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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商資本組織的轉化

2024-04-29 14:14王裕明
安徽史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獨資分家徽商

王裕明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 歷史研究所,江蘇 南京 210004)

明清商業資本組織分為獨資、合伙和股份制三種。其中,合伙分為普通合伙、分家合伙和合股合伙三種;股份制為近代引進西方的企業制度,是一種新型資本組織形式,與傳統合股有著本質不同。獨資、合伙和股份制之外,尚有領本、附本和公司制等特殊資本組織。不過,領本者雖可以作為獨立商事主體,但本質上仍隸屬于獨資或合伙;附本者不能承擔商事主體,附屬于獨資或合伙之下;而公司制本質上屬于合伙之一種,因此領本、附本和公司制皆不屬于獨立的資本組織。

就明清徽商而言,資本組織分為獨資和合伙兩種,但兩種資本組織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互相轉化,獨資可以轉為合伙,合伙同樣可以轉為獨資,甚至舊合伙也可以轉為新合伙。資本組織轉化原因雖多種多樣,但擺脫經營不善為其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學界關于徽商獨資和合伙兩種資本組織形式多有論述,而對于普遍存在于經營之中、應對經營危機方式之一的資本組織轉化問題迄無專論,不能不說是徽商研究的一大缺失。本文以徽州文書為基本史料,通過對徽商資本組織轉化類型的考察,揭示其轉化的特點和目的,進而闡述明清商業資本組織轉化的普遍性和歷史意義。

一、獨資轉為合伙

獨資轉化為合伙的方式主要有分家、入伙、轉賣和聯合四種。其中,分家、入伙和轉賣方式較為常見,聯合方式則不多見。

(一)分家

分家時,將家產均分給諸子,但家庭商業組織保持不變,由諸子共同經營,從而使資本組織由原父輩獨資轉為諸子合伙。該分家方式可稱為分產不分業。

明清時期,徽商采取“分產不分業”的分家方式相當普遍。日本學者臼井佐知子通過對234份徽州分家書研究后認為,商人家庭中,“店屋、資本在家產分割中被分割與不被分割的幾乎是各占一半?!?1)[日]臼井佐知子:《論徽州的家產分割》,周天游主編:《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頁。蔣璐通過對80份清代徽商分家書的研究認為,“有關具體記載店業析產的共26份,分家分店的有9份,不分店為17份”。(2)蔣璐:《從分家書看清代徽商的若干問題——以清代80份徽商分家書為中心》,安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年。即資本組織通過分家由獨資轉為合伙現象,在明清時期的徽商中廣泛存在。

具體而言,明代萬歷年間,休寧鐘澤程有敬在上海唐行鎮獨資開設店鋪一座。萬歷五年分家,店鋪分給三子合伙經營,則該店鋪資本組織由程有敬獨資轉為三子合伙。又清代康熙年間休寧陳士策分家,規定“萬孚、京祥、惇裕、萬森、廣孚五號皆殫盡心血操成,一店只可合做,分勞任事得俸,坐正利,分余利,萬不可同號分開?!?3)《康熙五十九年休寧陳姓鬮書》,轉引自章有義:《明清及近代農業史論集》,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頁。由此,陳士策各商鋪資本組織由獨資轉為諸子合伙。又康熙年間休寧隆阜戴嘉俊獨資開設東升典,五十三年諸子分家,東升典資本分與諸子名下,卻由諸子共同經營,則東升典資本組織由獨資轉變為合伙。乾隆四十一年,歙縣溪南吳人兆兄弟三人分家,由于第三子人東早逝且無子,遂將父致蕃獨資開設茂興店分與長次兩子合伙經營。(4)《清嘉慶三年清和月父集成親筆分立鬮書合道光十三年七月三房吳君麟立憑公增訂》,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4輯第6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頁。另同治年間歙縣祁萬植兄弟和戴永捷兄弟兩家也采取分產不分業的分家方式,商業組織由獨資轉為合伙。其中祁萬植兄弟分家將“油榨店屋傢伙皆系存公”(5)《清同治六年十二月祁萬植、萬得立鬮書》,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3輯第2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8頁。,戴永捷兄弟將“程村碣及江村店業、租田概行存眾,以為永遠”。(6)《清同治九年正月戴永捷立分鬮遺囑書》,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4輯第5冊,第199—209頁。

