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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議”結構下基層檢察委員會決策增效的拓展圖景

2024-04-10 04:34周浩
關鍵詞:結構

摘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對檢察委員會的評議范圍進行二分法劃定,呈現出“議案”與“議事”的二元“雙議”結構,使檢察委員會發揮決策、指導、監督功能。在現實運行中,“雙議”結構下的基層檢察委員會呈現“議事”“議案”數量比例失衡、責任失衡、評議過程虛化的現象。為此,新時代中國特色基層檢察委員會制度的發展要以落實司法責任制為抓手,通過與會主體優化、推進責任落實、強化程序銜接等舉措,使決議更專業、權責更均衡、評議更高效。

關鍵詞:基層檢察委員會;“雙議”結構;司法責任制;質效提升;拓展圖景

中圖分類號:D926.3號文獻標識碼:ADOI:10.7535/j.issn.1671-1653.2024.01.008

Future Path of Improving Decision Efficiency of Grassroots Prosecutorial?Committees under the "Dual Deliberation" Structure

ZHOU Hao1,2

(1.School of Law,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8,China;

2.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Shangcheng District of Hangzhou,Hangzhou 310000,China)

Abstract:The Working Rules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delineates the scope of evalua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n a binary manner, presenting a "dual deliberation" pattern of "proposal" and "deliberation", enabling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to play the functions of decision-making,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In practical operation, the grassroots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under the "dual deliberation" structure exhibits an imbalance in the proportion of "deliberation" and "proposal", an imbalance in responsibilities, and a virtual evaluation process. Ther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assroots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should focus on implementing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By optimizing the participants,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nection of procedures, resolutions can be made more professional,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more balanced, and evaluations more efficient.

Keywords:grassroots procuratorial committee;the "dual deliberation" structure;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quality improvement;future path

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步入深水區,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檢察辦案組織體系逐漸成形。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與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相并列的檢察機關三種法定辦案組織之一[1](P26-29)。作為辦案組織體系中的重要構成,檢察委員會制度的演進既根植于檢察一體的土壤,又服務于司法責任制的現實需求。新時代檢察機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對檢察委員會制度進行探問,有助于厘清思路、展望未來。

一、“雙議”結構下檢察委員會的功能與基層檢察委員會定位

《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檢委會工作規則》)開宗明義,在第二條明確提出,“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的辦案組織和重大業務工作議事決策機構”。作為檢察委員會職能定位的淵源,《檢委會工作規則》通過二分法將檢察委員會的職能以決策對象進行科學劃分,呈現出“議案”與“議事”的二元格局。檢察委員會的制度基礎應契合司法責任制的基本原理,而“雙議”結構使檢察委員會發揮決策、指導、監督功能。

(一)檢察委員會的功能

1.案件的監督決策

辦案組織的健全完善是司法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完善檢察官司法責任制要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加強監督制約相結合。

第一,主體地位方面,司法責任制背景下的檢察官放權是去行政化的過程[2](P64-71),實踐中要求檢察官克服層級依賴,突出司法行為的規范性、合理性和能動性。然而司法的現實面向中既包含檢察官對事實和法律的嚴格遵循,也包含以公正信仰和司法政策為指導的價值取向。在司法流程視野中,檢察官和法官基于不同的經驗科學和實證研究技術,使得司法主體在疑難、復雜的個案判斷上出現不同的結論。而作為檢察辦案組織的檢察委員會能夠匯集群體智慧,通過集體監督決策[3](P33-34),為案件的最終決定導引航向。

第二,監督制約方面,與檢察官聯席會議提供“咨詢和指導”[4](P27-34)的功能不同,檢察委員會的功能更突出決策導向,并對檢察行為實現有效監督。這是由檢察一體原則所決定的,在業務一體的要求下,檢察官作為整體從事檢察業務,行使辦案決定權必須保持整體的統一。因此,在層級制約上,檢察委員會須發揮監督功能,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上對檢察官在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辦案程序等方面進行群體監督,以遏制檢察辦案決定權的恣意,進而實現公平正義的法治目標。

2.事項的集中決策

《檢委會工作規則》第九條規定了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范圍,除了第一項和第三項以外,其他事項均可由基層檢察委員會決策。盡管“檢委會在決策運行中存在的議案較多”[5](P58-59)問題頗受詬病,但就《檢委會工作規則》來說,檢察委員會對事項的決策功能已得到規范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檢察委員會決策的重要事項內容雖然與檢察業務具有強關聯,但是所審議的事項具有“三性”特征,即突出業務工作的經驗性、強調問題解決的對策性、凸顯議題決策的集體性。由此,相較于“議案”過程的司法性,對事項的集中決策更多體現了檢察委員會的行政屬性[6](P567-578)。這就需要在既有規范構建的基礎上,有效排除“雙議”結構之間在組織結構和決議程序上的紊亂,消除不適感。

