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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CAI、RCEP三大協定條款之間的差異以及對中國的啟示

2024-01-27 18:08楊英暉
中國市場 2024年2期
關鍵詞:經濟合作

楊英暉

摘?要:在當今全球經濟形勢下,多邊貿易協定的簽署和實施對于促進國際經濟合作、推動全球貿易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中國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影響力不斷擴大,如何理解和應對不同類型的貿易協定條款尤為重要。文章將重點探討三大協定——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中歐全面投資協定(CAI)和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之間的差異,并分析這些差異對中國的影響和啟示。對于中國來說,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如何在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下維護自身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至關重要。因此,對不同類型的貿易協定進行深入研究,有助于中國在國際貿易領域更好地發揮影響力。

關鍵詞:多邊貿易協定;CPTPP;CAI;RCEP;經濟合作

中圖分類號:F744;F1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24)02-0013-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4.02.004

1?CPTPP、CAI、RCEP三大協定簡介

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and?Progressive?Agreement?for?Trans-Pacific?Partnership,CPTPP),是從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TPP)演變而來,最早由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國中的新西蘭、新加坡、智利和文萊四國發起,?2017年年底,日本接替退出TPP的美國,成為TPP的主導國,并將TPP更名為CPTPP。目前,CPTPP涵蓋全球11個成員國,覆蓋5.05億人、13.1%的全球經濟總量和34.8%的全球國際直接投資,是全球第三大自貿協定。

中歐全面投資協定(China-EU?Comprehensive?Agreement?on?Investment,CAI),旨在構建中歐雙邊投資制度安排,協定談判于2013年正式啟動,至今共經歷了35輪談判。2022年3月,針對“中歐投資協定批準生效進程”的問題,商務部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中歐投資協定是一份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贏的協定,協定早日簽署生效符合雙方的共同利益。自2020年年底中歐投資協定談判完成以來,雙方一直在開展法律審核等技術工作,為協定的簽署和批準生效做準備。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于2022年正式實施,涉及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集團所有的10個國家(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文萊、柬埔寨、老撾、緬甸、越南)以及其5個重要貿易伙伴國(中國、日本、韓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涵蓋東南亞、環太平洋地區的15個重要經濟體。RCEP是目前全球最大、最具潛力的區域自貿協定,涵蓋全球29.7%的人口(22.64億人)、28.9%的全球經濟總量和38.3%的全球國際直接投資,同時還覆蓋全球最有增長潛力的兩個大市場:一個是14億多人的中國市場,另一個是6億多人的東盟市場。

2?CPTPP、CAI、RCEP協定核心條款異同比較

2.1?國有企業方面核心條款異同比較

從協議文本來看,CPTPP中包含“國有企業”章節,CAI與國有企業有關的特殊規定包含“投資自由化”章節,RCEP中未包含與國有企業明確的相關規則。

2.1.1?國有企業方面核心條款的趨同

第一,在非歧視義務方面的趨同。CAI與CPTPP的締約方應確保涵蓋實體(國有企業)在購買貨物或服務時,給予另一方投資者和投資者在其境內設立的企業所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待遇不低于給予本國投資者和企業所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待遇,且在銷售貨物或服務時,給予另一方投資者和投資者在其境內所設立的企業的待遇不低于給予本國投資者和企業的待遇。

第二,規模例外的門檻標準相同。CAI在國有企業相關條款中進一步規定了不適用于在過去連續三個財務年度的任何一年內,從商業活動中獲得的收入低于2億特別提款權(約等于人民幣18.7億)的涵蓋實體,這一規模規定標準與CPTPP相同。

2.1.2?國有企業方面核心條款的差異

第一,在“國有企業”的定義方面存在差異。CAI涵蓋的范圍比CPTPP更為廣泛。CPTPP條款中“國有企業”指主要從事商業活動的大型國有企業。根據歐盟公布的文本,CAI并未直接使用“國有企業”這一術語,而是使用了“涵蓋實體”的表述,“涵蓋實體”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政府持有多數股權的國有企業,還包括“通過其他所有權益方式(包括少數股權)控制企業決策”以及“政府有權基于法律指示該企業的行動,或按照其法律法規對該企業行使相同水平的控制”的企業。

