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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知識考古

2024-04-10 12:20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柯克憲章連續性

王 棟

目 次

一、1215 年《大憲章》:現代人的《大憲章》

二、1215 年《大憲章》在中世紀:被1225 年《大憲章》遮蔽

三、連續性神話的核心證據:“偽”1215 年《大憲章》

四、愛德華·柯克完善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

五、神話未受挑戰:《大憲章》正本在18 世紀的確證

六、修正版神話:輝格解釋中的“《大憲章》連續性神話”

七、“《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想象與真實

《大憲章》是歷史最為長久的憲法性文件,一直以來被視為現代憲治和法治的淵源。但與此相伴,各個時代都有人斥責這種觀點是神話。1659 年,律師威廉·科爾在小冊子中稱《大憲章》僅僅是男爵免于國王意志的自保,沒有免除民眾對男爵負有的義務?!?〕See Arthur Lyon Cross, “An Unpopular Seventeenth-Century View of Magna Carta”, 29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74,74-76 (1923).1783 年,約翰·里夫斯的《英國法律史》批評了《大憲章》的混亂。1839 年憲章運動者羅伯特·歐文在獄中寫作,稱《大憲章》未考慮民眾利益?!?〕See Carl F.Brand, “An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View of Magna Carta”, 32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793, 793-794(1927).1904 年,甄克思在《〈大憲章〉的神話》一文中系統批評了《大憲章》神話,認為《大憲章》實質上是維護男爵利益,阻礙了法律改革和國家司法管轄權的形成?!?〕See Edward Jenks, “The Myth of Magna Carta”, 4 Independent Review 260, 260-268 (1904).1947 年,美國學者馬克斯·雷丁也認為將現代政治自由追溯到《大憲章》是過時的范式?!?〕See Max Radin, “The Myth of Magna Carta”, 60 Harvard Law Review 1060, 1060-1063 (1947).1957 年,波考克的《古代憲法與封建法》進一步確認了《大憲章》的負面角色,認為《大憲章》是“古代憲法的神話”?!?〕See J.G.A.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A Study of English Historical Thought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14, 36, 56-57.

2015 年是《大憲章》問世800 周年,學者繼續討論《大憲章》神話問題。安東尼·阿利奇和伊戈爾·嘉吉合著了《〈大憲章〉揭秘》一書,致力于揭示《大憲章》的中世紀意義及此后的意義變遷?!?〕See Anthony Arlidge & Igor Judge, Magna Carta Uncovered, Hart Publishing, 2014, p.2.史家彼得·科斯反思當下主義(présentisme)中的《大憲章》神話,揭示和拒斥神話與扭曲?!?〕See Peter Coss, “Presentism and the ‘Myth’of Magna Carta”, 234 Past & Present 227, 227-235 (2017).有關當下主義的系統討論,參見[法]弗朗索瓦·阿赫托戈:《歷史性的體制:當下主義與時間經驗》,黃艷紅譯,中信出版社2020 年版,第viii-xxxiii 頁。美國法學家理查德·赫姆霍爾茲則更為綜合,他在《重訪〈大憲章〉神話》一文中,一方面承認1215 年沒有陪審團審判和議會;另一方面試圖從傳統法理學的角度解釋《大憲章》,闡釋《大憲章》與現代世界的聯系?!?〕See Richard H.Helmholz, “The Myth of Magna Carta Revisited”, 94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1475, 1475-1493 (2016).

上述《大憲章》神話研究關注《大憲章》的起源與性質。相較于支持者認為《大憲章》是現代法治的起源;〔9〕See 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p.532;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460.批評者認為這是一種不符合歷史卻被確信的神圣敘事,《大憲章》是封建性的。故“《大憲章》神話”也可以稱為“《大憲章》起源神話”或“《大憲章》現代性神話”。我國學者也參與了“《大憲章》起源神話”論爭。整體上,我國法學界和政治學界更為強調《大憲章》的現代性,認為《大憲章》是現代法治的起源?!?0〕參見李紅海:《他山之玉,何以攻石——論大憲章對中國的鏡鑒意義》,載《比較法研究》2015 年第6 期,第174-183 頁。歷史學界更強調《大憲章》的封建性,認為其展現了豐富的權力意旨、強制性以及不平等性?!?1〕參見孟廣林:《封建契約與中世紀英國王權》,載《中國社會科學》2022 年第10 期,第141-154 頁。此種論爭之產生,既有史實之因由,也有立場與偏好不同。

本文無意討論“《大憲章》起源神話”,而是聚焦學界少有討論的《大憲章》連續性問題?!洞髴椪隆酚?215 年、1216 年、1217 年和1225 年四個版本,現代人所稱的《大憲章》一般是指1215 年《大憲章》。長久以來,國內研究者極少關注《大憲章》的版本變遷。近來有研究者對版本問題進行了分析,但未深入展現《大憲章》的實質斷裂?!?2〕參見王棟:《〈大憲章〉文本考:版本、正本、副本及譯本》,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 年第3 期,第21-31 頁。事實上,《大憲章》的修訂和傳播都產生了重要斷裂。如研究者關注1215 年《大憲章》第12 章,認為該章確立了“稅收法定”原則,〔13〕參見顧鑾齋:《與英國史家論英國中古稅制中的授予問題》,載《世界歷史》2011 年第1 期,第128-137 頁。但1216 年、1217 年和1225 年版本都刪除了該章內容,在中世紀基本不為人所知。由此,學者需要重新評估《大憲章》在“稅收法定”確立中的角色。

外國學者當然關注《大憲章》文本。如威廉·麥克奇尼的《大憲章:約翰王〈大憲章〉評論及其歷史簡介》一書曾梳理了1215 年《大憲章》的四份正本,〔14〕See William Sharp McKechnie, Magna Cart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Pulishers to the University, 1914, pp.164-170.詹姆斯·霍爾特的《大憲章》也曾考察《未知特許狀》《男爵法案》與《大憲章》的相互關系?!?5〕See Walter Ullmann, “Magna Carta by James Holt”, 53 The Catholic Historical Review 262, 262-264 (1967).事實上,隨著1215 年《大憲章》正本的發現和校對,學者圍繞1215 年《大憲章》正本之優劣產生諸多爭論。1215 年《大憲章》現存4 份正本,即科頓第一份《大憲章》(亦稱坎特伯雷《大憲章》)、科頓第二份《大憲章》、林肯《大憲章》以及索爾茲伯里《大憲章》,一般稱為Ci、Cii、L、S。18 世紀布萊克斯通認為Ci 版本更好,19 世紀初檔案委員會選擇了L 版本。20 世紀初麥克奇尼認為L 版本修訂少是因為后出,權威性弱,所以他選擇了Cii 版本?!?6〕See William Sharp McKechnie, Magna Cart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Pulishers to the University, 1914, pp.164-170, 185.