3.業務的指導功能

檢察委員會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的“智慧大腦”,不僅在“雙議”上發揮決策和監督功能,更在具體運作中發揮著指導檢察實務、提升檢察人員業務能力的功能。一方面,從主體上說,檢察委員會系本級檢察機關內部的最高辦案組織,故檢察委員會的常任人員均選任具有長期業務經驗及豐富知識水平的資深檢察官。這一點在《檢委會工作規則》第六條中已得到體現。另一方面,從頻次上說,檢察委員會實行例會制,通過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制度化和常態化探討,有助于實現類型化案件的歸納,統一證據采信和法律適用尺度,規范檢察官的辦案行為;通過重大業務事項的討論和決議,有利于傳遞國家戰略部署、解讀司法政策,解決檢察業務實際問題,在整體上促進檢察官的業務能力迭代。

(二)基層檢察委員會的定位

檢察委員會是一個科層制的結構群體(集體)[7](P104-110),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共有四級檢察委員會的建制,具有鮮明的等級性。同時,在檢察機關辦案組織體系中,檢察委員會又處于其所在的科層體系中的頂層位置[8](P49-60),在基礎價值與功能上呈現出一定的共通性。這種共通性表現在:一是檢察委員會的運行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半p重領導、一重監督”是抵御干預司法、損害司法公信力極為重要的制度安排[9](P105-115),需要在決策共同體間實行民主集中制,避免“雙議”過程中的決策偏差,有效減少決策失誤帶來的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二是檢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以本層級的資深檢察官為主,主要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委員和部分檢察業務部門負責人等。在奉行檢察一體原則的檢察機關中,“雙議”決策高度凝聚行政意志,體現中國特色檢察權運行的基本規律。三是檢察委員會的運行適用同一套程序規則。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推進,綜合配套制度改革進入新的發展軌道,但從法規范文本的分析角度看,《檢委會工作規則》的主體內容始終是程序規則[10](P112-119)。無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是基層人民檢察院,在會議制度、議事流程、決策執行等程序性事項上均無區別,凸顯程序正當的色彩。

然而,在雙重領導的體制框架下,基層檢察委員會相較于高一層的檢察委員會具有特殊性:一是“雙議”對象范圍的基礎性?;鶎影讣嫡紦珖鴻z察機關辦理案件的絕大多數已是共識。而在“議事”的范圍中,基層檢察機關并不涉及重大戰略部署、國家法律和政策的重大問題,因此多為工作報告和向上級請示報告的事項,“雙議”對象范圍具有基礎性。二是檢察委員會決策在基層檢察機關中具有常態性?;鶎訖z察機關承載著龐大的案件數量,案件復雜性、疑難性、新穎性程度更高,經過檢察委員會決策的案件具有更高穩定性,因此檢察委員會制度在基層檢察院有著極強的生命力[11](P136-138),甚至成為議事、議案的常態運行制度。三是基層檢察委員會的決策同質化程度更高。面對大量的案件,基層檢察機關往往對同類案件作出同質化決策,且在紛繁的檢察事務之外,檢察委員會委員在信息吸收時間不充分的基礎上,對案例承辦人或事項承辦人的信任度較高。因為基層檢察委員會的特殊性,其在檢察機關的辦案組織體系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雙議”結構下基層檢察委員會實踐運作的現實問題

(一)“雙議”結構的比例失衡

在基層檢察機關中,重議案輕議事、重個案研究輕業務指導的問題較為普遍[12](P21-22),呈現“雙議”結構組成上的比例失衡狀態。這不僅深受基層檢察機關的業務重點和履職特征的影響,更受到檢察委員會實踐運作的負面因素影響。

1.邊界混淆因素

基層檢察機關有多重內部組織架構,包括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院務會以及檢察委員會。由于事項的集中決策具有行政屬性,因此“議事”的事項容易與其他事項相混淆,被提交到其他會議上尤其是黨組會上進行討論、商定。

