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西方經濟制裁效力困境下的中國涉外法治回應

2024-02-04 03:37俎文天
財經法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經濟制裁效力制裁

俎文天

內容提要:經濟制裁發揮效力以制裁方能否實現預期的政治目的為判斷依據。受制于經濟制裁的成本代價、持續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目標對象的制裁反應等多元因素影響,制裁方難以完全施加制裁壓力,目標對象在有限的制裁威懾下往往不會按照制裁方意愿改變外交政策,經濟制裁存在效力困境。在對俄制裁實踐中,美西方嘗試通過加強聯合制裁、實現“非對稱”打擊等方式,以期補強制裁效力迫使俄羅斯盡快作出政治妥協,但囿于經濟制裁固有的內生弊端及外在矛盾,美西方難以從根本上克服經濟制裁的效力桎梏。以此為背景,我國應當明確涉外法治建設在應對美西方制裁效力困境中的內涵及重要作用,通過國際話語規則博弈以及國家安全領域的實力發展,在“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下進行“阻斷+反制裁”的規則構建,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中進行關鍵節點的能力建設,提高我國反制裁的阻斷威懾力,對抗美西方的不法單邊制裁。

經濟制裁(economic sanctions)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32年由伯里克利頒布的《麥加拉法令》(Megarian Decree),雅典對麥加拉的禁運被認為是“早期的經濟戰爭”(1)〔美〕格雷厄姆·艾利森:《注定一戰:中美能避免修昔底德陷阱嗎?》,陳定定、傅強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60頁。。二戰結束后,各國的經貿聯系愈發緊密,經濟制裁逐漸替代軍事干預(或者至少作為軍事行動的前奏),(2)See Andrew Brady Spalding,Unwitting Sanctions:Understanding Anti-Bribery Legislation as Economic Sanctions against Emerging Markets, 62 Florida Law Review 351,368(2010).成為一種不可或缺的大國外交工具。(3)參見石斌:《有效制裁與“正義制裁”——論國際經濟制裁的政治動因與倫理維度》,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10年第8期。

經濟制裁是制裁方(sending state)對目標國(target state)采取的一種強制性經濟措施,(4)國外文獻多用sender指代制裁方,target指代被制裁方;國內文獻并未統一表述。為便于閱讀,本文統一使用“制裁方”指代制裁啟動方,使用“目標國”或 “目標對象”指代被制裁方。以迫使目標國改變政策及行為,在本質上屬于非暴力式的脅迫。(5)See Justin D.Stalls,Economic Sanctions, 11 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Review 115,117-119(2003).不同于更加關注經濟目的的貿易戰,(6)參見劉建偉:《美歐經濟制裁研究:發展脈絡與前沿議題》,載《湖北社會科學》2020年第3期。經濟制裁是“制裁方通過經濟限制措施實現預期政策目的的強制性外交工具”(7)Steve Chan &A.Cooper Drury,Sanctions as Economic Statecraft:An Overview,in Chan S.& Drury A.C.eds.,Sanctions as Economic Statecraft,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Series,Palgrave Macmillan,2000,p.2.,在本質上屬于外交手段,具有更為明確的政治目的。(8)參見王佳:《美國經濟制裁立法、執行與救濟》,載《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0年第5期。但是,就制裁實踐而言,并非所有經濟制裁均能有效實現制裁方預期的政治目的,經濟制裁的效力受到質疑。

出于不同研究目的,國內外對于經濟制裁的研究視角存在差別:我國現有研究更多關注制裁與反制裁的合法性問題,強調美西方單邊制裁的非法性以及我國反制裁的合法性;國外研究更加關注制裁效力問題,(9)See Jon Hovi,Robert Huseby &Detlef F.Sprinz,When Do (Imposed)Economic Sanctions Work?, 57 World Politics 479,479(2005).探索經濟制裁如何能夠發揮最大效用,以實現制裁方的制裁目的。在美西方對華制裁風險持續升高的當下,我國亦應關注制裁效力問題,分析美西方制裁效力受阻的具體原因及底層邏輯,并通過我國涉外法治的“規則+能力”建設進行針對性回應,在大國角力下的制裁博弈中爭取主動權。

一、問題的提出:經濟制裁效力的錨定與波動

(一)經濟制裁效力與制裁目的掛鉤

經濟制裁服務于制裁目的,制裁方期望通過經濟制裁實現其政治意圖。完整的經濟制裁(包括實際部署和制裁威脅)作用邏輯的起點應當是制裁方施加的經濟制裁措施(或脅迫行為),通過對目標對象造成經濟打擊及壓力,迫使其作出政治讓步,(10)See Sven Kuhn von Burgsdorff,The Effectiveness of Economic Sanctions:The Case of Cuba,4 Intercultural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31,31(2009).或至少在經濟制裁下衰減或喪失對原行為的支持能力。

政治目的作為制裁方的最終目標,通常無法直接實現。一般認為,經濟制裁的運作機制為“經濟制裁—‘壓力’—達成制裁目的”的“兩步式”結構,(11)See Chen Jiawen,Why Economic Sanctions on North Korea Fail to Work?, 3 China Quarterly of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Studies 513,516(2017).即“壓力”作為中間樞紐,既需要制裁方有能力足夠施加,又要確保目標對象無能力承受。制裁效力同樣符合上述運作機制。由于目標國對于改變政策行為的考量牽涉多方要素,故經濟制裁的效力路徑在更多場景下表現為復合傳導結構:就制裁主體而言,相較于直指目標對象的單邊制裁,制裁方更傾向于通過次級制裁拓展為多主體參與的聯合制裁,或通過發動私主體進行商業制裁等;(12)參見沈偉、俎文天:《“曇花一現”還是“未來趨勢”:美西方商業制裁的理論與實踐》,載《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就制裁目標而言,制裁方通常會以對目標的先期經濟打擊作為緩沖,對制裁目的的實現進程進行階段劃分,評估不同階段的制裁效力及表現,從而確定之后階段的制裁措施及強度。

經濟制裁效力的認定取決于政治目的能否實現。目標對象改變其政策,制裁方的經濟制裁措施在其中作出多大貢獻?在經濟制裁下,目標對象作出部分政治妥協,能否認定制裁發揮效力?目標對象在經濟制裁下遭受經濟損失,能否認定為制裁的效力?由于目標對象改變其政策通常是多方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故在多數情況下,制裁目的的實現無法準確歸因于某一具體要素,尤其是多項制裁措施同時施加之時。(13)See Maarten Smeets,Can Economic Sanctions be Effective?,WTO Staff Working Paper,No.ERSD-2018-03,2018,p.2.由此,在本文語境下,制裁效力的發揮不以制裁目的完全實現為前提,在制裁措施成為目標對象考慮的重要因素,并且對目標對象支持原有政策造成實質削弱,即可認定經濟制裁發揮效力。

制裁目的決定經濟制裁的方式、強度甚至效力。目的作為前置考量要素,影響行為者對于手段的選取。制裁目的實現的難易程度是決定經濟制裁適用與否的首要參考標準。通常而言,為降低制裁成本,制裁方對于更易實現的制裁目的往往適用成本更低的制裁方式,對更難且更希望實現的制裁目的則撇開裁成本的考量直接決定制裁的強度及效力。

(二)影響經濟制裁效力的因素

不同于“政治方式解決政治問題”的軍事戰,亦不同于“經濟方式解決經濟問題”的貿易戰,經濟制裁作為一項“錯位”機制,在實質上是對國際政治(包括他國內政)的經濟干預。(14)See Tadeá? Pala,The Effectiveness of Economic Sanctions:A Literature Review, 14 NISPAce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239,242(2021).這種“錯位”的機制安排,導致多重要素共同作用影響經濟制裁的最終表現及結果。

