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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弄虛作假?從嚴追究刑責

2024-03-15 13:47陳立宏周曉倫
環境 2024年1期
關鍵詞:證明文件主管部門環境監測

陳立宏 周曉倫

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是一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機構,可面向社會受理各類環境檢測(監測)業務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羅某慧、吳某、羅某鵬、鄭某及練某為該檢測公司的不同業務主要負責人。其中,羅某慧系檢測公司總經理、實際經營者,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吳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總,負責公司行政、財務以及市場部銷售業務;羅某鵬系該公司實驗室主管,負責實驗室原始數據檢測分析;鄭某系該公司采樣部主管,負責現場采樣及數據提??;練某系該公司質量部主管,負責編寫出具檢測報告。

2021年8月31日,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環境監測機構“雙隨機”抽查時發現,該檢測公司出具的部分監測報告涉嫌弄虛作假,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經查,為獲取更多客戶和利潤,檢測公司在開展環境檢測業務過程中采取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故意出具不真實記錄或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儲存記錄不一致等多種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的手段,為部分客戶出具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其間,羅某慧、吳某默許各業務部門弄虛作假,羅某鵬、鄭某、練某則互相配合共同為客戶出具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經核驗,檢測公司出具的80份環境檢測報告存在弄虛作假,涉及45家排污單位,涉案金額巨大。

2022年3月,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檢測公司作為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告人羅某慧等2人作為檢測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羅某鵬等3人作為檢測公司出具環境檢測報告的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考慮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后,法院依法判處檢測公司罰金20萬元;羅某慧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羅某鵬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或者一年二個月,均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最高院評析

本案是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引發的刑事案件。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工作的命脈,環境治理離不開中介組織的依法依規履責。中介組織弄虛作假,故意提供虛假監測數據,會妨害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有效監管,增加治理成本,損害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明確列舉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體現了法律對出具此類虛假、失實的證明文件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本案中,檢測公司及羅某慧等人為多家排污單位出具大量虛假檢測報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行為,對整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違法行為、建立規范有序公平的環境監測服務市場起到了有力推動作用。

典型意義

本案是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第十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之一,是一個典型的既違反環保法規,又涉及刑事犯罪的“雙法”銜接案例。

在環保法規方面,檢測公司與被告人的行為主要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規定?!稐l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明確了上述行為的法律責任。

檢測公司及五位被告人為達到加強市場競爭力、追求短期利益的目的,故意進行了如下造假行為: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儀器分析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等10余種數據造假行為。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職業操守,罔顧受測單位超標排污可能對周圍環境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已經構成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弄虛作假行為,理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在刑事方面,本案運用《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進行明確銜接?!稐l例》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進行處理?!缎谭ㄐ拚福ㄊ唬返诙鍡l則進一步規制證券市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后,廣東省首宗環境監測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判例。

故對于環境監測機構的弄虛作假行為,企業與主要責任人依法不但應當接受行政處罰,同時也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這也對所有環境監測機構敲響警鐘,檢測單位執業應當秉持職業操守,如實出具檢測報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此外,本案對五位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處罰同樣值得重視。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于在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即便以企業名義出具虛假文件,主要負責人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為貪圖一時利益而鋌而走險的僥幸心理應當杜絕。(作者系廣東固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相關法條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省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監測數據庫,健全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運行監測數據庫,并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活動。禁止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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