之后學者的爭論仍在繼續。其中比較重要的是約翰·??怂乖?924 年和亞瑟·柯林斯在1948年對四個正本優劣的討論?!?7〕See John C.Fox, “The Originals of the Great Charter of 1215”, 39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321, 321-336 (1924); A.J.Collins, “The Documents of the Great Charter of 1215”, 34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233, 233-279(1948).不過這種爭論被維維安·加爾布雷斯1948 年的文章所消解,他認為并不存在唯一權威的正本,相反它們具有相同的權威性。這一觀點在五六十年代被克里斯托弗·切尼、威爾弗雷德·沃倫以及戈弗雷·戴維斯等人接受,并為霍爾特所繼承?!?8〕See James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373-374.之后的學者不再討論四正本何者更權威,而是各自選擇版本,如戴維斯和霍爾特選擇了Cii 版本,而大衛·卡朋特則選擇了L 版本?!?9〕See G.R.C.Davis, Magna Carta, British Museum Publication Limited, 1977, pp.23-33; James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378-397;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p.36-69.值得注意的是,自布萊克斯通采用數字分章后,卡朋特第一次在著作中標注了《大憲章》正本自帶的章節劃分,這為研究者重新梳理《大憲章》提供了啟發。

總體上,正本的選擇體現出學者的不同偏好。S 正本字體和內容與其他正本差異相對較大,理所當然不是第一選擇。Ci 正本無法識讀只留版畫,自布萊克斯通之后難為學者所用。Cii 版本為斯塔布斯、麥克奇尼和霍爾特系統研究,成為《大憲章》的核心文本。在此學術背景下,卡朋特深入研究林肯《大憲章》提供了新路徑??巳R爾·布里和朱利安·哈里森主編的《〈大憲章〉:法律、自由和遺產》對相關正本進行了簡介?!?0〕See Claire Breay & Julian Harrison eds., Magna Carta: Law, Liberty, Legacy, The British Library, 2015, p.5.尼古拉斯·文森特的《〈大憲章〉:起源與遺產》收錄了已有的《大憲章》正本,包括2014 年才被發現的桑威奇《大憲章》正本,總體上頗具創見?!?1〕See Nicholas Vincent, Magna Carta: Origins and Legacy, The Bodleian Library, 2015, pp.204-256.概言之,這些專著對《大憲章》文本的研究各有側重,但或者無意于作整體性的介紹,或者失之于簡。

學術研究是人們觀察世界、理解世界和產生知識的科學方式,不同學科賦予人們不同審讀視域、研究理路和解釋框架,知識考古是研究方法的一種。??滤^的知識考古既指向知識的結構(知識型),也指向知識作為權力技術的實踐和功能。??轮赋鲈捳Z具有偶然性、不連續性和物質性。知識考古關注話語本身,試圖重新分析和激活局部知識或次要知識?!?2〕知識(scientia)本意是“知道的事”。在??驴磥?,知識既不受制于人的意志或理性,又不是對“客觀現實”的真理性認識。知識是話語隱秘爭奪后的產物。劉北成:《??碌乃枷胄は瘛?,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年版,第154-155,238 頁;Michel Foucault,Archaeology of Knowledge, translated by A.M.Sheridan Smith, Routledge, 2002, pp.221-223.本文試圖對“《大憲章》連續性神話”進行知識考古,發掘《大憲章》文本和話語的偶然性、不連續性和物質性,展現《大憲章》發展中的重要斷裂,并為重估《大憲章》的影響作準備。

一、1215 年《大憲章》:現代人的《大憲章》

首先,需要明確1215 年《大憲章》具有政府文件性質?!洞髴椪隆分钡?218 年才出現,1215年《大憲章》只是約翰頒布的一份特許狀(或稱為憲章)?!?3〕“carta”(charter)在中文世界有“特許狀”和“憲章”兩種對譯,大體上特許狀是中世紀文件的特征,憲章是近代的理解。本文依據語境使用兩種對譯,當然“大憲章”的對譯是固定的。中世紀英國的文秘署分發三種文件,分別是特許狀、開封函令以及密封函令,特許狀是最重要的文件,一般用于永久性授予土地或權利?!洞髴椪隆肥翘卦S狀,源于其結尾:“由我們親手給予,在溫莎和斯坦斯之間,名為蘭尼米德的草地上,于我們統治的第17 年的6 月15 日?!保―ata per manum nostram in prato quod vocatur Ronimed inter Windlesoram et Stanes, quinto decimo die junii, anno regni nostri decimo septimo.)〔24〕三個常見的拉丁語—英文對照譯本,參考G.R.C.Davis, Magna Carta, British Museum Publication Limited, 1977, pp.23-33; James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378-397;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p.36-69.“親手給予”(data per manum)是王室特許狀的程式用語,用以表明何時、何地由何人給予最后文本以法律效力。其中特許狀的日期條款是理查一世時引入的。雖然特許狀本質上是國王授權,但特許狀記載的授予者多為御前大臣或其他文秘署官員,偶爾才是國王親自給出。如在1215 年上半年(6 月15 日之前)御前大臣理查德·馬什和他的副手拉爾夫·德·內維爾分別在10 個不同的地點給予了特許狀?!洞髴椪隆肥羌s翰在1215 年唯一親手給予的特許狀?!洞髴椪隆返牧硪粋€特殊之處是建議者不是作為證人出現在特許狀末尾,而是出現在序言中。

特許狀一般分為正本(engrossment)和副本(copy)。正本是一份權威的原始文件,區別于后來的副本。正本有法律效力,而副本沒有。一般而言,正本有兩個特征,一個是由文書正式寫就(engross),因而成為一份正式合法的記錄;〔25〕See Nicholas Vincent, Magna Carta: Origins and Legacy, The Bodleian Library, 2015, pp.187-198.另一個是加蓋國璽。學界通過上述兩個標準,確定了1215 年《大憲章》有四份正本。其一,《大憲章》由專業文書正式寫就。就正本字體而言,Ci、Cii 和L 三份正本基本是一致的,是飄逸流暢的草寫體(cursive),而S 版本的字體是書本體(bookish)??ㄅ筇貜淖煮w判斷,認為前三份《大憲章》是約翰王文秘署書寫文書時的典型字體,最后一份大概是外來教士幫助書寫的?!?6〕See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p.11-12, 373-379.2015 年的“《大憲章》研究項目”比較了主教文書與《大憲章》的字跡,認為Ci、Cii 是文秘署寫作的,而L 和S 正本是教會文書書寫的?!洞髴椪隆穼懺谘蚱ぜ埳?,使用鞣酸鐵墨水(iron gall ink),正本的羊皮紙和墨水品質都很高,也體現了《大憲章》的重要性。其二,《大憲章》加蓋了國璽,這也是“親手給予”的證明。

二、1215 年《大憲章》在中世紀:被1225 年《大憲章》遮蔽

不同于現代習慣,約翰王1215 年特許狀在中世紀未被稱為《大憲章》,而是被叫作“《蘭尼米德特許狀》”?!按髴椪隆币幻钡?218 年2 月才出現,指的是亨利三世于1217 年制定的“長特許狀”。亨利三世于1216 年頒布特許狀(即1216 年《大憲章》),1217 年亨利三世頒行了特許狀的修訂版(即1217 年《大憲章》),并將之前特許狀中涉及王室森林區管理的條文單獨制定為《森林區特許狀》。為了執行1217 年的兩個特許狀(即1217 年《大憲章》和1217 年《森林區特許狀》),1218 年2 月,亨利三世命令郡長將兩份特許狀頒行全國并貫徹執行。頒布命令的令狀中產生了“大憲章”一詞?!按髴椪隆币幻钡綈鄣氯A一世時期才完全確立,但指向的是亨利三世1225 年頒布的《大憲章》。

故此,約翰王1215 年特許狀(即1215 年《大憲章》)在13 世紀一般被稱為“蘭尼米德特許狀”(the charter of Runnymede)、“蘭尼米德條例”(the provisions of Runnymede)、“蘭尼米德的約翰王特許狀”或者“蘭尼米德”。也因此《蘭尼米德特許狀》會和1225 年《大憲章》一起登記在制定法匯編以及契據冊(cartulary)中?!?7〕See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p.6-7, 433-434.攝政威廉·馬歇爾當然記得1215 年特許狀與1216 年特許狀之間的聯系。1217 年2 月馬歇爾將1216 年《大憲章》副本送達愛爾蘭,附隨的函令中記載“我們和我們的父親授予的特權”,顯然記得亨利三世1216 年特許狀與1215 年約翰王特許狀的聯系?!?8〕See James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328.但是之后這種連續性日趨減弱并逐漸被遺忘。

