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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統計分析報告:2023年度

2024-03-01 11:22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設區法規條例

閆 然

2023年度,貫徹新修改的立法法規定,各地人大在本屆人大開局之年及時建章立制,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質量這一關鍵,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功能,增強地方立法實效性,創造性開展立法工作,不斷推進區域協同立法制度化、規范化,在優化營商環境、創新驅動、生態文明建設、基層社會治理、維護國家安全、完善人大制度等方面立法取得顯著成績。其中31個省(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召開234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共新制定地方性法規233件,修改324件,廢止93件(不含文中廢止),批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決定800余件(含制定、修改、廢止),其中設區的市新制定地方性法規665件,修改130件,廢止51件。各省(區、市)年度平均制定地方性法規7.4件,修改10.2件,廢止3件,27個省、自治區平均年度批準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24.6件。

一、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情況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高度重視發揮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重要作用。從2015年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連續9年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重要法律案,通過憲法修正案,編纂民法典,制定監察法、外商投資法等,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地方組織法、立法法等,作出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等。這些都是全國人大代表代表全國人民直接參與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實踐,有力推進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收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治效果。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學習領會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的實踐安排,各地人大積極發揮代表作用,開展大會立法工作。

2023年,各省(區、市)在年初召開了各地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組成人員。相較往年,因為在大會上有換屆選舉工作,共有河南、浙江、湖南、寧夏等10個省(區、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了10件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其中,上海、江蘇、浙江3地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為新一屆地方人大和政府開局之年的各項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時,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對標2021年新修改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和議事規則的規定,2022年10個省(區、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及時制定修改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基礎上,2023年黑龍江、海南、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地又先后通過了新修改的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為人大依法履職提供了法制保障。

圖1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地方性法規數量情況

閆然:地方立法統計分析報告:2023年度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由于各地人大一次會議換屆選舉工作安排,相較前兩年各地大會通過的法規數量有所減少,但相比2018年上屆各地人大一次會議上沒有安排一件法律案審議的情況,2023年本屆各地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10件法律案,是近幾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法律案數量的最高。這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各地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更好發揮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規中作用決策部署要求的落實情況。

二、省級人大常委會立法情況

2023年是各地本屆人大常委會的開局之年,新一屆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共召開常委會會議203次(1)2023年1月各地上一屆人大常委會均召開了屆內最后一次會議,2023年各省級人大常委會共召開234次會議。其中,廣東、江蘇在2023年1月召開的上屆人大常委會最后一次會議上制定通過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修改《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4件法規,以及批準《蘇州市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條例》等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在統計中仍計入2023年地方立法統計范圍。,共制定地方性法規230件,修改317件,廢止93件(2)地方性法規廢止數量未計入文中廢止情況。,批準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665件。具體而言,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平均制定地方性法規7.4件,修改10.2件,廢止3件,批準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24.6件。由于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較少通過法律案,平均后2023年每次常委會會議制定通過省級地方性法規1.1件,修改1.5件,廢止0.5件,批準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3.3件。

(一)省級人大常委會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穩中求進開展立法工作

2023年是各省(區、市)本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的第一年,也是新冠疫情防控平穩轉段后的第一年。趙樂際委員長在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上強調,要腳踏實地、扎實細致、精益求精地做好立法工作,始終把立法質量放在第一位,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

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立法法,各地新一屆人大常委會在成立伊始即著手地方立法工作,區分輕重緩急,堅持時間服從質量,嚴把立法質量關。一方面,上海、新疆等地在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就通過了《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等,通過立法積極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另一方面,各地人大常委會堅持成熟一個出臺一個,多部地方性法規草案經歷三審乃至四審,反復打磨、確保質量。2023年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230件,縱向比較來看2020年至2022年省級人大常委會每年制定地方性法規數量分別為277件、314件、376件,從數量上相較往年減少約1/3,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各地堅持穩中求進、統籌有序開展立法工作的情況。同時,近4年來,每年修改地方性法規數量分別為568件、480件、386件、317件,廢止地方性法規數量分別為75件、101件、72件、93件,法規清理情況逐漸趨于穩定,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圖2 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以來立法情況統計

