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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稅歸宿收入再分配效應的時間變化趨勢研究
——基于減稅降費期間投入產出價格模型的評估

2024-02-01 10:18楊志安付正淦
關鍵詞:間接稅稅種消費稅

楊志安, 付正淦

(遼寧大學 經濟學院, 遼寧 沈陽 110136)

一、 問題的提出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1],這必然要求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與財富積累機制,以加快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近20年,中國GDP平均增長率為8.7%,經濟實力與國際地位顯著增強,但收入基尼系數處于“高危水平”[2]。2003—2019年,全國20%高收入戶與20%低收入戶收入倍差由4.2擴大到10.2,城鎮與農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差有所下降,但仍處于較高水平(1)基尼系數數據來自2003—2019年《中國住戶調查年鑒》;各年份GDP、全國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均來自2002—2021年《中國統計年鑒》。。收入分配制度決定著全體居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的程度[3]?!笆奈濉逼陂g,中央政府確定了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不計入低保、特困家庭收入,但資金配置效率不高,導致財政“支出端”偏離低收入目標群體,出現“財政滲漏”等現象[4],換言之,從“收入端”考察收入分配效應更具有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實施大規模的“減稅降費”,對稅收制度進行“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尤其是集中在間接稅方面,旨在優化資源配置與提升收入再分配能力。另外,間接稅收入穩居全部稅收收入60%以上(2)數據來自2011—2020年《中國稅務年鑒》與2020年《中國統計年鑒》。,直接稅雖具有一定累進性,但繳納個人所得稅群體占總人口比例較小、平均稅率較低,而對于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5-6]。因此,從財政“收入端”考察間接稅再分配調節能力,有利于發揮財政工具再分配職能,具有重要的實踐與理論意義。

關于間接稅歸宿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實證研究,劉怡等[7]、王茜萌等[8]采用投入產出法測算居民家庭的間接稅歸宿,并得出間接稅不利于改善居民的收入再分配的結論,但是未考察間接稅的橫向公平效應。另外,多數研究僅關注某一稅制要素或稅種變動的收入再分配效應,較少考慮各稅種以及稅收要素結構之間相互作用的關系,如營業稅改為增值稅[9-10]、增值稅稅率變動[11]、消費稅改革[12]等。與直接稅、轉移支付等財政政策不一致,間接稅可轉嫁性使得微觀主體所承擔稅負不能直接觀察,也給衡量異質性消費者的有效稅負帶來一定的困難[13]。有效稅率測度分為一般均衡分析(CGE)與微觀測算兩種。前者可以較好地評估間接稅對于各部門的效應,但須設置典型的消費者與生產者函數,并估計不同經濟參數,因此設定較為嚴格。后者則不考慮稅收對于生產的影響,直接對行業稅收與家庭支出情況進行分析,兩種方法計算結果并沒有太大差異[14]。由于“全國投入產出表”與微觀數據庫均具有時滯性、缺失性,所以容易出現兩者不完全匹配的現象。

通過考察相關文獻,可知現有研究有以下三方面改進空間。第一,橫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與縱向公平(vertical equity)均作為稅收收入再分配效應的重要方面[15-16], 較多學者僅在個人所得稅、轉移支付等政策分析時考慮橫向公平, 而對間接稅歸宿的橫向公平效應關注較少, 間接稅作為“收入端”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稅種稅率、稅目的差異征收與居民家庭的消費偏好異質性必然帶來橫向公平的問題。 第二,已有文獻集中在某一稅種變動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對連續時間下的間接稅整體變革收入再分配效應關注較少, 且未能充分考慮間接稅分稅種間互動的關系與微觀層面變動的影響。 第三,由于投入產出表、微觀數據庫的時滯性與缺失性, 多數學者在測算模擬時未能完全匹配同一年份的微觀數據、投入產出表與稅務年鑒數據, 特別是對“營改增”后的間接稅歸宿收入再分配效應分析時, 只能進行近似的估計。 因此,本文基于城鄉異質性視角, 采用傳統的RAS方法和NSD(normalized squared differences,簡稱NSD)方法預測部分年份“全國投入產出表”,利用2012—2020年五輪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簡稱CFPS)微觀數據庫,評估“減稅降費”多個階段間接稅歸宿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并測算間接稅及分稅種累進(退)性、平均稅率與橫向公平,為間接稅結構、總量調整,推動共同富裕目標、解決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提供系統的分析。