(二)入伙

獨資商業因缺乏資本或經營不善,遂邀請他人入伙經營,從而使資本組織由獨資轉化為合伙。該方式在徽商中也較為常見。如明代天啟年間,婺源詹介石在江西廣信經營紙業,七年介石病故,因“所遺孫方選,未諳世故”,崇禎三年方選遂邀詹正吾、孫于彩等人入伙,“各出貲本,仍復舊業”。(7)《明崇禎三年十月某某縣詹正吾等立合股經營廣信府石塘地方做紙舊業議約》,封越健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第2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498、499頁。該紙業資本組織隨著正吾、于彩等人入伙由獨資而轉為多人合伙。又清乾隆十二年,徽商葉廷佐購得某朱姓典業,因“力薄難撐”,于乾隆十四年邀請“房東呂憲周”合伙。(8)《清乾隆三十八年七月葉廷佐遺囑分單》,俞江主編:《徽州合同文書匯編》(點校本)第1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12頁。則該典業資本組織隨著呂憲周入伙,由葉廷佐獨資轉為兩人合伙。又同治十年,徽商吳業成在浙江杭州獨資開設吳豫隆茶行,因資本不足,遂與章輔堂合股共營。(9)《同治十年三月吳業成、章輔堂等茶行合股合同》,俞江主編:《徽州合同文書匯編》(點校本)第4冊,第1438頁。吳豫隆茶行資本組織隨著章輔堂入伙由獨資轉為合伙。

入伙將獨資轉為合伙有兩種情形,一是由于經營不善或缺乏資本,獨資者主動招攬他人加入,從而形成合伙;二是獨資者經營良好,其他商人主動要求加入,從而形成合伙。

對于第二種情形,明清時期徽商中尚未見;而第一種情形,徽商中多有存在。如明代休寧雙溪李宗建姻親在丹陽獨資開設店鋪,委托宗建經營,宗建“謹慎使店有起色”,其后姻親主動邀請宗建“合伙”(10)民國《雙溪李氏族譜》不分卷,劉伯山主編:《徽州譜牒》第1輯第7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466頁。,該店鋪則由獨資轉變為合伙。又清代康熙年間,休寧程奐若父親在江西饒州獨資開設程鼎新布店。其父去世后,奐若缺乏資本,無法獨力經營,遂邀請金紹武和許文譽兩人入伙合開。(11)《清乾隆三年正月某某縣程奐若等立合本共開饒州程鼎新布店合同》,封越健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第2冊,第506頁。又乾隆年間,徽州王咸一獨資開張益和店業,由于不善于經營,以致連年虧本,難以維持;后親友程景明和項奉天兩人念及親情,合伙經營益和店業。(12)《清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某某縣程景明等立合做益和店》,封越健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第3冊,第17、18頁。又光緒年間,祁門鄭志亮在凌村港口開張船廠,后因“人力不足,自愿邀同本族侄扶新、金漢同伙”。(13)《清光緒二十六年正月長寧都錦江鄭志亮、鄭扶新、鄭金漢立合伙約》,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5輯第2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544頁。上述程鼎新布店、益和店和雙溪亭船廠等因經營不善或缺乏資本或人員不足,主動招攬他人加入,使得資本組織由獨資轉為合伙。

(三)轉賣

獨資商業,由于種種原因,轉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商事主體而形成的合伙。該方式在徽商中時有所見。如明代天啟年間,休寧程尚瀛在湖北新堤開設大有店,曾典與本地鄉宦,后因無力贖取,由親友張光裕、光宗、之遵、之試等代贖伙開。(14)《槐溪張氏茂荊堂田契冊》,林登昱主編:《稀見清代四部輯刊》第7輯第34冊,(臺灣)經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354—357頁。又清雍正年間,杭州武家公義號茶鋪,由于經營艱難,被徽商某姓書升、允忠兄弟“合伙頂開”,商號“公義”改為“誠睦”。(15)《雍正七年四月書升、允忠立頂開茶鋪合同》,私家收藏。又同治年間,休寧五城胡德茂號店,由于經營不善,出賣給胡美魁、洪慎懷、黃子云等三人,商號亦改為恒泰。(16)《同治十二年胡美魁等立合墨》,王鈺欣等主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第3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頁。又光緒年間,休寧城西坤利店原由汪綬青父獨資開設,其父去世后,綬青轉賣給潘濟生和汪丕顯等5人合伙開設。(17)《清光緒十五年正月某某縣潘濟生等立合股接替休寧坤利店合議墨》,封越健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第2冊,第520頁??梢姽x號、胡德茂號和坤利店資本組織通過轉賣由獨資轉化為合伙。

(四)聯合

即由兩個或多個獨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合伙,合伙后原有獨資商業不復存在。該方式在徽商中極為少見。如咸豐八年,績溪胡恒和、周允大、程廣泰和程際泰等典號,由于“時勢艱難,生意虧折,以致各典漸次閉歇”,后因“縣主屢次諄諭,務令設法開張”,于是四家合伙開設典鋪一座。(18)《咸豐八年胡恒和等合開典鋪合同議墨》,陳琪主編:《中國徽州文化博物館館藏文物集·徽州文書卷》,西冷印社2013年版,第124頁。胡恒和、周允大、程廣泰、程際泰等原屬于獨立商號,合伙開設典鋪后,原四家商號不復存在,則其資本組織通過聯合由獨資轉化為合伙。