1.制裁的成本與代價

制裁方的制裁成本包括經濟成本、政治成本、聲譽成本以及機會成本等。制裁方負擔的成本額度與其實現政治目的的期望程度呈正相關:在實際支出成本超出預期成本之前,制裁方隨著制裁成本的支出,更樂于相信制裁目的能夠盡快實現;在實際支出成本超出預期成本之后,隨著成本負擔的加重,制裁方“執拗”地相信制裁目的能夠實現。

理想化的制裁壓力傳導路徑是將A國的成本轉換為B國的代價。在貿易制裁中,制裁方切斷與目標對象的市場交易,支出的經濟與機會成本會成為目標國喪失交易機會的經濟代價;同理,在貿易反制裁中,B國同樣可以用同比例成本的關稅報復性措施對A國造成經濟代價。(15)參見沈偉:《論金融制裁的非對稱性和對稱性——中美金融“脫鉤”的法律沖突和特質》,載《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0年第5期。但是,成本與代價的轉化并非在全部場景下均可完整實現,經濟制裁的“回旋鏢效應”及附帶傷害會對制裁方造成難以預估的額外成本。(請參見圖1)

圖1 制裁成本與預期制裁效力

2.制裁的持續時間

對制裁方和目標對象而言,經濟制裁的持續時間難以預測和控制。制裁時間跨度的長短受到多重因素影響,例如制裁方對于制裁目的的實現意愿、對于制裁成本的負擔意愿,以及目標對象對于制裁壓力的承受能力、對于政治政策的堅持意愿等。在制裁實踐中,經濟制裁的強度變化隨著制裁措施的“層層加碼”呈現遞增態勢,鮮有制裁方在制裁初期全盤托出制裁底牌,更多表現為前期的制裁措施未能迫使目標對象改變行為,制裁方在之后采取更為強硬的制裁措施。因此,更短的制裁時間意味著更低的制裁成本,制裁方更希望盡快實現并結束制裁。

目標對象對于制裁壓力的感知是影響經濟制裁效力的重要因素。(16)參見陳佳雯:《俄烏沖突下的經濟制裁:措施、影響與不確定性》,載《國際經濟合作》2022年第3期。對于目標對象而言,制裁時間的長短與壓力承受的“韌性”呈負相關。制裁時間越長,目標國家及其國民越有充足時間采取措施進行緩沖應對,甚至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適應制裁措施。(17)See Richard N.Haass,Economic Sanctions:Too Much of a Bad Thing,available at https://www.brookings.edu/research/economic-sanctions-too-much-of-a-bad-thing/,last visited on Jun.18.2023.由此,制裁效力在制裁持續時間軸上的變化曲線呈波浪式下降,沉沒成本的增加反而致使制裁效力衰減。(請參見圖2)

圖2 制裁持續時間下的制裁效力變化

3.制裁的內容及方式

以制裁的內容區分,經濟制裁可以分為貿易制裁和金融制裁。貿易制裁是制裁方通過限制(中止)與目標對象的國際貿易,致使目標對象因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經濟損失。(18)See James M Lindsay,Trade Sanctions as Policy Instruments:A Re-Examination, 30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153,154(1986).在世界市場作為宏觀整體需要實現各要素供需平衡的系統場域下,小國在貿易制裁下受到的損失較小,大國在此過程中遭受的關稅影響亦會部分轉移至第三國。金融制裁通過限制目標對象的資金流動,將消極影響傳導至目標對象的貿易領域,甚至影響第三方的投資信心。因此,相較于貿易制裁,金融制裁具有更為明顯的成本及效果優勢。若兩種制裁同時使用,將會起到互補強化作用。(19)參見萬書:《試論經濟制裁》,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4年第9期。

以制裁的方式區分,經濟制裁可以分為全面制裁(comprehensive sanctions)和針對制裁(target sanctions,亦作“聰明制裁”)、初級制裁和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全面制裁是指制裁方在全領域對目標國進行經濟限制措施,如美國對古巴、伊朗采取的制裁;針對制裁是指制裁方在特定領域對目標國的特定行業、實體或個人進行經濟限制。(20)See Columbia Research,Economic Sanctions and Restricted Parties,available at https://research.columbia.edu/economic-sanctions-and-restricted-parties,last visited on Oct.30,2023.全面制裁具有“無差別攻擊”的特性,易對制裁方的國際聲譽及形象產生消極影響;針對制裁則瞄準目標對象的關鍵領域,減少對無辜平民的附帶傷害,(21)See Arne Tostensen &Beate Bull,Are Smart Sanctions Feasible?, 54 World Politics 373,380(2002).并在提升打擊精度的同時擴大了制裁范圍。初級制裁是指制裁方單邊對目標對象進行制裁;次級制裁是在初級制裁的基礎上,迫使第三國及其實體限制與目標對象交易,將單邊行為轉化為多邊性質,(22)參見楊永紅:《次級制裁及其反制——由美國次級制裁的立法與實踐展開》,載《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次級威懾亦可解決集體制裁難以達成合意的行動困境。

4.目標對象對制裁的反應

經濟制裁是一項專屬于強國的特權,(23)參見劉建偉:《美國制裁改革背景下的對俄經濟制裁》,載《國際展望》2022年第3期。發達國家利用“南北主體”在不同發展階段存在的實力不均衡形態,(24)參見畢瑩、俎文天:《從投資保護邁向投資便利化: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再平衡”及中國因應》,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23年第3期。以經濟優勢換取政治利益。由于現代國家對于經濟制裁的表現呈現“非脆弱性”,目標對象在民族主義下的“承受韌性”往往超出制裁方預期,制裁方難以預測目標對象對制裁壓力的承受度。(25)See Robert A Pape,Why Economic Sanctions Do Not Work, 22 International security 90,106(1997).根據制裁實踐,目標對象采取以下制裁回應:其一,以實力為基礎,調整被制裁行業的產業鏈供應鏈布局實現制裁規避,憑借優勢領域對制裁方加以反制,以及進行其他阻斷制裁效力的實力打擊;其二,以合作為基礎,通過尋求更廣泛的“制裁破壞者”(sanctions busters)的支持,(26)See Bryan R Early,Busted Sanctions:Explaining Why Economic Sanctions Fail,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36.與伙伴國家及其實體形成反制裁聯系,以及其他緩沖制裁消極后果的合作方式;(27)See Oleg S.Sukharev &Ekaterina N.Voronchikhina,Development of Countries under Sanctions:Iran and Russia, 8 R-Economy 219,221(2022).其三,以策略為基礎,被制裁實體建立并完善制裁合規體系,提起法律救濟程序,并通過國內法程序構建阻斷法體系、反制裁法律體系等。(28)參見葉研:《經濟制裁與反經濟制裁國際合作》,載《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2023年第1期。

二、美西方經濟制裁效力的作用邏輯及實現路徑

(一)美西方經濟制裁有效的作用邏輯

在傳統的制裁邏輯下,足夠大的經濟壓力總能迫使目標對象改變政策及政治行為。(29)See Jon Hovi,Robert Huseby &Detlef F.Sprinz,When Do (Imposed)Economic Sanctions Work?, 57 World Politics 479,482(2005).美西方早期的制裁實踐遵循于此,全面制裁、極限制裁等高壓措施層出不窮,但成效不彰。由此,制裁壓力的強弱并非決定制裁效力的唯一要素,目標對象在足夠強度的施壓下感受(以及能夠承受)到的壓力大小,以及制裁方“能否”和“愿否”負擔“足夠強度”背后的成本及代價,似乎更是經濟制裁成功與否的關鍵。

