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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水輪發電機設備反索賠初探

2004-01-12 06:45宋剛發
中國三峽建設 2004年5期
關鍵詞:索賠

宋剛發

摘要:在進口水輪機組設備合同的執行中,業主對承包商的反索賠對合同執行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分析了反索賠的內容、程序和措施,指出了反索賠的難點,并專門提出了缺陷設備的索賠處理方式。

關鍵詞:索賠;反索賠;進口水輪發電機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B

l 概述

在國際招標工程建設過程中,無論是對于業主還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處于工程核心地位,而索賠及其處理又構成了合同管理(或合同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

索賠是指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時,受損方有權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從合同管理角度理解,索賠應是雙向的,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索賠。業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賠。但在習慣上.將承包商要求業主賠償稱“索賠”(Claims),而將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賠稱為“反索賠”(Counter Claims)。

實踐證明,在進口水輪發電機機組設備的合同執行中,與外方進行索賠談判時,有時因合同的漏洞、或沒有充分的證據使反索賠金額大打折扣,企業在經濟上受到極大損失。所以, 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討論。

2 反索賠內容

2.1 設備供貨滯后

設備供貨滯后包括:承包商未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供貨;承包商提供的通關單證不合要求,使通關時間延長,設備超過合同規定時間到達工地:或貨物雖到工地,但存在設備缺 陷,需現場處理后才能進行安裝,使設備投入運行的時間延遲等。這都屬設備供貨滯后,即未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交貨。

實際工作中,未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供貨是最常見的承包商違約事件。

2.2 設備制造缺陷

設備在安裝、調試中發現設備本身制造缺陷。如:設備尺寸、光潔度、不平整度、同心度等沒有達到合同要求;或電氣元件電氣指標未達到合同規定要求;或設備防腐不合格;或設備的材質、設備焊接有缺陷等。

2.3 設備包裝或運輸造成的設備損傷

因承包商的包裝方式不正確造成設備損傷或受雨水、海水的侵蝕,或運輸中的碰撞引起設備的損傷。

2.4 技術資料提供滯后

技術資料未按合同時間提供。如:安裝圖紙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從而影響安裝、調試工期。

2.5 現場技術指導錯誤

在現場指導設備安裝的承包商技術人員,因工作失誤或技術工藝不熟練,造成沒備安裝工作的重復或設備驗收重復或設備的損傷。

2.6 承包商設計錯誤

承包商設計存在錯誤、遺漏、不一致、不適當或其他缺陷,盡管這些文件取得廠業主同意或批準,但承包商跡應自費修正這些因設計造成設備缺陷和其帶來的設備問題。

2.7 設備部件不滿足互換性

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設備(含專用工具)的相同部件,其尺寸和公差不同,不能保證各設備部件之間的互換性。這將給后期機組檢修和備品訂貨帶來困難。

2.8 缺陷通知期(質量保證期)內設備潛在缺陷

是指由于承包商在設計、制造或技術指導上的疏忽而造成的機組在正常工況下運行時出現的穩定問題及其引起的設備缺陷。

2.9 水輪發電機效率達不到合同要求

機組實際額定或加權平均效率低于合同規定的額定或加權平均效率保證值。

3 反索賠程序

3.1 索賠事件的確定

從設備通關后到設備在質保期內,當發現設備缺陷后應及時召開有關方面參加的缺陷分析會,以書面形式確定缺陷的性質(明顯缺陷除外)。

3.2 提交索賠通知書

當明確設備缺陷或情況后,應盡快向承包商發出索賠通知書。有關缺陷通知期限延長的通知,應在該期限滿前發出。承包商收到索賠通知書28天內(或合同規定時間內)未作答復,則應理解為承包商已接受該索賠要求。

3.3 做好索賠事件的同期記錄

同期記錄(Contemporary Records)是指從設備到貨滯后、或設備缺陷發現、或設備不滿足合同要求運行開始到上述事件結束時的同時期相關的到貨通知、報關單證、會議紀要、備忘錄、來往信件、郵件、傳真、照片、錄像、開箱報告、檢查記錄、試驗報告、安裝工序轉序單、質量控制報告、不一致報告、缺陷處理的技術核定單等資料。

業主應隨時記錄并保持有關索賠的同期記錄。當設備進人海關和通關時發現設備外包裝有損傷,應及時記錄并要參加驗收的承包商人員簽字確認。設備在保稅庫或在安裝現場開箱時,發現設備外觀有缺陷時,應將實情記錄在開箱報告中,并要參加驗收的承包商人員簽字確認。

當設備在安裝中發現設備制造缺陷,應及時讓賣方現場技術指導人員在設備不一致報告(NCR)或在質量控制報告(QCR)上簽字確認,以明確設備缺陷責任。

3.4 同期記錄的核實

索賠人員應及時對同期記錄進行核實。核實記錄是否真實、及時、完整。必要時應需承包商確認。實踐證明,在與外方進行索賠談判時常因同期記錄數據不準確或不完整,使得索賠談判質量和效率降低。

