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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民環境權入憲

2009-11-02 07:21申峻屹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基本權利憲法可持續發展

申峻屹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飛速發展,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盡快得到憲法的確認和保護。本文指出環境權只有在憲法中的地位得到確立,才能從根本上構建公民環境權利法律保障體系,從根本上保障國家對于國家整體環境的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憲法 基本權利 公民環境權 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D9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028-02

一、環境權概述

(一)環境權的起源與發展

傳統法律理論中并無環境權之概念。二戰后,世界經濟快速恢復和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環境危機直接威脅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環境權這一新的權利概念隨之產生。

19世紀60年代初,面對日益惡化的環境,西方世界展開了要求保護環境,在良好環境中生存的大討論。70年代初,“東京公害國際座談會”和歐洲人權會議的召開,人類對環境權的呼聲逐漸增大。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第一次人類環境與發展會議,發表了《人類環境宣言》?!度祟惌h境宣言》第一次莊嚴宣告:“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雹僦链?環境權第一次為世界所認可。

環境權概念產生后,逐漸影響到各國國內環境立法。比如,第一次人類環境與發展會議之后,匈牙利、波蘭、瑞典、巴西、智利都在《人類環境宣言》的影響下開始國內環境權立法實踐,將環境權寫入憲法,以確立其憲法地位。當前,我國在發展經濟中所出現的各種嚴重環境污染案件,要求我們必須緊跟世界潮流,加快公民環境權入憲的步伐。

(二)公民環境權的法律屬性

“環境權利,簡稱為環境權是指規定或隱含與環境法規范中,使環境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獲得環境權益的一種手段?!雹诘?學術界對于公民環境權的法律屬性問題卻見仁見智,然而,這一問題卻是我們無法回避的焦點問題,是討論環境權入憲的前提和基礎。

在西方社會,公民環境權與傳統人權與民主理論相一致,被視為一種基本人權而寫入憲法。但是,由于歷史傳統與社會性質的差異,在我國對其性質爭議較大,目前,“在對環境權法律屬性的認識上,主要有人權說、人格權說、財產權說、人類權說、財產權兼人格權等學說?!雹?/p>

“在環境權的性質問題上,沒有哪一位學者的主張能夠獲得學界的一致認同?!雹芤虼?筆者認為,在討論環境權入憲問題時,不必糾纏于人權說、人類權說、人格權說、財產權說等觀點爭論的困擾,而應當直接將公民環境權界定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從而在憲法中,與公民其他政治、經濟、文化的基本權利相區別,并單獨給與規定和保護。

二、公民環境權入憲的必要性

從世界范圍來看,公民環境權入憲是憲法發展的歷史趨勢,是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客觀規律在法律層面的反映,是由現實經濟、政治、社會的客觀條件所決定的。環境權入憲,符合人民和國家的利益,是人民生活安全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障。

(一)環境權是一個包含多項子權利的完整權利系統

環境權是一種獨立的具有廣泛主體、客體和內容的權利。環境權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的情況下還包括國家。其中,以公民環境權最為重要,與人民的利益最為密切相關,是其他主體環境權利存在的基礎。公民環境權內容廣泛,“環境權應能夠體現其主體享有的基本生態權利和承擔的基本生態功能義務,是社會本位和群體利益的體現。其既有具體的環境要求,如寧靜權、日照權、通風權、眺望權、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等;也有且更重要的是公眾參與權?!雹?/p>

因此,如此廣泛的權利體系不可能為人權或其它某一具體的權利所包含,環境權必須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而存在;如此完整的權利體系也只有得到憲法的確認和保護,才能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得到有效的保障。然而,如此廣泛的權利如果全部寫入憲法未免過于具體和繁瑣,在憲法中統稱為公民環境權給予確認和保護則更為簡潔和明確。

(二)環境權入憲關系到個人生存發展與社會繁榮穩定

人類生活環境是否優美和良好決定和影響著人們生存與發展的狀態和趨勢。環境權的核心是生存權。生存權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人類一切的生產和發展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生存,這是人的天性,也是人類社會的本質。一個否定生存權第一性的人是一個虛偽的人。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健康和發展,關系到一個家庭的幸福與穩定,從而決定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命運。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應當對環境權進行規定和加以保護,并且,應當將人民生命與健康放在保護對象的首位。只有個人的生命與健康得到保障,才能使人們獲得一個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進而建立規范的社會秩序,維持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

(三)環境權入憲有利于國家深化環境污染破壞的監管

公民環境權入憲,能夠使政府對公民環境權的保護有更高的認識,有更高的要求,也產生更高層次的監督。從而擺脫單一注重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的執法態度,只有端正環境執法態度,明確執法目的,政府部門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對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監督管理職能。

公民環境權入憲,能夠促進下位法對公民的環境權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的規定,政府部門可以進一步明確公民環境權的保護范圍,更加清晰地界定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更強有力的監管和打擊。