獨資轉為合伙方式主要有分家、入伙、轉賣和聯合四種。原因多為經營不善,或資本不敷,或人手不足,主要目的在于擴充資本、擺脫經營危機。獨資轉化為合伙后,需要重立合伙合同,明確資本構成、經營方式和分配制度,甚至更改字號。

二、合伙轉為獨資

合伙轉為獨資方式主要有分家、退伙、拆伙和轉賣四種方式。其中,退伙和拆伙方式較為常見,分家和買賣方式則不多見。

(一)分家

在分產不分業而形成的兄弟合伙中,再次分家時,大多將原有商業分析,有的將其歸并一人,不再合伙經營。如前述康熙年間陳士策采取分產不分業的分家方式,而乾隆年間陳士策諸子卻采取分產分業的分家方式,將兄弟合伙經營的店鋪歸并于某一人獨自經營。鬮書載:“自先大人開創字號一業,經今六十余載,上賴慈親之提命,下承兄弟同心,兢兢業業者亦三十余年矣。近因人多用廣,貨貴利薄,更兼江空甚多……是以稟請母命,兄弟子侄公同酌議,恪遵先命,將全業暫并長房,計價作本生息?!?19)《康熙五十九年休寧陳姓鬮書》,轉引自章有義:《明清及近代農業史論集》,第315、316,310頁。陳士策諸子通過分家將合伙轉化為獨資。又前述乾隆年間歙縣二十五都溪南吳致蕃開張茂興店業,至乾隆四十八年再次分家時,將茂興店業讓與二房獨立經營,合伙又轉為獨資。

另,一些家庭在分產不分業后,諸子會臨時抽資獨立經營。如明代崇禎年間,休寧渭橋朱世榮采取分產不分業的分家方式,將個人商業財產分給諸子,但整個商業組織沒有分析,由諸子共同經營。不過,第二子朱國泰由于負債過多,對于所分銀兩,“自愿支出,另行生意,一并俱已收足,自今收領之后,各無生情異說”。(20)《崇禎三年朱國正等分基地合同》,王鈺欣等主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4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3年版,第294頁。顯然,朱國泰從兄弟合伙抽資獨立經商,則國泰資本組織由合伙轉變為獨資。又康熙年間,陳士策兄弟三人分家時,共同分得京祥生記鋼坊,“因內親不合,予恐日久資本漸削,且同事一業,或生疑忌,不若乘年少之精力另創基業,稟請父命,分析開創石塘紙業?!?21)《康熙五十九年休寧陳姓鬮書》,轉引自章有義:《明清及近代農業史論集》,第315、316,310頁。此次分家后,陳士策從兄弟合伙京祥生記鋼坊中抽資,獨立經營石塘紙業,由此士策資本組織由合伙轉為獨資。

(二)退伙

合伙商業由于經營不善或合伙人發生變故,導致部分合伙人抽出資本而退出合伙,使原合伙逐漸歸為一人所有而轉為獨資。該方式在徽商中較為常見。如康熙年間歙縣金某,曾“與汪姓共開中和店業。未幾,以同事不能自由……以成業讓汪?!?22)《康熙五十四年歙縣金姓鬮書》,轉引自章有義:《明清及近代農業史論集》,第309頁??梢?金某和汪姓伙開中和店資本組織,因金某退伙,而轉化為汪姓獨資。又同治年間,徽商謝松廷、謝義清、謝憲章三人在祁門塔坊開設福生藥材雜貨店。其中,謝松廷、謝義清兩人因“生意欠順”,自愿“將身二人相共一半,貨物傢伙一切等項,立議出頂與族憲章名下,任憑更名開張生理?!?23)《同治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謝松廷、義清立出頂替約》,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歷史研究院圖書館藏。

根據合伙人數的多寡,合伙轉化為獨資的退伙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兩人合伙,一人退伙,歸于另一人獨資經營;一是多人合伙,多人退伙,歸于單一合伙人獨資經營。