按照威爾遜總統的觀點,“一個被抵制的國家是一個即將投降的國家”,他認為經濟制裁是一種相較于武力性價比更高的外交方式。(30)See Maxim Trudolyubov,Sanctions Should Impose Costs Where They Are Due,available at https://www.wilsoncenter. org/blog-post/sanctions-should-impose-costs-where-they-are-due,last visited on Oct.30,2023.但是,20世紀70年代至20世紀末,美國僅有13%的經濟制裁實現了外交政策目標。根據美國以往的制裁案例,成功的制裁通常需要包含以下要素:制裁方要負擔盡可能低的成本及代價;通過經濟制裁要達成的政治目的要容易實現;制裁方的實力要遠高于目標對象;制裁方要與目標對象存在緊密的貿易合作關系;制裁措施的執行要迅速且果斷。(31)See Kimberly Ann Elliott, Evidence on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Economic Sanctions,available at https://www.piie.com/commentary/testimonies/evidence-costs-and-benefits-economic-sanctions,last visited on Oct.30,2023.由此,美西方在21世紀進行經濟制裁更加傾向于:負擔更低的制裁成本和代價,在短時間內結束制裁,制裁措施能夠更為精準地打擊目標對象。其中,制裁成本與代價作為核心要素,成為美西方決定是否采取以及持續制裁的決定性指標,制裁時間、制裁強度等因素的考量均需服務于降低成本和代價。

(二)美西方經濟制裁生效的實現路徑

以前述作用邏輯為遵循,美西方根據不同目標對象區別選擇制裁內容及方式。在制裁實踐中,美西方依靠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中關鍵節點的發展優勢,以及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主導地位,更多采取貿易制裁和金融制裁措施,并通過針對性制裁和次級制裁的方式實現制裁目的。

在貿易制裁場域下,美西方關注與目標對象貿易合作的“掛鉤”緊密度,以及雙方在貿易制裁下對傷害與反傷害的韌性差異。一方面,美西方加強與其他國家的貿易聯系,著重在關鍵領域提升其對美依賴度。二戰后,美西方通過跨國企業和貿易保護手段與其他國家主體進行“經濟捆綁”,憑借在經貿、高科技等領域的產業競爭力,(32)參見孫昌岳:《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深度調整》,載《經濟日報》2022年12月29日,第4版。對重要商品進行進出口管制,迫使目標對象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中“斷鏈脫鉤”。另一方面,美西方在絕對經濟實力下通過更大的經濟損失換取對目標對象充分的經濟打擊。在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中,相較于美國擁有更多替代市場,伊朗不具備較強彈性的貿易曲線,在國際貿易中更加依賴美國。(33)See Akbar E.Torbat,Impacts of the US Trade and Financial Sanctions on Iran, 28 The World Economy 407,427(2005).

在金融制裁場域下,美西方憑借金融實力以及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壟斷地位,產生超越金融領域的溢出效應。一方面,由于現行國際貨幣結算體系以及支付貨幣系統均以美元為中心,并以美元作為國際市場交易中的報價、支付和清算的核心貨幣,全球各交易主體在國際商事活動中難以脫離美元支付體系。美國憑借“美元霸權”以及在國際金融組織的關鍵地位,通過長臂管轄、本國法的域外適用等法律途徑及機制,將金融壟斷實力與美國政治戰略相接軌,將金融優勢轉化為政治霸權。另一方面,金融制裁波及投資、貿易以及國民經濟等多個領域。美國之所以能夠實施金融制裁,賴于其擁有一套完整的金融市場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不僅包括證券、資本、信貸、保險、大宗商品等各類子市場,而且涵蓋交易的各個環節。(34)參見戚凱:《美國“長臂管轄”與中美經貿摩擦》,載《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2020年第2期。這就導致目標對象的其他部門在金融制裁下遭受間接傷害,如外國直接投資減少、外資流出以及國內生產總值(GDP)下降等。(35)See Evsey Gurvich &Ilya Prilepskiy,The Impact of Financial Sanctions on the Russian Economy, 1 Russ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359,384(2015).

為阻止目標對象通過“制裁破壞者”規避制裁,美西方利用次級制裁迫使第三國政府、實體以及個人中斷與目標對象的經濟聯系,并實現制裁方之間的國際合作。一方面,次級制裁將作用對象擴大至與美國之間具有連接點的“非美國人”(涵蓋公私主體),意圖將目標對象變成真正的“經濟孤島”。美國將次級制裁管轄權的認定標準設置為“最低限度聯系”,(36)參見唐也斯、楊署東:《中國應對美國次級制裁的反制研究》,載《國際貿易》2022年第3期。在實質上是對本國法的不當域外適用。另一方面,在愈發強調制裁合作的當下,(37)See Yechan Moon,How Effective are Secondary Sanctions?,available at https://archives.kdischool.ac.kr/bitstream/11125/44759/1/How%20effective%20are%20secondary%20sanctions%3f.pdf,last visited on Jun.27,2023.美西方的次級制裁實現了制裁的“被動合作”,更廣泛主體在次級制裁壓力下加入制裁方行列。次級制裁的效力認定更為關注能否阻斷第三方與目標對象的特定經濟聯系,依此標準美國的次級制裁非常有效。(38)參見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課題組、黃鶯:《美國的次級制裁與國際應對》,載《現代國際關系》2022年第7期。

三、美西方經濟制裁效力的受阻、紓困與再桎梏:以俄烏沖突下的對俄制裁為例

2014年,俄羅斯因克里米亞事件以及烏東局勢受到美西方的經濟制裁,并在之后長期受到經濟抵制。(39)參見劉軍梅:《俄烏沖突背景下極限制裁的作用機制與俄羅斯反制的對沖邏輯》,載《俄羅斯研究》2022年第2期。2022年2月,美西方因俄烏沖突再次宣布對俄羅斯啟動制裁。(40)參見《美國宣布對俄首批制裁措施》,載https://www.chinanews.com.cn/gj/2022/02-22/9682632.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6月28日。2022年4月6日,美國聲稱已聯合全球三十多個盟國和合作伙伴,對俄羅斯實施歷史上范圍最廣且影響力最大的經濟限制措施。(41)See White House,Fact Sheet:United States,G7 and EU Impose Severe and Immediate Costs on Russia,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4/06/fact-sheet-united-states-g7-and-eu-impose-severe-and-immediate-costs-on-russia/,last visited on Jul.9,2023.根據全球制裁跟蹤平臺(Castellum.Ai)統計,在本輪俄烏沖突前,全球對俄采取的經濟制裁措施為2695項;俄烏沖突發生后,截至2023年10月16日,全球對俄新增15242項制裁措施。(42)See Russia Sanctions Dashboard,available at https://www.castellum.ai/russia-sanctions-dashboard,last visited on Nov.10,2023.隨著美西方新一輪制裁方案的出臺,這個數字將進一步增加。(43)為行文方便,若無明確說明,下文中的“對俄制裁”表述僅指代2022年2月俄烏沖突發生后的美西方對俄制裁,不包括在此之前的制裁措施。

(一)效力受阻:美西方對俄羅斯的經濟制裁受到多重因素影響

經濟制裁發揮效力通常是多重動因的耦合結果,制裁是否生效以及效力大小無法僅憑單一措施進行判斷。(44)See Maarten Smeets,Can Economic Sanctions be Effective?,WTO Staff Working Paper,No.ERSD-2018-03,2018,p.15.在美西方制裁實踐中,由于成本代價、目標反應以及持續時間存在消極變量,制裁壓力的傳導路徑易發生偏移甚至倒置,制裁效力難以完全發揮。

