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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背景下本科刑法教學的改革

2009-11-02 07:21歐陽本祺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模擬法庭司法考試

歐陽本祺

摘要司法考試的強大影響將推動本科刑法教學的改革。在教學內容上,司法考試將推動我國刑法學知識去蘇俄化而漸行德日化;在教學方法上,課堂上的案例教學將變得越來越重要;在實踐教學上,模擬法庭成為本科教學必不可少的一門課程。

關鍵詞司法考試 刑法教學 模擬法庭

中圖分類號:G633.9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291-02

2009年刑法司法考試大綱與以前的大綱比較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完全放棄了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而代之以德日通行的三階層構成要件理論。司法考試大綱的變化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有支持的,也有反對的。2009年8月“新中國犯罪構成理論60年”學術座談會在昆明召開,就對司法考試大綱的變化進行批判。這種司法考試大綱的變化以及社會的強烈反響再次向我們提出一個重要問題: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本科刑法教學如何進行改革?

一、刑法教學內容的改革

教學內容的改革用一句話來表示就是:刑法知識的去蘇俄化而漸行德日化,及其所引起的思維方式的變化。這種內容的改革正逐漸通過司法考試的指揮棒而實實在在地影響著本科刑法教學。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傳統的社會危害性理論遭到猛烈批判,法益侵害說成為有力的學說,并滲透到司法考試的題目中。傳統刑法理論一直認為社會危害性是我國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確定罪與非罪的最終標準。但是批判者認為,社會危害性不具有規范質量,往往以實質合理性犧牲形式合理性:“如果要處罰一個行為,社會危害性說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為此提供超越法律規范的根據,因為,它是犯罪的本質,在需要的情況下是可以決定規范形式的。社會危害說不僅通過其‘犯罪本質的外衣為突破罪刑法定原則的刑罰處罰提供一種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論根據,而且也在實踐中對于國家法治起著反作用”,因此主張以法益侵害的概念取代社會危害性概念。①這種內容的變化不僅表現為學術之爭,而且通過司法考試的題目讓每個考生真實地感受到。

第二,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受到批判,德日三階層構成要件理論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并通過司法考試大綱的修訂影響本科刑法教學。在以往的本科教學中,我們講授的主要是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總論中一般按照犯罪構成概述、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順序來講解;在分論中對每一個個罪也是按照這四個方面的順序來講述的。而德日三階層構成要件理論主要是研究生的學習內容,本科教學中只是簡單提及,并未進行深入講解。但是2009年司考新大綱出臺以后,學生渴望了解三階層構成要件理論。于是,我們在本科教學時候面臨一個難題:在刑法學總論中,我們到底是按照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論,還是按照新的三階層構成要件理論進行教學,抑或兩者并重?在刑法學分論中,我們又按照哪一種思路來認定犯罪呢?此外,還有一個疑問也是師生都不可回避的,即以后的司考大綱是否又會改回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所有的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在本科教學中做出具體的回答。

第三,定罪思維方式的變化。在傳統的定罪思維方式中,社會危害性是定罪的最終標準,犯罪構成是具體標準,犯罪構成的所有要件都是為了說明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在教學中,我們主要也是訓練學生圍繞社會危害性進行思維,按照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件一一檢驗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耙粋€犯罪行為發生后,人們首先意識到的是‘人被殺死了、‘財物被盜了,這即是揭示了犯罪客體的問題。隨后,人們隨之要思考的問題是,人是怎樣被殺死,財物是怎樣被盜的;誰殺死了這個人,誰盜走了這些財物。這就涉及到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體的問題。當然,最后犯罪分子被發現或被抓獲之后,人們還要進一步審視這個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內心狀況,這就是犯罪主觀方面要解決的問題?!雹诘?刑法知識的變化卻要求我們訓練學生一種與傳統完全不同的定罪思維方式——階層思維的方式,即先從形式上判斷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如果符合,則進一步判斷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如果都沒有,則可以判斷行為構成犯罪。傳統定罪思維對每一個要件同時進行形式判斷與實質判斷,而新的階層思維則是先進性形式判斷,再進行實質判斷。如何在這兩種定罪思維中進行取舍,以及如何培養學生新的定罪思維都需要長期的探索。

二、刑法教學方法的改革

我國傳統的刑法教學方法是“講授法”,即教師在規定的課時內,把刑法學的體系、基礎知識、個罪認定的方法灌輸給學生,學生只要認識做好筆記、背好教材內容就可以拿高分。這種教學方法的優點是能夠使學生在短時間內掌握框架性、體系性的基礎知識,缺點是學生普遍缺乏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在“講授法”教學模式下,考試的題型多以填空、名詞解釋、簡答、論述為主,案例分析所占的比重較少。而司法考試的題目多為案例分析,即使是選擇題也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現。這要求教學方法的改革,即更加重視案例教學法。那么,如何做好案例教學法呢?本文認為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例的選擇

案例教學不同于一般的“舉例教學”,后者主要是為了說明某個知識點,編制某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以使學生能夠對所學習的知識點有具體的理解。而案例教學法則要求對案例進行精心選擇。首先,要求案例具有典型性與真實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關法律關系的內容。對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學生掌握基本的理論原理、法律適用的方法和原則等。而真實的案例則有利于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其次,要求案例具有可辯性與疑難性。即應選擇那些理論界限和實踐界限都需要認識辨析的案例,也就是應選擇那些在理論與實務中爭論較多,亟待解決,自己又有較深認識和較多體會從而能夠正確總結認定的案例。這種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難度,能激發學生積極思維,提高學生的論辯能力,對指導學生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案例的展開

