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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檢察官與法官履行法律職責中的區別

2009-06-08 03:19楊海浪
活力 2009年18期
關鍵詞:審判權裁量刑事案件

楊海浪

檢察官與法官在履行法律職責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主體不同。檢察官是指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二、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對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握有一定的權限;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官只能對刑事案件的訴訟階段握有一定的權限。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而檢察官的檢察權從刑事案件的立案、批逮、起訴和執行全過程都使用。

三、目標不同。由于檢察機關處于刑事訴訟中的中間環節,檢察權具有階段性的特點,立足于終結的目標,更偏重于過程;而法院的審判在刑事訴訟中處于最后階段,法官的審判權則是過程終結的統一,在某種意義上更偏重于結果。

四、結論不同。法官在審判案件時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最終的判決和裁定都必須有一個準確無誤的結論。判決的結論是決定性的。而人民檢察院在裁量刑事案件時,除了不起訴案件有明確的結論以外,其他提起公訴的案件只需要將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表述出來,并不要求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有一個絕對的結論。

五、形式不同。法官的裁量權只限于審判階段,對實體和程序問題進行判決和裁定;而檢察權即使在同一階段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權既可表現為不起訴,也可以表現為審查某個證據的真偽,即有大小層次之分。

六、效率不同。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只要沒過訴訟期限,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判決和裁定有錯誤時,通過法定的程序才能改變法律文書的效力。法官的判決和裁定的結論是永久性的法律結論,而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裁量,一般都不是最后的結論,只能作為某一階段的檢察裁量,結論仍然具有可變性,只有法官最后的判決和裁定,才能作為最后的執行依據?!?/p>

(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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