1.美西方已負擔過高的制裁成本及代價

經濟制裁的成本及代價是影響制裁設計的關鍵因素,(45)See Itay Fischhendler,Lior Herman &Nir Maoz,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nergy Sanctions:Insights from a Global Outlook 1938-2017, 34 Energy Research &Social Science 62,64(2017).在貿易制裁中表現為博弈論的零和博弈,在金融制裁中表現為美元國際地位的下降。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使得跨境貿易的參與主體形成緊密的相互依賴關系,(46)See Maarten Smeets,Can Economic Sanctions be Effective?,WTO Staff Working Paper,No.ERSD-2018-03,2018,p.4.突然“脫鉤”會對制裁方造成回旋傷害。對美國而言,貿易制裁容易形成禍水逆流,如本國企業因制裁合規產生的銷售及投資回報損失,以及因此導致的國內失業率上升等;(47)See Richard N.Haass,Economic Sanctions:Too Much of a Bad Thing,available at https://www.brookings.edu/research/economic-sanctions-too-much-of-a-bad-thing/,last visited on Jun.18,2023.對歐盟而言,歐洲依賴俄羅斯的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能源限價、出口禁令等措施招致俄羅斯中止對歐供應能源,歐洲大陸正面臨有史以來最嚴重的能源危機。(48)See Burak Bir,War in Ukraine makes energy one of Europe’s top crises in 2022,available at https://www.aa.com.tr/en/europe/war-in-ukraine-makes-energy-one-of-europes-top-crises-in-2022/2775941#,last visited on Nov.8,2023.另一方面,美國實施的金融制裁以及次級制裁,均賴于美元在國際金融體系的主導地位,(49)參見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課題組、黃鶯:《美國的次級制裁與國際應對》,載《現代國際關系》2022年第7期。但“美元霸權”的濫用致使國際貨幣及金融體系產生變動,更多國家推動本幣國際化并探索構建替代金融基礎設施,美元的國際地位正日益降低。(50)參見沈偉、俎文天:《“曇花一現”還是“未來趨勢”:美西方商業制裁的理論與實踐》,載《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

此外,經濟制裁對第三方主體造成的溢出損失對美西方的聲譽評價產生負面影響,例如人權主義指責,(51)See Amichai Cohen,Economic Sanctions in IHL:Suggested Principles, 42 Israel Law Review 117,133(2009).其在國際交易市場上的信用評價亦有所降低。

2.目標對象進行制裁規避并對美西方回應反制措施

目標對象在經濟制裁下積極規避制裁,探索建立商品、服務和金融貿易的替代渠道。在對俄制裁中,俄羅斯在美西方貿易制裁下尋求與中國更為密切的貿易往來,并通過中國的超級油輪和保險機構替代西方限制提供的貨運及保險服務。(52)See 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ODNI),Support Provided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Russia, July 2023,p.4.近年來,眾多遭受美西方經濟制裁的國家紛紛采取行動應對或規避制裁措施,如伊朗致力于發展“不受干涉”的貿易和金融網絡,朝鮮通過替代渠道繼續獲得發展核計劃的材料及資金等。(53)See Tom Keatinge,Developing Bad Habits:What Russia Might Learn from Iran’s Sanctions Evasion,available at https://static.rusi.org/developing-bad-habits-what-russia-might-learn-from-irans-sanctions-evasion.pdf,last visited on Jun.26,2023.

部分有實力的目標對象會在其優勢領域對美西方進行反制,以實現報復并提高制裁代價。根據習慣國際法下的國家責任分配規則,一國因他國不法行為造成損失后,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強行規范的前提下,對制裁方采取的反制措施屬正當行為。反制措施的效力路徑與經濟制裁相似,亦為利用“非對稱”實力進行經濟威懾,以達到迫使制裁方停止制裁的政治目的。在對俄制裁中,俄羅斯將部分制裁方列入“不友好國家清單”,并在貿易、金融以及投資等領域回應反制措施。(54)See Judith Alison Lee,Nikita Malevanny &Claire Yi,Russia Strikes Back - Countersanctions,available at https://www.financierworldwide.com/russia-strikes-back-countersanctions,last visited on Jun.28,2023.

3.美西方的經濟制裁無法在短期內結束

對美西方而言,制裁周期的拉長意味著更高的制裁成本和愈發不樂觀的制裁效果。理想的制裁結果應當是在短期內盡快迫使俄羅斯作出政治妥協。但是,由于對俄制裁并不滿足以往制裁成功的構成要件,“閃電戰”被迫拖為“持久戰”和“消耗戰”。其一,制裁成本及代價難以壓低,歐洲國家以及美國次級制裁下的第三方主體難以解決由此引發的“缺糧”和“缺油氣”問題。其二,制裁效力錨定的制裁目的難以實現,美西方希望通過經濟制裁迫使俄羅斯停止對烏克蘭的軍事行動,但“普京領導下的俄羅斯從未在談判桌上結束戰爭”(55)Tom Malinowski,Opinion | Here Are 3 Ways to End the War in Ukraine.One Might Actually Work, available at https://www.politico.com/news/magazine/2023/08/18/how-to-end-ukraine-war-00111752,last visited on Oct.31,2023.,俄羅斯人對于領土的堅持遠遠超過對于經濟發展的追求。其三,美西方對俄在經濟總量和部分領域的實力差距無法完全作用于制裁效力,俄羅斯在大宗商品的物流及供應優勢能夠起到對沖與抵消作用,大國之間的制裁博弈更偏向于各自“長板”之間的競爭。其四,美國與俄羅斯之間不存在緊密的貿易合作關系,2021年美俄貿易額僅占美國商品貿易的0.8%。(56)Se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Russia’s Trade and Investment Role in the Global Economy, available at 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IF/IF12066,last visited on Oct.31,2023.其五,美西方制裁存在集體行動困境,難以保證制裁措施的有效執行。以歐盟為例,歐盟南北方成員存在能力及意愿差異,法國、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國難以負擔制裁損失,雖已呼吁布魯塞爾補充歐盟復蘇資金,但難以獲得其他成員國的支持。(57)See Andriy Karakuts &Bohdan Ivashchenko,The Consequences of the War and Sanctions against Russia for the European Economy,Primarily in the Context of the Loss of Cheap Russian Energy Resources,available at https://analytics.intsecurity.org/en/the-consequences-of-the-war-and-sanctions-against-russia-for-the-european-economy/,last visited on Oct.31,2023.

