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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困境與制度完善

2024-04-15 12:05高重迎胡高杰
河南科技 2024年4期
關鍵詞:商業秘密

高重迎 胡高杰

摘 要:【目的】企業數據的法律屬性、權利歸屬、保護路徑都存在認定難題,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下進行新的完善十分必要?!痉椒ā拷Y合當前數字化發展現狀,明確企業數據商業秘密的認定要件與相關標準,破解權利人舉證難的困境?!窘Y果】當下對于企業數據的商業秘密保護缺乏相關立法,現行保護制度與保護措施不力,對企業數據作為商業秘密的司法認定也相對困難?!窘Y論】建議積極推進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專門立法,補足與完善現行企業數據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民刑并舉的保護思路,提升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案件處理的有效性。

關鍵詞:企業數據;商業秘密;認定要件;民刑并舉

中圖分類號:D923.4?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3-5168(2024)04-0126-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04.023

The Dilemma and System Improvement of Enterprise Data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GAO Chongying? ? HU Gaojie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Zhengzhou 450046,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There are difficulties in identifying the legal attributes, rights ownership and protection paths of enterprise data, So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Methods]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igital development, the identification elements and relevant standards of enterprise data trade secrets are clarified to solve the dilemma of difficult proof of right holders. [Findings]At present, there is a lack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of enterprise data. The current protection system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are ineffective, and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nterprise data as trade secrets is relatively difficult. [Conclusions] It is suggested to actively promote the special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data trade secrets, and to supplement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data. The protection idea of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law should be adopted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handling of enterprise data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cases.

Keywords: enterprise data; trade secret; identification requirement;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riminal law

0 引言

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數字經濟強勢崛起,數據得以爆發式增長。數據作為具備經濟價值的生產要素已經成為企業的核心資產,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起著關鍵性作用。如果企業數據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護,將難以發揮其原有的經濟價值??梢?,企業數據資源的整合和保護對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企業數據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也對傳統的法律制度帶來了挑戰,企業數據的法律屬性、權利歸屬、保護路徑都存在認定難題。因此,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下進行新的完善十分必要。

1 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1 企業數據的內涵界定及其特征

個人、平臺、公共機構等不同主體的數據在不同場景之下,既存在客觀歸屬又存在一定的價值評價。廣義的企業數據是指與企業經營有關的信息資料,涵蓋企業概況、相關產品信息、經營業務數據以及研究成果等。企業內部信息、經營交易數據信息等是一種狹義的企業數據。該類數據既包括企業經營運營與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重要數據,諸如企業經營活動數據、客戶交易數據、內部職員的工作分配數據,以及財務憑證、物資管理數據等,還包括企業與外部相關企業合作的經營交易數據。

若要對企業數據提供完備的法益保護,則須明確企業數據的特征。實踐中企業數據的新特征一般表現如下:一是可復制性。數據可以以電子記錄形式被完整地、極低成本地拷貝,這使得數據資源有了無限利用和價值釋放的可能,也意味著數據可以被無限復制給其他企業主體利用。二是經濟價值性。企業對數據進行收集、分析、處理就是為了了解市場需求,發現潛在商機,減少錯誤決策,提高經營效率,并在加工處理數據的過程中創造新的價值。三是可交易性。企業對于享有處分權的數據資源可以與數據需求企業方達成交易,實現數據的流通?!稊祿踩ā返确煞ㄒ幘鶎祿灰字贫茸鞒隽艘幎?。

1.2 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性

首先,企業數據保護已成為國際共識。隨著互聯網與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數據作為新型資產影響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而濫用數據、數據壟斷、竊取用戶數據等行為威脅到各國的數據安全,亟待法律保護。其次,企業數據有利于企業獲取競爭優勢、壟斷市場。企業數據相當于企業的核心資產,通過對內使用、對外轉移等途徑,在流轉中實現增值,幫助企業占據市場先機[1]。最后,商業秘密具有保護企業數據的明顯優勢。因為商業秘密保護規則明確,具有相對完整的構成要件與責任后果,清晰的裁判指引利于法院解決企業數據糾紛。而且商業秘密條款具有更加成熟的司法解釋,能給予更大的行為預期。同時商業秘密保護能使企業數據處于合理保密的狀態,企業數據的權益不會喪失,為企業提供經濟價值或保持競爭優勢。

1.3 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可行性

一是企業數據與商業秘密的契合性。企業數據具有商業秘密屬性,其所承載的信息包括與商業秘密一樣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的本質就是信息,而數據則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實質上二者協同一致。