《蘭尼米德特許狀》與《大憲章》的并立很早就已形成。1231 年牛津郡的一個陪審團認為郡長巡回治安法庭(sheriあ’s tourns)規定在《蘭尼米德特許狀》中,盡管該內容首次出現是在1217 年《大憲章》中?!?9〕See James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328.當然在非常偶然的例子中,約翰王特許狀也會被稱為《大憲章》。在1290 年的莫蒂默訴托尼案(Mortimer v.Tony)中,莫蒂默引用的就是“來自蘭尼米德的約翰王的《大憲章》”(magna carta Johannis Regis de Ronemede)的第56 章。他據此主張赫里福德郡的法官對涉及威爾士邊區的案件沒有管轄權?!?0〕See John Baker, 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p.4.湯普森也記錄了該案,不過記錄的是1291 年。See Faith Thompson, The First Century of Magna Carta: Why It Persisted as a Document, Russell & Russell, 1976,p.65.

《蘭尼米德特許狀》并非制定法,也沒有出現在《制定法卷宗》中,因此幾乎無人見到其文本。到17 世紀初,愛德華·柯克爵士仍未見過《蘭尼米德特許狀》正本。在中世紀文獻中,《蘭尼米德特許狀》也很少被討論。它一般被視作和平條約,而非制定法。15 世紀早期,律師會館講稿中的“標準評注”(Glossa Ordinaria)仍強調《蘭尼米德特許狀》只是條約?!?1〕See John Baker ed., Selected Readings and Commentaries on Magna Carta 1400-1604, Selden Society, 2015, p.xxxix.《蘭尼米德特許狀》因此既未見諸《訴訟卷宗》和《年鑒》,也為律師群體所忽略。不過仍偶爾有人援引,如1506 年理查德·海斯凱茨(Richard Hesketh)在格雷律師會館的演講中討論森林區法律問題,認為森林區侵害規定在“約翰王的《蘭尼米德特許狀》”(le chartre de Runne Mead)中?!?2〕See John Baker ed., Selected Readings and Commentaries on Magna Carta 1400-1604, Seldon Society, 2015, p.362.

因此在法律人群體中,1215 年約翰王特許狀與《大憲章》(即1225 年《大憲章》)極少混淆。約翰·貝克考證了大量會館講稿,只發現兩位16 世紀的講誦師(reader)錯誤地認為,約翰王特許狀成為后來制定法中的《大憲章》。一位錯誤地認為,1215 年《大憲章》被愛德華一世確認為《大憲章》;另一位錯誤地認為,1215 年《大憲章》在馬爾伯勒被確認為制定法。二人顯然混淆了1215 年《大憲章》和1225 年《大憲章》,愛德華一世和馬爾伯勒確認的《大憲章》都是1225 年《大憲章》。這兩位講誦師應并未見過1215 年《大憲章》?!?3〕See John Baker, 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p.3.

在沒有印刷術的時代,許多《大憲章》抄本混合了不同版本的《大憲章》,故此1215 年《大憲章》常會被“誤引”。鮑德溫·馬利特1512 年的演講提到了《大憲章》中的“如果任何自由人無遺囑死亡”(si quis liber homo intestatus decesserit)內容。該句實際上只存在于1215 年《大憲章》第27 章中,從未進入制定法匯編,但馬利特卻認為該句是制定法?!?4〕See John Baker ed., Selected Readings and Commentaries on Magna Carta 1400-1604, Seldon Society, 2015, p.210.因此,應當推測馬利特沒有讀過1215 年《大憲章》正本,而是讀了雜糅1215 年《大憲章》字句的1225 年《大憲章》手稿。

總體上,直到16 世紀中葉,《大憲章》指的仍是1225 年《大憲章》,是法律人關注的制定法。而1215 年《大憲章》只是一份和平條約,其文本少為人見,也幾乎未被法律人研究。在“《大憲章》連續性神話”中,1215 年《大憲章》通過1225 年《大憲章》在中世紀產生了全面持續的影響。但實際上,這種1215 年《大憲章》的持續性被嚴重高估了。其一,1215 年《大憲章》與1225 年《大憲章》缺乏連續性,1215 年《大憲章》作為《蘭尼米德特許狀》是與《大憲章》并立的。其二,1215 年《大憲章》的影響被高估了。1215 年《大憲章》第12 章并沒有保留在1225 年《大憲章》中,學者難以證明該章對中世紀后期(尤其是14 世紀之后)的“稅收法定”的切實影響。1215 年《大憲章》的第61 章也是同樣情形,該章也沒有保留在1225 年《大憲章》中,“25 名男爵委員會”可能未對中古英國政治產生結構性影響。

三、連續性神話的核心證據:“偽”1215 年《大憲章》

自13 世紀中葉,《大憲章》就被普遍認為是亨利三世1225 年頒布的《大憲章》,不存在約翰王《大憲章》。盡管律師會館的講誦師一般會注意到《大憲章》起初是由約翰王授予的,不過他們也會立即解釋直到亨利三世時期該《大憲章》才成為制定法。約翰·貝克認為,這些講誦師大概是從編年史家那里知曉了“約翰王特許狀”,但并沒有看到原件,一般不知曉“約翰王特許狀”與1225 年《大憲章》的不同?!?5〕See John Baker, 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p.4.值得注意的是,現代研究者常常低估了都鐸時期對“約翰王特許狀”的了解。威廉·弗利特伍德在16 世紀50 年代的著作就記錄了約翰王及其特許狀的故事,認為即使對歷史一無所知的人也知曉該故事。

“約翰王特許狀”在13 世紀初流傳甚廣,但之后流傳日趨減衰。根據“《大憲章》項目”的統計,1215 年《大憲章》有34 份副本以及2 份法語譯本。34 份副本中1 份來自《財政署紅皮書》,3 份在倫敦的《習慣書》(Liber Custumarum)中,20 份在大小修道院中或者在大教堂契據保管處和編年史中,7份在制定法書籍中。最后7 份中的2 份以《蘭尼米德特許狀》開頭,不過內容分別是1225 年《大憲章》文本,以及1225 年《大憲章》和1217 年《大憲章》的混編本?!?6〕See David J.Seipp, “Magna Carta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Over-Mighty Subjects, Under-Mighty Kings, and a Turn Away from Trial by Jury”, 25 William and Mary Bill of Rights Journal 665, 668-669 (2016).“約翰王特許狀”被認為是普通和平條約,相關副本并未引起中世紀人的注意。又因為中世紀手抄本內容往往各異,當時人習慣于接受這種差異,故未對“約翰王特許狀”和《大憲章》進行系統比較。

1571 年,溫多弗的羅杰編輯的“約翰王特許狀”(下文亦稱“‘偽’1215 年《大憲章》”)印刷出版,這深刻形塑了17 世紀學者對《大憲章》的理解。溫多弗的羅杰(死于1236 年)來自白金漢郡,是奧爾本斯修道院的教士,也是13 世紀著名的編年史學家?!?7〕劉城:《西方中世紀編年史的代表作:〈歷史之花朵〉》,載《光明日報》2019 年3 月18 日,第14 版。羅杰認為1215 年《大憲章》和1225 年《大憲章》內容相同?!?8〕See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424.羅杰最著名的編年史是《溫多弗的羅杰之書,名為歷史之花,始自盎格魯國王亨利二世第一年1154 年》(Rogeri de Wendover liber qui dicitur Flores Historiarum ab anno domini MCLIV annoque Henrici Anglorum Regis Secundi Primo)一書。該書匯編多份材料,如同采擷鮮花,故被稱為《歷史之花》(Flores Historiarum)?!?9〕See Roger of Wendover, Liber Qui Dicitur Flores Historiarum AB Anno Domini MCLIV Annoque Henrici Anglorum Regis Secundi Primo, vol.2, edited by Henry G.Hewlet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119-134.不過《歷史之花》中1214年之前的內容來自奧爾本斯修道院的修士約翰·德·塞拉(John de Cella,死于1214 年),該人也被稱為瓦林福德的約翰(John of Wallingford)?!稓v史之花》流傳甚廣,這本書雖然記載了亨利三世在13 世紀50 年代對《大憲章》的確認,但并沒有明確提及約翰王《大憲章》,也沒有提供《大憲章》的文本?!?0〕See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7.

