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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TRIPS 到CPTPP:著作權國際保護標準的提高及對中國的啟示

2024-02-17 05:14謝文慧
中阿科技論壇(中英文) 2024年2期
關鍵詞: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權利

謝文慧

(安徽大學法學院,安徽 合肥 230039)

世界貿易組織建立后,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了貿易的軌道。其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制定了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盡管TRIPS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是國際上需遵守的最低保護標準,但TRIPS建立了統一而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機制,較之前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仍有進步。然而,從21世紀10年代末開始,TRIPS維持的版權保護局面開始出現松動,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追求更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知識產權規則從世界貿易組織(WTO)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兩大框架體系轉向自由貿易協定(FTA),稱為后TRIPS時代[1-2]。這一時期,部分發達國家在現有的多邊體制之外,試圖建立起諸多自由貿易協定,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在此背景下產生。但TPP由于美國政府退出談判遭到擱置,隨后以日本主導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重歸并完成談判。CPTPP建立出高標準的貿易規則,其中有關版權的措施尤甚。從TRIPS到CPTPP,著作權國際保護的標準得到大幅提升。2021年中國正式申請加入CPTPP,因此需要全面地研究和分析CPTPP的著作權規則,對比總結我國著作權法律與其存在的差異,提出完善的建議,以便于我國著作權法律能更好地對接國際著作權規則。

1 CPTPP較TRIPS版權國際保護標準的提高

隨著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地位日益突出,1991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擬定了TRIPS。該協定于1994年4月15日草簽通過,1995年1月1日生效。隨后,TRIPS在WTO的框架下,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直到21世紀10年代末,一些發達國家為了追求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開始創建自由貿易體制。在此背景下,CPTPP應運而生,2018年3月8日,CPTPP正式簽字,同年12月30日,CPTPP正式生效。

CPTPP第18章H節規定了版權相關問題,對版權和相關權的專有名詞的定義予以明確。在下列內容的比較中,CPTPP體現出最大化保護版權原則。

1.1 傳統復制權范圍的擴大

第18.58條規定,每一締約方應給予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授權或禁止對其作品、表演和錄音制品以任何方式或形式進行的所有復制的專有權,包括電子形式。較TRIPS來說,CPTPP在復制權的保護范圍上有所擴大。第18.58條特地強調“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包括電子形式”的復制行為,這對應了當前迅猛發展的科技水平。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復制品的載體從以往的實體形式慢慢向電子形式轉變,CPTPP在保護傳統復制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電子形式的復制。同時,在擴大復制權的保護范圍的情況下會涉及臨時復制的問題。復制權應是在人的意識控制下自覺且有意識的行為[3],而臨時復制則是無意識的、客觀存在的技術現象,而非人的意識行為,此種復制是不可控的,且無獨立的經濟價值。如果禁止臨時復制,將會對信息的傳播造成很大影響。

1.2 擴大向公眾傳播權的保護范圍

第18.59條和第18.62條對向公眾傳播權作出規定。CPTPP中向公眾傳播權不僅包括廣播權,且在此基礎上將相應的權利保護范圍擴大到向公眾提供權和未經允許的“交互式傳播”的禁止權。此舉意味著著作權人可以對他人未經授權開展“交互式傳播”的行為予以禁止,這是在TRIPS中不曾涉及的廣播權范圍。同時,CPTPP也擴大了向公眾傳播權的客體范圍,將所有類型或形式的作品都囊括在內,不再限定在“文學和藝術”的范圍內。

1.3 權利主體拓展到權利繼承人

第18.58條通過注釋的方式來表明“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包括了上述人的權利繼承人,這一規定擴大版權財產權的主體范圍,而現行其他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版權財產權主體一般只包括作者。

1.4 權利保護期限的延長

第18.63條規定版權和相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后70年,在不以自然人生命為基礎時保護期限是自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首次授權發表的日歷年年底起算不少于70年,未授權發表的則是自創作的日歷年年底起算不少于70年。在TRIPS中,對作品的保護期限是50年,且將攝影作品排除在外,對廣播內容的保護期限只有20年。

1.5 縮減限制與例外空間

第18.65條規定了版權的限制與例外。第18.65條第1款要求締約方將專有權的限制或例外限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不得與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且不得不合理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在TRIPS中,限制與例外的范圍僅在作品這一領域,而CPTPP則是擴展到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第18.65條第2款規定,CPTPP既不縮小也不擴大TRIPS、《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所允許的限制和例外的適用范圍。這一規定雖然沒有變動原先國際條約的限制與例外規定,但將適用范圍縮小至上述的四個國際條約,使可適用限制與例外的范圍縮小,這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公共利益。