第一種方式在徽商中多有存在。如雍正年間,泰興新鎮依仁典,由休寧茗洲吳嘉貞和程姓合伙開設。吳嘉貞因為管理不便,遂將自己的一半轉賣與程姓,此后依仁典便為程姓獨自所有。(24)茗洲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梢?依仁典的資本組織因吳嘉貞退伙,由兩人合伙轉化為獨資。又如雍正年間,休寧黃楫和祁門張期大兩人在浙江湖州南潯伙開啟元油車,由于經營虧損,黃楫退伙,啟元油車便由張期大一人獨開。又如嘉慶年間,休寧胡允執同侄胡廷垣在屯溪大橋頭伙開萬和館店業,十五年由允執承包。因“生意淡薄”,二十一年允執“將萬和館店業并招牌俱合”自己一半,立契“盡行便與廷垣為業”。(25)《清嘉慶二十一年三月休寧縣胡允執等立轉讓萬和館店業合議據》,封越健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第2冊,第486頁。道光年間,洪律符和胡洪資兩人在漢口鎮合開恒生油行。后洪律符因“年老收手回里,照應不便”,將恒生油行“并與胡洪資翁名下,聽憑開張”。(26)《道光三十年十二月恒生油行立并退合同》,安徽師范大學圖書館藏??梢?啟元油車、萬和館店業和恒生油行資本組織由兩人合伙而轉為一人獨資。

第二種方式在徽商中有所存在。如乾隆年間,徽州某姓萬倉同守旃、贊可合伙開張萬元店,“不期生意微細”,難以轉運,以致不能獲利,守旃、贊可兩人不愿加本復開而退伙。(27)《清代乾隆五十八年正月□萬倉承開店業約》,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歷史研究院圖書館藏。守旃、贊可退伙后,萬元店由三人合伙轉為萬倉一人獨資。又嘉慶十五年,黟縣程以嘉、汪子周、余英培和呂集堂四人合開檢記布店。嘉慶二十五年,呂集堂“因利息微薄,實不愿做”,將存本及酬勞“盡行撥出”;(28)《清嘉慶二十五年正月呂集堂立抵店股約》,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1輯第5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08頁。道光二年,汪子周、程以嘉兩人也不愿做,將檢記布店并給“余英培名下獨開”。(29)《清道光二年正月程以嘉立并店號約》,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1輯第5冊,第439、440頁。至此,檢記布店由多人合伙轉為獨資經營。

(三)拆伙

合伙商業由于經營不善或部分合伙人發生變故,導致合伙解散,原各合伙人獨立經營,從而使資本組織由合伙轉為獨資。該方式在徽商中多有存在。如乾隆十二年,祁門陳國昶、陳永浩兄弟在桃源橋頭合伙貿易。次年永浩不幸去世,國昶仍同侄宗岱合伙。十五年,兩人分伙,將“店中貨物與各位所欠店賬并店內所借外人銀兩,經中逐一算明”,各自經營。(30)《清乾隆十五年二月陳國昶等立分伙約》,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1輯第9冊,第324頁。又乾隆五十八年和嘉慶四年,黟縣汪子周、程廷輝、余風皋三人合伙在浙江蘭溪縣開張恒茂碗店,在金華府梅花門開張永茂醬坊。道光二年正月,廷輝孫程以嘉資不抵債,遂將恒茂股分抵與風皋子英培,將永茂股分抵與汪子周。(31)《清道光二年正月程以嘉立并店號約》,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1輯第5冊,第439、440頁。兩店便由汪子周與余英培合伙開設。至該年二月,“因各歸各業”,汪子周將恒茂碗店股分并與余英培,余英培將永茂醬坊股分并與汪子周,汪子周與余英培由兩人合伙轉為各人獨資。(32)《清道光二年二月汪子周立并店號約》,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1輯第5冊,第442頁。

(四)轉賣

合伙商業,由于某種原因難以維持下去,便將該商業賣與他人獨立經營。該方式在徽商中亦有存在。如同治年間,徽商洪輔廷、黃清合伙開復昌煙店,后因連年“虧本”,兩人遂將“店內柜臺、貨架器用傢伙,憑中人出讓給與方錦三名下開張生意”(33)安徽省博物館編:《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1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77頁。,復昌煙店由兩人伙開轉為方錦三獨開。又嘉慶年間,祁門善和程昭鑒、程昭財伙開程隆順店,咸豐十年“迭逢賊亂,所余無幾,生意究屬細微,其間眾心不一,彼推此諉之誤。因是同為酌議,均歸執事一人”。(34)《清祁門善和長、二兩房程昭鑒、程昭財等立分家書》,轉引自沈昕:《明清祁門善和程氏宗族研究》,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又光緒十一年,徽商孫子平、杜春卿伙開恒升槽坊,因“年歲不好,生意虧本”,光緒十八年將恒升“店內所有銀錢和貨物盡由李春圃收執管業”。(35)《清光緒十八年孫子平立推股約》,《中國徽州文化博物館館藏文物集·徽州文書卷》,第143頁。又光緒十八年正月,方憲安、葉履英、方守真等在祁門城外伙開仁和號,后因“各股內支用浩大,虧空資本,以致運籌維艱”,于光緒十八年正月出賣給張在廷“前去開張”。(36)《清代光緒十八年正月祁門張在廷承頂傢伙招牌賬目約》,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歷史研究院圖書館藏。