在案例教學中,最重要的是通過師生的互動,對案例進行展開,充分發掘案例中所蘊藏的爭議點,從而通過一個案例的分析充分掌握相關的知識點并培養運用知識點的能力。2006年許霆案發生以后,同年的司法考試卷二第60題即與許霆案極為相似,這是一個選擇題,其中C項內容為:“甲將一張作廢的IC卡插入銀行的自動取款機試探,碰巧自動取款機顯示能夠取出現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將IC卡冒充借記卡的欺騙行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構成詐騙罪”。因此,在教學的時候,我們可以對許霆案進行展開。首先,我們將許霆的案件事實通過PPT展示給學生,由學生自己根據所學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其次,由學生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在學生發言的時候,盡量讓更多具有不同意見的學生各抒其見。同時由于學生的發言往往片面和不深刻,教師在聽取學生發言的時候,可以提出一些相反的觀點和理由,促使學生進一步地思考。最后,教師的講述至關重要,而且在講述的時候要針對學生發言中所表現出的困惑,并解答學生的進一步質疑。這樣,通過師生之間的互動反復,學生對許霆案基本上有了比較透徹的理解。當然,案例的展開并非漫無目的,而主要是圍繞爭議問題。例如,許霆案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則是構成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或者侵占罪?并由此進一步啟發學生思考定罪與量刑之間的關系。

(三)案例的比較

例如,在講述刑事責任能力時,我引用了邱興華案與鄧玉嬌案,讓學生對司法實踐中精神病鑒定的情況有所了解。2006年7月14日,邱興華因為懷疑受害人調戲其妻而連殺10人,手段殘忍,在逃期間又殺死1人、重傷2人。案發不久,有的精神病專家根據媒體報道的作案情節推測邱興華很可能是一個精神病人,隨之四處奔走,希望辦案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對邱興華做一次精神病司法鑒定。11月30日的《南方周末》大幅度報道了邱興華的精神病家族史及其生活中的異常表現。后來,京城五位法學家聯名于12月11日通過網絡發出公開信,吁請司法部門為邱興華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但是無論是公安局、檢察院還是法院都沒有給予司法鑒定。邱興華最后被判處并執行死刑。2009年5月10日,鄧玉嬌因為拒絕為鄧貴大等人提供性服務,而遭到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于是憤而將鄧貴大刺傷致死。司法部門認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學生普遍認為對鄧玉嬌進行精神病鑒定是合理的,但是卻不能夠理解司法機關為什么不對邱興華進行精神病鑒定。通過這兩個案例,我啟發學生去思考司法實踐中實用主義的因素:法官判案除了要依據刑法理論,還要考慮社會的可接受性等一些現實問題。

三、刑法實踐教學的改革

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因此,一般的課堂教學還不能完成刑法教學的全部任務,適當的實踐教學對于培養合格的刑法學學生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考試的背景下,實踐教學的意義尤為突出。我校以模擬法庭為載體所進行的刑法實踐教學的改革主要有以下一些經驗:

第一,精心選擇案例與案卷。實踐教學必須以真實的案卷為依據,因此選擇案卷至關重要。首先,從案卷的實體內容來看,案件要有一定的難度,最好一個案件能夠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同時還涉及多人共同犯罪刑事責任的劃分問題。其次,從案卷的程序內容來看,案卷最好能夠包含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檢察院的批捕書、起訴書、以及訊問筆錄、人證物證、鑒定材料等內容。

第二,指導學生閱卷、寫作文書。首先,將全部學生分為控告組、辯護組和審判組,明確每一組學生的任務。其次,指導學生認真閱卷,把握案件的重點、難點,形成基本的判斷??胤胶娃q方應該從證據中找到對自己有利的因素和反擊對方的因素,并預測對方可能在哪些方面會發起反擊。最后,指導學生寫好起訴書和辯護詞,起訴書和辯護詞一定要邏輯嚴謹,論證充分。

第三,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對其他案件的審判,讓學生對刑事訴訟的程序和實體都有直接的了解。由于學生前期已經做過了模擬法庭的準備,因此,旁聽真正的庭審能夠使學生發現自己準備活動中的不足。

第四,組織開庭。開庭審判的各個階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學生自己完成,老師只旁聽,不參與、不干涉,即使開庭時遇到了問題或遇到了準備階段沒有注意到的情況,也由學生自己處理,任何情況下都不要中斷開庭程序。如果存在問題,由教師在開庭后再進行分析和總結,以培養學生的臨場應變能力,及保持審判工作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五,庭審總結。在開庭的過程中,學生往往會表現出一些問題,例如審判組學生很容易混淆庭審中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又進行法庭調查,而又沒有過渡性語言進行引導,顯得庭審程序混亂、層次不清、界限不明,再如,審判組學生不能準確抓住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辯論,顯得重點不突出,宏觀把握案例和庭審進度的能力有待提高。還有,律師組學生面臨庭審的強烈的對抗性,往往心情緊張,反應不夠敏捷,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適用法律的理解不夠準確。

注釋:

①陳興良.社會危害性理論——一個反思性檢討.法學研究.2000(1).

②高銘暄.論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暨對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堅持.中國法學.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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