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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司法公正落到實處

2016-12-13 10:56孔慧娟
人民論壇 2016年22期
關鍵詞:審判權司法獨立司法公正

孔慧娟

【摘要】司法公正是民主公平社會的必要性司法約束手段,其中審判權作為這種維護手段實施者,承擔著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防線,因此審判權的公正使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與此同時,學界也應該增加對于審判權公正行使的討論,總結出保證審判權獨立的策略。

【關鍵詞】司法公正 審判權 司法獨立 公正性評估

【中圖分類號】D916.2 【文獻標識碼】A

司法公正是民主公平社會的必要性司法約束手段,其中審判權作為這種維護手段實施者,承擔著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防線,因此審判權的公正使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由此,本文提出了對審判權公正行使的討論,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論證司法公正目標下審判權司法獨立的必要性和附帶影響;二是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應該如何限定外部影響的剔除標準,保障審判權的公正性;三是提供一種可行的審判權公正性評價策略,為這種無法以量化方法進行效用評估的工作提供可行方案,并由此總結審判權公正行使的基本策略。

審判權司法獨立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性及其影響

從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實現角度來看,其必要的條件有二:一是審判體系的完整性與管轄權的獨立性,二是法官的法律知識積累以及法律使用經驗的豐富性。

從理論的角度來看,司法公正的實現必須要保證審判權獨立這一基本前提,然而我國司法體系的不完善問題使得這一目標的實現相對困難,其中上級行政權力干預、政法部門干預等都讓審判權的獨立較難實現。

從大眾認知角度來看,司法公正的間接受眾是社會最廣大的人民群眾,但在大眾看來,審判權獨立不能完全改變大眾對于司法公正的看法。從中國當前的文化發展現狀來看,法盲比例過高也無法為陪審團制度的實施提供足夠的基礎??偟膩碚f,公眾干預對于司法公正并不會產生有效的積極影響,從這個角度來說審判權司法獨立也是必要的。

從實踐角度來看,案件的審理路徑中立案依據需要根據不同的性質進行區分,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審判權也據此有所不同。在這種條件下,行政職能干預了審判權訴求實現,同時也影響了審判權保障的效力。因此,司法實踐的基本中心訴求也需要依賴審判權的獨立運行。

總的來說,審判權獨立是司法公正實現的必要條件。但由于人類有限理性和歷史局限性以及中國自己的特殊國情,要想更合理的保障審判權的公正使用并以之推動司法公正,還需要審判權獨立以外的其他條件。

審判權司法獨立條件下獨立標準的外部條件限定前提

審判權獨立是司法公正實現的必要前提,同時司法獨立包含了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獨立和法官獨立,其中司法權主要指審判權和審判監督權,司法機關獨立則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體系上保持獨立,法官獨立則是指在單獨案件中法官保持獨立。從司法公正的實現來看,這三類獨立要求是否全部具有必要性仍需討論,而且具體的獨立策略也需要進一步限定。

從司法組織機關來看,我國現行的《法院組織法》要求法院上下級存在監督關系,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存在行政指導約束權力,對下級法院的影響十分明顯。從行政制度上來看,我國司法體系的行政化表現比較嚴重,主要體現在審批制度、審判委員會制度兩個方面。從審判法官的角度來看,在我國法官是公務員身份,這種身份就決定了法官的行政被管理前提,使其喪失了審判者應有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要想實現審判權司法獨立,就需要對司法獨立的兩個方面進行全面控制。首先,要建立一種獨立的審判體制。一要取消法院體系的縱向行政干預,消除行政管理中的人事管理影響以及財政權力影響對審判權獨立性效果的負面干預。二要改革經費制度,調整地方直接撥款制度,消除基層法院與地方政府的互為依賴關系,保證法官在審判權的形式中具備基本的獨立條件。三要優化法官職業制度建設,改善法官地位和收入條件,同時建立相應的約束制度,進一步增強違規懲處力度,形成良性的審判權行使環境。