以上可見,合伙轉化為獨資方式主要有分家、退伙、拆伙和轉賣四種。其原因多為合伙人家庭變故,或經營不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全資本、擺脫經營危機。合伙轉化為獨資后,重新簽訂合同,同時繳還原合伙合同。

三、舊合伙轉為新合伙

舊合伙轉化為新合伙的方式主要有退伙、入伙和重組三種。退伙和重組兩種方式較為常見,入伙方式較為少見。

(一)退伙

合伙商業中,部分合伙人抽出資本退出合伙,但原有合伙仍然存在,沒有新合伙人加入,而合伙人及其資本結構發生變化,形成新的合伙。該方式在徽商中多有存在。如明代萬歷年間程本修、吳元吉等程吳兩族開設程氏染店就是典型一例。程氏染店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兩次退伙,一次是萬歷二十九年程邦顯抽本退伙,一次是萬歷三十二年吳元吉抽本退伙。先是萬歷二十九年由于經營虧損,程邦顯當眾面算,將“原本銀九百零九兩五錢六分六厘,內該折本銀并賣折青布及掛賬銀兩,三面算明邦顯名下該認派折一百兩,仍該本銀八百零九兩五錢六分六厘,本年五月初一日盡行收去,另自生意,其前傢伙、物件、缸水一應賬目及店中所存等項,邦顯名下并無毛末存留,所有合同當即繳訖,批此為照?!庇纱丝芍?邦顯抽本退伙后,程氏染店合伙人數減少,資本數也相應發生變化,但程氏染店仍然存在,原有合伙沒有消亡。再是萬歷三十二年吳元吉身故,其弟吳露江及中人程客應、吳養心“將賬目逐一查算明,自愿收去前項銀兩,另自生理。賬內虛賬目并折本銀兩俱各照分派認訖外,有實掛賬及店內傢伙、缸水一應等件俱是程邊收業開做,元吉分下不得干涉?!?37)《萬歷程氏染店查算賬簿》,王鈺欣等主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8冊,第138、157、158頁。吳露江將元吉資本抽出退伙后,程氏染店仍由程吳兩族合伙經營,從而形成新的合伙??傊?程氏染店兩次退伙皆使其資本組織由舊合伙轉為新合伙。

又如道光四年,祁門王、陳、葉、方等在祁城東關外伙開仁和雜貨字號,道光二十四年陳姓一股將本撥出,自愿退伙;同治二年,王彰記之孫王有潤將其股分轉賣給有澤、有藻、有浩三人而退伙;同治六年王有灝、方景輝兩人又先后退伙。(38)《清代同治六年正月祁門縣方景輝出頂店鋪股份文約》《清代同治六年二月祁門縣王有灝出頂店約》,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歷史研究院圖書館藏。陳姓、王有潤、王有灝和方景輝等四次退伙后,仁和雜貨店仍然由王、葉、方三姓合伙經營,但合伙人和資本數及結構發生變化,資本組織由舊合伙轉化為新合伙。同樣,光緒年間乾記南貨磨房和義興水碓資本組織因退伙由舊合伙轉化為新合伙。其中,光緒年間黟縣金善甫、鄭寶慶、金云祥三人在孝豐縣南門城外伙開乾記南貨磨房。兩年后,鄭寶慶之子鄭玉和“因正用,無從出取,情愿將該股銀錢、貨物往來賬目、押租、裝修、零星傢伙等物,以及銀會、神會一概檢明,憑中結算明白,毫不提留。自愿立據出頂與金善甫名下開設……聽憑改號換記?!?39)轉引自何壽松:《百年契約 風雨徽商——一批契約見證徽商家族的一段經商史》,《東方收藏》2011年9期。乾記南貨店本為金善甫、鄭寶慶、金云祥三人合開,屬于合伙。鄭寶慶之子鄭玉和退伙后,仍由金善甫、金云祥兩人合開,仍屬于合伙,不過合伙人、資本數量發生變化,從而由舊的合伙轉變為新的合伙。又光緒十一年,祁門鄭麗光、義興號、黃魯泉、黃廷卿四股伙開義興水碓,其中鄭麗光一股與黟邑汪俊三相共,由黃廷卿經理。光緒十五年,鄭麗光與汪俊三所共一股轉賣“與黃魯泉先生名下,配成全業”。(40)《光緒十一年祁門鄭麗光等立合同》,王鈺欣等主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第3冊,第166頁。鄭麗光與汪俊三退伙后,義興水碓仍由義興號、黃魯泉、黃廷卿合伙經營,但合伙人數由4人變為3人,各人股分發生變化,黃魯泉由1股變為2股,故而資本組織由舊合伙轉為新合伙。又同治十二年,祁門汪朝嵩、汪廷采、陳謙吉、汪廷薦、陳履和、陳履謙、陳作田、汪朝陞等陳、汪兩姓伙開吉春鹽業醬園。光緒三年,陳、汪兩姓原合伙人續在祁門城東關外仁濟街伙開吉春永記鹽業醬園;光緒七年,原合伙人之一陳履和將吉春永記十二股之一出讓與親戚汪藉田兄弟。(41)《同治十二年陳履和、汪朝陞等立開設吉春鹽店合伙約》,王振忠主編:《徽州民間珍稀文獻集成》第24冊,復旦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352、353頁??梢钥闯鲫惵暮统鲎尲河烙浌煞趾?吉春永記仍由其他合伙人繼續經營,資本組織由舊合伙轉為新合伙。

