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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如何做好脫管漏管監外執行罪犯糾正工作

2009-06-22 02:55盛在芝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5期
關鍵詞:監外執行罪犯刑罰

盛在芝

監外罪犯是指依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的情形判處監外執行刑罰的罪犯,監外執行罪犯是指被判處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解釋、暫予監外執行五類罪犯,簡稱“五種人”。而監外執行是對被判非監禁刑罰的犯罪人,基于法律特殊的規定而采取的一種暫變行刑的方式,實施非監禁刑罰的措施,監外執行是刑罰的產物,體現了刑罰的人道與文明,符合憲法“保護人權”的規定。因而在倡導人性化改造罪犯的今天,我們應當努力用好監外執行這種人性化的法律手段,更好地服務于罪犯改造工作。但一種好的刑法手段,其作用的發揮,不僅僅是對這種手段的認可,其重點在于刑罰手段的具體適用。隨著刑罰執行方式的不斷變化,其刑罰執行監督工作重心也隨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特別是非監禁刑罰越來越多地被適用,而監外執行罪犯也將越來越多,導致監外執行監督工作難度日益增大,一旦監管不力就有可能導致脫管、漏管的失控狀態、甚至滋生重新犯罪,對社會穩定造成潛在威脅。國家對罪犯的處罰將形同虛設,并嚴重破壞國家法律的嚴肅性。

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我院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決定認真開展了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通過這次專項行動,真正做到了摸清底數,糾正問題,完善機制,達到了預期目的。我縣刑期、考驗期未滿的監外執行罪犯共669人,脫管、漏管、未納入社區矯正的有217人,達31%。經我縣檢察、公安、司法、法院共同努力,2008年初已有202人到鄉鎮司法所、派出所報到,接受監管,糾正率達93%,目前已全部糾正。我們還辦理監外執行罪犯又犯罪案件3件(批捕3人,提起公訴2人,判處有期徒刑2人)。在檢查中暴露了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審批把關不嚴。監外執行的批準機關沒有嚴格掌握監外執行的法定標準,放寬了監外執行條件,對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也辦理了監外執行手續,予以監外執行。

第二,對監外執行罪犯嚴重脫管漏管。一是由于監外執行罪犯交管脫節而導致脫管漏管;二是由于監管組織不健全,監管措施不落實,造成脫管漏管;三是由于住所搬遷,人戶分離而導致脫管漏管。

第三,監外執行罪犯違規外出務工,經商現象較為突出。部分監外罪犯認為,監外執行刑罰就意味從此自由,同時受他人務工、經商賺錢的誘惑,隨心所欲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有的雖經監管機關允許,但在外出務工、經商期間卻不向監管單位匯報活動情況以致失控,脫管,導致監外罪犯刑罰難以正確執行。

第四,監督管理僅留于表面,考察活動流于形成。由于警力不足,任務繁瑣,加之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管理方式上沒有統一規章制度和措施,具體操作上無章可循,導致監督管理得不到有效執行。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第一,各級政法部門領導對監外執行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近年來,監外執行罪犯因犯罪的低齡化和人際關系的因素,人民法院判處監外執行罪犯人數呈上升趨勢。對此,有的政法部門不能適應這一新變化,認識還停留在過去的基礎上,采用老一套的管理模式,顯然與“打造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不相一致,如法院對監外罪犯,只管判處監外執行和罰金,不管社會對監外罪犯的處罰效果反響如何,同時執行機關如何對監外執行罪犯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責,認識不高,重視不夠,有的領導甚至簡單地認為“這里是檢察機關的事”。

第二,少數執行機關監管不力。根據有關規定,監外執行罪犯由縣級公安機關管理,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負責監督考察,居委會,村委會和原單位協助監督,共同組成幫教組織。但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監督不力的問題:少數基層派出所認識不到位,有“重辦案、輕監管”的傾向,加上其它工作任務多,警力不足,對監外罪犯監管工作。抓得不實,不是因敷衍塞責,應敷差事。面對監外罪犯不斷增多,居住分散,流動性大的現實無所適從,并實施有效監督。

