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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

  • 土地經營權登記制度類型化研究
    律相繼規定土地經營權制度,其中土地經營權登記制度是明確土地經營權法律效力、穩定農地交易市場和促進農業現代化規模發展的重要保障?!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焙汀睹穹ǖ洹返?41條(2)《民法典》第341條規定:“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

    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2年4期2022-11-27

  • 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備案而非登記
    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登記的承包方是自己家,而不是張某家。張某家則認為兩家互換承包地的事實是存在的,只是沒有登記,并不影響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效力。在本案中,哪一家享有訴爭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進行登記嗎?【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此條規定,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一樣,對于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并不是生效的

    湖南農業 2022年4期2022-11-25

  • 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再次流轉
    某簽訂了《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李某取得了土地經營權,租期10年,而且合同約定李某可以再次流轉土地經營權。后來A農業有限責任公司高價承租農用地,李某便與A農業有限責任公司又簽訂了一份《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合同約定的價格比之前與張某約定的價格高出不少。張某因此心有不滿。通過咨詢,張某得知再次流轉土地經營權不僅需要承包方同意,還需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張某認為李某轉租土地經營權的行為沒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因此其與A農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土地經營權出租

    湖南農業 2022年5期2022-11-25

  • 《民法典》時代農村土地經營權法律問題探究
    重要任務。土地經營權的規范流轉,能夠激發農村經濟活力,對實現農業現代化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意義重大。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更多基于公平視角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改革開始進行嘗試,并且伴隨著一系列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逐漸確立了農戶家庭的經營主體地位,改變了傳統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極大地提高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并釋放了農村生產力。2014 年,我國正式提出的農地“三權分置”政策,區分了“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來應對農村人口轉移,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現代農業研究 2022年5期2022-11-11

  • 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制
    村土地使用以及經營權流轉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這就應從鄉村振興發展角度出發強化各項法律規制在其中應用力度,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向著合法方向良性開展,為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現存問題優化處理提供有效參考依據。強化國家惠農政策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的引導力度,促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改革,使得農民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提出的合法需求得到滿足。1 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從鄉村振興發展的角度出發,按照準確戰略方針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重要

    現代農業研究 2022年3期2022-11-11

  • 基于討價還價模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研究
    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界定,將搞活經營權的制度績效作為農地“三權分置”的重點目標之一[1],激活了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活力[2],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模的不斷增加,不僅有效緩解了農地閑置問題[3],還有助于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4],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5],為我國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奠定基礎[6]。農村土地經營權要有序流轉,確定合理的流轉價格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流轉價格偏低會影響農戶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經營權供應市場可能會不足;另一方

    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 2022年9期2022-10-14

  • 《民法典》視野下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然結構
    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這表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存在著用于擔保的空間?!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因而,土地經營權在實在法層面具備了用于擔保的功能。在我國推進的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中,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是關涉農民切身利益、推進農業規?;洜I的重要制度改革,對于盤活農村金融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當前立法所形成的土地經營權

    南海法學 2022年3期2022-02-04

  • 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繼承問題研究
    年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形式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7 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的一種,由此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2018 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 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均規定了保護農民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2021 年1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再次確認

    山西農經 2021年9期2021-12-16

  • “三權分置”視域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研究
    國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法律有《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兩部法律均肯定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僅限于承包收益,除林地繼承和“四荒地”公開承包繼承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外,對于家庭承包情形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本身是否可以繼承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有必要研究家庭承包情形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1 “三權分置”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影響中央一號文件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體系“三權分置”改革給予了充分關注,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農地

    山西農經 2021年7期2021-12-14

  • 土地經營權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難問題和解構設想*
    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確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由于理論界眾多學者一直以來普遍認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身份性和財產性之雙重屬性,因此,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承包方之間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入股,而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甚至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更廣寬、更有效、更有前景的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也要符合三個方面限制條件(即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的農戶

