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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氣候治理體系下的公益訴訟新模式

2024-05-10 08:15李偉芳
檢察風云 2024年8期
關鍵詞:之友被告氣候變化

李偉芳我國法院可以借鑒“回應型”司法模式,以司法助力我國工商企業減排機制的完善,進而推動實現“雙碳(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

2021年5月26日,荷蘭海牙地區法院就以“地球之友”為代表的7個非政府組織對皇家殼牌石油公司總部(位于荷蘭海牙地區)發起的集體訴訟作出判決,責令被告負有人權盡責的減排義務,從而符合《巴黎協定》下的2℃控溫目標。出于推動工商企業減排責任承諾與重塑氣候變化政策的目的,本案法院采取了“回應型”司法模式并首次判決工商企業的減排責任成立,從而回應社會對于氣候正義的價值渴求?!盎貞汀彼痉J揭皂槕鐣冞w、重塑社會秩序為司法目的,以靈活的法律適用為實現司法目的之手段,值得我國法院在審理相關訴訟中借鑒。

以“殼牌案”為例:氣候變化訴訟作為推動溫室氣體減排的重要工具

為進一步應對氣候變化,197個國家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21屆會議上通過了《巴黎協定》。該協定旨在大幅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將21世紀全球氣溫升幅限制在2℃以內,同時尋求將氣溫升幅進一步限制在1.5℃以內的措施。與《京都議定書》不同,《巴黎協定》采取“國家自主貢獻”的減排方式,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各締約方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目標。由此,企業成為負有人權盡責減排義務的重點對象。

聯合國環境署認為:“氣候變化訴訟是指提交給行政、司法和其他審查機構審理的”“關于氣候變化科學以及氣候變化緩解和適應努力的法律或事實問題”的案件。截至2023年12月,哥倫比亞大學薩賓氣候變化法律中心設立的氣候變化訴訟數據庫總共記錄3168起氣候變化訴訟案件。其中2007年至今,2223起發生在美國;2011年至今,945起發生在其他國家。目前,數據庫包含超過55個國家的氣候變化訴訟案件,中國現有3個案例納入,分別是: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國家電網甘肅公司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民終679 號)民事裁定書、北京豐復久信營銷科技有限公司與中研智創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3852號)民事判決書、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寧夏國家電網案。氣候變化訴訟是推動政府和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協調中承擔更多責任的重要杠桿,法院可用以平息社會上的權力失衡,并賦予法治力量。

2019年4月5日,以“荷蘭地球之友”為代表的7個環保組織和大約1.7萬名獨立申請人在荷蘭海牙地區法院向皇家殼牌石油公司總部提起集體訴訟。原告指控被告未盡到《荷蘭民法典》第6卷第162條規定的不成文的注意義務,認為被告有義務通過制定公司政策,以預防危險的氣候變化發生。2021年5月26日,荷蘭海牙地區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被告負有人權盡責的減排義務,應在2030年較2019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排45%,從而實現《巴黎協定》下的2℃控溫目標。

在《巴黎協定》通過后,不少氣候變化訴訟都試圖讓碳排放巨頭企業為氣候變化的代價承擔責任,本案是此類嘗試中第一起成功的案例。與傳統的氣候變化訴訟不同,本案法院采取了“回應型”司法的模式,開放性地解釋多種法律淵源以及軟法規范,從而創設工商企業的減排責任,開創了在《巴黎協定》下氣候變化公益訴訟的新模式。

氣候變化訴訟中的“回應型”司法模式

“回應型”司法模式的概念最早出現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學者塞爾茲尼克(Philip Selznick)和諾內特(Philippe Nonet)的著作《轉型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當時,美國面臨社會分化、環境污染、犯罪激增等問題,公眾普遍對于法律的權威性失去信心,法律秩序亟待調整從而回應社會變革的需求?;诖?,塞爾茲尼克和諾內特提出了“壓制型法—自治型法—回應型法”的法律發展模型,這三種模式之間存在層層遞進而又互相交叉的進階關系?!皦褐菩汀彼痉ㄔ谒痉ɑ顒又袕娬{國家權威與官方自由裁量權,以維護國家強制力為首要目標?!白灾涡汀彼痉ǚㄔ涸诠茌牂嗌香∈厮痉ㄅc政治涇渭分明的紅線,在法律適用方面嚴格遵循成文法和程序正義,由此在司法活動中極易因為追求司法一致性而陷入法律的封閉?!盎貞汀彼痉ㄊ窃凇皦褐菩汀焙汀白灾涡汀彼痉ǖ幕A上產生的更為高級的法律秩序?!盎貞汀彼痉J骄哂袃纱筇卣鳎浩湟?,在司法目的上以回應社會變遷的需求作為價值導向,實現法律規則與社會現實的適應與銜接;其二,以靈活的法律適用作為實現司法目的手段。在具體適用規則的基礎上應用各種概念、學說、準則和原則進行司法裁判,將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因素引入法律判斷,從而進行合乎社會期望的法律解釋。

?“回應型”司法模式對我國法院實踐的啟示

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配套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中強調,要以司法裁判推動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堅持服務綠色發展的決心。2023年4月17日,我國“自然之友訴國家電網甘肅分公司棄風棄光案”達成調解協議。原告自然之友指控被告甘肅電網公司棄風棄光的行為導致巨額溫室氣體的排放,致使氣候變化加劇?!皸夛L棄光”具體是指甘肅電網公司放棄可再生清潔能源的風能和光伏太陽能,轉而替代使用化石能源的行為。據此,自然之友請求法院責令被告停止上述行為,并全額收購風電和光伏發電量,同時加大對新能源發電的投資力度。該案一審被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指出甘肅電網公司非發電公司,沒有實際行為對環境造成危害,不具備被告資格。進入二審階段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并指定甘肅省礦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據最終調解協議顯示,甘肅電力將繼續投資至少9.13億元,用于新能源配套電網建設,提升新能源發電輸送能力?!白匀恢言V國家電網甘肅分公司棄風棄光案”被納入《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年)》中的氣候變化應對案件的分類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針對因排放溫室氣體、臭氧層損耗物質等直接或間接影響氣候變化過程中產生的氣候變化應對案件,應注重運用多種司法裁判手段,促進減緩、適應兩種應對氣候變化手段的落地,推動構建國家氣候變化應對治理體系。

在以司法手段推動國家氣候治理的指導思想之下,該案作為環保公益組織訴訟政府大型國有企業的第一案已經呈現出一定的“回應型”司法模式特征。從一審法院認為“甘肅電力作為電力購銷和調配電力供應的電網企業,并非發電企業,其本身并不能具體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自然之友研究所的起訴不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的條件,應予駁回”,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告自然之友研究所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有明確的被告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彰顯了我國法院在面對氣候變化對應訴訟時更為主動、開放的態度。

我國法院承認針對工商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問題具有管轄權,并且最終責令甘肅電力投資數億元服務于新能源工商發電的做法,標志著我國針對工商企業的氣候變化訴訟進入萌芽狀態,也將鼓勵更多的環保公益組織通過司法手段請求中國工商企業承擔減排義務。筆者認為,我國法院可以借鑒“回應型”司法模式,以司法助力我國工商企業減排機制的完善,進而推動實現“雙碳”目標。尤其是《意見》特別提出要“依法審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糾紛案件”,體現了法院意圖通過司法裁判打擊部分工商企業“洗綠”和“漂綠”的行為,以及進一步通過司法裁判明確工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義務的決心。

編輯:黃靈? ?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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