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打擊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并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孫謙介紹說,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金額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督忉尅返谌龡l從“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兩個角度對該罪的兩個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數量1張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