    法治研究 2021年5期2021-12-06

  • 農地“三權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問題剖析
    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以來,在中央眾多政策包括涉及“三權分置”專項政策和其他重要農村政策中都把農地“三權分置”作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未來發展方向,明確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特別是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完善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21年6期2021-12-06

  • “三權分置”下土地經營權的性質定位及其實現研究
    高 飛土地經營權是根據承包地“三權分置”政策設計的一種新型權利,“放活土地經營權”是該政策推行的重點,但各界對于該權利的性質及其實現中存在的難點一直未有共識,這種分歧在2018年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2020年民法典頒布后亦未平息。從現行法規定來看,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中的土地經營權不同于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是由承包方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而產生。本文擬以闡釋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具體規則為基礎,妥當界定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中的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21年6期2021-12-06

  • 土地經營權流轉及其登記對抗規則
    6590)土地經營權因應三權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而生,民法典最終采取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三權分置結構。該結構中存在兩層架構: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上,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置出土地經營權。由于土地經營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密切關系,導致土地經營權的性質存在爭議,而民法典繼《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后仍然對土地經營權的性質采取擱置爭議的態度。(1)在民法典頒布前后,學界對土地經營權的法律性質存在“權利屬性不明確說”“債

    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1期2021-11-30

  • 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可繼承性
    于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的爭議關于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主要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對此我國的法律一直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即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施行,也沒有從法律制度層面解決這個問題。司法實踐方面,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各不相同。從理論層面分析,筆者贊同否定說[1]。二、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繼承的理論依據筆者之前發表的論文《論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性質》,

    法制博覽 2021年28期2021-11-24

  • 《民法典》視野下的土地經營權抵押問題研究(下)
    倪成杰三、土地經營權抵押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一)土地經營權抵押制度存在的問題從前文對當前關于土地經營權抵押法律現狀與試點地區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土地經營權抵押制度目前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關于土地經營權抵押制度的法律規定有所缺失;二是土地經營權抵押實踐的配套措施不健全。1.土地經營權抵押制度的法律缺失。在現行的法律中,只有《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專節對土地經營權作出規定。其中,對土地經營權抵押也只有一條關于“融資擔?!睏l款。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模糊

    上海房地 2021年8期2021-09-14

  • 合作社土地經營權入賬的實例解析
    農戶以承包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是較常見的方式。在合作社自主經營的模式下,由合作社統一種植、管理、核算,并在年終按股份分紅,入股農民可自愿在合作社參加生產并按勞取酬,實現工資與分紅雙重收益。但現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對農民合作社應該怎樣對土地經營權入股進行核算,缺乏明確的規定。在當前農村,合作社的土地經營權的增減變動業務日益頻繁,該項會計業務需要更新,與時俱進。筆者從會計處理入手,列舉幾個具體實例并加以分析,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討。一、土地經營

    農村財務會計 2021年8期2021-09-02

  • 論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制度的功能定位及法律適用
    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在此基礎上構建起土地經營權流轉體系。與此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制度被保留,但其所在章節位置和構成要件被修正。新法修改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制度的立法目的頗值探討,其中尤以該制度的功能轉向和重新定位最為重要。功能定位決定制度價值和適用方向。為了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制度的適用規則,本文主要以新《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新法”)第34條為分析對象,略陳己見,以就教于方家。一、新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制度的修改新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制度

    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4期2021-09-01

  • 論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及其善意取得
    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段餀喾ā穼⑼恋爻邪?span class="hl">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從立法上保護了農民的權利。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和“四化”同步發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現了新的變化,承包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是必然趨勢。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土地改革的內容以及隨后頒布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對農村土地制度做了進一步明確: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國務院辦

    衡陽師范學院學報 2021年1期2021-01-17

  • 土地經營權流轉規則的解釋論
    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建立健全三權分置的制度模式。三權分置是繼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確立后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對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進行了立法確認。三權分置制度創新的重點是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正確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所承載的制度功能是理解三權分置的法理基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和性質界定是土地經營權流轉規則的基本內容。本文嘗試對上述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 2020年6期2020-12-19