第二,在“商業考慮”的義務方面存在差異。CPTPP將國有企業和指定壟斷購買和銷售貨物和服務所需遵守的“商業考慮”定義為相應行業的私營企業在商業決策中通??紤]的其他因素,而CAI從實質層面將“商業考慮”定義為同一行業以盈利為目標并受市場力量約束的實體在決策中通??紤]的義務。

第三,在主要義務適用方面存在差異。作為一項投資協定,CAI僅要求締約方確保涵蓋實體在國內運營的過程中(購買和銷售貨物和服務時)遵守關于商業考慮和非歧視的義務。而在CPTPP中相應義務的適用范圍還包括以跨境形式或海外投資形式向其他締約方提供貨物或服務的企業。

第四,在透明度義務方面存在差異。CAI僅要求締約方應另一方要求提供涵蓋實體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股份比例、企業組織結構、年度收入等。CPTPP除要求締約方提供國有企業的相關信息外,還另外要求締約方提供國有企業和指定性壟斷企業的清單并定期更新。

2.2?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核心條款異同比較

從協議文本來看,CPTPP及RCEP中均包含“知識產權”章節,但目前歐盟公布的CAI文本中未包含“知識產權”有關的獨立章節,僅提出對知識產權的尊重。

2.2.1?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核心條款的趨同

第一,在商標保護方面的趨同。RCEP與CPTPP均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內容,對馳名商標保護方面的條款相似。此外,對地理標志的實體保護列入文本章節,都指出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和認可。

第二,在專利、未披露數據及域名方面的趨同。RCEP與CPTPP均對可授予專利的客體及專利申請、審查相關程序進行了明確及細化,都規定對未披露信息進行保護,且統一了域名管理政策、對域名搶注爭端解決進行明確。

第三,在著作及相關權利方面的趨同。RCEP與CPTPP均明確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專有權;獲得廣播報酬的權利;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享有獲得一次性合理報酬或收取許可使用費的權利;都指出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用,并提出應有條件、合理使用著作權。

第四,在國際條約納入方面的趨同。CAI、RCEP與CPTPP均納入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等相關協議,RCEP與CPTPP還納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相似的知識產權保護最新發展的系列國際條約,并要求成員盡可能加入。

2.2.2?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核心條款的差異

第一,在商標保護方面的差異。CPTPP對聲音、氣味可申請注冊商標做出規定,但RCEP未對聲音、氣味可申請注冊商標做出相關規定。RCEP統一了商標分類制度,對惡意申請注冊商標予以抵制,但在CPTPP及CAI中未提及。

第二,在試驗數據方面的差異。CPTPP明確了對藥品試驗數據提供保護的相關規則,但RCEP及CAI在此方面沒有相關規定。

第三,在復制權方面相關內容的差異。CPTPP擴大了版權人的復制權,延長版權和相關權利保護期,但RCEP及CAI在此方面沒有相關規定。

第四,在數字版權保護方面的差異。CPTPP規定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要求被侵權方能獲得法律救濟且互聯網服務商的在線服務設立或維持在適當的安全港,而RCEP?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具有商業規模的著作權侵犯、相關權利盜版、商標侵權的情況適用刑事程序和刑罰,力度更大。而CAI在此方面沒有相關規定。

2.3?爭端解決方面核心條款異同比較

2.3.1?爭端解決方面核心條款的趨同

第一,在場所的選擇方面趨同。CAI、RCEP和CPTPP均規定當爭端涉及本協定項下和爭端各方均為締約方的另一國際貿易或投資協定項下實質相等的權利和義務時,起訴方可以選擇解決爭端的場所,并且應當在使用該場所的同時排除其他場所。

第二,在斡旋、調解或調停方面趨同。CAI、RCEP和CPTPP均規定,爭端各方可在任何時候同意自愿采取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調解或調停。此類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時間開始,并且可以由任何爭端方在任何時間終止。

第三,在專家組的組成人數和職能方面趨同。CAI、RCEP、CPTPP均規定,專家組應當由三名專家組成員組成,其職能為對審理的事項作出客觀評估,包括對案件事實、爭端各方援引的本協定的適用性及與本協定項下義務的一致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其職權范圍所要求的和為解決爭端所需要的調查結果、決定和建議。