二是企業數據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4款的規定,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是商業秘密的3個構成要件。其中,秘密性要件的內涵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要求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而企業數據以其公開程度可分為三類,即完全公開數據、有差別公開數據及完全不公開數據。有差別公開數據指企業方在數據訪問端口設置技術措施允許滿足條件的訪問者進入,且一般會設置保密選項,即訪問者不能盜取數據,該企業數據依舊不對外公開,同樣具有秘密性。完全不公開數據具有秘密性特征沒有爭議??梢?,除完全公開數據不屬于商業秘密保護范疇外,其他數據顯然符合秘密性構成要件。至于管理性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9月,以下簡稱《商業秘密規定》)對商業秘密保密措施的規定與企業保護數據安全的措施一致,這為司法實踐的認定提供了法條援引。對于價值性要件,互聯網企業的后臺數據涉及用戶的消費偏好和消費水平,企業利用該數據進行個性化盈利,即可認定其具有商業價值。

2 企業數據保護的現行路徑及商業秘密保護的困境

2.1 企業數據保護的現行路徑

一是企業數據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根據《著作權法》第15條,對于企業數據獨特的整理和編排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匯編作品保護要求。企業數據作為虛擬財產與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商標等無形財產具有相似性,企業在收集整合數據過程中付出了勞動,從無形財產生成客體角度分析,符合作為匯編作品保護的正當性與證成性[2]。但是,匯編作品保護對匯編的數據具有獨創性要求,因企業收集整合的信息并非全部具有獨創性,故部分企業數據得不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并且得到保護的企業數據僅僅針對數據集合,作為單個數據來看,并不具有獨創性,構不成匯編作品的保護要求[3]??梢?,對企業數據采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一定可取性,但會顧此失彼,失去對企業數據保護的初衷。

二是企業數據確權保護路徑。目前學術界對企業數據保護究竟是權利保護還是權益保護存在著爭論[4]。部分學者認為對數據確權可以更利于數據交易,但確權能否實現數據資源流通,目前仍未有結論。況且確權的立法成本、實施成本、完善成本都無法預判計量,并不能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加之確權會產生多方權利主體,無疑會增加時間和經濟成本,反而會阻礙數據利用,極有可能會產生“數據孤島”。[5]事實上,不對數據賦權并不代表不保護數據財產利益,從法律的安定性和數據利益平衡的角度來看,企業數據確權并非一種更好的保護途徑。

三是企業數據的商業秘密保護路徑。企業數據尋求商業秘密保護是中外法律制度較為常見的做法[6]。最高院《商業秘密規定》第一條新增了“數據”作為商業秘密的類別之一,事實上擴大了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尋求商業秘密條款保護的案例。例如,杭州某科技公司與汪某商業秘密糾紛案中,法院將企業數據認定為商業秘密,為企業數據的保護路徑開創了更具權威性的思路??梢?,企業數據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具有較為具體的構成要件、較為完善的司法解釋等明顯優勢。

2.2 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現實困境

一是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專門立法空白?!睹穹ǖ洹返?27條只是對數據做出了宣示性規定。該規定雖然認定了數據的法律地位,但相關配套的法律規則并沒有隨之完善,沒有對數據的概念、分類、救濟保護等作出規定或解釋,而是援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但這些法律都缺少對數據法益分配的具體制度設計,也缺少法益受到侵犯的援引路徑。數字經濟背景下,包含商業秘密的企業數據變得更加透明,更易獲取。原有法條應對新場景凸顯適用僵化、標準模糊,這種新興的法律問題援引舊的法律制度難免會存在缺陷。

二是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認定困難。首先,針對秘密性考量。對于從公共平臺獲取的數據是否具備秘密性特征,在實踐中尚有很大爭論。其次,從保密措施來看,與傳統商業秘密存儲形式不同,企業數據存儲實現了云平臺存儲轉變,企業的保密措施極可能受到人為、技術的干擾而產生缺失,在侵權舉證時很難提供保密措施的證據。而且保密措施是否達到合理程度也是商業秘密案件糾紛的審判焦點。最后,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企業數據具有價值性的依據在于是否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但部分企業數據可能僅處于產品形成過程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數據產品,故數據價值不易被衡量,具體損失數額難以量化,商業價值優勢也難以證明。

三是現行民事與刑事法律制度存在局限性。近年來,我國針對數字經濟下商業秘密侵權的特點對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作出了修訂和完善,但商業秘密舉證仍是現實難題,導致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勝訴率極低。在民事制度方面,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擴大了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但在民事訴訟中舉證原則遵循“誰主張,誰舉證”。數字化環境下權利人極難取得證據,加之侵權人會格式化電子數據,企業不僅不能證明數據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而且無法滿足后續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要求。在刑事制度方面,202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商業秘密條款作出了修訂,從以數額定罪的結果犯改成了情節犯,情節嚴重就可入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進行了立案追訴的擴大解釋,相應降低了立案的門檻。然而,刑事訴訟雖然能利用公權力高效獲取證據,但是刑事案件立案門檻相對較高,導致權利人很少能夠通過刑事手段維權。