2.組會效率因素

《檢委會工作規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對檢察委員會表決案件和事項的人數作出明確規定,即應當按照全體委員過半數的意見作出決定。由于檢察委員會的流程不可逆轉①,《檢委會工作規則》實際上為表決設置了兩個“過半數”的硬性要求。然而,檢察委員會人數由縣級檢察院7~15人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17~25人不等[13](P77-83),且部分委員為內設機構負責人的兼職委員,尤其是基層檢察機關在工作壓力下,兩個“過半數”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組會效率。這就意味著,除了應當提請決議的“議案”以外,事項承辦人可能進行效率上的“變通”,由其他會議替代事項決議。

3.啟動程序因素

從啟動程序上來說,《檢委會工作規則》第十二條要求,對于擬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事項承辦人應當制作報告,經其所在內設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決定。盡管“議事”的范圍已經規范化,但是現實中對于事項內容的認識還存在著因人而異的差異[14](P88-97)。在考慮啟動條件的情況下,如何科學地保障事項順利進入提請程序,亦是影響“雙議”結構比例的重要因素。

(二)“雙議”結構的責任失衡

司法責任制的核心在于“決定”和“責任”[15](P49-59),基于權責相當的要求,“決定”與“責任”應當呈現正相關關系?!稒z委會工作規則》明確指出,檢察委員會在“議案”時,辦案檢察官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據此,“議案”中司法責任的歸屬已經在原則性層面上建立。與此對應的是,針對“雙議”結構中的“議事”一項,《檢委會工作規則》未對事項承辦人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責任進行明晰。具體到基層檢察機關,除了程序性事項之外,“貫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重要措施”等事項內容不僅與檢察業務具有強關聯,更與檢察機關高質量發展正相關。但是責任條款的缺失,卻導致委員的意見和決議事實上不承擔責任,進而可能對檢察工作的發展、創新埋下隱患[16](P72-75)。同時,事項中的“檢察業務工作遇到的重大情況、重要問題”以檢察業務和案件為基礎,在個別情況下,難以避免“議事”程序成為類案決議司法責任的避風港。由此可見,在司法責任制的限定上,“雙議”結構存在責任失衡的情況。

(三)“雙議”過程的虛化現象

在“雙議”結構中,評議的虛化現象主要分為“議案”的理性偏離和“議事”的決策虛化兩個方面,這也是檢察委員會面臨的重點問題。

1.“議案”過程的理性偏離

《檢委會工作規則》對“雙議”的評議過程和規則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是僅僅關注程序規則的設計往往可能走向制度價值的反面[17](P113-121),更需要在司法責任制背景下,聚焦檢察委員會評議案件的目的本身。檢察委員會是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供最終決策的議事決策機構,應當以解決問題為導向,同時,為了保障問題解決的正當性,又在評議的基礎上科以相應的司法責任?!稒z委會工作規則》將辦案檢察官與委員之間的司法責任以事實和意見作出涇渭分明的區分。然而,司法的本質是判斷,對案件的判斷又基于證據和事實,且司法責任的認定仍要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責任認定邏輯[18](P113-122),完全拋開事實談評議意見的過錯責任,顯然在實務操作中存在悖論。這就容易產生“議案”過程的理性偏離。

第一,意見局限。司法辦案是回溯性證明的過程。在“議案”過程中,委員要根據辦案檢察官的口頭敘述進行“法律真相”的心證還原。但委員除了辦案壓力之外,還需要面對不同程度的檢察事務,尤其是承擔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客觀上存在時間分配不足的情況,無法在事前充分了解和掌握案件信息。而承辦檢察官在短短的匯報和解答時間內往往難以歸納案件事實和適用要旨,委員在檢察委員會上對案件進行充分了解的設想并不現實。在掌握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委員發表的意見可能不具有理性基礎。

第二,慣性邏輯。檢察委員會制度的目標之一是去行政色彩,然而固有的辦案思維和行政邏輯難以在短時間內改變對行政角色的依賴和信任,導致與會人員陷入歷史慣性困境,在自我論證過程中產生意見靠攏。同時,檢察委員會強調委員的決策能力,無形中成為部分人員釋放自我價值的場合,為了體現本人的專業優越性,資深委員可能在論證過程中以說服為主,導致意見趨同。

第三,專業缺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實現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19](P9-10)。對于檢察機關來說,在個案中體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以個案促進社會治理,是新時代檢察機關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的最高辦案決策組織,檢察委員會在新時代面向中理應發揮導向性作用。據此,“議案”時委員不僅要審視事實與法律,更要對司法政策和案件效果足夠觀照。從專業性建設來說,司法政策對法律適用有事實上的拘束力,然而司法政策的解讀存在復雜性與變動性。委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可能內化為自身的價值立場,如,其將個案的處理與自身的預設立場進行捆綁,并加以引導,將導致處理決定受到不良影響,甚至影響此后的類案處理。