第四,在程序的中止與終止方面趨同。CAI、RCEP和CPTPP均規定,爭端各方可以隨時同意專家組中止其工作,中止期限自達成此類同意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在此期限內,經任何爭端方請求,中止的專家組程序應當恢復。如發生中止,專家組程序的任何相關期限應當隨中止工作的期限而相應延長。如專家組連續中止工作超過12個月,則設立專家組的授權應當終止。

2.3.2?爭端解決方面核心條款的差異

第一,在磋商請求的答復期限方面存在差異。CAI中規定被請求磋商的締約方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10日內對請求做出答復,而RCEP和CPTPP規定被請求磋商的締約方應不遲于在其收到請求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對請求做出答復。

第二,在專家組的組成期限方面存在差異。CAI和RCEP規定爭端各方應當在提出設立專家組的書面請求之日起10日內進行磋商,就專家組的組成達成一致,而CPTPP規定遞送設立專家組請求之日后20日內,爭端各方應各自任命一名專家組成員并相互通知各自任命。

第三,在專家組報告的提交期限方面存在差異。CAI中規定專家組應在其組成之日起120日內向爭端各方提交一份中期報告,并在其組成之日起150日內提交最終報告,而RCEP和CPTPP規定提交中期報告(在CPTPP中為初步報告)和最終報告的期限分別為專家組組成之日起150日和180日。

2.4?勞工方面核心條款異同比較

從協議文本來看,CPTPP中包含“勞工”章節,CAI與勞工有關的相關規定包含在“投資和可持續發展”章節中,RCEP中未包含與勞工相關的明確章節或條款。

2.4.1?勞工方面核心條款的趨同

第一,在承擔國際勞工組織成員義務方面趨同。CAI和CPTPP的各締約方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都承認了促進國際勞工權益保障的必要性。CAI及CPTPP均規定各締約方承諾將承擔作為國際勞工組織成員的義務,并致力于批準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

第二,在對勞工標準的承諾方面趨同。CAI、CPTPP規定各締約方均承諾不以鼓勵貿易或吸引投資為由,降低勞工保護標準,放棄或削弱法律對基本勞工權利的保障,并且勞工標準不得用于貿易保護主義目的。

第三,在勞工磋商啟動期限方面趨同。CAI和CPTPP均規定一締約方(回應方)應在不遲于收到另一締約方(請求方)遞送的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啟動勞工磋商。

第四,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趨同。CAI和CPTPP均規定各締約方均同意努力鼓勵企業自愿采用該締約方批準或支持的關于勞工問題的企業社會責任倡議。

第五,在公眾參與方面趨同。CAI和CPTPP均規定各締約方同意鼓勵和號召公眾參與勞工章節或相關條款的實施,并積極提出意見建議,提升透明度。

2.4.2?勞工方面核心條款的差異

第一,在具體勞工權利方面存在差異。CPTPP在“勞工權利”小節中詳細列明了各締約方承諾的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和集體議價的權利、消滅強迫勞動、消滅童工現象和禁止某些極端惡劣的童工形式、消除雇用歧視等諸多基本勞工權利。此外,CPTPP各締約方也同意制定法律規定最低工資、最長工作時間、職業安全和健康條件等。而CAI關于勞工保護的相關條款較少,內容也較為簡單籠統,并未列明相應勞工權利。

第二,在勞工磋商請求答復方面存在差異。CPTPP規定一締約方(回應方)應在收到另一締約方(請求方)的書面請求之日起7日內,對該請求作出書面答復。而CAI在對勞工磋商請求的答復期限方面沒有相關規定。

2.5?環境保護方面核心條款異同比較

從協議文本來看,CPTPP中包含“環境”章節,CAI與環保有關的相關規定包含在?“投資和可持續發展”章節中,RCEP中未包含與環保相關的明確章節或條款。

2.5.1?環境保護方面核心條款的趨同

第一,在對環境保護標準的承諾方面趨同。CAI和CPTPP均規定各締約方均承諾切實執行本國環保法律,不以鼓勵貿易或吸引投資為由降低環境保護標準,削弱環保法律的力度,并且環保標準不得用于貿易保護主義目的。

第二,在環境磋商啟動期限方面趨同。CAI和CPTPP均規定一締約方(回應方)應在不遲于收到另一締約方(請求方)遞送的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啟動環境磋商。