二、 模型與假設的提出

1. 模型的設計

(1) 間接稅歸宿模型

基于Metcalf[17]、Rajemison等[18]有效稅率計算,本文構建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投入產出模型(3)由于《中國稅務年鑒》分稅種分行業數據未包括資源稅等其他間接稅稅種,且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占絕大比例,已經能夠體現間接稅整體特征,若按照增加值等方法進行資源稅各行業稅額分配,可能會造成更大的誤差,所以并未包括資源稅等其他間接稅稅種。。為考慮收入分配評估關鍵因素,參照何其祥[19]、聶海峰等[20]對模型作出以下假設:第一,產品同質化假設,該假設要求各部門生產單一的產品或服務,以通過物質消耗的構成反映物質技術的聯系,由于各部門單一產品無法繼續細分,則基于此條件假設單一行業適用同一稅率;第二,市場為完全競爭市場且技術替代率不變,前者要求均衡時各部門的利潤為0,以保證生產者價格與使用者面對的價格相同,后者保證直接消耗系數具有穩定性,價格的變化不會影響生產的投入系數,否則無法構造投入產出模型;第三,增值稅視為對部門增加值征稅,消費稅視為連續生產非應稅商品時對中間投入產品征稅,這符合我國增值稅征收原理以及消費稅大多在生產階段征收的實際情況。

當不存在全部間接稅時,則有:

(1)

其中,Pj為j部門單位產品的價格;Pi為中間投入i部門單位產品的價格;Xj為j部門總產出量;Xij為j部門中間投入流量中部門i的值;Vj為j部門增加值。式(1)兩邊同時除以j部門的總產出Xj,則有:

(2)

(3)

其中,γj、κj、ηj分別為j部門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實際稅率;τi為i部門消費稅實際稅率,式(3)矩陣形式為

其中,P表示征收間接稅后各部門的價格m維列向量;I為m維單位矩陣;γ、κ、τ與η分別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與城建稅實際稅率的m維的對角矩陣;AT為m維直接消耗系數的轉置矩陣;V為單位產品增值額的m維列向量。

有效稅率通過課稅前后價格變化比例得出,表示終端需求產品的稅收負擔,見式(5):

(5)

其中Tγ、Tκ、Tτ、Tη分別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與城建稅的有效稅率;P1表示征收全部間接稅時商品的價格;P0表示未征收某稅時商品的價格。

(2) MT指數

Musgrave等[21]提出MT指數,見式(6):

MT=GX-GY

(6)

其中,GX為稅前收入基尼系數;GY為稅后收入基尼系數。MT>0,則說明該稅種有利于改進收入再分配;MT<0表示該稅種不利于收入再分配;MT=0表示該稅種對于收入再分配沒有影響。

參照Kakwani[22]對MT指數進行分解,得到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的程度,見式(7):

(7)

2. 假設的提出

間接稅收入再分配效應包括累進性、平均稅率與收入再排序[15]。一方面,根據邊際消費傾向(marginal propensity to consume,簡稱MPC)遞減規律,可知隨著居民家庭收入的提高,每增加一單元的收入用于消費的比例是遞減的,因此,對于高收入家庭來說并不會把全部的收入用于商品與服務的消費,而對于恩格爾系數較高的家庭來說,低收入群體將會把大部分收入用于消費[23]。另一方面,根據相對消費理論(relative consumption theory),低收入群體消費行為常常以社會平均消費水平為參照群體,為達到他人的效用水平,容易形成“攀比效應”,且多用于稅負較重的炫耀性商品消費,因此不能實現消費決策的最優,從這方面來看,低收入群體將承擔更高的間接稅有效稅率。根據以上理論,結合間接稅收入分配效應相關文獻[7,14,24],提出假設H1:間接稅具有逆向調節的收入再分配效應,不利于改善城鄉居民的收入再分配狀況。