(二)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數量再創新高

2015年修改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立法權,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實踐中,絕大多數設區的市的立法需求都得到了支持。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對建立健全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提高基層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提出了明確要求??紤]到設區的市的特點和地方實際需要,2023年立法法修改,一是增加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基層治理”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二是根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有關表述,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適應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實際需要。一年來,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結合實際,堅持立法為民,堅持問題導向,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解群眾之所難,積極推進城鄉建設與管理、基層治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立法,新制定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665件,修改130件,廢止51件,在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數量上保持總體穩定回落的基礎上,新制定地方性法規首次超過600件,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數量再創新高。

同時,關于賦予不設區的地級市地方立法權問題。2023年立法法修改,比照2015年立法法修改時同時賦予4個不設區的市即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后為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做法,在本次大會通過的關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中明確了海南省儋州市作為不設區的地級市的地方立法權。2023年9月,海南省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儋州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間的決定,明確儋州人大及其常委會自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至此,我國地方立法主體共354個,包括31個省(區、市)、289個設區的市、30個自治州以及4個不設區的地級市。

圖3 所有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制定修改廢止數量情況分類統計(3)其中,2019年至2022年地方性法規廢止數量未計入文中廢止情況。

三、2023年度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內容

2023年9月,趙樂際委員長在山東濟南出席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上指出,這些年來,地方人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為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各地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依法推動高質量發展,以嚴密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民生領域和基層治理領域立法,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通過地方立法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國家治理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一)促進高質量發展立法

黨的二十大提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新時代新征程,各地方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以地方立法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是優化營商環境。2023年7月,黨中央印發了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各地積極作為,圍繞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山西、遼寧、黑龍江等出臺《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遼寧省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條例》《江蘇省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條例》《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黑龍江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河北、上海、安徽制定修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通過地方立法推動構建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推動破除影響各類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法治障礙和隱性壁壘,為所有市場主體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浙江省人代會通過《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落實省委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注重中小微企業創新創造的環境營造、平臺支撐和人才保障,加強數字化平臺和應用場景建設等具有浙江辨識度的規定,引導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福建修改《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回應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關于保護合法權益的期盼,將福建在創新和發展“晉江經驗”、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完善了各類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相關規定。北京市審議《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促進外資企業數據和資金跨境流動便利。

二是加強創新驅動。各地方圍繞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等加快法立法進度,浙江、江蘇、江西、吉林等制定修改《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吉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為實現科技自立自強提供法治保障。吉林、江西等制定修改《吉林省大數據條例》《江西省數據應用條例》《廣東省政務服務數字化條例》,對運用數字技術、保障和推動相關領域數字化改革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努力構建與數字化改革相適應的法規制度體系。內蒙古、河北、重慶等地制定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陜西省專利條例》,促進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通過規范專利促進與保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上海制定《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修改《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出臺《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若干規定》等浦東新區法規,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河北、天津、北京、福建、內蒙古等地制定《河北省新能源發展促進條例》《天津市基因和細胞產業促進條例》《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福建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奶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肉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等,圍繞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等強化法規制度供給,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注入法治動力。

(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立法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要強化法治保障,統籌推進生態環境、資源能源等領域相關法律制修訂,實施最嚴格的地上地下、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的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各地方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著眼解決地方生態環保領域的突出問題,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守護好綠水青山。

一是關于生態保護。在首個全國生態日之際,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再次強調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意義和實踐要求。天津出臺《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決定》,寧夏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條例》,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理管控。山東出臺《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條例》《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專章規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對水資源保護與利用作出全面規范,依法推動黃河三角洲生態環境改善。內蒙古出臺《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條例》,有針對性地解決在生態紅線保護區內的草原上規劃煤礦、農田“大水漫灌”等問題。甘肅服務黃河國家戰略,制定《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構建起覆蓋全面、務實管用、嚴格嚴密的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地方制度規范。福建制定《福建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防止和減輕人類活動對氣候及自然生態的不利影響為導向,打造氣候資源保護全鏈條。西藏貫徹落實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出臺《關于全面貫徹實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決定》,立足生態安全屏障重大戰略定位,用法治力量守護雪域美麗生態。上海出臺《健全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若干規定》,在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方面作出制度創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黑龍江修改《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利用條例》,進一步明確有關主體黑土地保護的職責,加強和規范黑土地保護措施,對將黑土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費用計入建設項目開發成本等作出規定。山西、遼寧等制定修改《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遼寧省節約能源條例》等。