1236 年羅杰去世,奧爾本斯修道院的修士馬修·帕里斯接替羅杰修撰編年史。馬修·帕里斯寫作了《大編年史》(Chronica Majora)一書,1235 年之前的內容主要采用了羅杰的材料?!洞缶幠晔贰凡捎昧肆_杰編撰的1215 年、1217 年和1225 年《大憲章》混合而成的文本,并稱其為“授予男爵共同特權的約翰王特許狀”(Carta regis Johannis de communibus libertatibus baronibus concessis)?!?1〕See Mathew Paris, Matthaei Parisiensis, Monachi Sancti Albani Chronica Majora, edited by H.R.Luard, vol.2, Longman &Co., etc., 1874, pp.589-606.該“約翰王特許狀”由三個版本的《大憲章》雜糅而成:第一部分是1215 年《大憲章》的序言和第一章,其后的內容是1217 年和1225 年《大憲章》中的部分章節;第二部分是1217 年《森林區特許狀》和1225 年《森林區特許狀》的混合本,這也被誤歸于約翰王;最后一部分是1215 年《大憲章》的擔保章節(不過內容有所不同)?!?2〕See James Holt, “The St.Albans Chroniclers and Magna Carta”, 14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67, 67-68(1964).“偽”1215 年《大憲章》大約經歷了溫多弗和帕里斯兩人的修訂。首先,溫多弗版本《大憲章》是在1225 年之后不久整理的,以約翰之名發布,混合了1215 年、1217 年和1225 年特許狀。同時溫多弗還編造了一份約翰授予的《森林區特許狀》。之后帕里斯雖然獲得了1215 年《大憲章》的真實抄本,但并未意識到上述文本的問題,而是進一步修正,形成了上述雜糅的“約翰《大憲章》”。帕里斯進而將1225 年《大憲章》稱為“亨利三世宣誓維護的約翰王《大憲章》”。王棟:《〈大憲章〉的多重歷史書寫及其重構:以約翰王形象為中心》,載《杭州師范大學學報》2021 年第6 期,第83-84 頁。因為中世紀手稿傳播有限,該“約翰王特許狀”并沒有太大的影響。

伊麗莎白一世時期,坎特伯雷大主教馬修·帕克(于1559—1575 年任職)起意建設圖書館并收集了大量中世紀手稿,以反對教皇權威,維護伊麗莎白一世的宗教改革。帕克發現國務大臣威廉·塞西爾收藏的《大編年史》有反教皇傾向,〔43〕See John Baker, 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p.270.不過特納錯誤地認為手稿全部來自塞西爾,實際上塞西爾的手稿止于1208 年。便著力推動手稿在1571 年出版?!?4〕See Ralph V.Turner, Magna Carta: Through the Ages, Pearson Education, 2003, p.139.《大編年史》風靡近60年,影響深遠,其記載的“約翰王特許狀”也廣為傳播。16 世紀末到18 世紀中期,當時人一般認為該“約翰王特許狀”就是約翰1215 年頒布的特許狀,并在文本比較中進一步確認1225 年《大憲章》來自該“約翰王特許狀”。該“約翰王特許狀”因此也開始被稱為“《大憲章》”。該“偽”1215 年《大憲章》被迅速接受,風靡近60 年,成為“《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核心證據。

概言之,羅杰和帕里斯先后匯編了“約翰王特許狀”,并記載在《大編年史》中,不過該文本在中世紀影響有限。17 世紀下半葉,該“偽”1215 年《大憲章》印刷出版,廣泛傳播,逐漸被認為與1225 年《大憲章》相同,并被確認為“1215 年《大憲章》”的權威文本?!皞巍?215 年《大憲章》成為“《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核心證據。1225 年《大憲章》因此被理解為是1215 年《大憲章》的承繼,1215 年《大憲章》的重要性和歷史影響也由是被夸大。對于該“偽”1215 年《大憲章》,相較于之前研究者(如菲茨·湯普森、霍爾特、沃倫和拉爾夫·特納)對編年史家的批評,〔45〕See Faith Thompson, Magna Carta: Its Role in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1300-1629, A Division of Farrar, Straus& Giroux, 1978, pp.1-5; James Holt, “The St Albans Chroniclers and Magna Carta”, 14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67,69 (1964); W.L.Warren, King John, Eyre Methuen, 1978, pp.23-31; John Gillingham, “The Anonymous of Béthune, King John and Magna Carta”, in Janet S.Loengard ed., Magna Carta and the England of King John, The Boydell Press, 2015, p.27.當代學者(如蘇珊·雷諾茲)開始更能理解編年史家面臨眾多抄本的困境。畢竟該“偽”1215 年《大憲章》并不比同時代很多制定法匯編中的文本差,甚至不比財政署的官方文件差。對制定法匯編者和編年史家來說,最重要的不是字句不差絲毫,而是主旨準確?!?6〕See Susan Reynolds, “Magna Carta 1297 and the Legal Use of Literacy”, 62 Historical Research 233, 241(1989).

只有在上述背景下,才能明白16、17 世紀的學者、政治家以及民眾對《大憲章》的新理解。在中世紀,法律人一般認為《大憲章》就是1225 年《大憲章》,而“約翰王特許狀”是《蘭尼米德特許狀》,不存在約翰王《大憲章》。但是隨著1571 年帕里斯《大編年史》的出版,羅杰和帕里斯混合的“偽”1215年《大憲章》成為《大憲章》的重要來源。又因為“偽”1215 年《大憲章》本身混合了1217 年《大憲章》和1225 年《大憲章》,所以當時人認為1225 年《大憲章》繼受了約翰王《大憲章》的主要內容。因此,16 世紀末期,原有的《蘭尼米德特許狀》被改稱為約翰《大憲章》,將亨利三世1225 年《大憲章》追溯到約翰王1215 年《大憲章》?!?7〕雖然1629 年科頓發現了1215 年《大憲章》正本,但鑒于當時文本眾多,缺乏研究,“偽”1215 年《大憲章》長久以來未受到有效挑戰。

