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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 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探討

2009-07-30 08:30裴大全
企業與企業家 2009年6期
關鍵詞:公司制核心作用決策

裴大全

隨著我國國有公司制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公司制企業正在逐步進行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主體的企業制度創新,國有獨資、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的公司制企業已越來越多,這些企業從股權結構和歷史淵源上屬于廣義上的國有企業,在組織體制上屬于公司制企業,本文稱其為國有公司制企業。在國有公司制企業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生產經營指揮中心地位已得到較好的確認,但黨組織如何適應新形勢,發揮好政治核心作用,還有許多問題沒有很好地解決,本文試就這一問題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存在的問題

1、公司制黨組織在企業領導體制中的職責定位比較模糊。一是制度規定上的模糊。我國的《公司法》所規定的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包括企業黨組織,更沒有明確黨組織的職責、權限和責任。二是思想認識上的模糊。相當多的同志認為,在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與國際接軌,而國際上通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已經比較完備,企業黨組織不應該納入到這個體系,否則將破壞正常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黨組織的工作職責應該只是管理黨員和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這種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職責定位的不清晰和相當部分同志對這一問題認識上存在的偏差,是導致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發揮不夠好的根本原因。

2、黨組織參與決策的職責、權限和責任不明確,實踐中可操作性差?,F代管理的基本原理是職責權利必須一致。黨組織參與決策必須明確其一定的的職責,同時也要規定其相應的責任。否則,黨組織參與決策將很難發揮實質性的作用。目前的現實情況是黨組織在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職責、權限和責任沒有從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確規定。

3、在如何參與方面存在問題??紤]到國際慣例和操作的簡便性,現在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通行的做法是采取“個人身份、間接參與”的方式,即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配合上級組織,以國有股份的名義和比例,按法定程序,推薦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成員依法選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通過這些黨組織領導成員貫徹執行黨組織的決定來實現黨對企業的政治領導。在參與方位上一般是全方位參與,而且更多的是就財務、技術、生產、營銷的科學性、可行性方面發表意見,沒有側重就政治方面進行把關。筆者認為這些做法是不正確的。首先,這種做法混同了黨組織發揮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成員在行政機構中以個人身份發揮作用的性質區別。這實際上對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職能定位的降低,是盲目照搬西方的做法。從根本上說這是對我國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是由黨的執政地位和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認識還不夠到位。其次,沒有從理論上弄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企業制度同資本主義現代企業制度之間的區別。由于社會性質和政黨政治制度的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現代企業制度與資本主義現代企業制度的最大不同點就是前者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包含企業黨組織而后者沒有。再次,從實際運行效能分析,采取“個人身份、間接參與”的方式不能完全確保黨組織意圖的有效實現。應該承認,能夠被組織安排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成員,其思想政治素質都是比較好的,但由于這些同志個人身份的雙重性與組織意圖的單一性、個人認識的差異性與組織意圖的同一性、個人行為的分散性與組織紀律的統一性有不相吻合的時候,甚至有時會產生較大矛盾,從而給組織意圖的實現帶來不確定性。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行使政治核心作用不能以這種不確定性為基礎。

4、企業黨政主要領導人素質不高影響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的發揮。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加上一些企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積極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甚至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主動放棄參與;一些企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自身能力較低,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不熟悉,工作不深入,調查研究不夠,提不出對決策有影響的意見,不能很好地體現黨組織的意圖和黨員群眾的要求;有的企業行政主要負責人民主意識差,家長制作風嚴重,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有的企業黨組織把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僅限于黨委成員參加了會議,決策前沒有充分聽取大家的意見,決策中只是就方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發表意見而已,決策后沒有組織發動職工落實,影響了黨組織參與決策的效果。

5、缺乏制度保障。在實踐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的發揮更多的取決于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負責人的綜合素質及其個人關系,沒有制度保障。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依賴于企業行政主要負責人的支持力度,缺乏主動性和相對獨立性,一些企業黨組織負責人只能靠個人的工作基礎、感情投入、權威性而開展工作;許多黨組織在實際工作中無所適從,只是停留在抓一抓自身建設上,導致黨組織的作用難以發揮,職能落實不到位。

二、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更好地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對策

1、提高對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重要意義的認識。黨章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边@里對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內涵作了質的規定,即對企業擁有政治把關定向權和保證監督權。從實際需要來看,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行使政治核心作用也顯得十分重要而急迫。隨著“兩個根本性轉變”的逐步推進和國有公司制企業制度創新的不斷深入,國有公司制企業原有體制下主要依靠上級主管部門實施的以縱向為主的監督體系發生了動搖,有的企業甚至呈監督“真空”狀態,導致一些企業的行政負責人權力失控,不受約束,僅僅依靠企業的監事會和職工群眾無法制約,給國有公司制企業資產造成嚴重損失或構成潛在的威脅。發揮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把關定向和保證監督作用,是新經濟體制下建立行政機構和黨務機構,各自獨立、責權分明、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有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領導制度的必然選擇。