二是加強污染防治立法。各地制定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輻射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規,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為助力打贏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促進和保障美麗中國建設發揮積極作用。浙江、上海、四川等制定修改《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為全面提升土壤環境監管水平、推進土壤污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云南落實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整改要求,全面修訂云南省滇池、撫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程海、陽宗海等九湖保護條例,明確生態保護核心區、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劃定的功能定位和范圍,推動“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再到“全域聯治”“生態之治”轉變。天津、山西、陜西制定修改《天津濕地保護條例》《山西省濕地保護條例》《陜西濕地保護條例》,從維護濕地生態系統整體性和系統性出發,加強濕地污染防治,對濕地利用活動進行分類指導,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濕地退化。安徽、黑龍江、江西等地還制定修改《安徽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

(三)加強民生領域立法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我們的奮斗目標。健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民生問題,在立法工作中堅持“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是立法的重要使命任務。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立法修法工作,各地方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扎實推進民生領域立法,確保立法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

一是關于教育衛生文化體育領域。各地制定修改《天津家庭教育促進條例》《黑龍江省教育督導條例》《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條例》,四川通過《關于加快推進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通過法治方式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在教育領域的急難愁盼問題,促進發展成果共享。上海、河南等通過《上海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河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等,促進健康中國建設。江蘇省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在還沒有專門上位法的情況下,堅持基本醫保應保盡保的全面性,強化醫療救助的兜底性,注重基本醫?;疬\行的可持續性,提升醫療保障公共服務的便捷性。青海、山西出臺《青海省包蟲病防治條例》《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條例》,加強地方病預防治療工作,在保障群眾生命健康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文化和體育領域,各地還制定《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天津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條例》《江西省全民健身條例》《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等。

二是關于公民權益保障。上海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制定《上海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發揮全體人大代表力量聚焦城市管理的繡花功夫,踐行人民城市理念,共建更有溫度的城市。福建制定工會法實施辦法,加強對新就業形態、靈活就業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北京、山西、山東、安徽落實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廣東、海南等制定修改《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辦法》《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天津、山東、四川修改食品安全條例,對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網絡食品經營等焦點問題加以規范和完善,共筑食品安全防線,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山西通過《山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山西、安徽等還制定修改《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條例》《黑龍江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浙江省家政服務條例》等。

(四)加強基層治理立法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加強基層社會治理領域立法工作,不斷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現代化水平,以良法善治新格局促進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變為現實,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一是關于社會公共服務。福建、安徽、廣西對物業管理條例中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之處,修改《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物業管理條例》《廣西物業管理條例》,對不適應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程序、小區公共收益的收入和使用問題等,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和基層黨組織在物業管理服務中的作用。寧夏、江蘇、山西等制定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村供水條例》等。其中,作為江蘇省城市管理領域運用最廣泛、使用頻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頒布至今已有19年,此次修改將適用范圍由原來的設市城市延伸拓展為“設市城市和縣城的建成區,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城市市容環衛管理的建制鎮和集鎮的建成區”,同時規定增加垃圾分類、共享單車無序投放停放、城市攤點和露天燒烤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針對性規范。此外,河北、福建、湖南等地還制定《河北省獻血條例》《福建省獻血條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株洲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等。

二是關于突發事件應對和安全生產領域。落實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規定,江蘇、江西修改《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福建省消防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及時更新淘汰超過使用年限和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提高安全水平。江蘇還專門制定《江蘇省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條例》,重點規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區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支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站)建設,將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納入相關應急預案,在《江蘇省消防條例》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就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伍建設作進一步補充和細化。湖北、浙江修改《湖北省紅十字會條例》《浙江省紅十字會條例》,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定紅十字會在備災、救災和災后重建等環節的工作職責,明確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物資、捐贈款物接受管理與分配、參與救援救助等內容。

三是關于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領域。河北、江蘇修訂《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河北省社區矯正若干規定》,進一步厘清了社區矯正委員會、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以及鄉鎮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職責,對如何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和開展調查評估作出具體規定,強調矯正方案的科學制定和動態調整。山西、河南修改通過《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和道路交通參與者責任,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對新能源車充電停車、郵政快遞專用電動三輪摩托車管理、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上路等作出新規范。福建還專門通過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建立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裝載、計量、放行等有關從業人員職責,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稱重用計量器具和監控設備等作出明確規定。新疆出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強化服務導向,以服務促管理,依法保障流動人口公平平等享受各項權益,提升流動人口在新疆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黑龍江還制定《黑龍江省調解條例》。