其次,構建審判程序獨立的良性司法環境。一要盡早廢除以往的案件審理行政審批制度,這是公眾認知中司法公正不佳的一個重要源頭。二要取消以往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審判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司法體系的早期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優勢,而如今法官的專業性有較高的保障,如果再依賴審判委員會的輔助反而會引發消極效應。三要改革案件追究制度,對于出現的冤假錯案問題要提供足夠的責任監督效力,保證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一種可行的監督機制,對相關問題進行問責,推動法官主動提升審判公正意識,增強司法公正。

從審判權行使者角度思考司法公正實現的主觀策略

在實現上述兩個基本前提后,需要考慮從審判權行使的監督和自我約束角度考慮如何推動審判權的公正行使,并由此來進一步完善司法公正。結合前述分析可知,審判權的獨立并不是審判機關和法官的絕對獨立,也不應是絕對獨立,僅從理論角度來看這只是避免行政干預的前提,但外部干預會對審判權所屬者產生更直接的影響,其中包括了負面影響與正面影響。

就負面影響來說,外界干預主要出現在媒體的輿論干預方面,而來自輿論的外界干預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法官在審判權獨立性處理上的效力。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他們必須在審判程序中保持中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不應讓外界輿論干預到個人思考并由此引發不公。就正面影響而言,社會媒體的非直接干預(即監督)在不影響審判權獨立性的前提下能夠實現對審判權行使過程的良性促進,在中國現代化社會發展過程中,媒體的影響力日漸增強,其教育功能不斷放大。

當然,要平衡媒體輿論對于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兩面性影響以促進兩者間的合理共存與監督效應的實現。對于新聞媒體來說,應當將工作重點放在發現司法體系腐敗問題,致力于維護司法正義,引導大眾建立對抗司法違規行為的意識。對于審判權行使者來說,要建立起自主遵規意識,并能夠正視輿論影響,不被大眾輿論干預,同時要接受大眾的監督。另外,要在法律體系中完善新聞媒體的監督范圍,一是要對不可公開的內容進行限制,進行合理的報道;二要規避媒體報道中的主觀性內容,避免輿論的負面發展;三要規避對法官的主觀性報道,避免影響審判權行使者的專業性實現。

從法院角度思考審判權公正實現的主觀策略

審判權的獨立需要是建立在審判監督權的前提下,這實際上就是為了權力獨立后內部運作中的問題消除提供的必要性權力,實際上審判權和審判監督權都是歸法院所有,在具體的實踐當中,審判權最終集中在法官身上,法官作為自然人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人可能出現的各類弱點,因此法院需要在司法獨立后進行自主監督,針對審判權的行使者——法官進行監督,這就需要應用到審判管理權。從理論角度上來說,司法獨立的抽象性導致其在應用中需要解決制度外的復雜社會實踐問題,也就是說司法獨立是必要的,但獨立本身是服務于司法公正的,最終的權力行使者應當通過外力來進行約束,而審判管理權就是要提供這種約束性外力。

為了有效的調整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之間的關系,在保障審判權獨立的條件下對審判權行使者進行更有效的監督,法院需要進行如下幾個方面的改革工作:一要優化編制結構,控制職位數量,界定職位權限;二要根據司法需求的多元化特點,針對獨任庭、合議庭等分配審判權,在獨任庭中側重調解,合議庭問題則遵守普適性法律;三要與檢察院進行正常且深入的監督協作,改善監督效力,進而促進審判權行使的公正性,同時也不要影響到審判權的司法獨立性。

(作者單位:河南警察學院)

【參考文獻】:

①羊震:《公正審判權的司法保障問題初探》,《江南論壇》, 2016年第2期。

②譚芬:《論中國司法考試制度的現狀與改良建議》,《大觀周刊》,2012第11期。

③冉垠:《關于獨任庭職能定位的思考》,《法制博覽》,2015年第3期。

責編/潘麗莉 宋睿宸(見習) 美編/于珊 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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