(二)入伙

合伙商業中,由于種種原因,在經營過程中招入其他人入伙,從而將舊合伙轉變為新合伙。如道光二十七年,黟縣王道南、王懋修、汪培基、邱集文、程鳴玉等5人伙開同和布號。咸豐三年,同和布號合伙人增加了王心原一人,合伙人由5人變為6人,資本也由洋6000元增至8000元。又咸豐五年,黟縣程志記、胡蔚記、程鳴玉、邱集文在休寧屯溪伙開兆成布號。同治五年,合伙人增加程星記、何棣記兩人,合伙人增至6人;同治八年,又增加郭濟川,合伙人增至7人。(42)參見《咸豐至宣統兆成號程鳴玉記盤單》,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1輯第3冊,第64—205頁。咸豐、光緒年間,兆成布號合伙人數發生數次變化,資本總數隨之改變,資本組織也由舊合伙轉為新合伙。

(三)重組

合伙商業中,部分合伙人將所占份額轉賣給非合伙人,原有合伙繼續存在,但合伙人及其資本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將舊合伙轉變為新合伙。前述兆成布號,光緒二十八年程星記退伙的同時,程德記入伙,原兆成號人數不變,但資本數量發生變化。再如嘉靖三十九年,歙縣朱信、有嵩、有洪等三人合伙經商。萬歷三十七年,有洪不幸染病,遂清算退伙。同時,有洪侄朱嵩因曾代有洪經營,遂頂替有洪,朱信、有嵩與朱嵩重新訂立合同,形成新的合伙。(43)《崇禎朱氏置產簿》,南京大學歷史學院資料室藏。又乾隆三十六年,歙縣余德寬、余德威兩人在江村合伙開張大成商號。三十九年,余德寬將所占大成號股份的四股之三出讓與馬輝若、林端如、萃遠三人,大成號由兩人合伙轉為5人合伙,號名也隨之改為協成號。(44)《乾隆協成店合資合同》,王振忠主編:《徽州民間珍稀文獻集成》第24冊,第111頁。又嘉慶年間,黟縣舒禮謙、舒濟柔、胡星如、余旸谷、程修存等在饒州府東關外伙開集賢賓面館,共4股,舒禮謙和弟濟柔合為1股,其他人各1股。道光二十五年,程修存因無力合伙,自愿抽本退伙。其時,胡星如、余旸谷、舒濟柔先后身故,舒禮謙亦已衰老,四家“公邀汪煥亭、舒佐唐二人合伙,照數加入一股”,至此重立合同,重定規矩,集賢賓面館“仍舊四股合伙”。(45)《清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某某縣舒禮謙等立嘉慶年間合伙開張集賢賓面館規矩合同議墨附同治十年正月余汪氏等立出頂股分批合同字》,封越健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徽州文書類編·散件文書》第3冊,第23、24頁。但人員及其結構發生變化,其資本組織通過重組由舊合伙轉為新合伙。又道光十七年,安徽休寧汪益修、汪正修以及黟縣王、余兩姓在江西吳城合開益隆雜貨店。道光三十年,王、余兩姓股份轉賣給余瑞文,同時邀請汪燦如入股(46)《清光緒黟縣汪姓益隆店業訟案文抄》,王振忠主編:《徽州民間珍稀文獻集成》第29冊,第380頁。,益隆雜貨店股份數沒有變化,但合伙人發生變化,形成新的合伙。又同治年間,徽商盧亦昌、曹作恭、黃貴榮、羅映蘭等四人伙開天盛號,后羅映蘭認為獲利不多,將自己的一股頂替與盧亦昌、曹作恭、黃松廷三人,退出合伙。(47)《同治元年盧亦昌記執據》,1冊,南京大學歷史學院資料室藏。又光緒年間,黟縣汪煥記等在江西九江伙開同順布號。光緒十三年,合伙人為汪煥記、汪樹記、盧會記、盧獻記、吳鰲記、許潤記、胡旭記、胡葆記等8人;二十七年,汪樹記、盧會記、吳鰲記、徐潤記、胡旭記退伙,同時胡福記、洪森吉齋、濂蔭堂、世厚堂、汪廷記、成大仁記、許怡記等入伙,合伙人共11人;三十年,濂蔭堂、成大仁記、許怡記退伙,許潤記重新入伙,合伙人共9人。(48)參見《光緒九江同順號盤單》,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2輯第6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259頁??梢娡槻继栐诮洜I過程中,合伙人和資本數不斷變化,其資本組織同樣由舊合伙轉為新合伙。