  • 土地經營權制度解析及構建
    基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限于主體資格的困境被打破,經營權得以與承包權分離并進入流通領域,這一做法為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路徑。在政策指引、實踐先行的改革模式下,“三權分置”的鞏固和深化離不開法律理論和制度的支持。2018年底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今年剛出臺的《民法典》均明確提出“土地經營權”的概念,但是就“三權分置”的權利構架需求而言,現有立法對土地經營權的定位并不清晰,效力內容亦有所欠缺。因此,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屬性及權能,規范其流轉

    聊城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年5期2020-12-13

  • 農民土地交易行為羊群效應分析
    產業轉移,農地經營權流轉現象在經濟發達地區悄然出現,并逐漸蔓延到全國各地.進入21 世紀,各省農地經營權流轉現象明顯加快,流轉的土地面積已經達到數百萬公頃,陸續出現土地銀行、土地流轉協會等一些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介組織和土地互換、出租、入股等多種農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也出現了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失地農民與地方政府、投資者沖突等社會問題,中央政府開始逐步關注這一經濟現象,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指導農地流轉工作.2003 年3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工程數學學報 2020年5期2020-11-04

  • 《民法典》落實農地“三權分置”制度
    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地權利構架基礎上,將土地經營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重大決策?!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新增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內容;并修改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限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規定的“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

    湖南農業 2020年11期2020-01-08

  • 土地經營權之法律性質辨析
    是三權中的土地經營權的法律性質,至今眾說紛紜,且法律法規并未對其作出明確的界定。需明確的是,這些理論上的分歧不僅會產生法律法規乃至政策的爭議,更會進一步影響“三權分置”改革的推進以及改革成果的穩定性。鑒于此本文將針對土地經營權法律性質這一爭議點進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見解,以期對該問題的解決有所裨益。一、土地經營權概述(一)土地經營權的政策含義土地經營權這一名稱早在《物權法》與《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前就出現在各地方規范性文件之中用于指導農地流轉。但其上升到國家

    法制博覽 2019年22期2019-12-13

  • 物權編應當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類型,無須將其改造為“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僅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取得和保有的財產權利,其主體范圍相較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更為狹窄。在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目標之下,應明確登記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變動的法律意義,將其定位于對抗要件,由當事人參酌具體情事選擇是否登記。承包農戶供作融資擔保的土地權利仍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的實現,不宜采取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變價的方式,而只能采取強制管理或收

    民主與法制 2019年47期2019-11-17

  • 農民進城落了戶 土地權益受保護
    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對比之前的規定,新法刪除了“特定情況下要求進城農戶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規定。 盡管原有法律已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予以保障,但現實中仍然存在著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尤其表現在部分外嫁女難以獲得承包地的問題。對于外嫁女的

    文萃報·周五版 2019年2期2019-09-10

  •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的缺陷及其改進
    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形成了“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政策話語體系。同時,相關政策文件也提出了要研究探索、不斷完善“三權”關系及具體實現方式的要求。(3)例如,《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指出:要“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

    法學論壇 2019年5期2019-03-25

  • 論“三權分置”中經營者之“土地經營權”的性質
    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央提出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政策。此項政策具有重大的時代歷史意義。本文從法律的角度就“三權分置”中經營者之“土地經營權”的性質發表拙見,以求教于方家。一、“三權分置”中經營者之“土地經營權”的性質:學者觀點評析(一)學者觀點關于“三權分置”中經營者之“土地經營權”的性質,學者意見存在分歧,主要有物權說、債權說和物權化之債權說三種觀點。1.物權說。持物權說觀點的學者認為,服務于“三權分置”改革目的,賦予“土地經營權”以物

    廣東開放大學學報 2019年3期2019-03-17

  • 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設定土地經營權的若干問題思考和質疑
    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的“三權分置”改革已成為深化農村改革之重要內容和創新之重要舉措。中央政策中的上述“三權”如何得到法律上的表達,目前已經出現了以下兩種立法條文設計格局的積極探索。經濟學界普遍贊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被分解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1],同時,2014年以來中央政策也基本明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①,尤其是2017年10月31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就是以中央“三權分置”政策而形