基于對中國現階段“減稅降費”內容的考察,可知“減稅降費”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消費稅與營業稅等間接稅,自2012年開始,增值稅逐步“擴圍”,并于2016年全面擴大到其他行業,這大大解決了營業稅同時對中間投入價值與增加值重復征稅的問題。2017年至今,國家三次調整增值稅,一般稅率由17%下降到13%,低稅率稅目分立后又合并,又下調增值稅一般稅率,有利于暢通增值稅流通環節,加強進項稅額抵扣。關于消費稅,2014年12月消費稅成品油稅率兩次上調,2015年又加征批發環節卷煙的消費稅,2016年10月調整消費稅稅目,由“化妝品”改成“高檔化妝品”,同年12月又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使消費稅稅目得以優化?;谝陨侠碚撆c現階段間接稅改革的具體情況,提出假設H2:“減稅降費”有利于提升城鄉居民的間接稅歸宿收入再分配效應。

三、數據處理說明

本文以“減稅降費”中間接稅改革能否改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應為主線,進行間接稅歸宿收入再分配效應的驗證。首先,關于各消費支出項目的有效稅率計算。通過匹配2013年、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中國稅務年鑒》與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2020年“全國投入產出表”得到各年份、各行業、各稅種的實際稅率。據此建立投入產出稅收價格模型,得到各行業終端需求產品間接稅整體及分稅種的有效稅率,并按照“居民消費支出分類(2013)”進行加權得到各消費支出項目間接稅整體及分稅種的有效稅率。另外,根據聶海峰等[14]的研究可知,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稅基,所以通過投入產出模型計算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有效稅率中,已經體現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有效稅率,但為了能夠單獨考察該稅的收入分配特征,亦單獨進行測算。其次,關于居民家庭消費支出有效稅率的計算。根據CFPS微觀數據庫中居民家庭各消費支出數額與間接稅整體及分稅種有效稅率相乘即可得到居民家庭的間接稅負擔。另外,將居民家庭間接稅稅負與所在居民家庭稅前可支配收入相比得到不同收入階層下的居民家庭間接稅整體及分稅種的有效稅率,以進行間接稅改革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初次驗證。最后,關于間接稅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應進一步驗證。根據MT指數分解方程,本文利用K指數、平均稅率對間接稅歸宿的縱向公平程度進行分析,且測度再排序效應以直接反映間接稅歸宿的橫向公平程度。

1. “全國投入產出表”調整與推測

自2010年起,國家統計局發布2010年、2012年、2015年、2017年、2018年與2020年“全國投入產出表”,具有一定的時滯性與缺失性,因此參考Stone等[25]、Friendlander[26]、王韜等[27]、唐小我[28]的做法,對2014年與2016年的“全國投入產出表”進行推測。在進行矩陣更新時,傳統RAS方法通過假設存在兩個對角矩陣R和S,使得初始矩陣A、目標矩陣B,滿足B=RAS的關系,在最小化求解中定義目標函數為各項已知值與估計值的差的平方和,利用迭代算法盡可能滿足目標矩陣與初次矩陣的數量平衡關系,從而得到目標矩陣。NSD方法最小化目標函數則與傳統RAS稍有不同,NSD方法通過改變已知值與估計值組合形式,變化目標函數設定,進行目標矩陣的推測。因此,本文在利用傳統RAS方法進行推測的同時,使用NSD方法進行穩健性檢驗。與此同時,由于“中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有2010年、2017年等多個版本,為保持部門劃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減少信息損失,參考劉波[29]把全部年份的投入產出表均調整為38個部門,具體如下:①合并交通運輸及倉儲業與郵政業;②合并科學研究事業(研究與實驗發展業)與綜合技術服務業;③合并通用設備業與專用設備業;④將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服務業并入金屬制品業;⑤合并工藝品、其他制造業與廢品廢料業;⑥合并衛生業,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業。另外,針對2015年與2017年《中國統計年鑒》GDP核算口徑與投入產出增加值口徑并不一致的問題,采用復合增長率的插值法對部分沖突與缺失的數據進行填充[30],以保證數據的完整性。