四、愛德華·柯克完善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

16 世紀晚期,《蘭尼米德特許狀》已經被確立“《大憲章》”,并與1225 年《大憲章》緊密聯系在一起。愛德華·柯克的研究和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驴嗽缭?628 年出版的《英國法要義》(第一卷)中就注意到了某個法令中的“《大憲章》制定法”(statute of Magna Carta),認為這是約翰《大憲章》?!?8〕See John Baker, 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p.532.貝克指出柯克此處的日期不正確,這實際上是亨利三世最后時期的事情。他在《英國法要義》(第二卷)中進一步認為:“約翰王在其統治的第17 年曾批準過類似的特許狀,后者也被稱為《大憲章》(Magna Carta),在亨利三世《大憲章》(Great Charter)之前的一份檔案中記錄了?!薄?9〕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2, edited by Steve Sheppard, Liberty Fund, 2003,p.160.柯克此處添加的引注就是馬修·帕里斯的著作。顯然柯克接受了帕里斯的記載,認為“偽”1215 年《大憲章》就是“1215 年《大憲章》”,1225 年《大憲章》緣起于該“1215 年《大憲章》”,并與后者類似??驴苏J為,“它(1225 年《大憲章》)大部分是英格蘭基本法主要基礎的宣告,剩余部分則彌補了普通法中的一些不足?!薄?0〕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2, edited by Steve Sheppard, Liberty Fund, 2003,pp.159-161.這是柯克對《大憲章》最為根本的觀點,即喬治·加內特所稱的“法律延續性現存最早的書面化身”?!?1〕George Garnett, “‘The Ould Fields’: Law and History in the Prefaces to Sir Edward Coke’s Reports”, 34 The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 245, 283 (2013).

柯克進而在《英國法要義》中具體比較了“偽”1215 年《大憲章》和1225 年《大憲章》,申明了兩者在形式和內容上的聯系。在內容上,柯克證明1225 年《大憲章》和《森林區特許狀》的序言和內容出現在1215 年《大憲章》中,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古代法律和王國習慣。在形式上,柯克強調1225年《大憲章》和1215 年《大憲章》一樣,用“我們已讓與”(concessimus)這種復數形式,而之前的國王采用第一人稱單數形式?!?2〕See 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2, edited by Steve Sheppard, Liberty Fund,2003, pp.165-166.柯克還指出1225 年《大憲章》吸收了1215 年《大憲章》的教訓:因為約翰王假裝自己被強迫來撤銷1215 年《大憲章》,所以1225 年《大憲章》添加了“Our Meer and Free Will”(我們純粹自由的意志),〔53〕拉丁文原文為spontanea et bona voluntate nostra,意為“自由地和出于我們的善意的”。See James Holt, Magna Cart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420.以躲避約翰王的詭計。顯然,柯克對于《大憲章》制定的歷史有較為深入的了解?!?4〕See C.R.Cheney & W.H.Semple eds., Selected Letters of Pope Innocent III Concerning England, Thomas Nelson and Sons,1953, pp.212-216.

柯克最關鍵的影響是,復活了1215 年《大憲章》的第12 章。該章事實上在1215 之后的《大憲章》中刪除了??驴嘶凇皞巍?215 年《大憲章》,認為愛德華一世時期的《大憲章》范本遺漏了“非經王國的共同建議,不得在我們的王國內征收免服兵役稅和協助金”一句,該句實際上應在1225 年《大憲章》第8 章之后??驴诉M而通過對1225 年《大憲章》第30 章的解釋,以及《不經同意不得征收任意稅法》(De tallagio non concedendo)的佐證,闡明1225 年《大憲章》第8 章遺漏的規定是“共同同意批準的補助金或關稅”,即“為了公共利益通過議會權威批準的”稅收。通過此種考辨和解釋,柯克復活了1215年《大憲章》第12 章,將被刪掉的第12 章補充進1225 年《大憲章》,進而確證了議會的征稅權,即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5〕See 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2, edited by Steve Sheppard, Liberty Fund,2003, pp.189, 235-237.曾經在13 世紀產生巨大影響的1215 年《大憲章》第12 章,通過帕里斯的混編文本以及柯克的考證解釋,重新進入17 世紀的憲制論爭中,確認了議會的征稅權。通過柯克的解釋,1215 年《大憲章》第12 章重新進入法律和歷史,“《大憲章》連續性神話”更為融貫,成為“稅收法定”和“議會征稅”的憲法證明。

“《大憲章》連續性神話”雜糅了神話和真實。其中的事實是:中世紀存在《蘭尼米德特許狀》和1225 年《大憲章》兩份性質不同的文件?!短m尼米德特許狀》被認為是和平條約,較少傳播。1225 年《大憲章》作為制定法被多次確認,既是13 世紀政治史和憲法史的核心文件;也是制定法卷宗的開篇法律,為中世紀法律人群體研習。只有1225 年《大憲章》,沒有所謂的“1215 年《大憲章》”。其中的神話是:1571 年之后,“偽”1215 年《大憲章》被認為是1215 年特許狀的權威文本且與1225 年《大憲章》基本相同,并被稱為“1215 年《大憲章》”。經過柯克的考證和解釋,認為被刪掉的“偽”1215 年《大憲章》的內容保留在1225 年《大憲章》中??驴诉M而堅稱,“偽”1215 年《大憲章》確立了稅收法定和議會主權的原則,并通過1225 年《大憲章》從中世紀延續到16、17 世紀。17 世紀的政治家因而認為,“1215 年《大憲章》”是中世紀英國的基本法,維護了議會主權,限制了專制王權,構建了英國憲制。

五、神話未受挑戰:《大憲章》正本在18 世紀的確證

在17 世紀的政治論爭、司法實踐和學術著作中,柯克從未使用過1215 年《大憲章》正本,用的是“偽”1215 年《大憲章》。同時,柯克使用的1225 年《大憲章》文本也并非亨利三世1225 年授予的《大憲章》正本,而是1297 年愛德華一世確認的1225 年《大憲章》,盡管1297 年確認的文本在內容上略有差異?!?6〕See James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47.這種文本誤用促進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形成,但并不能由此推斷柯克是有意制造神話。實際上,在柯克的時代,總體而言沒有人比他更審慎。這是時代性的知識限度,如檢察總長羅伯特·希斯爵士也混淆了1215 年和1225 年《大憲章》,受其影響,約翰·塞爾登的早期作品也分不清兩者?!?7〕See John Baker, 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p.9.

《大憲章》正本是逐漸發現的。1629 年,羅伯特·科頓爵士(1570—1631 年)從出庭律師漢弗萊·威姆斯(Humphrey Wyems)處獲得了一份1215 年《大憲章》正本,即Cii 正本。該正本就是大英圖書館的藏品“Cotton MS Augustus ii.106”,研究者對其來歷所知不多?!?8〕See Nicholas Vincent, Magna Carta: Origins and Legacy, The Bodleian Library, 2015, pp.206-207.1630 年5 月10 日,愛德華·迪林爵士送給羅伯特·科頓爵士另一份1215 年《大憲章》正本,即Ci 正本?!?9〕See Nicholas Vincent, Magna Carta: Origins and Legacy, The Bodleian Library, 2015, pp.206-207.雖然現存Ci 正本的文字已經不可辨識,且國璽印章已經只剩下黑乎乎的一團了?!?0〕See Nicholas Vincent, Magna Carta: Origins and Legacy, The Bodleian Library, 2015, pp.206-207.但1733 年的版畫證明了Ci 版本曾懸掛有國璽?!?1〕1733 年約翰·派因(1690—1756 年)以Ci 版本為基礎制作了一幅精美的版畫,主體內容是25 名男爵的徽章圍繞著《大憲章》原文,下部吊著不規則的紅色(而非現在的黑色)國璽印章。就加蓋國璽而言,Ci 是最典型的特許狀,不過這不能表明其優于其他正本。