(二)嘗試紓困:美西方在經濟制裁效力受阻下的新發展

1.美西方通過制裁方合作加強聯合制裁

在聯合制裁中,制裁方之間往往難以實現同頻的制裁合作,如俄烏沖突之前,歐盟難以與美國的制裁步伐保持一致。但在俄烏沖突后,歐盟與美國積極協調制裁政策,以期通過聯合實施“最大限度地”提高制裁效力。(58)See James Politi,Sustaining an 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the Willing:Lessons from Japan’s and South Korea’s Response to Putin’s War in Ukraine,available at https://isdp.eu/sustaining-an-international-coalition-of-the-willing-lessons-from-japans-and-south-koreas-response-to-putins-war-in-ukraine/,last visited on Nov.27,2023.此外,日本、韓國作為亞洲盟友,在此次對俄制裁中受到美西方著重拉攏。(59)See Jada Fraser,US and EU Step Up Efforts to Co-Ordinate Sanctions Policies,available at https://www.ft.com/content/9dcc6d8e-89cc-46ce-beeb-db5e37f9bc09,last visited on Nov.27,2023.美西方加強聯合制裁:一方面是通過凝聚制裁合力,對俄羅斯造成更廣泛且更嚴重的制裁傷害;另一方面是爭取更多制裁中立方,切斷俄羅斯的制裁規避渠道,減少俄羅斯可能爭取的“制裁破壞者”盟友。

2.美西方通過更新制裁措施實現極限制裁

在制裁措施的范圍上,美西方對俄制裁涵蓋貿易、投資以及金融等多個領域,覆蓋個人、實體以及政府等多類主體。一方面,美西方幾乎動用了“經濟制裁工具箱”中的所有武器,在多個經濟部門對俄羅斯進行經濟打擊,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禁運及限價、凍結在美資產、限制投資以及阻礙高新技術發展等。另一方面,俄羅斯的個人和實體均被列入限制對象:個人層面包括總統普京、外長拉夫多夫以及寡頭阿布拉莫維奇,涵蓋政府、企業多部門;實體層面包括國防、航天以及高科技等多領域。

在制裁措施的強度上,美西方對俄采取的貿易與金融限制措施成為實質上的“極限制裁”。在貿易制裁層面,美西方不僅對俄羅斯的商品或技術實行進出口限制和禁運,而且意圖取消對俄羅斯的最惠國待遇,通過施加高額關稅構建貿易壁壘,此舉被認為是貿易制裁領域的“核武器”。(60)參見李巍、穆睿彤:《俄烏沖突下的西方對俄經濟制裁》,載《現代國際關系》2022年第4期。此外,美西方對俄羅斯的能源貿易進行制裁并實施能源禁運,這也是歐盟首次對俄能源行業采取制裁。在金融制裁層面,美西方合力將俄羅斯幾大重要銀行排除出“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系統),SWIFT系統的禁用意味著強制切斷了俄羅斯在國際貿易中的交易能力,此舉被認為是金融制裁領域的“核武器”。

3.美西方加強在“非對稱”領域的施壓

為突破經濟制裁的效力瓶頸,美西方在對俄制裁中更加關注全球話語規則及產業鏈供應鏈的關鍵節點,通過關鍵領域的實力差距對俄進行錯位實力打擊。

美西方加強在金融領域的阻斷攔截。由于金融制裁能夠對其他制裁措施產生溢出效應,美西方頻繁在金融領域向目標對象發難,以提高制裁的整體效力。(61)See Barry E.Carter &Ryan M.Farha,Overview and Operation of Us Financial Sanctions,Including the Example of Iran, 44 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03,904(2013).美國憑借美元霸權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壟斷地位,大規模凍結俄羅斯在美資產,對俄羅斯多個大型國有及商業銀行進行制裁,(62)See 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Treasury Sanctions Impede Russian Access to Battlefield Supplies and Target Revenue Generators, available at 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jy1636,last visited on Nov.22,2023.限制俄羅斯個人及實體從國際金融組織獲得融資,增設國際交易中的結算壁壘。此外,為確保俄羅斯超六千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不會抵消金融制裁措施的效力,七國集團(G7)集體限制俄羅斯的外匯儲備使用權,增加俄羅斯的金融風險和債務違約危機。(63)參見劉軍梅:《俄烏沖突背景下極限制裁的作用機制與俄羅斯反制的對沖邏輯》,載《俄羅斯研究》2022年第2期。

數字領域成為美西方制裁“新戰場”。在數字時代的大國博弈中,數字技術日益成為國與國之間地緣戰略競爭和衡量國家實力的關鍵性指標。(64)參見閆廣、忻華:《中美歐競爭背景下的歐盟“數字主權”戰略研究》,載《國際關系研究》2023年第3期。憑借在人工智能技術的領先地位以及在數字領域的先發優勢,美國力圖將數字霸權轉化為“數字殖民主義”。在對俄制裁中,由于數字領域的發展及實力差距,美西方對俄展開多輪數字制裁,主要體現為“數字制裁”和“制裁數字”。一方面,美西方搶占數字資源的壟斷地位,在多個領域利用數字化優勢對俄進行打擊,包括利用數字技術切斷俄羅斯政府與主流媒體的通信連接,利用數字金融平臺將俄羅斯排除出金融基礎設施,利用在全球數字規則的主導權限制俄羅斯的跨境數據流動等;另一方面,美西方制裁俄羅斯的數字產業,遏制俄羅斯芯片、超級計算機、軟件及通信技術的發展,打擊俄羅斯數字設施建設,制裁俄羅斯的數字貨幣等。

美西方迫使俄羅斯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體系中“斷鏈脫鉤”。拜登政府延續并發展了特朗普時期的供應鏈調整政策,以維護本國供應鏈安全為借口,針對關鍵要素推動全球產業重構。近來,美西方通過經濟遏制及封鎖政策,通過“在岸外包”“近岸外包”以及“友岸外包”三位一體供應鏈安全戰略,(65)參見楊晶瀅、陳積敏:《美國供應鏈安全政策評析》,載《印度洋經濟體研究》2023年第2期。在關鍵領域與目標對象進行關聯“脫鉤”,迫使對方在全球供應鏈關鍵節點“斷鏈”。在對俄制裁中,為限制俄羅斯在軍事領域的高新技術發展,美西方將俄羅斯的半導體、納米技術裝備、情報技術及設備等作為重點打擊對象,通過關鍵材料“斷供”切斷俄羅斯的軍事供應鏈條。(66)See 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With over 300 Sanctions,U.S.Targets Russia’s Circumvention and Evasion,Military-Industrial Supply Chains,and Future Energy Revenues,available at 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jy1494,last visited on Jul.16,2023.由于全球供應鏈的互動連鎖性以及產生影響的滯后性,美國通過區域聯盟推動“小多邊主義”的供應鏈合作,試圖在更多關鍵節點形成共同優勢地位,緩沖因供應鏈失衡招致的回旋風險。

在全球經貿規則內容更新及體系重構之際,美西方憑借“從實力地位出發”的話語權進行全球規則遏制,為對外制裁提供理論支撐,模糊單邊制裁行為的不法性。一方面,通過官方話語引導控制國際輿論與實踐,將符合美西方利益的外交政策包裝并拓展運用至整個國際社會。(67)參見馮峰、諶園庭:《美國塑造國際話語權的歷史經驗》,載《紅旗文稿》2018年第22期?!盎谝巹t的國際秩序”(rule-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是拜登政府頻繁使用的政治術語,多次出現在美國對外公布的外交辭令和聯合聲明中。(68)See Peter Beinart,The Vacuous Phrase at the Core of Biden’s Foreign Policy, available at https://www.nytimes. com/2021/06/22/opinion/biden-foreign-policy.html,last visited on Jul.22,2023.“規則”一詞具有高度不確定性,(69)See John Dugard, The choice before us:International law or a ‘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 36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23,225(2023).模糊了國際秩序中行為合法性的外延,對俄制裁在“規則”語境下被解釋為阻止及懲罰不法行為的“合法”后果。另一方面,國家安全泛化主義滲入國際經貿規則體系,貿易協定和投資協定中作為例外的國家安全條款正逐漸“從邊緣走向核心”,帶有“自決”性質的安全審查條款被納入更多協定之中,(70)參見沈偉:《國際經濟法的安全困境——基于博弈論的視角》,載《當代法學》2023年第1期。美西方的單邊制裁通過國家安全借口“合法”限制他國經濟。