2. “全國投入產出表”與《中國稅務年鑒》部門匹配

由于計稅依據差異、稅收優惠、增值稅抵免退稅等,導致間接稅法定稅率與實際稅率的不一致,因此,參考Rajemison等[18]的文獻中實際稅率的計算方法,以實際征收稅額為依據,把所有從量稅轉化為從價稅。本文依據消費稅與資源稅在中間投入時征收的假設條件,把中間投入價值當作該稅稅基,以避免有效稅率低估。具體標準如下:營業稅實際稅率=實征稅額/總產出;消費稅實際稅率=實征稅額/(總產出-增加值);增值稅實際稅率=實征稅額/增加值;城建稅實際稅率=實征稅額/(營業稅實征稅額+增值稅實征稅額+消費稅實征稅額)。由上文可知,為避免信息損失,所有投入產出表整理為38個部門。在實際稅率的計算過程中,當出現《中國稅務年鑒》中多個部門稅收對應“全國投入產出表”中單個部門時,直接加總多個部門的稅收額;而當《中國稅務年鑒》中單個部門稅收對應“全國投入產出表”中多個部門時,則根據部門增加值進行稅額分配。

3. 消費支出有效稅率與CFPS微觀數據匹配

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由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實施,是一項全國性、綜合性的社會追蹤調查項目。本文以家庭為分析單位,模擬測算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與2020年共五期CFPS微觀數據,并對樣本中部分“不適用”“不知道”、缺失數據以及不符合現實的極端數據進行清理(4)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數據庫中消費數據統計階段既有“上個月消費支出”也有“過去一年中消費支出”,而收入數據為“截至去年年底的收入”,本文研究重點為消費支出與稅收再分配效應,因此以采訪當年數據為參照點進行政策效果分析。由于2010年基線調查家庭收支較為粗糙,所以本文采用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2020年數據庫數據。。同時,為防止數據不準確對不平等測度產生影響,參考劉念等[31]的處理收入數據方法,剔除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年絕對貧困線部分樣本(5)國家自1986年開始實施大規模、有計劃的扶貧計劃,對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貧困線的家庭,會獲得低保等轉移支付或企業、個人捐贈等三次分配,收入不會過低。由于主客觀因素導致的收集數據不完善,可能會使得部分收入數據為極小或者為0的奇異點。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和2020年國家扶貧標準分別為2 300元/年、2 735元/年、3 026元/年、3 700元/年、4 000元/年,但又防止貧困線標準變動過大影響樣本數量,因此縮小剔除范圍,剔除標準為貧困標準線25%:575.00元/年、683.75元/年、756.50元/年、925.00元/年、1 000.00元/年。,篩選之后家庭經濟庫樣本數量分別為11 074、11 218、13 199、12 528、9 782。其中,城鄉類型為分類變量,城市為1,鄉村為0;人均消費支出為連續變量,由居民家庭食品煙酒、居住支出等八項消費支出金額除以所在居民家庭成員數量,單位為元;人均可支配收入為連續變量,由居民家庭工資性收入、扣除生產成本的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其他收入等五項收入之和除以所在居民家庭成員數量,單位為元;家庭規模為連續變量,直接根據數據庫中familysize變量所得,單位為人;存款與現金直接根據數據庫中savings變量所得,單位為元;人均間接稅為連續變量,由居民家庭全部間接稅加總除以所在居民家庭成員數量所得,單位為元;東部為分類變量,當居民家庭屬于東部地區時則賦值為1,其余地區則賦值為0;中部為分類變量,當居民家庭屬于中部地區時則賦值為1,其余地區則賦值為0;西部為分類變量,當居民家庭屬于西部地區時則賦值為1,其余地區則賦值為0;東北部為分類變量,當居民家庭屬于東北部地區時則賦值為1,其余地區則賦值為0。根據表1的家庭樣本描述可以看出,數據樣本量較大,且基本符合現實社會分布,具有可靠性。由于2012年數據庫消費支出項目與其他年份并不一致,為保持統計口徑一致,盡可能按照“居民消費支出分類(2013)”詳細科目,計算各消費支出項目有效稅率。

表1 CFPS樣本描述性統計

四、 實證結果分析

1. 2012—2020年各消費支出項目的間接稅有效稅率

根據稅負轉嫁理論,間接稅法定納稅人與實際負稅人并不一致,廠商可通過提高商品價格使消費者承擔稅收。依據投入產出稅收價格模型可得各行業間接稅整體及分稅種有效稅率,參考張楠等[32]的處理方法,匹配“居民消費支出分類(2013)”各消費支出項目與“全國投入產出表”各行業部門,具體對應項目可見表2。另外,以終端需求產品的價值為加權指標,即得到2012—2020年各項消費支出項目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具體結果如表3、表4、表5所示。