    天津商業大學學報 2019年3期2019-01-17

  • “三權分置”下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創設
    改革,放活土地經營權。綜觀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與“三權分置”相配套的法規尚未形成,所以在具體落實上還有很大問題。厘定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屬性,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內容與流轉方式,使土地的實際耕種者手中持有的權利成為一種物權,才能有效防范經營權運行的風險,完善農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策略。一、土地經營權物權創設的必要性對“三權分置”下的土地經營權進行物權創設解決了三大現實需求:首先,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讓許多進城農民工想要流出在農村的土地,以求深度融入城市的生活。面對這樣

    法制博覽 2019年31期2019-01-08

  • 三權分置下的農村土地經營權研究
    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在之后的兩三年內,我國繼續促進農地權利體制改革。這一改革措施,打破了《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所確認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置的二元農地權利體系,涉及“三農問題”的核心即農村土地制度,因此有必要從法律角度認識和完善這一制度。這項改革的核心即是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引入土地經營權。然而,這不是一個嚴謹規范的法律上的權利,需要法學界努力解釋并完善它。二、經營權的內涵中央對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是“堅持集體所有

    北方經貿 2018年3期2018-12-09

  • 民法典物權編應如何完善土地經營權?
    基礎上,對土地經營權作出系統規定。具體來說,應當重點規定如下內容:確認土地經營權。物權編應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為經營主體設立土地經營權。經營權是在承包經營權基礎上產生,通常以經營大戶與承包經營人之間訂立合同的形式形成。物權編主要規定物權性質的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的范圍十分寬泛,既包括長期的租賃和轉包,也包括短期的臨時借用、代耕代種、短期托管等??梢詫?span class="hl">經營權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短期的具有債權性質的經營權(如臨時借用),二是長期的穩定的

    農村經營管理 2018年6期2018-01-23

  • 土地經營權二元法律屬性初探
    債權性質的土地經營權缺少法律保護物權區別于其他民事權利的基本屬性是物權法定和物權公示公信,這也是判斷一項權利是否為物權的根本標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法律并沒有確立土地經營權是物權,根據我國農村的實踐,現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應為合同債權。首先,物權之所以為物權,是因為其在最基礎的層面上滿足了物權法定原則這一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即其類型、內容、效力、公示方法均經過了物權法的明文規定,若沒有明文規定,則此項權利難以稱之為物權,顯然土地經營權并不符合我國物權法定

    法制博覽 2018年14期2018-01-22

  • 試論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債權屬性及弊端
    論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債權屬性及弊端陳慧娟(東北農業大學 黑龍江 哈爾濱 150030)我國近年來進行的“三權分置”改革,將土地經營權從現有權利中分離出來,以實現土地經營權的有效流轉,但并未對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屬性進行界定,現行的土地經營權呈現出明顯的債權性質,此種性質的土地經營權不足以對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保護盡到完全的保護和救濟,也不利于實現土地經營權的市場化流轉,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弊端。土地經營權;債權;弊端一、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形成背景近年來,由于市場經

    福建質量管理 2017年16期2017-04-06

  • 土地經營權的主要爭議及法律應對
    3030)土地經營權的主要爭議及法律應對杜田華(安徽財經大學,安徽 蚌埠 233030)一號文件提出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再分離,形成“三權分置”的格局,依法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構建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體系。這里就涉及物權法規定的土地經營權與還沒物權化的土地經營權,隨著土地經營權的反復提出以及實踐中試點地區的多次應用,在法律上依然沒有對它的定性以及它的權能、流轉方面進行規定,所以農村對于土地經營權的法律界定就顯得尤為重要,結合農村土地經營權法律構造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科版 2017年8期2017-03-08

