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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不同狀態下公司財務治理的動態選擇

2010-09-19 05:36寇文松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寇文松

【摘 要】當公司在正常經營狀況下,強調的是共同治理,公司價值最大化。當公司既得利益狀態被打破時,若其中某產權主體的利益受損,就必須啟動相機治理機制,使公司控制權向受損方轉移,賦予受損方保護自己權益的機會與權力。

【關鍵詞】共同治理;相機治理;控制權轉移

中圖分類號:F25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137-01

公司是各種生產要素合作的載體。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就是財務資本、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和市場資本的投入者,它們也是公司財務所應該服務的對象。各要素投入者通過一系列契約,相互合作,生產出遠大于單個生產要素的收益之和的預期收益。在實現公司利益的同時,也實現了自身單個難以實現的經濟目標。提高公司績效和治理效率,需要通過財務治理的手段,實現各要素投入者利益均衡,使他們之間的權、責、利實現統一。

1 公司財務治理的機制

為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優化企業財務治理,達到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需要設計、形成有效的共同治理和相機治理相結合的財務治理機制。

共同治理機制是各利益相關者通過參與財務收益權的分配來實現其產權收益,通過參與財務控制權的分配來相互制衡,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免遭他人侵害,從而達到長期穩定合作的目的。共同治理體現了常態下利益相關者之間為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進行的合作。

而相機治理則是在企業經營出現危機時,通過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受損失的利益相關者取得企業的財務控制權,以改變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來保證這一合作狀態持續穩定的機制。這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財務控制權從利益相關者共同所有偏移向其中某一受損方。因為對受損方來說,只有掌握了這種支配權,才有機會重新配置公司財產,以彌補其損失。讓受損方掌握控制權恰恰體現了效率原則。

共同治理與相機治理耦合機制是利益相關者在公司經營的常態和異態下盡可能長期合作的有力保障,是公司財務治理效率釋放的源泉。

2 不同狀態下財務治理的動態選擇

2.1 當公司的經營狀況良好時,經營者是公司的支配者

經營者作為公司的的“管家”,是公司的實際支配著,經營者要將公司的各利益相關者的福利考慮到,公司的權益應在各利益相關者中公平分配,以實現公司效率最大化。其采取的措施要體現公平,公正,保護到弱勢相關者的利益。

在公司實際運作中,經營者居于公司的重要位置,憑借自身優勢,通過“逆向選擇”,容易將公司控制在自己手中,形成公司對自身的依賴。隨著人力資本份額的增大,再通過融資從本公司股東手中收購股份,直至控股。這為其成為相機治理主體提供了極大的可能。在美英公司治理模式下,管理者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股權已經變成一種普遍現象。

經營者持股,成為公司的“主人”,有利于使經營者更關心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而關心股東的利益,有助于限制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道德傷害和不利選擇行為,使公司相機治理的成本降低,同樣也使代理成本降低,可減緩了公司相機治理過程中控制權轉移的速度和強度。

2.2 當公司的收益不能滿足股東的要求時,股東會采取措施保護自ど砣ㄒ

在公司一般經營狀態下,公司大小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理所當然享有公司的決策控制權、剩余索取權。但當公司因為市場條件變化或管理者經營不善導致其財務狀況惡化時,股東利益會首先受到損害,并且大股東受影響最大。

股東在決策或監督經理的過程中,需要搜集信息,花費時間,存在成本費用。小股東一般更傾向于搭大股東的便車。大股東則會“主動”承擔相機治理主體角色,擔當起搜集信息、作出重大決策和監督經理的責任。對于大股東而言,可通過監事會加以制止或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管理層進行更換從而接管公司或重組公司,達到控制權的轉移等相機治理措施。

股東一般可通過兩種方式行使控制權。1)“用手投票”方式。大股東要求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討論公司的經營問題,并對管理者進行罷免和新的任命,使管理者能夠根據公司內外部狀態,調整經營方針、策略,改善公司的經營績效。小股東可以通過獨立董事的制衡機制,制約公司管理層的行為。2)“用腳投票”方式。股東,或拋掉手中的該公司股票而轉向那些更有前景、經營管理更好的公司,或拋掉該公司的股份,改變手中的證券組合。而大量的拋售會導致公司股票價格下跌,會吸引收購者,當收購者收集到足夠對該公司行使控制權的股份時,收購者就會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可對公司進行改組,更換董事會和經理人員,調整經營戰略,從而影響公司績效。

2.3 債權人利益受威脅時的相機治理

債權資本在我國企業發展中處于被動地位,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著很大的代理風險和代理成本問題。當公司財務狀況惡化到影響企業的償債能力。企業債權人利益受到威脅時,企業控制權就會由股東主導的階段向債權人主導的階段過渡, 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改變公司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其債務問題,以便使公司擺脫所面臨的財務困境,并保持繼續經營。債權人在向企業投入專用性資產以前,應對投資對象作一個合理的評估。投入資本后,債權人應積極參與公司內部財務治理,這是解決財務信息內部人控制的重要方法之一。還應通過破產法的完善,確保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能順利過度。

2.4 公司申請破產時,政府的相機治理

雖然政府的司法當局并未實質參加公司的決策,但在公司申請破產時,司法當局卻成為名副其實的相機治理主體。公司申請破產時,各相關方都會遭受巨大損失,為挽救自身的利益很難公正的在各方中分配殘值。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當局強制介入并主導公司治理,從法律的角度公平處理清算中各相關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以維護社會安定和減少矛盾,實現憲政秩序下各利益相關群體的利益強制分配。

げ慰嘉南:

【1】伍中信,曹越,張榮武. 財務動態治理論綱[J].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 2007,(3):77-82

【2】吳國燦, 宮義飛. 財務治理機制創新:基于所有權安排演變的視角[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0(1):18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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