2.“議事”過程的決策虛化

規范層面,檢察委員會制度客觀上形成“雙議”結構,但《檢委會工作規則》在決議程序上又實行“雙議”合一,在程序規則上不作區分。尤其是《檢委會工作規則》第十八條明確要求委員就決議的事項“提出明確的觀點,并說明理由和依據”,這一條款的設立為檢察委員會的評議、決策實質化提供了直接依據。然而,“雙議”結構的關鍵區分就在于事項的決議并不承擔司法責任,無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由此,在缺乏規制、程序合一的情況下,“議事”過程容易出現決策虛化。

第一,專業性意見的虛化。在評議過程中,“議事”的關鍵在于提供建設性的評議意見。一方面,委員“議事”往往承擔意見責任,在缺乏約束的情況下,可能出現或模棱兩可,不提出指向意見,或盲目跟從,甚至出現行政服從的兩極現象。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四大檢察”的業務格局,使委員之間亦有具體分工。在圍繞“四大檢察”業務工作遇到的重大情況、重要問題進行研討時,承擔不同部門職責的部分委員在專業性方面難以提出針對性意見和對策措施。同理,“議事”過程中部分事項雖與檢察業務強關聯,但是重要措施、重要對策往往具有行政屬性,在“業務委員”提出意見的情況下,仍要聽取“政務委員”[20](P44-49)的專業意見。

第二,決策虛化。檢察委員會的最終結果以表決結果為準,但是作為重大事項,“議事”的結果往往具有可預見性,事項處理決定在檢察委員會召開前就已經產生。同時,作為重大事項的承辦人,委員往往具有行政職務身份,所以決策程序可能在事項承辦人的主導下呈現單方面的傾向性,導致程序空轉,決策的作出“形式化”和“過場化”。

三、“雙議”結構下基層檢察委員會決策增效的路徑

檢察委員會在實踐運作中產生的問題,除了受到“雙議”本身的結構性因素影響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責任制有待進一步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檢察委員會制度的發展要更加面向決策科學化,就應當以落實司法責任制為抓手,多管齊下提升質效。

(一)與會主體優化,實現“雙議”浮動決策

1.“議事”中的浮動參會

《檢委會工作規則》明確規定,委員會的成員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和若干資深檢察官組成,成員數應當為單數,并設專職委員。委員的任職要求是檢察官,直接將未入額的“政務委員”擔任常設委員的可能性排除在外。然而,在檢察實務中,可以在“議事”過程中邀請非員額的資深從檢人員②擔任與會主體,在“議事”過程中提供決策參考,實現浮動參會,提升“議事”決策的專業性。浮動參會已得到《檢委會工作規則》的規范支持,《檢委會工作規則》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將“列席人員”的決定參與權與意見發表權授予檢察長。這不僅為檢察委員會擴充人員廣度,更是新時代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的生動體現。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浮動參會為專業化建設提供智力支持,但是作為列席參會的人員,與會主體在發表意見時并不需要承擔責任,為此,在制作檢察委員會記錄時,可考慮不將此類與會主體的意見記錄入內。

2.“議案”中的浮動評議

《檢委會工作規則》對資深檢察官的劃分以檢察官序列為依據,但存在過于僵直化的弊端?!白h案”是司法化的過程,要實現決策功能的理性回歸,需要從專業性角度實現“議案”的浮動評議。為發揮檢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作用[21](P210),一方面,“議案”時必須考慮解決問題需要的不同知識結構和閱歷背景,并根據案件的類型化差異選擇浮動與會人員,以防止檢察專業方面的理性局限。另一方面,浮動與會人員必須排除個人主觀價值影響的因素,單純提供法律意見,保持“學術立場”[22](P255-276)。

具體設想包括:一是強化人員建設。吸納雖然不符合資深檢察官條件,但具有深厚業務知識的檢察人員作為浮動人員,如,崗位競賽優秀人才、理論研究人才等。選任的模式上,應該通過內部選拔的方式進行選拔,既可以增進選任的科學性,又可以有效增強檢察人員的業務能力。二是實現“因案”浮動。以“四大檢察”業務為劃分依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不同的列席人員。如,對于金融犯罪,可以在金融檢察辦案組的基礎上,將組內有豐富經驗的檢察官吸納為“議案”研討的浮動人選,其他案件類同。

