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進步使得化學纖維種類越來越多,規范命名化學纖維問題日益凸顯,GB/T 4146.1—2020《紡織品 化學纖維 第1 部分:屬名》對化學纖維屬名進行了規范。本刊編輯部根據該標準,對以下纖維命名原則進行強調。
(1)纖維的名稱限定于成纖過程中用于增強性能的添加物含量(質量分數)不超過15%的纖維(對于非增強性能的添加物的比例不作限定)。
(2)纖維名稱的選擇宜由主要聚合物的化學性質決定。除彈性性能外,纖維的屬名不宜考慮纖維的特性或功能。當彈性性能保持并能證明時,纖維的屬名可以加“彈性”。如:聚氨酯彈性纖維。
(3)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具有不同的化學性質或物理結構的聚合物加工而成的化學纖維稱為復合纖維。常見的雙組分復合纖維有并列型、皮芯型、原纖基質型和裂片型。如:聚酯/聚酯復合纖維。
(4)改性的纖維名稱由纖維屬名(作為基體)以及后綴(含有“××”)組成,其中××表示與所添加成分相關的術語。如:聚乙烯醇纖維(含有蛋白),粘膠纖維(含有珍珠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