1215 年《大憲章》正本自1629 年發現之后就日益流傳。17 世紀的考古者不停地發現不同年份的《大憲章》,但并不能有效地區分這些版本的不同之處?!?2〕See William Sharp McKechnie, Magna Cart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Pulishers to the University, 1914, pp.176-177.托馬斯·賴默(Thomas Rymer)在1704年出版的《條約》(Foedera)一書仍未區分。該書有林肯《大憲章》的版畫,但并未提及1215 年《大憲章》四份正本的存在,相反還把1217 年才有的《森林區特許狀》匯編到1215 年,該《森林區特許狀》甚至還有彼時已去世的約翰(1216 年去世)的完整授權?!?3〕See Thomas Rymer, Foedera, Conventiones, Literae et cujuscunque Generis Acta Publica, vol.1, London, 1816, pp.131-133.1721 年,大衛·威爾金斯出版了斯佩爾曼的著作《盎格魯撒克遜法》(Leges Anglo-Saxonicae),書中有上述正本,奠定了布萊克斯通深入研究的基礎。

布萊克斯通在1759 年出版的《〈大憲章〉和〈森林區特許狀〉》一書才真正弄清了《大憲章》的不同版本?!?4〕See William Blackstone, The Great Charter and Charter of the Forest, Clarendon Press, 1759, pp.xxxv, lxix.《〈大憲章〉和〈森林區特許狀〉》包含了14 份中世紀文件,從1215 年的《男爵法案》一直到1300 年的《確認特許狀》(Carta confirmationis)。不過布萊克斯通只知道1215 年《大憲章》的Ci 和Cii 本,并不知道L 版本的存在,去索爾茲伯里大教堂也沒找到S 正本?!?5〕See William Sharp McKechnie, Magna Cart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Pulishers to the University, 1914, pp.167-168.此外,他還知道四份沒有國璽的副本,分別見于格羅切斯特修道院、大英博物館(No.746)、《財政署紅皮書》和《拾遺》(Spicilegium)中。最終,布萊克斯通以派因的版畫Ci 為基礎,交叉對比《財政署紅皮書》中的抄本,出版了1215 年《大憲章》第一個精準版本。誠如學者所言:“布萊克斯通事實上第一個清晰地區別了約翰王原始《大憲章》與其后大量重新發布和修訂的相同文件?!薄?6〕Wilfrid Prest, “Blackstone’s Magna Carta”, 94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1495, 1497 (2016).

布萊克斯通對當代章節劃分也有重要影響。布萊克斯通將1215 年《大憲章》分為61 章,并標上數字,此種方式延續至今。不過他的章節劃分更多的是尋求《大憲章》與《男爵法案》章節的對應,〔67〕參見王棟:《〈大憲章〉制定考:從男爵方案到國家特許狀》,載《古代文明》2021 年第1 期,第57-63 頁。忽略了《大憲章》正本本身的劃分?!?8〕當代學者將《大憲章》分為63 章,即把第61 章分為第61 章、第62 章和第63 章。中世紀抄本多以另起一行,同時彩寫首字母或分段符,來標明新章節。在亨廷頓/彼得伯勒抄本系列中的一份抄本中,曾有標號的嘗試,不過只進行了一部分。See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p.22-23.該數字分章雖與1215 年《大憲章》自帶的大寫字母分章不同,但卻為后世沿用,深刻影響了后世對《大憲章》的研究和認識。布萊克斯通還依據自己的1215 年《大憲章》的編號,對1216 年《大憲章》(42 章)和1217 年《大憲章》(47 章)重新進行了編號。此三個版本的《大憲章》編號一直延續到現在。但因為1225 年《大憲章》在16 世紀早期已經編號(37 章)出版,且采用的是13、14 世紀文本中的編號,布萊克斯通直接采用了該中世紀編號?!?9〕See Claire Breay & Julian Harrison eds., Magna Carta: Law, Liberty, Legacy, The British Library, 2015, pp.168-169.

布萊克斯通將1215 年《大憲章》重置于現代世界,他編撰的《大憲章》版本暢行了半個世紀。值得注意的是,盡管1215 年《大憲章》正本的發現有助于學者比較《大憲章》不同版本之區別,對“《大憲章》連續性神話”構成了潛在挑戰;但不同于柯克,布萊克斯通雖然撰寫了導論,卻沒有作出任何評注。事實上,布萊克斯通與柯克觀點相近,都認為《大憲章》是最古老的憲法?!洞髴椪隆愤B續性神話非但未受到實質挑戰,相反還繼續延續。

布萊克斯通之后,《大憲章》的評注和研究也有所推進。1766 年,戴恩斯·巴靈頓的《評論:從〈大憲章〉到詹姆斯一世二十一年的制定法》對《大憲章》進行了評注,不過主要追隨柯克的觀點。1772 年,愛爾蘭人弗朗西斯·沙利文(Francis S.Sullivan,1715—1766 年)出版了《封建法歷史專論:附〈大憲章〉評注》,主要討論《大憲章》中仍有法律效力的條文,省略了對封建土地保有的討論。在1783—1784 年,約翰·里弗斯出版了《英國法律史》,順帶提及了《大憲章》,對《大憲章》的真實意圖頗有洞察?!?0〕See William Sharp McKechnie, Magna Cart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Pulishers to the University, 1914, pp.178-181.總體上,雖然1215 年《大憲章》已經發現,內容區別于1225 年《大憲章》,但柯克對《大憲章》的解釋仍是18 世紀對《大憲章》的主流理解,“《大憲章》連續性神話”仍然穩固。

六、修正版神話:輝格解釋中的“《大憲章》連續性神話”

19 世紀現代學科興起,檔案研究快速推進,“《大憲章》連續性神話”遭受了新挑戰。1810 年,檔案委員編輯出版了《王國制定法大全》,書中第一部分是“特權特許狀/自由憲章”(Charters of Liberty),涉及亨利一世到愛德華一世時期的諸多特許狀。不同于布萊克斯通,檔案委員會認為L 正本書寫流暢完整,保存完善,決定以此為底本出版《大憲章》。委員會同時參考了Ci 版本和Cii 版本,并附上了L 版本的影印本。L 版本雖然也沒有國璽印章,但是在頁面底部有三個呈三角形的小孔,卡朋特認為這暗示了其上曾經有印章。該版本背后有兩個大寫的“LINCOLNIA”(林肯),字體與正文一致,表明其目的地就是林肯大教堂。其他相關證據還有該版本背后有大教堂檔案的書架標記(shelf marks),以及林肯大教堂14 世紀的登記冊中有一份1215 年《大憲章》的副本。林肯主教休·德·威爾斯(Hugh de Welles)出現在《大憲章》制定現場。L 本應為林肯大教堂所制并一直保存此處。整體來看,該版本布局飽滿,字體飄逸靈動,修改最少,寫滿了最后一行??ㄅ筇氐男掳妗洞髴椪隆防∥谋疽彩潜咀訪 正本?!?1〕See Nicholas Vincent, Magna Carta: Origins and Legacy, The Bodleian Library, 2015, pp.201-211.