四是設區的市基層治理立法。近年來,一些基層治理問題,如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養犬管理、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等,引發社會關注。此類基層治理問題,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并且不同地區或者不同人群的利益訴求可能會有差別,統一認識及立法解決問題的難度較大。2023年修改立法法,充分考慮設區的市的特點和地方創新基層治理的實際需要,對設區的市級地方立法事項范圍作出重要修改,增加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基層治理”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年來,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結合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積極推進基層治理立法,其中包括文明行為促進、物業管理、社區治理、養犬管理、居家養老、志愿服務等涉及基層治理的地方性法規,取得了積極效果。以養犬管理為例,針對引發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城市養犬管理的突出問題,內蒙古鄂爾多斯、吉林松原、安徽宣城、福建三明、福建福州、湖北黃岡、陜西渭南等地于2023年制定《養犬管理條例》,對養犬區域、犬種等作出明確規定。又如,電動自行車管理,各設區的市于2023年制定《大同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晉中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赤峰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蚌埠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南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漯河電動自行車服務和管理條例》《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酒泉市電動車管理條例》以及《綿陽市城區停車管理條例》等停車規范,著力解決地方治理中的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問題。

(五)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是近年來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制定修改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陸地國界法等一批法律。其中有些方面,需要國家和地方共同推進、協同發力。

一是政治安全。北京、河南等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出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其中,北京市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和“四個中心”功能建設,突出問題導向,通過地方立法準確把握北京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重點,銜接國務院、中央軍委新出臺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著力維護首都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重慶通過《重慶市反間諜工作條例》,作為新修訂的反間諜法施行后全國首部配套地方性法規,立足本地實際,突出問題導向,從健全反間諜工作機制、細化反間諜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反間諜工作保障和考核、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安全控制區域的劃定、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審查,進一步增強操作性、執行性,為重慶市開展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確的立法指引。此外,浙江、山西、內蒙古等還制定修改《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山西省平安建設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

二是關于糧食安全立法。倉廩實,天下安。糧食事關國計民生,糧食安全屬于“國之大者”,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黨中央高度重視糧食安全。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鄉村振興促進法、黑土地保護法,修改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等。2023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了國務院關于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工作情況的報告并開展了專題詢問。作為保障糧食安全的基礎,種子是現代農業的“芯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將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落實國家種業振興戰略。在地方立法中,上海、遼寧、江西、海南等地制定修改《上海市種子條例》《遼寧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江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干規定》,推進現代種業高質量發展。江西省還制定本省糧食流通領域第一部綜合性、基礎性的地方性法規《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針對2004年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與實踐需要不相適應的情況,結合地方實際對溢余糧的處置、糧食烘干、監督檢查等作了細化完善。

(六)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修改了立法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和議事規則、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一系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領域重要的基礎性法律,制定修改了關于加強中央預算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經濟工作監督等財政預算監督的決定。各地在本屆人大開局之年及時跟進國家立法,建章立制,結合地方實際修改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關法規,這是今年地方立法的一大亮點。

一是修改地方立法條例。2023年3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對包括地方立法在內的我國立法制度和立法體制機制作出修改完善。其中,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立法法,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上海、浙江、山東、湖北、廣東、甘肅等11省(區、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后的地方立法條例或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對立法工作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的表述作出完善,參照立法法修改對立法程序、機制等進行相應的補充完善。同時,各地結合立法實踐創新和遇到的問題作出特色制度安排,上海地方立法條例增設專章對制定浦東新區法規作出規定,河北增設“京津冀協同立法”專章,山西增加了“兩審三通過”的立法程序(即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交付下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山東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修改稿應當及時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此外,還有福建、河南、四川、重慶、云南、貴州、青海等地的人大常委會審議后作出決定,將地方立法條例提請2024年初召開的本地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是修改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議事規則、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等工作制度。對標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北京、天津、黑龍江、吉林、安徽、福建、四川、陜西等多地新一屆人大常委會成立伊始修改完善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明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明確了政治紀律和工作要求,加強人大自身建設。關于議事規則,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對標新修改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和議事規則的規定,2023年黑龍江、海南、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地先后通過了新修改的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2018年以來已有24個省(區、市)修改通過了各地人大議事規則。同時,202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山西、遼寧、吉林、內蒙古、黑龍江、福建、廣東、重慶、云南、甘肅等地于2023年完成了本地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修改工作,為人大依法履職提供了完善的程序保障。

