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導報訊 記者耿倩 1月24日,記者從山西省財政廳獲悉,為深化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體制改革,有效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山西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聯合印發了《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征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率先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實行動態調整,進一步促進煤層氣能源開發利用。該辦法是山西省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任務之一,它的出臺不僅填補了山西省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的立法空白,在全國也屬首創,將對促進山西省煤層氣增儲上產,全方位推動山西高質量發展產生積極作用。
山西省煤層氣資源儲量豐富,探明地質儲量超過5000億立方米,居全國首位,是我國煤層氣資源富集程度最高、開發潛力最大的省份之一。近年來,針對“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問題,山西省采取了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標準、落實嚴格的區塊核減政策、全面征收煤層氣礦業權出讓收益、采用“多增多補”的獎補方式和限期轉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促進了煤層氣的“增儲上產”,資源開發步伐明顯加快。但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全省煤層開發潛力相比,“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問題依然存在。為進一步解決這一問題,山西不斷加大政府調節力度,制定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征收相關政策法規,通過注入財稅政策手段,與其他政策措施形成“組合拳”,進一步推進煤層氣“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問題的有效解決。
《辦法》指出,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等方面支出。
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按年度征收,逐年繳納。年度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征收動態調整系數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稅務部門共同確定。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動態調整系數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并于調整當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辦法》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應當加強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征收監督管理,并將有關企業違法違規情況依法依規納入企業誠信系統。稅務部門、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