(二)推進責任落實,實現“雙議”權責均衡

1.強化“議案”司法責任

網絡的飛速發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為人民群眾觀察司法機關履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窗口,為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插上了翅膀。另一方面,個案的關注也給司法機關辦案帶來了壓力。因此,“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是口號,更應具象化為公正的司法行為與嚴格的司法責任。具體到“議案”中,強化“議案”的司法責任,關鍵在于落實。

第一,明確辦案責任與決策責任的追究情形。盡管《檢委會工作規則》已明確檢察官與委員的責任追究情形,但是該條款較為原則。進一步來說,責任以過錯為重要基礎,在極端情況下,辦案檢察官對事實存在過錯導致委員發表錯誤決議的,并不當然免除委員的司法責任[23](P24-27)。因此,辦案責任與決策責任的追究情形需要以過錯責任為基礎,嚴格審核主觀認知、注意義務等主觀內容,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

第二,明確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區分情形。錯案的產生由集體承擔責任,但是在此過程中,應當區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避免產生責任主體不當擴大的情形。如,錯案的集體責任應由作出錯誤決策的委員承擔,對于作出正確決策的委員,以會議記錄為準,實現責任豁免。

第三,明確責任追究的具體方式?!稒z委會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下簡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以下簡稱《檢察官法》)和檢察官懲戒相關規定。然而,在上述法規范中,對于追究方式沒有明確,亦期待今后的立法完善。但在落實司法責任時,需要明確追究責任時應當遵循過錯相稱原則,即根據案件的性質、錯案的后果、案件的影響、消除負面效應的成本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并以此作為完善責任追究的基本標準。

2.完善“議事”意見責任

檢察委員會“議事”缺乏司法責任約束,導致“雙議”結構責任失衡。盡管《檢委會工作規則》不支持司法責任的認定,但仍然可以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的范圍內探索“意見責任”?!耙庖娯熑巍笔侵浮白h事”過程中,委員針對事項發表錯誤意見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耙庖娯熑巍钡脑O立有助于遏制評議過程的感性化傾向,防止委員的理性抽離。從目的論的視角看,司法責任制改革不僅在于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更在于通過改革倒逼檢察官整體素能提升。從這一角度來看,通過“意見責任”的設立能夠防止出現更大的司法責任,契合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出發點和司法的原理立場。需要注意的是,責任設立與委員角色之間應當形成均勢和平衡,既警惕行政化色彩的灌注[24](P115-126),又要充分實現檢察委員會制度的功能、目的價值。因此在設立責任時,不應當設立過于剛性的責任,而有必要在意見、后果之間設立責任的約束,以績效考評制度替代責任追究,達成責任與中立角色的平衡。

第一,建立事項結果評估機制。事項承辦人在事項得到終局處理決定之時,應當迅速將結果反饋給檢委辦。同時,對于重大事項,建立長期評估機制,觀察事項的具體效果。評估成員可以由檢察委員會委員及各內設機構部門負責人組成,實時更新觀察與評估情況。

第二,建立委員意見的質量評價體系。根據事項的具體情況,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會議記錄,確定委員的意見正確與否。對于結論正確的不再進行評價,對于結論相悖的,應當視情況進行司法技能的專項評查。先由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組成評價小組,對會議記錄復盤,摘錄不當行為,然后明確評價類型。對于因知識結構、專業背景不同而導致的誤判,或者因為信息公開不充分而導致結果偏差的,不影響司法技能的評價;對于故意引導檢察委員會的,應當作出負面評價;受其影響作出錯誤結論的其他人員,作出低于“故意引導”型等級的負面評價;對于模棱兩可不作明確回應的,作出負面評價。最后,評價小組確定評價的合格等級。評價結果計入檢察官業績評價體系,作為檢察官任職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應當公示,且設立救濟權,允許被評價者進行一次申訴和復議。

第三,科學界定績效影響因子??冃гu價體系有多項考核內容,司法技能是“意見責任”的主要載體,應當準確界定司法技能在考核內容中的影響位階,保持合理限度,既不能占比過小,失去約束意義,也不能占比過高,影響其他考核內容的正常評價。

(三)強化程序銜接,實現“雙議”會前過濾

1.完善會前信息開示,實現司法親歷

檢察委員會開展評議需要遵循“充分評議原則”[25](P34-36)。充分評議原則本質上是司法親歷性的要求,不僅要求承辦檢察官和事項承辦人在審慎負責的基礎上充分審查和匯報,而且要求委員在材料的基礎上充分掌握案件和事項的具體信息。面對基層檢察機關的現實壓力,為保障充分評議,需要完善信息開示程序。