(四)科學發展觀和生態文明的提出加快了環境權入憲的進程

2007年,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大會的亮點之一就是加強對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視。黨的十七大要求我們繼續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社會,努力協調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凹訌娔茉促Y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要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落實節能減排工作責任制?!雹薏h境與資源的保護合理使用作為到2020年人均GDP比2000年翻兩番的前提和條件,改變了以前只重視GDP不注重環境保護的發展戰略思想。

堅持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努力做好環境保護的立法、執法與司法工作的基本前提就是公民環境權的憲法保護得以確認。環境權入憲將為我國環境法律事業的發展提供根本大法的支持,為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提供基礎和平臺。

三、環境權入憲的構建模式

對環境權入憲應當采取的模式,學者們莫衷一是。筆者認為,從長遠來看,借鑒國外經驗,根據當今我國國情構建中國特色環境權憲法保護模式更為合適。

(一)外國模式概述

關于公民環境權入憲的構建模式,縱觀外國憲法,大都采取以下三種模式:

第一,直接規定公民有獲得良好環境的權利。如俄羅斯、波蘭以及一些拉美國家都直接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有獲得良好環境的權利。此種方法的優點是對公民應該享有的環境權利規定的較為明確清晰,但是,沒有明確與公民的環境權相對應的義務主體,即沒有規定由哪些主體應當對公民應享有的環境權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規定國家或者政府的環境保護義務。一些國家未從正面規定環境權,而是從規范國家行為的角度,規定政府的環境保護義務。比如,“德國憲法也沒有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可以直接請求的基本權利,而僅僅規定國家機關保護環境的作為與不作為義務(來源自德國基本法)”⑦。這種方法加強了政府的義務,但其缺點是公法性質較為明顯,過分強調政府作用,不利于調節平等主體之間私法性環境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未單獨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只是從有關生命權、人格權等其他公民權利內容中推導出環境權的主張,比如,美國憲法。此種方式是由美國憲法的歷史原因造成的,即必須明顯的證據表明憲法的起草者有將憲法用來保護環境的意圖,才能將環境權寫入憲法修正案。這種暗含型的環境權保護方式主要依靠對保護其他權利的支持,未免不夠完善。

(二)中國特色模式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顯著進步,但環境污染與破壞現象也日益嚴重,直接威脅到我國經濟繼續發展與社會穩定,環境保護迫在眉睫任務艱巨。在環境權憲法保護制度建設中,合理的公民環境權入憲模式尤為重要,它決定著與公民環境權相關的一系列下位法律體系的結構與布局。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與完善環境權的憲法規定:

第一,將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生態文明社會寫入憲法??沙掷m發展理論、建設生態文明是過去三十年改革開放環保工作經驗的歷史總結,是環境權保障法律體系的理論基礎,是憲法環境權保障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建議在憲法總綱中增加“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生態文明社會?!?/p>

第二,憲法中,增加公民環境權條款。即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享受良好生活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和保護環境的義務?!惫癍h境權利與義務條款入憲,為制定下位法保障具體公民環境利提供了憲法支持。

第三,進一步完善對國家環境權的監督和制約。我國法律對于國家環境權的規定過于強調公民對國家服從,而忽視了公民對國家的監督與制約。對于國家環境權的完善,關鍵在于應規定公民、組織對國家管理環境的監督權,以實現權利制約權力。因此,筆者建議,在憲法中增加“任何個人或組織對國家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都享有有監督的權利”的規定。

第四,在相關社會條件成熟時,在憲法訴訟或違憲審查制度中創立公民環境權救濟機制。隨著現代法治的進步,憲法司法化已成為公民憲法權利保障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公民環境權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應成為憲政秩序內獲得救濟的一項法定權利。違憲審查制度需要與我國現實國情相結合,與其他各項制度協調與配套,需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我們應該在條件成熟時建立憲法訴訟或違憲審查制度,將公民環境權納入憲法權利保障制度的范疇。

四、結語

公民環境權入憲是建設現代法制社會的歷史趨勢。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中表明國家對公民環境權利的重視,是現代法治進步的標志。隨著2004年人權入憲,展望未來,公民環境權入憲的日子已不再遙遠。

注釋:

①呂忠梅.論公民環境權.司法部直屬院?!鞍宋濉逼陂g優秀論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310頁.

②王燦發.環境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頁.

③呂忠梅.環境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4-96頁.

④徐祥民,田其云.環境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頁.

⑤李啟家,羅吉.環境權基本構成.環境生態網.http://www.eedu.org.cn/Article/es/envir/e_law/200706/14471.html.

⑥胡錦濤.在黨的十七大上的報告.自新華網-特別專題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http://www.xinhuanet.com/17da/index.htm.

⑦陳慈陽.環境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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