  • 如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通過依法簽訂承包、流轉合同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是通過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第23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與發包方所簽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以登記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湖南農業 2017年3期2017-02-25

  • “三權分置”下土地經營權的法律保護
    權分置”下土地經營權的法律保護趙 煜(300071 南開大學法學院 天津)“三權分置”背景下,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化改造是保證經營權人合法權利,推進農業生產規?;?、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推進土地經營權物權化改造的立法工作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結合各地實踐,總結經驗,循序漸進,在處理好農村集體、農民和經營權業者之間關系的同時,注重對土地經營權的保護,以穩定預期,從而實現“三權分置”的政策目標。土地改革;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物權改造;經營權保護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2017-01-26

  • 完善農地“三權分置”辦法出臺
    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近日發布。意見指出,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 專家表示,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獨立運行,可以更大范圍地優化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務農勞動力的勞動生產率。但目前需要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完善工作,尤其是先要在法律上給農村土地經營權定性。endprint

    投資北京 2016年12期2017-01-06

  • 出租車經營權放開 倒逼份子錢減少
    提出,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各地不得新出臺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考慮市場公平競爭因素,制定科學合理過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出租車改革在地方層面正多點開花,探索前行。深圳、蘇州、無錫、常州、徐州、南昌、南京、寧波、金華、杭州、義烏、武漢等10多個城市相繼取消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對出租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

    現代營銷·經營版 2016年5期2016-05-14

  • 如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湖南省農村土地確權辦(410005)鄒癸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分兩種情形。情形一:通過依法簽訂承包、流轉合同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①通過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奔矗杭彝コ邪绞匠邪脚c發包方所簽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以登記為

    湖南農業 2016年7期2016-03-08

  • 商業特許經營權的確認、計量及其帳務處理
    00)商業特許經營權的確認、計量及其帳務處理佟賀君(承德力信會計師事務所,河北承德067000)特許經營權是擁有專有技術、專利、注冊商標、企業標志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通過與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簽訂合同,將其擁有的上述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要在合同許可的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作為一項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要按《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帳務處理。從特許經營權的定義、確認、計量及賬務處理四個方

    承德石油高等??茖W校學報 2015年2期2015-02-22

  • 不動產登記視角下的土地經營權探析
    如何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土地經營權,并對土地經營權進行準確的定位。2014年12月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在不動產登記視角下,土地經營權屬不屬于“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內涵和性質如何?筆者擬對一些相關內容進行探析。土地經營權的主體按照農地三權分離的改革思路,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土地承包權歸農民,土地經營權歸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官方文件的表述,土地經營權主體包括了專業

    資源導刊 2015年8期2015-01-31

  • 土地經營權探析不動產登記視角下的
    ◎申惠文土地經營權探析不動產登記視角下的◎申惠文農村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如何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土地經營權,并對土地經營權進行準確的定位。2014年12月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在不動產登記視角下,土地經營權屬不屬于“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內涵和性質如何?筆者擬對一些相關內容進行探析。土地經營權的主體按照農地三權分離的改革思路,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土地承包權歸農民,土地

    資源導刊 2015年8期2015-01-31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研究的新進展——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中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研究的新進展 ——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中若干法律問題研究》郭登科(河北法學編輯部,河北 石家莊 050061)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標的進行出資,以獲取出資收益,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新方式已經出現。毫無疑問,它對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民財產權益將產生重大影響。但目前國內理論界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轉讓、互換、抵押、出租等方面,較少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資問題,即使有所論述,也僅局限于

    河北經貿大學學報(綜合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思考*——以家庭承包經營權的功能為視角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被《物權法》明確規定為用益物權。從民法原理層面,用益物權作為財產性民事權利具有可流轉的屬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亦不例外。但是,從現實生活層面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決定了在操作層面無法照搬用益物權的一般原理進行指導,需要理論上的特別研究。為確保研究結論的針對性,本文將討論對象限定在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方面。一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精神實質權利的流轉是由權利的性質決定。討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湖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6期20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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