3 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制度完善

3.1 推進企業數據商業秘密保護的專門立法

經濟發展離不開企業發展,企業發展離不開商業秘密保護?,F今企業商業秘密大多以數據形式存在,應加強企業數據立法保護,從企業數據產生、管理、使用的每個過程進行立法。關于數據來源和狀態是否符合秘密性的條件,數據管理是否符合保密措施的程度,數據使用過程中是否給企業帶來了競爭優勢,數據泄露的法律責任等都需明確規定。每個階段明確立法有利于抑制與減少侵權人的不法行為,方便追責懲罰,規避舊法的適用模糊性和僵化,起到事前防范的效果。此外,完善我國商業秘密立法需要結合國內外相關立法現狀。美國《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聯邦竊聽法》《消費者隱私權利法案》及俄羅斯《個人數據保護法》等都對相關數據保護提供了立法經驗,可以結合我國國情與立法現狀,借鑒國外立法,進而完善我國的立法。

3.2 明確企業數據商業秘密認定要件

企業援引商業秘密規則要想獲得保護,必須結合數字化現狀,明確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首先,符合商業秘密的企業數據應當具有秘密性。對于從公共平臺獲取的數據經過加工后形成的衍生數據是否符合秘密性特征的認定標準還須細化,但標準不宜過高,否則會導致秘密性認定困難。其次,以主觀意愿和客觀行為共同分析保密性特征認定的合理性,提出針對大數據新場景的合理性內涵,確定合理性分析框架,實現制度規范功能。當人為或者技術干擾導致保密措施缺失時,法院可以針對特殊情形尋求專業機構恢復電子記錄,如若無法恢復,結合其他留存信息證明企業采取了保密措施亦可,盡量降低權利人的舉證難度。最后,對于企業數據價值性認定,企業不需要提供具體金額去證明該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潛在競爭優勢也不便用數字衡量轉化,要求企業提供涉案數據確實能為企業帶來期待利益即可,應簡化認定程序,降低權利人的訴訟難度。

3.3 采取民刑并舉的保護思路

民事訴訟維護私權的利益,權利人借此尋求民事賠償。因企業數據的可復制性,泄露的數據在復制中流通,商業秘密在流通中失去保護價值,即使尋求賠償也無法彌補企業的損失,僅借助民事訴訟不僅彌補不了權利人的損失,對侵權人的威懾力也不足,而注重懲罰的刑事訴訟則會對侵權人產生更強的威懾力。故民事、刑事訴訟共同規制可以實現更周全地保護商業秘密。

檢察機關基于刑事案件的證明要求,通常會采用第三方司法機構來鑒定專業且復雜的商業秘密,并將司法鑒定意見作為主要認定依據。與民事案件只要求形成證據優勢,達到“高度蓋然性”程度即可不同,刑事案件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才能定罪。因此,偵查機關還可能自行調查或搜集更多證據保證案件公平公正,有助于破解民事程序取證難的困境。當民事訴訟陷入僵局或被動時,公安、檢察機關借助高壓的偵查程序、強大的偵查能力搜集和固定證據,以刑促民?!斗床徽敻偁幏ā沸抻喓?,極大降低了立案門檻,導致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明顯增多,審判人員經驗增多,辦案能力明顯增強,也能有效彌補刑事案件立案難的困境。

民刑并舉既能夠兼顧民事、刑事保護程序的優勢,提升案件辦理的有效性,又能破解權利人舉證難的困境,增強司法保護力度,更能夠在數字化時代實現對企業數據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

4 結語

數字化時代對企業數據作出周全保護是亟待解決的難題。立足于企業數據的本質特征,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之上尋求商業秘密的保護路徑是綜合考量之下最適宜的方式。鑒于現行法律制度仍有許多待完善之處,應建立事前的企業數據保護措施與事后的救濟措施,健全配套法律制度,加大對企業數據多維度、體系化保護,推動企業的創新發展,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姬蕾蕾.企業數據保護的司法困境與破局之維:類型化確權之路[J].法學論壇,2022(3):110-112.

[2]劉鑫.企業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證立與規范構造[J].中國法律評論,2023(2):39-40.

[3]曹毅搏.商業秘密視角下的企業數據管理機制構建[J].科學決策,2022(9):139-140.

[4]周漢華.數據確權的誤區[J].法學研究,2023(2):4-7.

[5]鄭佳寧.數據信息財產法律屬性探究[J].東方法學,2021(5):50-52.

[6]丁曉東.論企業數據權益的法律保護:基于數據法律性質的分析[J].法律科學,202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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