第18.65條的規定大大超出了TRIPS的保護水平,將“三步檢驗法”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擴大,增加了新的權利限制與例外的確立難度。在CPTPP的規定下,如果締約方想要設立新的限制與例外,就必須接受CPTPP“三步檢驗法”的檢查。一旦締約方想要確立的限制與例外在前述四個國際條約規定的限制與例外范圍之外,則無法得到確立,其目的就無法實現。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CPTPP的這種規定將縮減限制與例外的適用空間。

1.6 增加侵犯著作權的民事損害賠償數額

在TRIPS第45條規定損害賠償的基礎上,CPTPP除了規定法定賠償之外,增加額外賠償規則,明確額外賠償包括懲罰性賠償。另外,CPTPP強調在計算賠償時權利人提交的價值評估的重要性,賦予權利人自由選擇侵權損害賠償方式的權利。

1.7 執法力度加大,新增刑事程序并降低刑事處罰要求

第18.71條對執法規則作出一般規定。在第2款中強調將執法程序適用于數字環境下的版權侵權行為,回應當前網絡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下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泛濫。

第18.72條規定版權及相關權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程序采取“初步證據”原則,即推定其姓名標為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的作者、表演者、制作者或出版者的人是該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的指定權利持有人,這一規定降低權利人申請訴訟的舉證標準。

第18.74條規定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濟。在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方面,CPTPP采取懲罰性賠償制度,且不只適用于作品,拓展適用于表演、錄音制品的版權及相關權。TRIPS關于侵權賠償的規定只提到填補性規則。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不同,法定賠償是對于權利人的補償性賠償,而CPTPP中的懲罰性賠償屬于附加賠償,具有刑事處罰屬性。CPTPP采用懲罰性賠償來制裁侵權行為以及震懾未來的侵權行為,這遠遠超出TRIPS的制裁水平。

第18.74條第12款規定,對于盜版貨物和假冒商標貨物,司法機關有權,應權利持有人請求,責令銷毀侵權貨物以及責令將生產或制造侵權產品時使用的材料和工具均予以銷毀[4]。這一規定將針對盜版商品的制裁范圍拓展到供應鏈與源頭,以便將產生進一步侵權的風險降至最低程度。第13款規定,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益,司法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或涉嫌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參與或涉嫌參與侵權的人員信息、侵權產品的生產方式或銷售渠道信息,以及涉嫌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的第三方信息等。這一規定對信息的獲取范圍遠超TRIPS規定,當這些信息和其涉及的行為不在締約方境內時,其獲得就將突破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

第18.77條要求締約方將具有商業規模的蓄意進口或出口假冒商標貨物或盜版貨物視為應受刑事處罰的非法活動,只強調“具有商業規?!?,降低了刑事處罰的門檻。

1.8 臨時措施與邊境措施更為嚴格

較TRIPS有限制的臨時措施而言,CPTPP第18.75條更加體現出知識產權強救濟的特點。CPTPP規定締約方的主管機關應不預先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依照該締約方的司法規則快速處理涉及知識產權的救濟請求,并賦予司法機關自由裁量的權利。此外,CPTPP臨時措施的侵權標準同時適用過境國家和進口國家的法律,擴大認定標準范圍,降低侵權行為的認定難度,更趨于保護權利人;并且在訴訟開始前或者訴訟進行時,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繼續進行,權利人可以請求司法機關對涉嫌侵權的商品、材料和工具進行扣押或收押,以防止其被繼續使用或銷售。然而,較TRIPS而言,CPTPP的臨時措施規定對發展中國家不太友好。

第18.76條規定了邊境措施,區別于TRIPS有限的邊境措施,CPTPP的邊境措施出現新要求和高標準。在適用對象上,可以啟用邊境措施的商品包括了過境貨物。根據CPTPP注釋,過境貨物是正在該締約方領土內自一海關運輸至另一海關并將自后一海關出口的可疑貨物,這意味著CPTPP將邊境措施擴展到進口、準備出口和過境環節;在啟動方式上,CPTPP賦予司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規定在盜版貨物案件中,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啟動邊境措施,不要求有權利人申請,只要在“合理期限”內認定涉嫌商品是否侵犯知識產權即可。較TRIPS而言這種規定會增加過境貨物被扣押的風險。