4.鼓動非國家行為主體參與補充制裁

隨著以政府為主體發動的傳統經濟制裁效力弱化,非國家行為體(non-state actors)日益參與制裁,通過覆蓋強制力制裁難以觸及的“死角”,對美西方的貿易制裁、金融制裁等方式起到輔助及補充作用。在對俄制裁中,部分大型商業主體在法律及行政命令的制裁合規要求之外,自發對俄羅斯的個人及實體進行商業抵制,憑借更為靈活的制裁方式和更為精準的制裁手段,對俄羅斯的國際商事活動及國民生活水平造成難以恢復的消極影響。(71)參見沈偉、俎文天:《“曇花一現”還是“未來趨勢”:美西方商業制裁的理論與實踐》,載《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由于非國家行為體參與商業制裁更多出于利益因素,美西方在近來的實踐中多通過鼓勵、誘導甚至操縱交易規則等方式,提高商業主體不參與制裁的成本及代價,試圖將商業主體的補充制裁轉化為國家行為體的強制力制裁。(72)See Jackie Northam,White House Applies More Pressure on those Helping Russia Evade Sanctions,available at https://www.npr.org/2023/04/03/1167683150/white-house-applies-more-pressure-on-those-helping-russia-evade-sanctions,last visited on Jul.17,2023.

(三)仍存桎梏:美西方難以解決經濟制裁效力的內生弊端與外溢矛盾

截至目前,俄羅斯對烏克蘭的特別軍事行動仍未結束,美西方希望通過經濟制裁實現的政治目的仍未達成,(73)歐盟聲稱對俄進行經濟制裁“旨在削弱俄羅斯資助戰爭的能力”。See the Council of the EU and the European Council,Infographic -Impact of Sanctions on the Russian Economy,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infographics/impact-sanctions-russian-economy/,last visited on Nov.1,2023.但是,俄羅斯的軍費開支仍在不斷增加,并計劃增加2024年的國防及軍事開支預算,以支持其對烏特別軍事行動。See Pavel Luzin &Alexandra Prokopenko,Russia’s 2024 Budget Shows It’s Planning for a Long War in Ukraine,available at https://carnegieendowment.org/politika/90753,last visited on Nov.1,2023.美西方與俄羅斯之間持續已久的制裁博弈亦未落幕。雖然美西方嘗試通過前述方式補強制裁效力,但單邊經濟制裁作為一種合法性存疑的經濟威懾方式,在內部構造層面存在原生固有的結構弊端,在外部利益層面存在難以彌合的交互沖突,底層邏輯的桎梏致使效力問題難以根本解決。

美西方經濟制裁的內生結構弊端主要體現為缺乏效力基礎、效力終點與目的不一致,以及難以規避“回旋鏢效應”。其一,經濟制裁的有效性以合法性為基礎,但提高制裁效力與控制違法性猶如“魚與熊掌”。以目標為導向的政策即使有效且高效,若違背合法性原則依然會損害權威決策者的長期目標及利益的實現。(74)See Jennifer Wallner,Legitimacy and Public Policy:Seeing Beyond Effectiveness,Efficiency,and Performance, 36 Policy Studies Journal 421,422(2008).因此,單邊制裁的不法性是對制裁強度的原生限制,美西方提高制裁效力的措施將可能加劇制裁行為的不法性。此外,制裁持續時間過長同樣會增加不法性的負面影響,(75)See Marc Bossuyt,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of Economic Sanctions on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available at 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Events/WCM/MarcBossuyt_WorkshopUnilateralCoerciveSeminar.pdf,last visited on Nov.1,2023.但若為了加快制裁進度而加大制裁強度或擴大制裁范圍,亦會增加違法程度風險。其二,經濟制裁服務于制裁方的政治目的,這種錯位的“結構—功能”關系致使經濟限制措施的影響無法完全傳導至政治意圖的實現上,美西方通過更新經濟制裁措施可以實現貿易戰的效力增強,但在政治層面難以突破外交政策預期的下限。其三,美西方的經濟制裁難以規避回旋傷害。在經濟全球化的當下,美西方的單邊經濟制裁與作為全球經濟發展邏輯的合作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相違背,招致巨大且難以消弭的反傷害。在對俄制裁中,美西方的制裁代價更多是由于制裁措施本身,而非俄羅斯的反制及報復行為。(76)See Matthieu Crozet &Julian Hinz,Collateral damage:The impact of the Russia sanctions on sanctioning countries’ exports, CEPII (Centre d'etudes prospectives et d'informations internationales)Working Paper,No 2016-16-June,p.48.

美西方經濟制裁的外溢矛盾主要集中在美歐的利益分配和執行機制上。一方面,美國與歐盟在全球治理中的定位不同,美國堅持的“全球戰略”與歐盟確立的“戰略自主”使得二者在國際行動中存在不同追求,(77)參見楊娜:《戰略自主視域下歐盟自我定位的變化》,載《人民論壇》2023年第3期。在對俄制裁中的制裁利益預期亦有不同,加之地緣、體制以及實力等因素造成的制裁成本及代價差距,雙方無法形成高度制裁合意。另一方面,不同于美國分工明確且機制完善的對外制裁體系,歐盟不具備強制成員方執行制裁的機制保障,歐盟對外制裁的決策程序仍以成員國決策為主,在事實上表現為“跨政府間”的政治聯絡。(78)參見王媛媛:《歐盟制裁機制的轉型:歐盟全球人權制裁機制的法律框架、運行機制及缺陷》,載《國際法研究》2022年第3期。此外,歐盟對于對外制裁管轄連接點的認定不如美國的“長臂管轄”激進,(79)參見王達坡、彭德雷:《歐盟對外經濟制裁體系及其鏡鑒》,載《德國研究》2023年第2期。雖近來實踐中有通過修訂規則、聯合盟友等途徑擴大制裁管轄權的傾向,但仍區別于美國的“最低限度聯系”。

四、美西方經濟制裁效力困境下我國的應對邏輯

美西方的單邊制裁依賴于對國際規則及話語權的把控,以及在關鍵領域的實力優勢,在本質上是美西方對國內法的不當域外適用。美西方在制裁效力受阻后的紓困舉措,同樣是通過“規則+實力”的方式,遵循“模糊其不法性、效率其功能性”的補強邏輯。由此,經濟制裁在大國戰略博弈的當下表現為話語之戰、法律之戰以及能力之戰。

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涉外法治”表述,要求“加強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務制度,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80)《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https://www.gov.cn/zhengce/2019-11/05/content_5449023.htm?eqid=9c89e484000eaa9f00000006649404b0,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1月6日。。涉外法治是我國法治發展的關鍵路向,是我國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81)參見何志鵬:《涉外法治的辯證思維》,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23年第4期。在中美制裁角力的場域下,涉外法治同樣以規則和能力為抓手:規則為表現形式,強調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規則互動,通過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規則及話語權之爭,明確美西方單邊制裁的不法性,并對其進行合法反制;能力為內涵支撐,實質是話語及關鍵領域的實力角逐,通過多邊合作增強“長板”及關鍵節點的實力,提高對美西方制裁的防御韌性。

近年來,美國頻繁對我國采取經濟制裁措施,限制我國在軍事、經濟、科技等領域的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反對單邊制裁”“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以及“反對脫鉤斷鏈”,在具體應對上提出規則層面的“加強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及能力層面的“確保重要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和“在關系安全發展的領域加快補齊短板”等解決之策。