表2 CFPS消費支出項目與投入產出部門對應表

續表2

表3 2012—2020年各項消費支出項目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 %

表4 2012—2020年各項消費支出項目營業稅、增值稅有效稅率 %

從總體來看,2020年,“衣著”消費項目的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最高,為9.016 1%;“醫療保健”消費項目的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最低為4.126 3%。隨著“減稅降費”政策的推行,各消費支出的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均呈現出不同程度的降低,“交通通信”項目有效稅率下降絕對值最大,為4.957 6%,這符合中國間接稅改革實踐,也初步驗證了隨著增值稅“擴圍”等“減稅降費”政策的效果。另外,可以發現,與“教育文化娛樂”等項目相比,“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等消費支出項目具有較高的間接稅有效稅率,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低收入群體的福利狀況。從分稅種來看,增值稅平均有效稅率最高,在“營改增”全部完成之后,由于營業稅的全部取消,2016—2018年增值稅有效稅率呈現明顯上升的趨勢,但是隨著“減稅降費”的推行,其有效稅率在2020年又全部呈現了下降態勢。

表5 2012—2020年各項消費支出項目消費稅、城建稅有效稅率 %

2. 2012—2020年各收入階層的間接稅有效稅率

追蹤間接稅歸宿有利于精準評估稅制變動對不同收入階層居民的動態影響,在得到各消費支出項目間接稅整體及分稅種有效稅率后,并結合CFPS居民家庭消費支出微觀數據,就可得到收入十等分下各收入階層(6)考慮家庭內部的規模經濟,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規模升序排列,1~10表示收入階層由低到高的排序。的間接稅有效稅率,如表6所示。

從總體來看,隨著收入階層的上升,居民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不斷降低,對此初步驗證了假設H1。與2012年相比,各年份各收入階層平均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不斷下降,其中,2020年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下降3.649 3%,下降幅度高達40.621 5%。各個收入階層間接稅有效稅率均有所下降,表明了減稅具有普惠性,初步驗證了假設H2。與此同時,由有效稅率測算模型可得,營業稅與增值稅稅基有所差異,營業稅稅基除增加值外,還包括中間投入價值,因此,隨著增值稅不斷“擴圍”,可以減少重復征稅的現象。營業稅與增值稅作為間接稅的主體稅種,其有效稅率降低帶來了間接稅整體有效稅負的顯著降低。另外,從效率的角度分析,假設需求與供給價格彈性不變,隨著消費支出項目中間接稅有效稅率的降低,由征稅引起的“無謂損失”面積(deadweight loss)亦會大大減小,這有利于提高社會整體福祉水平。

從橫向來看,除個別年份外,收入階層越高,居民承擔間接稅有效稅率越低。最低收入階層與最高收入階層稅負率之比至少高于5倍,這是由于低收入群體平均消費傾向、消費結構差異導致的間接稅稅負率不同。從縱向來看,雖然各收入階層平均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逐年降低,但不同收入階層在結構性減稅中受益程度有所差異。明顯可見,第1~5低收入階層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下降比例大于第6~10高收入階層。其中,第1收入階層居民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下降程度最高為34.610 2%,第10收入階層居民從減稅中獲益最小,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僅下降2.269 7%。表明此次間接稅稅制改革具有一定的“益貧性”,有利于提升間接稅為主體的收入再分配能力,推動共同富裕的進程。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的社會事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尤其是體育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我國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體育大國,這說明了黨的改革開放政策卓有成效?;仡欝w育改革歷程,總結和反思體育改革成功的經驗和教訓,展望體育改革未來,對深化推進新時代體育改革具有戰略意義。

3. 2012—2020年間接稅收入再分配效應

(1) 間接稅與分稅種的累進(退)性

間接稅整體收入再分配效應是平均稅率、稅種累進(退)性與收入位置再排序綜合變動的結果,間接稅累進(退)性決定了收入再分配效應的方向。為進一步驗證間接稅的總體收入分配效應的來源,依據式(7)中K指數測度間接稅各稅種的累進(退)性(7)本文稅收集中度或者收入集中度均由DASP(Distributive Analysis Stata Package)計算,具體參見http:∥dasp.ecn.ulaval.ca/。,具體見表7。