2 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與CPTPP之比較

2.1 實體法

目前我國2020年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保護標準有所提高,但相較CPTPP的高標準著作權國際保護規則仍有不足。

(1)在復制權方面,我國將復制權擴大到數字環境下,呼應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和文化傳播途徑的變革,但未明確提及臨時復制問題。

(2)在向公眾傳播權方面,我國《著作權法》對廣播權進行了重新定義,但沒有直接使用“向公眾傳播權”這一表述。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傳播相關權利的概念大多參照國際條約內容,如《伯爾尼公約》,且在立法之初,未能建立完備的傳播權體系,沒有按照《伯爾尼公約》所表達的遠程傳播權和現場傳播權來劃分傳播權體系[5],而是將傳播權劃分成五類專有權利,即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和展覽權,并且在2020年《著作權法》中,“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的廣播權定義,使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共同覆蓋一些新興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傳播方式。而CPTPP則是延續《伯爾尼公約》的體系表述。

(3)在版權權利主體及保護期限方面,我國沿用50年的保護期,且我國《著作權法》權利主體的范圍并未拓展到著作權人的繼承人,仍規定為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4)在對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上,我國關于著作權限制與例外的制度與CPTPP差距不大。我國采用“原則性總括+列舉+兜底條款”的模式,將“三步檢驗法”作為原則列在最前,然后對權利合理利用的情形進行列舉,最后輔以兜底條款,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兜底條款具有限制性,可以適應未來著作權的外延的擴大。

2.2 程序法

(1)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我國在補償性賠償的基礎上,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當著作權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可以按照確定的賠償數額的一倍至五倍進行裁定。但與CPTPP中強調權利人自由選擇權及重視自主提交的價值評估不同,我國是由法院依照職權,根據如下法定順序來確定賠償金額: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法定賠償和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在此規則下計算出的賠償金額可能低于CPTPP規則下的金額。

(2)在刑事入罪門檻上,我國刑事處罰要求更高。CPTPP規定中只強調“具有商業規?!倍灰笠誀I利為目的,而我國《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和銷售侵犯著作權復制品入罪標準是“以營利為目的”。

(3)在邊境措施的規定中,我國的保護水平遠超TRIPS,與CPTPP差距不大,但在啟動程序上有所不同。我國規定必須依照權利人申請啟動,且權利人必須有證據證明權利被侵犯或妨礙實現,且侵權行為將產生嚴重損害后果;我國也規定了依職權啟動模式,但只適用于已經備案的著作權:海關機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備案權利的嫌疑時,應立刻書面通知權利人,由權利人向海關機關申請啟動邊境措施。在此規定中,仍然需要權利人進行申請。

3 CPTPP著作權保護標準提高對我國著作權法的啟示

3.1 對臨時復制規則的納入持審慎態度

首先,由于臨時復制的時間相當短暫,在實踐中往往是以網頁緩存或者視頻緩存等形式出現,而該緩存狀態往往會在用戶關閉系統時被消除,并不能持續、有意地留存,因此臨時復制的“固定性”難以判定,如果貿然將這種復制行為納入復制權中進行規制,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權利人訴臨時復制行為侵權,而臨時復制行為由于失去“固定性”已然消除,侵權事實消失且無固定證據證明侵權,造成法律和實踐的沖突,給法官帶來難題。

其次,臨時復制本身并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且行為人缺乏侵權的故意與惡意。臨時復制行為是基于數字環境下電子科技的發展而產生,日益普遍,只有在和傳輸內容相結合的情況下才能衡量其價值。并且要考慮行為人是否有意侵權,若賦予權利人禁止權,將會對網絡空間架構的基礎產生不良影響。

最后,將臨時復制納入復制權范疇可能會導致著作權過度擴張。如今,臨時復制在網絡環境下非常普遍,如果權利人的復制權包括臨時復制,那么權利人能在版權交易中取得更多許可費用,但使用者的責任就會加重。

因此,我國應當對臨時復制納入復制權范疇持審慎態度,要平衡權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需求,不應操之過急??梢钥紤]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固定性”“獨立的經濟價值”及“臨時復制權的合理利用”,使法官裁判有據可依。