S 版本當時恰好找不到了,所以對《王國制定法大全》中的《大憲章》沒有影響?!?2〕See Nicholas Vincent, Magna Carta: Origins and Legacy, The Bodleian Library, 2015, pp.212-213.雖然17 世紀的研究者已經知曉S 版本的存在,但是檔案委員會1806 年在索爾茲伯里大教堂沒發現該正本,到1814 年該正本才又被發現。該版本同樣沒有國璽印章,但是底部的兩條裂縫被看作是印章存在過的痕跡。一般認為迪勒姆的伊萊亞斯與S 本直接相關。伊萊亞斯是坎特伯雷大主教蘭頓的管家,長袖善舞,參與了1215 年國王和男爵的談判。伊萊亞斯還修建了索爾茲伯里大教堂。索爾茲伯里大教堂官方采用了艾弗·羅蘭茲的說法,認為《大憲章》正本原件有13 份,其所藏的《大憲章》是發給老塞勒姆(Old Sarum)的舊教堂的,待索爾茲伯里大教堂新建后移入,并保管至今。概而論之,索爾茲伯里《大憲章》是影響最小的《大憲章》正本?!锻鯂贫ǚù笕返牧硪回暙I是同時出版了1215 年《大憲章》和1225 年《大憲章》,以及后續的相關法令?!?3〕See Alexander Luders ed.,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Dawsons of Pall Mall, 1810, pp.5-28.

到19 世紀20 年代,1215 年《大憲章》的四份正本都已經發現??傮w上,現代研究者從三個方面證明了1215 年《大憲章》四份正本的真實性:“第一,它們都以13 世紀早期的字體書寫。第二,所有文件的基本內容都與主教函令證書中發現的內容相同。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所有文件都有加蓋國璽的證據?!薄?4〕不過《大憲章》作為特許狀并非都符合標準程序。一般特許狀在“親手給予”條款之前都是證人名單,1225 年《大憲章》就是如此。但1215 年《大憲章》使用的措辭是“以上諸人和許多其他人證明”(Testibus supradictis et multis aliis)。See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pp.11-12.這些正本為嚴肅的學術研究奠定了基礎,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并未遭受挑戰。1829 年理查德·湯姆森出版了一個評注,但該評注主要接受了柯克的解釋,并沒有進行認真的歷史研究與辨析?!?5〕See R.Thomson, Historical Essay on the Magna Charta of King John, Printed for John Major, Fleet Street and Robert Jennings,Poultry, 1829, pp.274, 425.

現代學術意義上的《大憲章》文本研究始于斯塔布斯。1868 年斯塔布斯修訂出版了《約翰王大憲章》(Magna Carta regis Johanis)一書,并于1870 年出版了《英國早期憲法史憲章及實例選:從最初到愛德華一世》(以下簡稱《憲章精選》,Select Charters)。斯塔布斯認為Cii 正本更優,稱約翰《大憲章》為《自由大憲章》(Great Charter of Liberties),并將亨利三世的三份憲章/特許狀按年份順序依次稱為《亨利三世第一憲章》《亨利三世第二憲章》和《亨利三世第三憲章》?!?6〕See William Stubbs ed.,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Reign of Edward the First, Clarendon Press, 1960, pp.291-303, 335-339, 340-344, 349-351.

頗有意味的是,在斯塔布斯的學術脈絡中,1225 年《大憲章》只是“亨利三世第三憲章”,而“約翰王特許狀”才是“自由大憲章”。中世紀的《蘭尼米德特許狀》如今卻獨占《大憲章》之名。斯塔布斯是文獻識讀和編校的大師,《憲章精選》成為《大憲章》諸版本的權威印刷本?!稇椪戮x》直到20 世紀60 年代仍是牛津大學研究生課程的核心文本。著名學者約翰·喬立夫、約翰·普雷斯特維奇、霍爾特以及卡朋特都曾受教于牛津大學,自然也學習了《憲章精選》?!?7〕See Nicholas Vincent, “Magna Carta and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A Review Article”, 130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646, 654 (2015).1215 年《大憲章》成為特指的“《大憲章》”,亨利三世《大憲章》只是不重要的修訂版,兩者在中世紀的地位被重構。此外,斯塔布斯沒有對擔保章節進行分章,所以《大憲章》一共是60 章。

《大憲章》名實變遷背后更為宏闊的背景是19 世紀輝格史學對“《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重構。亨利·哈蘭是輝格史學的開創者,強調憲法和普通法對民眾自由、權利和財產的保護?!洞髴椪隆烦欣^了撒克遜民主,以司法保護自由人的自由與財產?!洞髴椪隆肥怯膶嵲诜ê突痉?,賦予英國人民自由靈魂,構建了英國自由的基礎?!?8〕See Henry Hallam, View of the State of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 vol.2, W.J.Widdleton, Publisher, 1872, pp.307-314.在哈蘭的輝格解釋中,歷史細節沒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盎格魯民主傳統在憲法中的發展,《大憲章》則是典型文本。哈蘭對《大憲章》的解釋代表了19 世紀上半葉的共識,托馬斯·麥考萊稱《大憲章》中的男爵是輝格黨人?!?9〕See J.W.Burrow, A Liberal Descent: Victorian Historians and the English Pas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18.修正版的“《大憲章》連續性神話”以1215 年《大憲章》為核心,與英國民主、法治和憲制密切關聯。

但是,在《大憲章》地位問題上,輝格史學內部也有差異。1872 年,愛德華·弗里曼出版了《英格蘭憲法的生長》一書,強調盎格魯自由傳統以及英國古代憲法的連續性。弗里曼強調懺悔者愛德華憲章和《亨利一世憲章》都是古代憲法,而《大憲章》只是對古代憲法的確認,只是承認而非擴大了民眾權利。在弗里曼的研究中,“《大憲章》連續性神話”仍然成立,但《大憲章》的核心地位失去了,《大憲章》既沒有創造性,也沒有對后世的改變?!?0〕See Edward A.Freeman, The Growth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Macmillan and Co., 1872, pp.vi, 1-9, 66, 73, 86, 88, 106.

輝格史學的集大成者斯塔布斯進一步修正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斯塔布斯在《英格蘭憲法史》(1874—1878 年)中強調英國憲法史受到了民族性、外部歷史以及政治制度的綜合影響,是日耳曼自由傳統的發展。英國憲法根源于盎格魯-撒克遜傳統,之后為諾曼人加強,統一于《大憲章》中。斯塔布斯承繼了柯克的觀點,認為《大憲章》最核心的內容是確立國民大會的征稅職能以及繼承金和協助金的法定征收。國民大會具有立法和征稅權力,是國家代議制的核心,整合了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同儕審判退居次席,只是古老條頓法的重申?!?1〕See 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pp.337-338, 518-572.另參見王棟:《〈大憲章〉淵源:羅馬法還是蠻族習慣法》,載《經濟社會史評論》2021 年第2 期,第4-20 頁。

斯塔布斯不僅修正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更申明《大憲章》是最偉大的形成性(formative)文件,稱頌“整個英國憲法史不過是《大憲章》的評注而已?!薄?2〕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p.532.在斯塔布斯的輝格敘事中,“《大憲章》連續性神話”被修正,構成“《大憲章》起源神話”的組成部分,進而成為英國歷史的核心。輝格解釋及其核心內容的“《大憲章》起源神話”一直持續到60 年代。對于輝格解釋,肯尼迪·麥克法蘭指出:“大部分中世紀晚期憲法史的根源矛盾在于其假設國王和貴族的利益是對立的,而且這種對立是無法避免的。這種假設在我看來是錯誤的?!薄?3〕K.B.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Clarendon Press, 1973, p.120.盡管麥克法蘭成功挑戰了輝格解釋,但他并未討論《大憲章》神話。事實上是霍爾特將《大憲章》置于12、13 世紀的歷史語境中,批評柯克和斯塔布斯創造了“《大憲章》起源神話”,強調《大憲章》的封建性?!?4〕See James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33-34.但是,研究者對“《大憲章》連續性神話”仍缺乏足夠認識和深入討論?!?5〕一個初步的討論參見王棟:《建構大憲章的現代性:學科分立視野下的19 世紀大憲章研究》,載《杭州師范大學學報》2016年第2 期,第105-114 頁;王棟:《神話與現代之間:〈大憲章〉在20 世紀初的兩種敘事》,載《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4 卷第2 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7 年版,第239-253 頁;王棟:《法治敘事的確立:二戰后的〈大憲章〉研究》,載《政治思想史》2018 年第3 期,第171-195 頁。