美西方的經濟制裁雖面臨效力困境,但在實現外交政策及政治目的上仍具有重要地位,短期內不會改變,以競爭為導向的對華制裁將成為常態。我國應當針對影響制裁效力的關鍵因素,通過涉外法治的規則及能力內涵,構建立法、執法以及司法的機制保障,確保重點領域的安全能力:一方面,在涉外法治的規則層面瞄準制裁效力的合法性基礎,通過堅持“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international law-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反對打著所謂‘規則’旗號破壞國際秩序、制造對抗和分裂的行徑”(82)《習近平:反對打著所謂“規則”旗號破壞國際秩序、制造對抗和分裂的行徑》,載http://www.xinhuanet.com/video/2021-09/17/c_1211373945.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7月22日。,明確美西方單邊制裁的不法性,完善我國的阻斷法機制及反制裁法律體系,建成與制裁相關的涉外法治體系;另一方面,在涉外法治的能力層面聚焦制裁效力的有效性節點,確保我國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節點的法治保障,強化在金融、數字、人工智能等領域的實力建設,沖擊美西方制裁效力困境的薄弱環節。

(一)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基于規則的國際秩序”中的“規則”為何,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將其解讀為包括《聯合國憲章》、公約和條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以及其他在國際組織主持下制定的規則及標準。(83)See U.S.Department of State,Secretary Antony J.Blinken Virtual Remarks at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Open Debate on Multilateralism,available at https://www.state.gov/secretary-antony-j-blinken-virtual-remarks-at-the-un-security-council-open-debate-on-multilateralism/,last visited on Jul.22,2023.但美國在實踐中將“規則”擴大化,通過國內立法的長臂管轄干涉他國內政,(84)參見柳華文:《嚴重違背法治精神的霸權主義行徑》,載《光明日報》2020年8月24日,第13版。利用區域立法弱化《聯合國憲章》的規制效力,(85)參見蔡從燕:《論“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載《中國社會科學》2023年第1期。以權力和實力為實質導向的“規則”話語成為美西方實行霸權行徑的“合法化工具”。

2021年9月21日,習近平在出席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時提出:“世界只有一個體系,就是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只有一個秩序,就是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只有一套規則,就是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86)《習近平在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的講話(全文)》,載http://www.xinhuanet.com/2021-09/22/c_1127886754.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7月22日。不同于“基于規則”的話語表述,我國倡導并堅持的“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將規則指向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為各國共同適用的國際規則,否認美西方將小多邊主義的“圈內立法”強加適用于“圈外國家”的非法實踐,通過“國際法”的確切表述將“規則”的內涵及解釋范圍加以明確。(87)參見黃進:《踐行真正的多邊主義,構建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載https://translaw.whu.edu.cn/info/1161/6681.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7月22日。

在“基于規則的國際秩序”的語境下,美西方通過國內法對安全主義進行泛化解釋,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多邊機制以及帶有安全例外條款的區域和雙邊經貿條約,對單邊制裁進行合法化包裝。(88)參見霍政欣:《〈反外國制裁法〉的國際法意涵》,載《比較法研究》2021年第4期。依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及原則,非經安理會決議而單獨采取的單邊制裁,違反“會員國主權平等”、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等國際法基本原則。(89)參見《聯合國憲章》第2條。由此,堅持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遵循的國際法,能夠有效回應美西方模糊單邊制裁不法性的“規則”表述,強化《聯合國憲章》作為多邊規則的規制效力,應對美西方通過“價值觀聯盟”及區域協議形成的“聯合單邊制裁”局面,同時為我國實施阻斷及反制裁措施提供合法依據。

(二)構建更為完善的阻斷法治體系

美西方采取的單邊制裁是國內立法的域外執法管轄和適用,(90)See Marcel Gernert, Blocking Statutes:Private Individuals Entangled in Interstate Conflicts, in Sooksripaisarnkit P.& Prasad D.eds.,Blurry Boundaries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pringer,2022,p.199.通過對本國、目標國以及第三國實體的規范制約,限制與目標對象進行經濟交易。依反方向路徑,目標國制定阻斷法律,通過切斷相關實體與外國司法的適用聯系,可以在規則技術層面防止美西方長臂管轄的不利影響擴大。目前,由商務部出臺的《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阻斷辦法》),以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以下簡稱《反外國制裁法》),共同構成我國的阻斷立法體系。

行之有效的阻斷法律體系應當涵蓋立法、執法等一系列完善、協調且可行的規范系統。就我國現行阻斷法體系建設而言,目前仍存在以下問題亟待解決:

第一,立法層級及規范表述問題。目前我國的阻斷立法中,僅《反外國制裁法》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該法涉及阻斷規定的第12條表述過于寬泛,對于“執行或者協助執行”“歧視性限制措施”等要件未能詳細說明,在實踐中存在擴大或縮小解釋的可能性,對相關實體的行為規范存在不確定性。(91)See Alexandr Svetlicinii,China’s Defense Against Secondary Sanctions:Lessons from the EU Blocking Statute, 21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Policy 217,222(2022).其余兩部為商務部出臺的部門規章,同樣存在細節模糊、缺少必要的透明度等問題,導致執法機關在適用時缺乏明確的規范依據。(92)參見沈偉:《中美貿易摩擦中的法律戰——從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到阻斷辦法》,載《比較法研究》2021年第1期。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3年6月28日通過了具有涉外領域基本法地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以下簡稱《對外關系法》),(93)參見黃進:《論〈對外關系法〉在中國涉外法治體系中的地位》,載《國際法研究》2023年第4期。其中未涉及阻斷內容規定。因此,有必要探索補充高位階法律規范中的阻斷規定,細化相關立法中的具體細節,明確對于適用主體的規范指引。

第二,執法機制及配套協調問題?!斗赐鈬撇梅ā返?2條第1款為禁止性規范,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不可為行為,但第2款僅規定了受侵害的組織及個人的權利救濟,未明確對于第1款行為的公權力規制及懲罰。雖然《阻斷辦法》第4條、第10條以及第11條涉及相關政府職責,但是由商務部出臺的部門規章無法對外交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同級部門形成強制性的義務效力。有鑒于此,有必要探索阻斷法實施的協同執法機制,聯動各級關聯部門及機構,通過資源整合及機制建設,發揮阻斷執行機制的最大效能。

第三,我國實體在應對美西方制裁的實踐中身陷“守法困境”(business dilemmas)。阻斷法通過對國內私主體進行規制,阻止他國的域外管轄權在本國產生效力。(94)See Marcel Gernert, Blocking Statutes:Private Individuals Entangled in Interstate Conflicts, in Sooksripaisarnkit P.& Prasad D.eds.,Blurry Boundaries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pringer,2022,p.207.阻斷法對于私主體的威懾路徑在于“經濟人假設”,私主體在制裁合規與遵守阻斷法二者之間進行成本及利益衡量,(95)參見丁漢韜:《論阻斷法的實施機制及其中國實踐》,載《環球法律評論》2022年第2期。本質上是在“兩害”中“取其輕”。因此,有必要提高對企業遵守阻斷規定的補償標準,細化現有規定中的模糊表述,例如出臺司法解釋明確《阻斷辦法》第11條中的“必要的支持”。

(三)形成并優化攻守兼備的反制裁法律機制

由于反制裁以國內法為提起依據,且未取得多邊合法授權,盡管存在國際法上的不法行為,反制裁在性質上仍屬于單邊制裁。因此,如何從國際法的一般法律原則、國際條約法以及習慣國際法層面證成我國反制裁立法及執法的合法性,成為我國構建反制裁法律機制的基礎。具言之,就一般法律原則而言,反制裁措施應當符合正當目的性以及比例原則;就國際條約法而言,妥善利用例外條款能夠規避反制裁作為單邊制裁的違法性;就習慣國際法而言,《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要求反制裁需同時滿足程序性要件和實體性要件,我國《反外國制裁法》在規制設置上存在遺漏,有待通過配套規范及機制加以完善。