一些合伙經過某一危機后,在原有商業基礎上重立合同、重新開張,形成新合伙,使舊合伙轉為新合伙。該方式在徽商中較為少見。如順治年間,休寧藤溪王元儒在江蘇宜興創立王大有店,并于店對河購得住宅一所??滴跏拍?住宅改作油車。元儒去世后,油車由我新、永貞和錫蕃三子共同經營。由于連年虧本,康熙四十四年春間,我新和錫蕃兩房將油車賣與歙縣人吳履安。交業之前,王氏聽聞“生意轉頭,稍有車錢”,便將油車贖回,同時將油車前倉屋裝修店面,并將店號改名為元有,議定仍舊三房合開。開張之時,三大房王永貞、王錫蕃、王尚玉和王麗章等人議立合同,規定“兄弟叔侄公議七股均做,每股出本銀二百兩,每年一分八厘生息?!?49)《元至正二年至乾隆二十八年王氏文約契謄錄簿》,南京大學歷史學院資料室藏。又同治二年,黟縣江施泉避兵遂安章村,與章紹豐、章冠英三人合伙開設亦盛升記布店,次年兩遭兵變,“資本盡喪,難以復創,荷蒙吳復泰、金同發二號厚情,假貨重開”。(50)《清光緒五年十一月章紹豐等立合墨》,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1輯第5冊,第269頁。王元有號和亦盛升記布店都是經過短暫危機后重新開張,資本組織也由舊合伙轉化為新合伙。

以上可見,舊合伙轉化為新合伙的方式更為復雜,主要有退伙、入伙和重組三種。其原因多為合伙人家庭變故,或經營不善,主要目的是為了擺脫經營危機。舊合伙轉為新合伙,需重新簽訂合同,甚至更改商號。

結 語

據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三點結論:

一是明清徽商資本組織轉化的主要特點。明清時期,徽商資本組織在經營過程中一直處于不斷轉化之中。轉化類型分為獨資轉為合伙、合伙轉為獨資、舊合伙轉化為新合伙三種。分家、退伙、入伙、拆伙、聯合、轉賣和重組是資本組織轉化的主要途徑。不同類型的轉化方式略有差別,獨資轉為合伙方式有分家、入伙、轉賣和聯合四種,合伙轉為獨資方式有分家、退伙、拆伙和轉賣四種,舊合伙轉化為新合伙方式有退伙、入伙和重組三種。尤其在同一商業中,資本組織轉化不是單一單向的,而是反復出現,既可以由獨資轉為合伙,再由合伙轉為獨資;也可以由獨資轉為合伙,也可以由合伙轉為獨資,再由獨資轉為合伙;甚至還可以由獨資轉為合伙,再由舊的合伙轉為新的合伙。如振旭典則是由獨資轉化為合伙、再由合伙又轉化為獨資的典型一例。雍正年間,婺源宋振旭在遂安十二都龍山街獨資開設振旭典。由于生意艱難,雍正五年,宋振旭邀請親友宋麗午、洪赤玉兩人入股,由此振旭典資本組織由獨資轉化為合伙。乾隆十四年,宋姓姻親王于藍頂受振旭典業,換帖為王有興,振旭典再由合伙轉化為獨資。(51)倪清華、陳琪:《婺源徽商王有興號文書資料提要(一)》,《徽州文博》2014年第3期。而惠和典則是獨資、合伙、舊合伙、新合伙反復轉化的典型一例。道光年間,歙縣余氏四房在浙江龍游縣城內伙開惠和典。十五年,清房將所占股分轉賣給任房,該典仍由余氏三房伙開,資本組織由舊合伙轉化新合伙;二十五年,和房、時房將所占股分并給任房,由任房獨資開設,資本組織由合伙轉化為獨資;二十六年,余氏邀請程氏合開惠和典,又變為余、程兩氏合開,資本組織又由獨資轉化為合伙;三十年,余程兩姓因資本不敷將惠和典頂替與許氏,改名惇大典,資本組織則由合伙轉化為獨資。(52)《清同治歙縣巖鎮夏官第許氏輯錄道光惇大號典規文約簿冊》,王振忠主編:《徽州民間珍稀文獻集成》第4冊,第47頁。

