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聯合出臺了《關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優化養殖用海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為保障和優化海水養殖發展空間,《通知》重點提出三項具體措施。一是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各地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在編制海岸帶等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時,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分區,結合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增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穩定海水健康養殖面積。二是積極支持深遠海養殖用海。拓展深水遠岸宜漁海域,優化養殖用海布局,積極支持深遠海養殖和海洋牧場用海,加快重力式網箱、桁架類網箱、養殖工船等深遠海養殖漁場建造應用。三是明確嚴格禁止與適度控制養殖用海。增養殖區不得劃定在軍事禁區和管理區、港口、航道、錨地、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等法律明確禁止占用的海域。適度控制重要海灣和河口、濱海城市近岸海域的養殖用海規模。
對于維護傳統漁民合法權益,《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四項政策舉措。一是因地制宜劃定漁民傳統養殖海域。各地應根據海域資源狀況、養殖用?,F狀和漁民數量,劃定一定范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保障傳統漁民生計。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二是優先保障當地傳統漁民用海。在漁民傳統養殖海域核發“兩證”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漁業生產者,使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將漁民傳統養殖海域的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要妥善處理國家海域所有權、村集體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漁民個人承包經營權利之間的關系。三是切實減輕漁民負擔。要優化養殖用海申請審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切實減輕傳統漁民負擔,減少漁民用海申請環節和成本。四是圍海養殖區內允許建設必要設施。圍海養殖用海區內允許建設養殖生產必需的漁具存放場所及看護設施、漁獲采收及暫存平臺、污水處理設施、寬度6米以下的生產便道、簡易養殖大棚、池塘護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設施;除此之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設施,不得進行養殖池塘填埋、硬化。在新建擴建養殖生產必需的配套設施前,要向原審批機關同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報備。
為維護海域管理秩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對于現有養殖用海須清退的要有序清退?,F有養殖用海處置原則:一是依法依規;二是尊重歷史;三是穩妥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