3.5 提交索賠報告及提交最終詳細索賠報告

業主在了解導致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后(或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盡快發出索賠通知。之后,應向工程師提交詳細的索賠報告(通知說明細節),說明索賠提出的根據或延長缺陷通知期限依據,并附以完整的證明報告。

索賠報告中索賠費用內容有:供貨滯后索賠額、缺陷處理索賠額、外方現場技術指導錯誤造成費用、保質期內設備潛在缺陷處理費用及計算公式。

供貨滯后索賠額計算較容易,因為一般合同中都明文規定設備滯后每時段的罰金計算方法及標準。

依據同期記錄中設備修復全過程資源投入詳細記錄的資源投入數量.按合同規定的單價(含管理費、利潤和稅金)或在賣買方雙約定修復設備單價及費率,計算設備修復費用,并計算因修復而遲交設備的罰金(若有對于期影響的索賠規定,也應計入)。

按照FIDlC條款的規定,索賠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要求對某一事件進行索賠,則在索賠事件第一次發生的28以內.將要求索賠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過工程師。一方面將索賠意向通過工程師,另一方面要從索賠事件發生后至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期間認真做好同期記錄。在索賠通知發出28天以內,再向工程師遞交一份詳細報告,說明要索賠的款額和提出索賠的依據。在引起索賠事件結束后的28天之內,向工程師遞交一份最終的詳細報告,提出累計索賠的總額和所有可以作為索賠依據的資料。

4索賠事件解決

4.1 友好協商

4.1.1 解決方式

通過平等、協商、互讓的原則來解決。這種解決方式最利于雙方的利益和后期的合作。FIDIC99年新版(黃皮書)特別強調友好協商解決爭端。

4.1.2 由爭端裁決委員會(簡稱DAB)裁決。

由爭端裁決委員會解決爭端。

4.1.3 國際仲裁

未能由爭端裁決委員會解決的爭端,應由國際仲裁機構最終裁決。但這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方式。

5 反索賠難點

5.1 缺陷項目及缺陷處理投入的確認

設備缺陷發生后,現場的承包商技術人員一般不輕易在設備缺陷報告上簽字確認,因承包商的現場技術人員只負責技術指導,對涉及到索賠問題大都采取回避的態度。而承包商工地總代表對較大的缺陷項目,常常需向總部匯報,也不能在現場做主。

對缺陷項目的確認而言,沒備處理投入資源的確認的難度更大。在進門機組設備缺陷處理中,承包商對設備缺陷處理項目,決大部分又是委托中方人員宋處理。但是,在設備缺陷所投入資源的數量上分歧較大,即使工程師在缺陷投入單上簽字認可,承包商也不輕易在設備缺陷處理投入早上簽字確認。

在某些情況下,一些缺陷的產生即可能是因為承包商的制造工藝不當,也可能是安裝中的不當引起。當缺陷原因屬于制造工藝和安裝工藝之間的灰色領域時,很容易產生爭議。

5.2 索賠基礎單價的確定

若合同中沒有規定計日工單價或沒有規定設備缺陷修復用人工、材料、機械單價的內容.索賠基礎單價的確定是在合同索賠談判中又是一大難點。承包商總是認為對方提出的單價偏高,他們認為處理設備缺陷的人工費應與中國國內勞務價格一樣。但是水輪發電機的缺陷修復不是簡單的勞動,特別是機械的精加工、電氣設備的修理與調試,都含較高的技術成分,不能等同簡單勞動。在這點上與承包商常常存在分歧。

5.3 同期記錄的完整性

同期記錄是合同索賠的重要證據。同期記錄是涉及企業內各相關專業、相關部門,并應不間斷地共同來完成的工作。長期以來,大型國營企業內專業部門多,索賠職責不明確,導致索賠的同期記錄無法保證記錄的完整性。

5.4 設備性能不滿足合同規定的保證值的確定

水輪機和發電機的效率是指在額定工況下,測量流過轉輪的流量,按發電機輸出的功率來換算機組的效率。但流過轉輪水的流量測量較為困難,按照我國常用的差壓法或超聲波法測量流量與承包商測量(熱力法)數據之間的差距,可能會引起爭論。又如:導葉漏水量的測定,目前還沒有有效的測量手段來進行準確測定。

反索賠不僅要具備—定的條件,而且還要做到有理、有據、合法,首先是合法。反索賠必須符合所簽訂的有效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規定。因為有效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是確定反索賠能否成立的標準。二是有據。既要有具體的事實依據。在合同執行開始就注意主動收集合有關索賠的各種證據和同期記錄,并做到事實求實,這些資料應經得起對方的仔細推敲和檢查,這樣有利以后索賠工作順利進行。三是有理,在從設備催貨到設備缺陷索賠中,首先業主應與承包商及時通告情況,其次進行早期警告,第三是發送索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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