第三,檢察監督力度不大。由于立法上對監外執行監督的主體不明確,執行違法的后果沒有相應的責任規定。執行監督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檢察機關發現違法的功能不重全,糾正違法的功能受限制,同時,基層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也存在著視監管場所內的執行監督,忽視監外執行監督的問題,加之由于監所檢察人員配備不到位,無考察設施,經費不足的原因,導致檢察監督不夠深入,監督力度不大,年年借專項檢察來促進此項工作,收不到應有的效果,嚴重影響了檢察監所監督職能發揮。

針對上述原因,我們采取了以下改進措施,收到了積極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一,領導重視,統一思想認識。隨著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深入,根據縣委政法委召集縣公檢法司各單位分管領導及有關人員召開了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專題會議,成立了以縣委政法委副書記為組長、公檢法司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一思想,增強對專項行動重要性的認識,明確專項行動創造和諧穩定社會環境的重要意義。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管理機關,派出所、司法所應協調一致,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第二,檢查指導,克服畏難情緒。為了及時掌握核查糾正的情況,指導糾正措施的落實,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分成三個小組,對全縣27個派出所、20個司法所的核查糾正情況(下轉第62頁)(上接第52頁)進行了檢查,逐人檢查監管檔案、照片信息、近期談話記錄、考察記錄以及近期行蹤掌握情況,對如何加強監管、糾正漏管脫管進行具體指導。在檢查中,我們針對一些基層工作的同志對糾正漏管脫管和加強監管有畏難情緒,對不服從監管的不知如何處置的問題,收集整理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監外執行罪犯監督管理的條文,編輯下發到各司法所、派出所,從而增強了基層干警做好監外執行罪犯監管工作的信心,為違規罪犯的處罰和收監執行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第三,落實責任,強調協調配合。我們按照“誰核查,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設計了新的“監外執行罪犯情況登記表”,要求每個核查干警都要簽名,填表人和負責人也要簽名,登記表以電子文檔上報的同時,要書面報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備案,強調核查責任,以備責任倒查。在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管上,我們結合我縣社區矯正的具體情況和上級的要求,提出了監外執行罪犯的日常管理以社區矯正為主,派出所配合監管,鄉鎮分管政法的副書記負責協調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協調配合工作。在送達監外執行罪犯《限期報到通知書》時,由司法所同志協助派出所管段民警送達罪犯本人或其直系親屬,這樣一方面便于司法所及時了解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威懾性。

第四,限期報到,加強懲處措施。制作五種監外執行罪犯《限期報到通知書》,由司法所協助派出所送達罪犯本人或其直系親屬,要求在回執上簽名,人在外地的要電話向司法所說明情況,納入社區矯正和監管對象。監外執行罪犯《限期報到通知書》送達后,三日內不報到接受監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對超過五日不報到接受監管的假釋、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由派出所、司法所提出建議,匯總到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建議法院、監獄裁定、決定收監執行。對于《限期報到通知書》無法送達的,要逐人詳細說明情況。

第五,健全制度,配合做好矯正。針對在專項行動發現的問題,我們研究改進措施,健全落實相關制度:例如:認真落實法院、監獄、看守所法律文書送達回執制度,確保不因法律文書送達問題而出現漏管;法院在判處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要明確告知罪犯立即到鄉鎮司法所、派出所報到,接受監管,告知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后果,并由罪犯本人簽收告知書。同時做好公安、司法在社區矯正方面的銜接,派出所要協助司法所做好社區矯正工作,派出所民警定期給社區矯正對象上法制課。未納入社區矯正的,仍由派出所負責監管。此外,檢察院做好對社區矯正和監外執行罪犯監管工作的監督檢察工作,充分發揮檢察建議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效能。建立縣委政法委主持下的檢察、法院、公安、司法工作聯系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關于監外執行罪犯監管方面的聯席會議,每月進行信息交換等措施,有效鞏固專項行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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