根據表7可知,間接稅及分稅種均具有累退性,說明間接稅及分稅種具有逆向調節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該結論進一步驗證了假設H1,但效應具體大小還需考慮各稅種平均稅率與橫向公平程度。2012—2020年,與上文中間接稅整體有效稅率下降幅度相似,間接稅累退性絕對值下降0.054 3,降幅達21.957 1%。因此,可知間接稅累退性減弱是低收入群體在間接稅改革中獲益程度較大的重要因素。

從增值稅改營業稅逐漸“擴圍”的角度來看,“營改增”試點當年,2012年間接稅分稅種均具有較高的累退性,平均累退性為-0.250 7。其中,2014年、2016年間接稅各稅種平均累退性逐漸減弱為-0.233 4、-0.209 6,下降幅度為6.681 3%、16.404 1%。在此期間,郵政業等行業并入增值稅,并分立兩檔增值稅低稅率,導致2016年增值稅累退性同2014年相比下降0.026 0。2016年“營改增”全面推行,建筑業、房地產業與金融業等行業營業稅取消納入增值稅后,增值稅累退性快速加重。除此之外,消費稅多次改革,多次提高成品油稅率,變更“化妝品”稅目為“高檔化妝品”,以及對超豪華小轎車加征消費稅,也大大減弱了消費稅整體的累退性,這與萬瑩等[12]對于消費稅累進(退)性考察的觀點基本一致,并進一步驗證了假設H2。

(2) 間接稅歸宿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為量化間接稅改革對于收入不平等的影響程度,依據式(7)測算了不同年份總體、城鄉的間接稅整體的MT指數與收入再分配效應。其中,MT指數用以衡量稅收對于收入不平等的絕對效應,再分配效應衡量不平等的相對效應,具體見表8。

表8 2012—2020年稅前基尼系數及間接稅MT指數、再分配效應

關于間接稅再分配效應的城鄉差異,與總體再分配效應基本一致,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其再分配效應絕對值均呈現下降的趨勢,但是城鎮再分配效應絕對值遠小于農村再分配效應絕對值,不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但從縱向來看,2012—2020年,鄉村與城鎮收入再分配效應倍數由1.351 5上升為1.644 5,農村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絕對值下降3.561 5%,下降幅度為49.919 4%,均低于城鎮與總體再分配效應的下降幅度。

(3) 間接稅歸宿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評價

Kaplanoglou等[33]把不同收入群體承擔稅收負擔差異稱為“縱向不公平”,相同收入階層家庭因偏好差異所造成的不同有效稅負率,稱之為“橫向不公平”。為驗證間接稅歸宿對于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的影響程度,依據式(7)對MT指數進行分解,得到V指數與H指數,前者主要體現在平均稅率與稅收累進(退)性的變化,后者則表示間接稅歸宿對于居民收入再排序的變動程度。圖1表示2012—2020年間接稅的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效應。

圖1 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變化趨勢

從整體來看,所有年份H指數與V指數都為負值,說明征收間接稅不利于居民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雖然橫向公平在2014年出現了短暫的下降,但與2012年相比,無論總體還是城鎮,兩類公平均呈現遞增的趨勢,且逐漸逼近于0水平線,顯示出間接稅改革有利于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的提升。與此同時,可以看出城鎮與總體的公平指數基本上高于農村的公平指數,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三者逐漸趨于一致。另外,由本文對于各稅種平均稅負率與累退性測度可知,縱向公平的改善是平均稅率下降與間接稅累退性減弱綜合作用的結果。橫向公平表示稅前收入排序與稅后收入排序偏離的程度,其中,2014年間接稅對于納稅人收入排序絕對影響最大,為-0.003 1, 但相對影響與2016年、2018年、2020年相似,占MT指數的12.373 7%。