二是明清徽商資本組織轉化的原因和目的。明清徽商資本組織轉化的原因,主要是人員變故、資本不足和經營不善等方面。其中,明代李宗建姻親丹陽店、萬歷二十九年程本修程氏染店、康熙年間休寧藤溪王元儒元有油車、雍正年間黃楫啟元油車、雍正年間武家公義號茶鋪、乾隆年間萬倉萬元店、乾隆年間王咸一益和店、乾隆年間歙縣余德寬協成號、乾隆十二年葉廷佐典業、嘉慶年間程昭鑒程隆順店、嘉慶四年汪子周永茂醬坊、嘉慶十五年呂集堂檢記布店、咸豐八年胡恒和典鋪、同治年間休寧五城胡德茂號、同治年間謝松廷福生藥材雜貨店、同治年間洪輔廷復昌煙店、同治年間盧亦昌天盛號、光緒十八年孫子平恒升槽坊、光緒十八年祁門方憲安仁和號等19家商號,皆因“生意細微”或“虧本”等使資本組織發生轉化。嘉靖三十九年歙縣朱信和有洪等合伙、萬歷三十二年程氏染店吳元吉退伙、崇禎年間婺源詹介石石塘紙業、道光年間洪律符等伙開恒生油行、光緒年間祁門鄭志亮船廠和汪綬青父親所開坤利店等6家商號,皆因部分合伙人年老或病故等發生資本組織轉化??滴跄觊g程奐若父親開設程鼎新布店、道光年間余氏等伙開惠和典,均是由于資本不足而發生資本組織轉化。另,康熙年間歙縣金某與汪姓共開中和店因內部人事矛盾,雍正年間泰興新鎮依仁典因管理不便,嘉慶年間黟縣舒禮謙等伙開集賢賓面館因“無力”,光緒年間金善甫等伙開乾記南貨磨房因缺少費用等而發生資本組織轉化。由此可見,經營不善是資本轉化的主要因素,人員變故是資本組織轉化的重要因素,資本不足等是資本組織轉化的次要因素。經營不善是經營危機的具體表現,資本組織轉化的根本目的在于擺脫經營危機、增加經營效益。資本組織轉化的同時,資本所有權結構也隨之發生變化。調整資本所有權結構,可以改善企業經營困境。明清徽商的資本組織轉化和當今股權調整、所有制改革具有相通之處。

三是明清商業資本組織轉化的普遍性。明清商業資本組織轉化并非為徽商所特有,這種情形在其他地域商人中同樣存在??滴跄觊g,山西介休郭來旺在德平縣經營的義合號鐵鋪就是由獨資轉為合伙的一例。義合號鐵鋪本由郭來旺獨資開設,后子孫不斷抽本,以致鋪內資本日益缺乏,于是來旺親友郭維輔、郭維德、郭維政、郭岐生、崔臨山等人相繼投資,從而使該鐵鋪由獨資轉為合伙。(53)乾隆三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周元理“奏報審擬郭兆祥控告聰等霸占鐵鋪一案情形”折,臺北故宮博物院軍機處檔案,檔號:014129。同樣,道光年間韓敬和堂在山西平谷縣西關開設裕順號、咸豐年間山西商人趙某在江蘇淮安府山陽縣岔河鎮所開商鋪等資本組織則亦由獨資轉化為合伙。合伙轉為獨資可見于明代廣東馮順宇和胡圣健兩人合開店鋪、乾隆年間四川胡兼兩和范鋐兩人合開鹽井、道光年間臺灣臺中紀綠水等合開新永和字號染坊、同治年間鎮江大港趙其祥與王姓的合伙、光緒年間天津人聶理和孫香洲兩人合開錦豐號等。其中,馮順宇與胡圣健兩人“合本開鋪有年,各懷市井之心,不能相調,而圣健遂欲借宦勢以獨踞其鋪,則太橫矣。今斷兩人算清子母分鋪生理,以安其業?!?54)《踞鋪馮順宇等二杖》,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41頁。由于拆伙,其資本組織由合伙轉變為獨資。而道光年間陜西鳳翔縣白子肇、白映玉與李映梅共開恒順合號,則是舊合伙轉化為新合伙的一例。恒順合號于道光十三年開設,十五年因虧欠,白映玉抽本退伙,便由白子肇與李映梅兩人合開,合伙人數由原來三人變為兩人,店名也由恒順合號改為恒升豐號。(55)邱煌:《府判錄存》卷 3《鳳翔縣民李映梅控監生白子肇等一案》,《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編第19冊,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2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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