七、“《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想象與真實

《大憲章》在歷史中的角色紛紜變化,既曾引領政治變革,發展完善普通法,成為被長久尊崇的政治符號;也曾歸于沉寂。與之相伴隨的是對《大憲章》的多重理解。這些理解因研究路徑差異建構出不同解釋模式,形成了想象與真實相互交織的層累的知識積淀。當代研究者只有理解“《大憲章》連續性神話”,才能理解英國憲制轉型和法治發展的復雜性。

概言之,約翰王1215 年6 月15 日頒行了特許狀,即現代人所稱的《大憲章》。但是中世紀和近代早期(到16 世紀中葉)的人不稱其為《大憲章》,而是《蘭尼米德特許狀》?!短m尼米德特許狀》被認為是和平條約,相關文本在中世紀少為人知。同時,1216 年、1217 年和1225 年《大憲章》相繼修訂產生,《大憲章》之名也逐步確立。1225 年《大憲章》既是13 世紀政治史和憲法史的核心,也是中世紀普通法的開篇文本,一直為法律人研習。在中世紀,只有亨利三世《大憲章》(即1225 年《大憲章》),沒有所謂的“1215 年《大憲章》”。

1225 年到1259 年,羅杰和帕里斯先后匯編了“約翰王特許狀”。該文本含1215 年、1217 年、1225年《大憲章》以及1217 年、1225 年《森林區特許狀》,并被命名為“約翰王特許狀”。1571 年帕里斯的《大編年史》出版,“偽”1215 年《大憲章》被認為是1215 年特許狀的權威文本,內容與1225 年《大憲章》基本相同,并被稱為“1215 年《大憲章》”。經過柯克的考證和解釋,1225 年《大憲章》中刪掉的1215年《大憲章》的內容也被認為保留在1225 年《大憲章》中??驴诉M而堅稱,“偽”1215 年《大憲章》確立了稅收法定和議會主權的原則,并通過1225 年《大憲章》從中世紀延續到16、17 世紀。17 世紀的政治家因而認為1215 年《大憲章》是中世紀英國的基本法,維護了議會主權,限制了專制王權,構建了英國憲制?!啊洞髴椪隆愤B續性神話”更為融貫,成為“稅收法定”和“議會征稅”的憲法性證明。

1629 年,英國人發現了1215 年《大憲章》正本,但是《大憲章》正本的內容長久以來并未確定。直到1759 年,布萊克斯通才在《〈大憲章〉和〈森林區特許狀〉》一書中真正明確了1215 年《大憲章》的內容。但布萊克斯通與柯克觀點相近,認為《大憲章》是最古老的憲法?!啊洞髴椪隆愤B續性神話”非但未受到實質挑戰,相反還繼續延續。同時1215 年《大憲章》取代1225 年《大憲章》,成為19 世紀法律體系和學術研究的主體。19 世紀隨著檔案研究的推進,輝格史家進一步修正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強調《大憲章》的盎格魯自由淵源。斯塔布斯在《英格蘭憲法史》中徹底完善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使之與“《大憲章》起源神話”一起成為輝格史學的核心。英國憲制根源于盎格魯—撒克遜傳統,之后為諾曼人加強,統一于《大憲章》中,整個英國憲法史不過是《大憲章》的評注而已。

20 世紀下半葉,麥克法蘭和霍爾特批判了輝格解釋,但批判的主要是“《大憲章》起源神話”?!啊洞髴椪隆愤B續性神話”仍待學界深入論述,事實上,這是一個被模糊承認但未被言明的神話。通過知識考古,我們可以發現“《大憲章》連續性神話”作為知識的偶然性、物質性和不連續性。

第一,《大憲章》文本的流傳具有不小的歷史偶然性。在中世紀,“1215 年《大憲章》”并不存在,長久以來傳播的是1225 年《大憲章》。如同大衛·賽普所講的“如果最初的1215 年文本被14、15 世紀的律師如同我們今日這樣知曉和崇敬,英格蘭可能會有一個完全不同的憲法史”?!?6〕David J.Seipp, “Magna Carta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Over-Mighty Subjects, Under-Mighty Kings, and a Turn Away from Trial by Jury”, 25 William and Mary Bill of Rights Journal 665, 668 (2016).

第二,“《大憲章》連續性神話”具有明顯的物質性。事實上,正是印刷術的出現和《大編年史》手稿1571 年的出版,才使得“偽”1215 年《大憲章》廣為傳播。該“偽”1215 年《大憲章》被誤認為是權威文本,為“《大憲章》連續性神話”提供了核心證據。

第三,“《大憲章》連續性神話”具有不連續性。神話提供了一種簡明敘事,即1215 年《大憲章》的制定與現代憲制的興起。但實際上歷史主體存在并立與變化:即13 世紀初的1215 年《大憲章》,中世紀到18 世紀的1225 年《大憲章》,16 世紀70 年代到18 世紀中葉的“偽”1215 年《大憲章》,19 世紀至今的1215 年《大憲章》。這些主體的并立、變化與更替展現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不連續性。

對《大憲章》的知識考古不僅展現了“《大憲章》連續性神話”的偶然性、物質性和不連續性,也對當代憲法史、法律史和政治史的確定性和連續性提出了挑戰,如需要重新審視《大憲章》與“稅收法定”“王在法下”和“程序正當”的關系。本研究無意否定《大憲章》在歷史中的某種連續性,本文批評的是那種忽略偶然性和物質性的平滑敘事。事實上,當代學者都在努力重構某種歷史連續性。如新憲法史派的克莉絲汀·卡朋特和愛德華·鮑威爾試圖以財產權重構英國憲法史,〔87〕See Christine Carpenter, Locality and Polity: A Study of Warwickshire Landed Society, 1401-1499,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Christine 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1437-1509,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Edward 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Reign of Henry V, Clarendon Press, 1989.國內學界也有相對持續的反思和討論。參見李棟:《試析英國的封建制度及其憲政之生》,載《環球法律評論》2011 年第4 期,第59-70 頁;王棟:《中古英國憲制的整體圖景》,載《古代文明》2022 年第2 期,第49-64 頁;于明:《“不可追憶時代”的用途與濫用——英國“古代憲法”理論的再檢討》,載《學術月刊》2019 年第5 期,第89-101 頁。法律史大家貝克以“重新發明”來解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8〕See John Baker, 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另參見王棟:《法律人的〈大憲章〉史:讀〈重新發明大憲章〉》,載《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9 卷第1 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 年版,第274-284 頁;泮偉江:《“偏執”的普通法心智與英格蘭憲政的奧秘》,載《政法論壇》2013 年第4 期,第180-186 頁;李紅海:《當代英國憲政思潮中的普通法憲政主義》,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5 年第1 期,第129-136 頁??v觀現代學術史,19 世紀以來的《大憲章》研究產生了諸多變化,但所有的《大憲章》學理模式,都與學者的學科、身份和研究路徑有關。前輩學者在《大憲章》研究中付出了諸多心力,既受到時代、學科和研究路徑的影響,也有自己的獨創性。對他們諸多的學術定論作一批判與借鑒有機結合的解構,進而對《大憲章》的文本真義與社會影響建構出更為接近歷史的詮釋模式,對學術界來說無疑是一項頗具挑戰性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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