3.2 厘清向公眾傳播體系

我國傳播體系雖能基本涵蓋多種傳播方式,但是“向公眾傳播”和“公開傳播”的語義卻和《伯爾尼公約》存在差異。在《伯爾尼公約》中,“向公眾傳播”的語義較為狹窄,僅指遠程傳播,“公開傳播”則指現場傳播[6]。在《著作權法》第十條對于廣播權的定義中,“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指的是遠程傳播,對應的是《伯爾尼公約》中的“向公眾傳播”;“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則指的是現場傳播,對應《伯爾尼公約》中的“公開傳播”。CPTPP中法律術語使用延續《伯爾尼公約》,而我國法律術語的使用和CPTPP的體系并不一致,會造成難以與國際條約對接,使著作權中的專有權利邊界不清晰,在司法實踐中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因此可以比照CPTPP進行移植和整合,厘清向公眾傳播體系,調整《著作權法》中的法律術語使用,統一使用“向公眾傳播權”這一表述,并且調整《著作權法》中法律術語的含義,明確“向公眾傳播”適用于遠程傳播權的概念中,“公開傳播”適用于現場傳播權的概念中,使其與CPTPP的定義保持一致。

3.3 延續當前著作權保護期限

雖然中國在世界創新體系中的地位不斷提高,但從社會人均收入和社會整體發展水平來看,依然位于發展中國家行列。如果版權保護標準超過了社會經濟可承受的程度,不僅無法促進創新,還可能對公共利益與社會福利造成消極影響[7]。

首先,根據利益平衡原則,延長著作權保護期會使作品進入到公共領域的時間滯后,從而壓縮社會上可供自由使用的作品范圍,限制公眾的合理利用機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應給予外國作品不低于本國作品的保護。根據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完成的“2021年中國版權產業經濟貢獻”調研報告,2021年中國版權產業的行業增加值為8.48萬億元人民幣,占GDP的比重為7.41%[8]。從該角度而言,我國版權產業發展狀況良好,但從2021年我國版權引進和輸出情況來看(表1)[9],在與發達國家的版權貿易往來中,我國仍存在較大逆差。

表1 2021年我國版權引進和輸出情況(單位:項)

在我國文化實力和競爭力稍弱的情況下,維持當前50年保護期限可以使我國公共領域得到一批豐富的作品。因此,我國可以延續當前50年著作權保護期限。

3.4 靈活進行賠償損害金額計算

我國對侵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有法定順序,立法者的本意是使用固定順序來計算侵權損害賠償,從而方便權利人維權,降低維權成本。但這種固定順序的計算方式也可能導致法定賠償泛化,使維權人獲得的賠償相對較少,反而不利于權利人挽回損失。

因此,可以吸收CPTPP的相關規定,將權利人的自由選擇權放在首位,法定順序規定作為兜底條款。首先,取消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順序限制這一硬性要求,賦予權利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司法機關應當考慮權利人提出的合理的價值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賠償金額,而不是固化地套用《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即不應嚴格按照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的順序來判斷損失;其次,不完全取消損害賠償計算的順序規定,而是將其作為兜底條款,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自由選擇時進行適用,方便權利人維權。

3.5 加大執法力度,但慎重調整刑事入罪門檻

CPTPP關于刑事處罰的規定,降低了適用刑事處罰的門檻,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如果采用CPTPP的規則將對我國的判定侵犯著作權罪的罪與非罪,產生顛覆性的影響,刑事處罰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處罰,具有嚴厲性和權威性及強制力,因此應當慎重,不應直接進行調整,可對這一部分進行條款的保留。

對于著作權侵權行為,可以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司法人員的執法專業水平,在總結試點城市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普及知識產權法院,使其向下級城市擴散,設立地方知識產權法院,形成更完善的著作權保護體系。

3.6 在邊境措施規定中對已備案的著作權進行依職權保護

對于邊境措施的啟動程序,我國法律目前要求權利人提交申請,這一過程耗費時間,不利于緊急維權。而海關依職權保護情形下,權利人并不需要逐案提交申請[10]。我國可以考慮參照CPTPP的規定,對于已經備案的著作權,取消海關通知環節,采取海關機關依職權保護模式。同時,可以參照美國和歐盟的相關規定,對登記備案的著作權設立有效期,有效期內海關機關對于可能侵權的行為,將直接依職權采取措施。

4 結語

CPTPP對著作權的保護標準超出了原有的TRIPS保護體系,我國已經正式申請加入CPTPP,本文在對條款研究對比后,認為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我國的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制度均對接CPTPP所要求的國際保護標準。然而,在向公眾傳播權、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邊境措施啟動程序、執法力度方面,我國仍需要進一步改進升級,向CPTPP的規則靠攏;而在臨時復制規則、著作權保護期和降低刑事入罪門檻上則需慎重對待。我國應當在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國情的情況下,緩步融入國際著作權保護趨勢,穩健對接CPTPP的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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