第三,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趨同。CAI和CPTPP各締約方均同意鼓勵在其領土或管轄權范圍內開展經營的企業在其政策和實踐中自愿采取與環境相關的企業社會責任原則,并與該締約方贊成或支持的國際公認標準和指南相一致。

第四,在公眾參與方面趨同。CAI和CPTPP各締約方都引入了公眾參與機制和環節來提升環保決策、實施和執法方面的透明度。

2.5.2?環境保護方面核心條款的差異

第一,在具體環保舉措方面存在差異。CPTPP對于各締約方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承諾與應采取的舉措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如各締約方在“保護和貿易”小節中承諾采取措施打擊并聯手遏制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促進可持續的森林管理,在“海洋捕撈漁業”小節中同意實施可持續的漁業管理,在“臭氧層保護”小節中承諾保護臭氧層免受臭氧消耗物質的破壞,以及承諾“保護海洋環境免于船舶污染”等。而CAI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條款數量較少,內容也較為簡單籠統,并未列明相應環保舉措。

第二,在環境磋商請求答復方面存在差異。CPTPP規定一締約方(回應方)應在收到另一締約方(請求方)的書面請求之日起7日內,對該請求作出書面答復。而CAI在對環境磋商請求的答復期限方面沒有相關規定。

2.6?投資方面核心條款異同比較

2.6.1?投資方面核心條款的趨同

第一,“負面清單”模式方面的趨同。CAI及RCEP、CPTPP中,各締約方采取“負面清單”為基礎,這意味著其市場應向外國投資者充分開放,僅在少數特殊行業設置例外條款。

第二,基本投資保護規定方面的趨同。CAI及RCEP、CPTPP中都提供了基本的投資保護規定,包括: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非歧視性投資政策和保護措施;為符合國際法慣例的投資提供的最低待遇標準等。

2.6.2?投資方面核心條款的差異

第一,市場準入承諾機制的差異。RCEP中,采用負面清單模式做出非服務業領域市場準入承諾并適用棘輪機制。CPTPP采用“準入前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例外條款”這一自由化程度較高的方式作出市場準入承諾。而CAI中中國以“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的模式作出市場準入承諾。

第二,投資開發領域的差異。RCEP中做出的市場準入承諾僅涉及非服務業領域,而CAI中,中國對諸多行業和領域做出了進一步擴大對歐盟企業市場開放的承諾,其中包括服務業,如金融服務、商業服務、環保服務、建設服務、歐盟投資者的雇員等方面。CPTPP對所有服務部門均給予準入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僅對國防、金融、航空等少數特殊行業設置例外條款。

第三,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方面的差異。RCEP對于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未作出實質規定,僅提及了外商投訴的協調處理的獨立機制,并明確不受RCEP項下任何爭端解決程序的約束或影響。而CPTPP的投資章節明確規定了投資者與東道國間投資爭端解決機制,CAI也建立了國家間爭端解決執行機制。

3?RCEP、CPTPP及CAI對中國的啟示建議

3.1?進一步加快并深化對外開放

2019年中國對歐盟出口金額4278億美元,但直接投資僅占貿易額的2.5%。隨著RCEP、CAI等更多貿易協議的推進和落地,中日韓、中歐等跨國貿易投資將進一步打開局面,有利于我國產業鏈、供應鏈、技術鏈的進一步躍遷。如在綠色發展領域,我國光伏、風電企業在全球已經具備較強競爭力,通過與歐盟各國加強技術交流和貿易合作,可以有效輸出產業優勢,輸入境外的先進技術。

3.2?進一步調整國內產業結構

高水平的貿易協定往往聚焦當前及未來重點關注的經濟發展需求,有利于發揮各國產業優勢及互補,達到互惠共利的良好局面,也有利于推動我國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加快輕重工業的轉型升級,從加工型貿易逐步過渡到技術型貿易,補齊服務貿易的短板,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

3.3?積極推動協議相關工作建設

RCEP生效以來,國內要加強貿易往來數據的監測分析,著重加大預測預警研究,有效化解RCEP對中國的壓力與風險,最大化發揮RCEP的正向紅利,在構建多邊貿易制度層面為疫后我國貿易復蘇做好積極準備?;赗CEP的逐步落地經驗,進一步推進CAI和CPTPP談判和生效,穩定中國與周邊貿易國家和歐盟的關系,為疫后中國外貿經濟可持續增長做好深遠布局和謀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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