4. 穩健性檢驗

為進一步驗證假設H1與假設H2的可靠性與科學性,本文通過兩類方法進行穩健性檢驗,一是關于投入產出表數據的檢驗。除傳統的RAS推測缺失投入產出表方法外,還利用NSD對缺失投入產出表預測改進的方法,以檢驗數據與測算結果的穩健性[26-27]。二是關于微觀消費支出數據的檢驗。由于微觀數據庫各年份消費支出口徑并不一致,可能會出現消費支出分類不完全對應的情況,因此,通過細化消費支出分類、改變消費支出與有效稅率的匹配口徑,對有效稅率計算的穩健性進行驗證,其中,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娛樂、醫療保健、其他用品與服務等8個消費項目為粗口徑,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除日用品)、交通、教育文化娛樂、醫療保健、保險、教育、通信、日用品、其他用品與服務等12個消費項目為小口徑,具體計算結果見表9。

由表9可知,通過除本文實證分析外的其他三種方法測算,一方面,表明無論采用哪一種方法,測算結果基本一致,MT指數的絕對誤差均小于0.003 4,尤其是2012年、2018年、2020年各種方法下MT指數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無論采用何種方法,不同年份的間接稅整體的MT指數均呈現下降的趨勢,進一步驗證了假設H2。

表9 不同數據處理方法下的間接稅再分配效應測度

五、 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基于“減稅降費”的背景,通過微觀模擬方法,動態評估了2012—2020年間接稅的收入分配效應,驗證了假設H1和假設H2,且得出以下結論:第一,該階段居民間接稅有效稅率下降3.649 3%,降幅達40.621 5%,有利于提高社會整體福祉水平,其中低收入群體相對獲益大于高收入群體;第二,間接稅及分稅種收入再分配效應為負,但總體與城鎮間差距不斷縮小,源于有效稅率、累退性的下降與橫向公平的提升;第三,“營改增”加強了增值稅累退性,消費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消費稅累退性,但間接稅整體累退性持續下降。據此,基于間接稅征收的公平、效率與自由的倫理基礎,對其制定前、制定中與實施后三個階段分別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1. 改善初次分配公平程度,減小再分配的扭曲效應

通過有效稅率的測算可知,間接稅的征收使得各產品相對價格不同程度地上升,從而帶來無謂損失,損害交易雙方福祉水平,降低經濟運行效率。近年來,國家持續推進“減稅降費”政策實施,并完善留抵退稅機制,基于該背景,本文實證得出間接稅有效稅率呈下降趨勢的結論。因此,在假設需求與供給價格彈性不變的情況下,減稅政策有利于減小無謂損失。雖然適當的收入差距有利于“獎勤罰懶”,提高勞動要素的效率,但其前提是公正的初次分配,只有保證居民在市場與政府為主體的初次分配中獲得收入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努力解決教育不平等、市場非法壟斷、就業市場不完善等問題,通過厘清政府與市場、社會的職能關系,把非公平因素關在產權明晰的牢籠里,才能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與“效率”的良性互動,進而促進居民收入差距容忍度的提升,讓公眾有更多的獲得感與幸福感。

2. 靶向調整間接稅稅率、稅目,提升稅種凸顯性

根據測算模型與實證結果可得,“留抵退稅”、“營改增”、增值稅稅率下調等政策有利于構建稅收抵免的鏈條,減少重復征稅,降低有效稅負率,對改善全體居民的收入分配狀況、緩解城鄉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由于稅目劃分不合理、稅率級差不明顯等導致稅收仍具有累退性,不利于居民的收入再分配。對此,應該擴大消費稅稅目,例如,將高級酒店、娛樂場所的高檔、奢侈服務納入應稅稅目。根據商品彈性優化間接稅稅率、稅目,可以降低無謂損失的面積,并弱化間接稅收入分配的累退性。另外,消費稅為價內稅,具有較小稅收凸顯性,根據行為經濟學理論,部分居民因有限識別力而稀釋了政府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例如部分低收入群體未能識別較高的稅負導致對于煙草制品的非最優消費,從而降低了橫向公平。

3. 利用轉移支付等公共政策,補償間接稅累退性結果

完善的稅收制度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保障。間接稅課稅對象較為普遍,根據實證結果可知,雖然間接稅累退性下降,但仍具有負向的收入再分配效應,不利于低收入階層。因此,若財政收入能以轉移支付、醫療和教育等公共支出形式偏向低收入群體,推進公共支出均等化,則可以緩解間接稅的負向收入再分配效應,促進縱向公平。同時,在收入再分配過程中,仍須關注不同收入階層的福祉水平,以精準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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