反制裁的實現路徑與主動制裁相似,通過反制裁傷害下的壓力傳導,迫使制裁方在反制裁威懾下停止制裁行為。由此,反制裁具有“攻”與“守”的雙重功能,“攻”要保證反制裁的有效性,“守”要確保反制裁的合法性,以攻為守,攻守兼備。

一方面,反制裁的有效性要求我國形成完備的反制裁法律體系,完善我國反制裁措施的國內法依據,國務院及各部委應在《對外關系法》《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框架下盡快制定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等配套協作機制。有效性亦要求反制裁措施應當瞄準制裁方的軟肋,打擊對方制裁體系中的薄弱環節。例如,歐盟的對外制裁體系在主體決策、運行效率等方面存有癥結,因此可以通過游說或打擊關鍵成員國的方式進行局部反制,(96)參見王達坡、彭德雷:《歐盟對外經濟制裁體系及其鏡鑒》,載《德國研究》2023年第2期。進而形成整體阻斷效果。此外,鑒于美西方制裁效果具有“遇強則弱”的特點,(97)參見郭爍:《云存儲的數據主權維護——以阻斷法案規制“長臂管轄”為例》,載《中國法律評論》2022年第6期。我國在加強反制裁措施嚴厲性的同時,還應加快推進中國法域外適用的發展進程,通過行政執法與司法適用建設,實現反制裁效果的落實。

另一方面,反制裁的合法性要求我國的反制裁措施應當設計得當,游走在有效性與合法性之間尋求最佳均衡點。反制裁的效果同樣取決于制裁方感受到的壓力,由于合法的反制裁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我國應當慎重決定反制裁的范圍、措施以及強度,探索在“同等制裁傷害”的前提下產生更強威懾。

(四)堅持在發展和合作導向下提高我國自身實力及國際話語權

制裁與反制裁在本質上是制裁方與目標對象在國家實力和國際地位上的博弈。美西方憑借先發優勢,率先搶占經貿體系和對外制裁的“中心”位置;發展中國家作為目標對象處于“邊緣”位置,通過制裁規避和反制裁等方式加以應對。(98)參見霍達:《國際反制裁制度體系的構建與啟示》,載《人民論壇》2021年第31期。隨著“邊緣”成員的合作與發展,這種“邊緣—中心”體系開始突破“中心制裁邊緣”的單向路徑,逐漸演變為各自通過優勢領域進行互相“錯位攻擊”,基礎是雙方在不同領域的“非對稱”發展形態。

不同于美西方將發展議題作為服務于政治的工具,我國堅持以全球發展倡議為導向,“落實可持續發展議程”“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并“支持發展中國家實現更好發展”(99)《習近平在“金磚+”領導人對話會上的講話(全文)》,載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8/content_6899939.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8月24日。。以制裁與反制裁的效力邏輯為遵循,我國既應尋求與“邊緣”成員的發展與合作,以發展促合作,以合作謀發展,通過自身實力的增強應對美西方更為“聰明”的針對制裁,亦應積極參與國際經貿規則的制定與更新進程,提高在多邊平臺上的話語權,取得與美西方談判的更平等地位。

應提升我國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提高在關鍵節點競爭中的風險應對能力。在地緣政治博弈及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過程中,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的彈性與各國經濟和技術主權的聯系更為緊密。(100)See Willy C.Shih,Are the Risks of Global Supply Chains Starting to Outweigh the Rewards?,available at https://hbr.org/2022/03/are-the-risks-of-global-supply-chains-starting-to-outweigh-the-rewards,last visited on Aug.28,2023.為提升在全環節、各領域的安全與穩定性,我國既要加快在芯片、半導體等“短板”產業的發展進程,針對性回應美國對華科技封鎖的“小院高墻”策略,提供更多優惠政策、財政資金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形成在關鍵核心零部件的優勢競爭力,亦要鞏固在航天技術、新型能源以及人工智能等“長板”領域的領先優勢,(101)See James E Gaida,Jennifer Wong Leung,Stephan Robin &Danielle Cave,ASPI’s Critical Technology Tracker:The Global Race for Future Power,available at https://www.aspi.org.au/report/critical-technology-tracker,last visited on Aug.30,2023.推動“中國制造”由大變強,提高反制裁阻斷制裁的威懾力。

加強與“伙伴國家”和“邊緣國家”合作,形成反制裁的合力優勢。美西方為提高對外制裁傷害,封堵目標對象規避制裁的缺口領域,通過“五眼聯盟”(FVEY)、“四方安全對話”(QUAD)、“美英澳三邊安全伙伴關系”(AUKUS)以及美日、美韓等小多邊主義實踐,降低盟國對中國關鍵產業的依賴度。以此為背景,我國更應積極主動參與全球市場資源配置,以“一帶一路”倡議為依托平臺,深化關鍵領域的國際合作,向合作方提供優勢領域的經驗,支持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確立中國在全球反制裁生態體系中的引領角色。

近年來,美西方頻繁推出制裁法案向我國發難,并利用國際經貿規則泛化國家安全概念,逃避不法性指責。我國作為“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和“真正的多邊主義”的堅定支持者與貫徹方,應當致力于從區域及多邊規則著手,明確美西方單邊制裁的違法性以及我國反制裁措施的合法性。在國際經貿規則進入變革重構期的當下,(102)參見袁勇:《國際經貿規則進入變革重構期》,載《經濟日報》2023年7月10日,第4版。我國應當積極參與雙邊、多邊以及區域層面的規則制定與更新談判,積極對接高質量、新發展下的規則標準。其一,加快更新雙邊投資協定(BIT)文本,我國目前簽訂的多數BITs不包含安全例外條款,有必要完善相關規則設置,為我國反制裁措施提供合法依據。其二,推動WTO安全例外條款改革,通過明確相關表述內涵應對國家安全泛化挑戰。對于不同成員方提出的改革方案,中國應當堅持約束例外條款的適用條件,厘清并規范各項條件的適用場景,并明確涉安全例外爭端的可訴性。(103)參見李曉玲:《WTO安全例外條款:實踐演進、路徑選擇與中國因應》,載《國際法研究》2023年第3期。其三,加強區域合作,應對美西方“小多邊主義”的意識形態聯盟,堅持“周邊是首要”和“發展中國家是基礎”的外交布局理念,從政治、經濟、安全等多領域加強與俄羅斯、東盟及其成員等周邊國家的合作發展,并以金磚國家升級為“金磚+”為契機,(104)2023年8月24日,金磚國家領導人第十五次會晤召開特別記者會,宣布金磚國家擴員,沙特阿拉伯、埃及、阿聯酋、阿根廷、伊朗、埃塞俄比亞獲邀加入。通過“南南合作”,提升發展中國家在“南北對話”中的地位及話語權。

猜你喜歡
經濟制裁效力制裁
債權讓與效力探究
國際法上單邊經濟制裁的演變
中國宣布制裁三家美企
識別美初級制裁和次級制裁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研究
美對伊制裁引發的風波
論行政審批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歐美國家對俄羅斯的經濟制裁對俄羅斯的影響
制裁與反制:西方與俄羅斯之大博弈
論合意取得登記公示型動產擔保時的登記效力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