2、明確公司制企業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職責定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企業黨組織在重大問題決策、決策執行和干部管理方面履行什么職責的問題,這就涉及到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職責定位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對我國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改,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規定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是一個平行于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的組織機構,其職責和權限是對以上三個機構的決策事項事前在政治上進行把關,事中和事后進行保證監督,凡是黨組織認為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議題,可以提請以上機構予以修正或者重新擬訂方案,否則不能上會討論作出決議或者決定。對符合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決議或者決定,黨組織要大力支持,組織黨員干部認真落實。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按照不同情況及時提出建議或者直接采取措施。黨組織既然行使了權力,當然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一是按照黨內紀律和有關規定對企業黨組織進行改組、解除有關人員的職務、給予有關人員黨內處分等;二是經濟上對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處罰;三是按照法律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制度體系。制度建設是帶有根本性的建設,只有建立一系列成龍配套的具體制度,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才能落到實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考慮從把好思想政治關、決策方向關、人事管理關和從業清廉關等四個方面來建立健全一套科學、規范的規章制度。首先,在把好思想政治關方面,健全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中心組學習制度,抓好企業黨員領導機構成員的經常性理論學習;建立企業領導機構成員專題研討制度,對涉及企業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研討,統一認識,解決思想問題;建立領導機構成員思想講評制度,定期對企業領導機構成員特別是對黨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表現進行講評,肯定成績,指出缺點和不足,對個別問題較多的予以“黃牌”警告。其次,在把好決策方向關方面,要重點規范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內容、程序和方法,建立黨組織集體討論企業重大問題并書面通報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的制度和重大分歧報請上級組織裁決制度。凡屬企業重大問題,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要主動提請黨組織研究,黨組織在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討論前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并書面通報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對一些時效性強的重大事項,行政領導機構可臨機處置,但事后須通報企業黨組織。同時要建立董事會、總經理定期向黨組織報告工作制度,黨政主要負責人碰頭磋商制度和黨政聯席會制度,切實加強黨組織與董事會、總經理等行政領導機構的協調。其三,在把好人事管理關方面,建立中層管理人員任用制度,對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的任用標準、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民主推薦、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初步人選、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并提出意見、黨政領導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有關方面任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規范性程序;建立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管理考核制度,對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的獎懲、目標責任制、述職、民主評議和考評作出明確規定,加強對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的經常性管理,黨組織每半年對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和工作實績進行一次全面考評,對不適應崗位要求和不稱職的中層行政管理人員,提請黨政集體討論決定,予以調整或撤換,對實績突出、思想政治表現好的中層行政管理人員進行表揚和獎勵。其四,在把好從業清廉關方面,建立領導機構成員廉潔自律的若干規定、個人收入定期申報制度、接待應酬費用定期報告制度、接受禮品、禮金登記制度和董事長、總經理離任審計制度等一系列監督制度。

4、明確黨組織在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和干部管理方面的主體、方式和程序。對于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討論的事項以及干部管理方面的事項,主體應該是以黨委會集體,不應該是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個人。對于由總經理決策的對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和涉及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的事項,參與主體可以是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和黨組織有關委員。方式上,對于第一種情況,應該召開黨委會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黨委意見正式以文件形式送交有關機構。對于第二種情況,黨委書記、副書記和黨組織有關委員在條件可能的情況下要多方聽取黨員、職工的意見,將他們的意見吸收進來,在有關會議上代表黨組織發表意見,并記錄在案;特殊情況下,授權黨委書記和副書記代表黨組織發表意見,并在事后及時向黨委委員通報情況。程序上,對于第一類情況,應是黨組織先進行政治方面的決策,如果黨組織對有關決策備選方案和人選持否定意見,原則上董事會和總經理不應通過該方案。

5、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綜合素質。在用人條件特別是企業主要領導的用人條件中明確思想政治素質方面的要求。要選拔那些善經營,會管理,黨性修養高,民主作風強的同志擔任企業主要領導職務。這是一條保證黨組織較好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

6、嚴格考核獎懲。國有公司制企業的上級黨組織要制訂國有公司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考核指標,并將其納入企業的綜合考核體系,這些指標應比較全面并盡量量化,考核結果要與黨委委員、黨組織負責人的報酬、任用、評選等掛鉤。不能用對企業的經營業績考核代替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專項考核。

(作者系武漢三江進出口公司董事長、黨總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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