第一,會前充分闡述觀點。承辦檢察官在提交討論之前,應當完成報告,在報告中充分闡述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理由,并在篇首就提出擬提交討論的議題,以提升效率。

第二,優化材料制作報送。對報告進行優化,由于事實責任和意見責任的分離,可以在報告中將法律適用部分精簡,完整、全面闡述事實與證據。

第三,預留合理時間。在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之前,應當至少提前7日進入案件信息開示流程。預留7日的時間,保障與會人員在繁忙的辦案壓力下,獲得充分的閱看時間,也倒逼承辦檢察官在辦案時力求做到事實審查精細,法律適用合理。

第四,加強信息開示的監管。以技術手段完成傳閱文件的系統改造,保障與會人員在收到材料的3日內收到并閱看案件相關材料,充分親歷案件。

2.聯席會議會前“過濾”,促動高效評議

隨著檢察業務格局的變更、訴訟制度的變革、司法責任制推進,檢察官的履職風險不斷增加。為應對辦案風險,檢察官辦案咨詢制度的配套建立成為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重要內容。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是辦案決策輔助制度的重要構成,完善檢察委員會與檢察官聯席會議的銜接,實現會前過濾。

會前過濾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凝聚意見共識。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為檢察官辦案提供決策輔助。正因為檢察官聯席會議未對與會主體科以司法責任,可以減少檢察官層級約束、責任承擔的顧慮,從而促使檢察官站在更加純粹的立場上提供咨詢。聯席會議能夠促進形成意見共識,即使經過聯席會議討論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通過具體的辦案咨詢厘清爭議點,為檢察委員會的評議提高效率。二是輔助提請決策?!稒z委會工作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了檢察委員會提請事項的啟動程序,擬提交檢察委員會的“議案”和“議事”,由內設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決定。實際上,“雙議”的啟動仍帶有固有“三級審批”的色彩,但如果將聯席會議作為審前過濾程序,能夠通過集體議事減少行政化色彩。同時,聯席會議的常態化,能夠分擔檢察長的事務壓力,將不符合“上會”條件的事項阻擋在檢察委員會評議程序外,更有利于檢察官司法責任的建設,突出辦案組織的扁平化和專業化。

據此,雖然《檢委會工作規則》未對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進行銜接規定,但可以探索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進行程序設計。一是要發揮審前過濾作用,應將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作為檢察委員會啟動的前置、常態程序。二是部門負責人審核與聯席會議程序合一,即部門負責人應在聯席會議的過程中決定是否“上會”,且應當尊重大多數檢察官的意見。三是聯席會議的人數以承辦檢察官或事項承辦人所在部門的全體檢察官為基準,但由于聯席會議屬于輔助咨詢功能,不強求人數是單數。

3.聽證程序集思廣益,優化社會效果

與檢察委員會的性質不同,聽證程序只是針對“議案”開展的外部性程序,且不對案件作出最終決定。然而,檢察聽證制度的形成不是簡單的“公開聽取當事人陳述”的體系化和程序化過程,其演進既植根自然正義的理論基礎,又兼具鮮明的時代特征,蘊涵豐富的治理智慧。為此,將聽證程序作為檢察委員會的前置程序,不僅能夠實現可視化的程序正義[26](P315),而且能夠為檢察委員會的決策提供重要參考。

應當指出的是,聯席會議與聽證程序之間應當有所側重,聯席會議屬于檢察機關內部的決策咨詢組織,側重于通過檢察官的辦案經驗為檢察委員會的啟動及決策提供參考。聽證程序側重于集思廣益、兼聽則明,除了專業人員提供的專業意見之外,還能夠收集來自多元主體的意見,作為委員作出決議時的“三個效果”的重要考量。由此,在理性的代表、法律的守護者基礎上,檢察聽證使包括委員在內的檢察人員心存溫情,能增強檢察官“同情共感”的能力,進而使“同情共感”能力成為委員作出決策選擇的重要動力,以“如我在訴”的現實表達展現檢察委員會的時代風貌。

注釋:

① 《檢委會工作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對于提交討論決定的案件和事項,檢察委員會應當在討論后進行表決。結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體系解釋,得出事項在進入提請檢察委員會決議的流程后必須作出表決意見,不得程序回退。

②此處的人員可以包括退出員額的原院領導、原專職委員、原業務部門負責人等。因改革、調崗等原因,此類人員雖不是員額檢察官,但在檢察業務、檢察政務上均有資深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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