三是完善立法、監督、代表等各項組織和工作制度。浙江、吉林通過《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湖南制定《湖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從人員配備、機構職能等角度加強人大街道工委建設,對發展基層民主、推動建立街道居民議事機制作了規定。各地修改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同時,在地方人大經濟工作監督領域,江西、福建、廣西制定修改《江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福建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山西、福建、山東、河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寧夏、新疆等地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青海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加強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決定。

四、2023年度地方立法的主要特點

2023年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十四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的開局之年,也是新一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的第一年。黨的二十大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戰略部署,為新時代新征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對包括國家立法工作和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趙樂際委員長指出,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同級黨委領導下,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認真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立法職權,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修改了一大批服務國家大局、順應時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體現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地方立法選題緊扣地方發展中心任務

地方性法規緊扣地方發展中心任務,是人大工作形成整體合力、增強整體實效的內在要求。各地人大聚焦地方發展的中心任務、社會治理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地方立法,提高地方治理效能,充分發揮了地方立法在國家立法中的獨特作用與價值。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各地人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各地實際,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權限,以創制性地方立法為高水平改革開放提供堅實法治保障。例如,貫徹落實黨中央批準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廣東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將橫琴建設總體方案的決策部署轉化為制度規范,賦予合作區改革發展自主權,對合作區治理體制、規劃建設與管理、促進產業發展、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推動琴澳一體化發展和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又如,為加快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推動高質量發展,內蒙古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筑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促進條例》等,推進生態安全屏障、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建設等,著眼打造國內大循環的重要節點和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戰略支點,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內蒙古新篇章。

(二)積極探索創造性做好立法工作

趙樂際委員長強調:地方立法要牢牢把握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防止照抄照轉、大而全、小而全,努力提高立法的針對性、精準度、實效性,保證制定修改的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落實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功能定位要求,各地人大充分發揮地方立法貼近實踐、貼近基層的重要特點,引領和推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積極探索創造性做好立法工作。例如,2023年立法法修改,調整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中有關“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規定,將“仲裁制度”修改為“仲裁基本制度”,為地方立法預留一定空間,以適應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先行先試、與國際接軌的實踐需要。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立法法,上海出臺《上海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對外國仲裁機構在上海設立業務機構作出具體規定,推動仲裁業務對外開放落地落實,為上海加強全球仲裁資源集聚、促進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提供有力支撐。又如,針對國家層面尚未就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專門立法,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與商業化應用等方面還存在法律空白的情況,為提升智能交通水平,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各地出臺《安徽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發展條例》《蘇州市智能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無錫市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陽泉市智能網聯汽車管理辦法》等,推動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高質量發展。江蘇在全國率先出臺《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統籌涉企相關專項資金支持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引導產業創新協同發展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鼓勵在道路運輸經營、短途接駁、智能泊車等領域探索商業化應用,推動車聯網設施設備、服務平臺以及智能網聯汽車整車、汽車電子、車載軟件等領域協同發展,為促進江蘇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區域協同立法取得新成績

