行為。

從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歷史沿革來看,1989年8 月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首次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我國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制度。隨著我國政府機構改革及職能調整,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經歷了一系列變革。

2000 年,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全國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組建方案》,原設置在各地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合并,組建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為適應這次機構改革的需要,將《進出口商品檢驗種類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商品與HS 目錄對照表》和《進口衛生監督檢驗食品與HS 目錄對照表》合并,調整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2002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商檢法》,首次明確規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應當遵循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此后,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聚焦“安全、衛生、健康、環?!眲討B調整《檢驗檢疫商品目錄》,特別是2013 年,進行了重大調整, 對一般工業制成品不再實行出口商品檢驗,僅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打火機、玩具及童車產品、食品接觸產品、汽車和稀土等工業品繼續實行出口商品檢驗。

2018 年4 月,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進行了7 次調整,法檢商品數量總體上進一步減少。 同時,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及重大決策部署, 將部分出口防疫物資階段性調入法檢,將出口鋼鐵初級產品、化肥以及進口再生金屬原料等物資調入法檢。

2 法定檢驗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作為國家進出口貿易管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在于入境前的國門安全準入與入市前的質量安全監管,其執法監管對象為《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內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同時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實施抽查檢驗。 長期以來, 社會公眾包括絕大多數從業者對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的認知普遍局限于《檢驗檢疫商品目錄》,而忽視了其他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檢驗以及對法定檢驗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

2.1 法定檢驗覆蓋范圍的局限性。

根據《商檢法》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制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并公布實施, 該目錄是動態調整的,但法檢商品總體呈現逐年減少趨勢,目前共涉及大約2 318 個HS 編碼。部分食品化妝品、危險化學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強制性認證目錄內商品等暫未列入《檢驗檢疫商品目錄》,對上述商品未設定不同的檢驗監管條件分別實施合格評定,入境前的國門安全準入以及入市前的質量安全監管有一定的局限性。

2.2 單一貿易方式執法監管的局限性。

傳統法定檢驗制度往往對一般貿易方式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監管, 以跨境電商或郵快件渠道入境的貨物未能納入檢驗范疇。在跨境電商、市場采購等新興業態快速發展時代背景下, 國門安全風險通過其他貿易方式、運輸渠道等傳入境內的風險高企,傳統法定檢驗制度已難以滿足新海關監管體系要求。例如,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商行業不斷發展壯大,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中的滲透率也逐年提升。 海關數據顯示,2022 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規模首次超過2 萬億元,達到2.1 萬億元,比2021 年增長7.1%,占全國貨物貿易進出口總值的4.9%。

2.3 法定檢驗依據的局限性

《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 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近年來,我國按照“一個市場、一個底線、一個標準”的改革目標,經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評估清理,除食品安全、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等領域以外,大量強制性標準都已經廢止或者轉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體系呈現出單項標準覆蓋面寬、 總體數量大幅減少的特點。在法定檢驗工作實踐中,經常出現無質量標準、 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等強制性標準可以依據的情況。 例如,對于非肥料用硝酸鉀的檢驗,該商品海關監管為A/B,檢驗檢疫類別為M/N,表明該商品需要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并出具《出/入境貨物通關單》,但在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查詢的硝酸鉀有關的國家標準均為工業、農業、化學試劑等推薦性標準,并無強制性國家標準作為合格評定依據。

3 深化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制度改革的建議

進口商品檢驗的目標是保護國家利益, 通過安全衛生和環保等技術規范合理限制商品的進口貿易,但出口商品檢驗不是為了限制出口貿易,而是為出口貿易提供服務,突破進口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規范商品的有序出口, 減少其他質量因素給國家出口貿易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比通常意義上質量要求的范圍要小[1],而傳統的法定檢驗制度要求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這似乎超出了《商檢法》確定的法定目標范圍, 過于強調合格評定程序而忽視了技術法規、標準等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重要作用。

3.1 加強新海關立法研究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建議從新海關監管體系實際出發, 遵循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規則制定國門安全準入技術法規,制修訂海關行業標準體系,通過技術法規對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的引用,作為法律和強制性標準的有效補充,形成完善的“法律—技術法規—標準”執法監管依據體系。

3.2 建立國門安全準入清單制度

海關作為進出國境監督機關, 對全部進出口商品實施監管,承擔著國門安全執法監管重要責任。一是協調建立國門安全準入負面清單, 對列入負面清單的貨物由海關按照禁止入境的要求實施口岸拒止;二是建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商品清單,對涉及進出口許可證、檢疫許可、生產制造許可、強制性認證、注冊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商品設定監管條件,全部納入事前監管以及監管證件聯網核查。

3.3 統籌開展風險防控

在國門安全準入清單制度的基礎上, 建議不再保留《檢驗檢疫商品目錄》,海關對全部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監管,建立動態管理措施目錄清單,對影響產業鏈供應鏈穩定、 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實施檢驗檢疫技術性執法,將國際上通行的“合格推定、風險管理、自動扣留”理念融入其中[2],進一步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3.4 強化事后監管

在推進口岸非侵入式查驗、 布控式檢驗等貿易便利化措施的同時, 充分運用海關稽核查手段強化事后監管,實現事前準入、事中便利、事后追溯的快速通關制度。在口岸布控查驗的基礎上,由屬地海關依據技術法規、 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開展稽核查作業,重點打擊虛假申報、逃避海關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

3.5 加強執法監管聯動配合

進一步加強海關與市場監管、農業、衛生等監管部門的聯動,按照境內與境外、口岸與市場為邊界,協調開展等各領域的執法工作,實現跨部門、全鏈條監管。 海關負責口岸環節、 海關監管區內的準入查驗、風險布控措施以及后續稽核查作業的具體實施,市場監管、農業、衛生等部門負責制定和發布準入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市場流通等環節的監管及召回,并及時向海關通報風險預警信息及布控需求, 各盡其責、優勢互補,確?!胺诺瞄_、管得住”。

4 結語

法定檢驗制度在維護人民生命安全、 健康以及衛生、 環保、 反欺詐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作為我國加強對外貿易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合理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規則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開放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有必要依照國際通行慣例, 對我國現行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制度在法律授權框架內做出適當調整, 建立國門安全準入負面清單、動態管理措施目錄清單,建立更加安全高效的新海關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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