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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天血證》塵埃落定

2001-02-13 17:35黃東黎
新聞記者 2001年6期
關鍵詞:揭陽市黃石被告人

黃東黎

1999年1月26日,在經過整整兩年艱苦的采訪之后,我在《法制日報》發表長篇通訊《蒼天血證》,披露了廣東普寧市占隴派出所7個民警慘無人道地槍殺4名無辜村民的內幕(詳見本刊1999年第4期《槍聲·謊言·正義———一起驚世殺人案的采訪回眸》)。如此大案,震驚全國,全國數十家媒體紛紛予以轉載,我也收到很多讀者的來信和來電。

“逝者如斯夫”,時間一晃又過去了兩年,但許多讀者依然執著地關注著此案,經常有讀者來信來電詢問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不少讀者對此案能否公正判決、還無辜者一個公道表示憂慮。但我堅信,世間自有公道在,犯罪者難逃法網。如今,此案塵埃落定,正義終于戰勝了邪惡!作為率先報道此案的記者,我感到欣慰。

1999年7月13日,法院一審判決:故意殺人罪成立

1999年1月12日,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普寧市公安局占隴派出所原副所長黃石武、羅國斌,原民警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犯故意殺人罪。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揭陽市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陳廣豐等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律師,被告人黃石武等7人及其辯護律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1997年8月7日下午6時許,普寧市公安局占隴派出所接到本轄區村民陳某弟報案,稱被陳廣豐等人開槍勒索。被告人羅國斌、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即受被告人黃石武指派,前往陳廣豐家將陳及與其在一起的陳松平、鄭燦炎、黃華生一同抓獲。當晚7時許,羅國斌等6人押解陳廣豐等4人回派出所途中,遇到趕來的黃石武。黃、羅二人商量將陳廣豐等4人擊斃。后在黃石武的命令及帶頭下,其余各被告人即分別向陳廣豐等4人開槍,致其當場死亡。事后,黃石武要求其他被告人統一口徑,謊稱陳廣豐等4人系在押解途中逃跑而被擊斃。

黃石武等7名被告人實施犯罪后,制造被害人脫逃的假相,企圖逃脫罪責,其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在偵查機關掌握了其犯罪線索并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后,故被告人的行為構不成自首。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石武等7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非法使用槍支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槍殺4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黃石武參與密謀殺人,命令、指揮其他被告人作案,帶頭槍殺陳廣豐,伙同其他被告人殺死4名被害人后,又要求各被告人統一口徑,謊報案情,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羅國斌參與密謀殺人,開槍射擊被告人;其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應處死刑;鑒于被告人羅國斌的罪責比黃石武稍輕,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故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被告人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對槍殺被害人曾持反對意見,后在黃石武的命令、指揮下槍殺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均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至于各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有自首情節;黃石武否認命令其他被告人槍殺被害人;羅國斌否認其共同謀殺人,是主犯;方輝彬、鄭文緒及其辯護人否認部分犯罪事實;陳偉城的辯護人認為其行為屬犯罪未遂;張永進的辯護人認為其構不成犯罪;黃建偉的辯護人認為其行為屬中止犯罪的意見,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1999年7月13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對黃石武等7名被告均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決如下:判處黃石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羅國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方輝彬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鄭文緒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分別判處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有期徒刑7年、5年、5年。

2000年12月18日,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黃石武等7人均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查,上訴人黃石武等7人因本案于1998年8月19日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至同月26日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訴人黃石武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判判處其死刑適當,要求從輕處罰,不予采納。

上訴人羅國斌參與密謀殺人,開槍射殺鄭燦炎,是致鄭死亡的兇手之一,亦是本案的主犯。原判已考慮其能坦白交代罪行,其罪責比黃石武稍輕,量刑已酌情從輕判處,現再要求減輕處罰,據理不足,不予采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又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33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本案中,上訴人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沒有拒絕執行黃石武發出的違反法律的命令,參與槍殺被害人,事后又隱瞞事實真相,故其三人及辯護人所提出屬脅從犯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黃石武、羅國斌、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非法使用槍支射擊4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黃石武、羅國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能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均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要求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經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于2000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裁定即為核準罪犯黃石武死刑,罪犯羅國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事裁定。

2001年3月8日,被害人家屬獲得刑事賠償

2000年12月22日8時30分,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揭東縣法院公開宣判黃石武等7名罪犯故意殺人案后,黃石武隨即被法警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據反映,普寧市當地一些群眾得知黃石武伏法的消息后,奔走相告,紛紛認為黃石武執法犯法,殺害無辜,手段殘忍,其被依法判處死刑是罪有應得。

這一天,4位被害人的親屬們更是百感交集,他們多年來為親人慘死鳴冤告狀,歷盡艱辛總算看到了結果。2001年3月8日,普寧市公安局根據4名被害人親屬提出的刑事賠償請求,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雙方在該決定書上簽了字:

一、被害人陳廣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前撫養母親生活費共計128800.00元。

二、被害人鄭燦炎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前撫養子女生活費共計160080.00元。

三、被害人陳松平的死亡陪償金、喪葬費、生前撫養母親生活費共計128568.00元。

四、被害人黃華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24200.00元。

另外,普寧市公安局在《刑事賠償決定書》中還返還了扣押陳廣豐等4名被害人生前隨身攜帶的現金和物品。

至此,這起歷時三年多,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民警故意殺人案,可謂塵埃落定。

正如《蒼天血證》一文最后所言:“中國的老百姓更相信天良,也有‘天理不容之說。而屈指可數的惡人卻不知其中深刻的蘊意,結果往往自己應驗了‘惡有惡報。被害人鄭燦炎的弟弟鄭燦明相信本案最終會有一個公正結果,因為,這位普通農民的身后,有神圣的共和國法律,還有正義和千千萬萬不泯的良知!”

然而,我此刻在想,4位村民瞬間的慘死,黃石武等7人由民警變為死刑犯、階下囚,這起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不應該也不會留給人們僅僅是一種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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