中央人大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區域協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機制。近年來,京津冀、長三角等在區域協同立法實踐中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積極成效。貫徹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根據地方實踐經驗,2023年修改立法法,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各地落實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和新修改的立法法規定,積極推進區域協同立法工作。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的決定,明確要把北京科技創新優勢與天津先進制造研發優勢、河北環京地緣優勢相結合,共建京津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積極推動在天津、河北重要節點城市布局成果轉化中心,在產業集聚區與龍頭企業聯合成立產業創新中心,將前瞻性、顛覆性成果引入產業鏈,提升區域產業競爭力,共同打造區域發展高地。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創新完善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在2020年同步作出《關于促進和保障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基礎上,起草并初次審議了《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統籌使用規劃建設用地機動指標,探索跨區域財稅分享機制,以高質量協同立法推動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發展。又如,為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四川、陜西、甘肅三省人大常委會分別作出《關于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的決定》,建立聯合巡護、聯合執法機制,明確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立法法規定有效激發了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參與流域生態保護的積極性,積極探索通過協同立法在法治軌道上推動解決行政區劃壁壘導致的流域治理難題。長春、四平、遼源三市協同制定《遼河流域協同保護條例》,佳木斯、鶴崗協同制定《嘟嚕河濕地保護條例》,荊門、荊州協同制定《長湖保護條例》,攀枝花、涼山彝族自治州協同制定《安寧河流域保護條例》,拉薩、日喀則、山南、林芝協同制定《雅魯藏布江保護條例》。湖南株洲、江西萍鄉跨省流域市級層面開展協同立法,制定《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條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飲用水水源保護等事項,明確兩地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編制規劃相互征求意見,鼓勵建立上一級政府主導的相鄰縣、相鄰鄉鎮之間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上下游信息共享、航道協同,開展執法聯動、應急聯動。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五市人大常委會在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下,打破行政區域概念,不論上下游,不講左右岸,以衛河流域協同立法為契機,制定各地衛河保護條例和決定,推進衛河流域共管共治共贏發展。

(四)以“小切口”立法發揮地方立法實效性

各地方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小快靈”立法重要指示精神,地方人大不斷豐富立法形式,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有效管用,找準地方立法的著力點、切入口,積極探索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切實增強立法實效性。福建堅持切小題目、切準特色、切細內容、切實措施,在“小切口”立法方面陸續通過了《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龍巖市公筷公勺使用規定》等,上述法規的實質條款都只有兩三條,不穿靴戴帽,具體實在,有效管用。河南、青海等地立足地方實際,豐富立法形式,出臺了《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條例》《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等,在解決突出問題方面取得較好成效。海南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三無”船舶綜合治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等,條文少、內容精、措施實,確保制定的法規都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湖南制定《湖南省城鎮污水管網建設運行管理若干規定》《邵陽市農村集中式飲用水安全管理若干規定》《邵陽市小廣告發布管理若干規定》等,精煉結構,精細內容,做到切合地方實際、彰顯地方特色、解決地方問題。浙江制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規定》,抓準破解問題的“牛鼻子”,在增加地方立法實效性上取得積極效果。此外,多個設區的市聚焦本地實際需要,堅持因地制宜,把立法同本地實際具體結合,制定《衢州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條例》《宿遷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電競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決定》《鹽城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的決定》,著力解決實踐中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范的問題。

(五)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開展地方立法

貫徹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和宗教工作會議精神,各地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正確把握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新的歷史方位,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開展立法修法工作,提升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水平。內蒙古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促進條例》,強調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鞏固發展民族團結,守好祖國北大門。寧夏、新疆作出《關于推動加快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范區的決定》《關于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的決定》,為推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發揮人大作用。遼寧、黑龍江、新疆、青海制定修改《遼寧省宗教事務條例》《黑龍江省宗教事務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傳佛教事務條例》《玉樹藏族自治州藏傳佛教事務條例》等,為新時代依法治教提供法治保障。海南統籌推動陵水黎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完成自治縣自治條例修改工作。落實民法典的規定,青海批準《黃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門源回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制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條例》,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細化了各級人民政府推動建立各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搭建互嵌式文化平臺、推動互嵌式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具體職責,具體規定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行為規范。此外,多地還制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拉薩市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修改廢止《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等已不適應實踐發展的有關法規。

(六)及時開展法規清理

地方性法規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上位法已作出調整的情況下,應及時修改清理、與時俱進,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偨Y以往做法,2023年立法法修改增加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貫徹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規定,各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對涉及青藏高原生態保護、黃河保護、物業管理、行政復議等領域的法規開展專項和集中清理,有力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實施,確保憲法法律得到一體遵循。甘肅出臺《甘肅省地方性法規動態清理辦法》,明確了對法規提出修改建議、廢止建議的幾種情形,有效促進法規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云南、青海等地廢止了《云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青海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條例》等一批已不適應實踐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此外,各地還及時對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決議予以清理,青海對于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作出的各項決定決議做了全面清理,廢止《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議》《關于深入開展打擊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犯罪的決議》等27項決定、決議;河北廢止了《關于落實紓困惠企政策、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決定》等;江蘇廢止《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教育工作的決議》等17項決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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