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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沖之鳥島”能否擁有自己的大陸架

2010-09-19 05:36葉玉明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大陸架島嶼

葉玉明

【摘 要】“沖之鳥島”屬于島嶼,但同時也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文中簡稱《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的巖礁, 不應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日本對“沖之鳥”主張外大陸架,不符合 《公約》的規定,因此是無根據而應該被否決的。

【關鍵詞】 大陸架;島嶼;巖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中圖分類號:D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28-01

1 “沖之鳥”法律地位之爭

“沖之鳥”是由海底火山的活動而形成的幾塊礁石,由三部分組成:東礁石(東小島,面積1.6平方米),北礁石(北小島,其實位于較西面,面積6.4平方米),南礁石(人造礁)。位于北緯20度25分31秒、東經136度04分11秒,地處我國臺灣省東南面的太平洋中,距離日本東京1740公里,是日本惟一位于北回歸線以南屬于熱帶的礁石?!皼_之鳥”因日本首先發現,根據先占原則,該礁石在行政區劃上屬于東京都小笠原村。因此,對于“沖之鳥”的歸屬問題是沒有爭議的。

但是,中日雙方對于“沖之鳥”是島嶼還是巖礁、“沖之鳥”能否擁有自己的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發生了爭論。日方認為,“沖之鳥”是島嶼,并且擁有自己的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中方認為,“沖之鳥”是巖礁,并且不能擁有自己的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此爭議的事實表現,有如下事例。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于2010年5月26日通過了《低潮線保全和基地設施整備法》。其此舉試圖將“沖之鳥”作為基點以擴大日本海底資源開發和專屬經濟區。日本提交了“200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對“沖之鳥”主張超過200海里的外大陸架。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曾在例行記者會上指出,日本以“沖之鳥”為基點,主張大面積管轄海域的做法,不符合國際海洋法,也嚴重損害了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他強調,“沖之鳥”在海水漲潮時露出水面的面積不足10平方米,顯然屬于《公約》規定的巖礁,因此不應該擁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建造人工設施也不能改變它的法律地位。

可見,中日對“沖之鳥”爭議的焦點是,其是島嶼還是巖礁,其能否擁有自己的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

2“沖之鳥”是島并且是巖礁

《公約》第121條中的島嶼制度規定如下:島嶼是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于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由此可見,巖礁是島嶼的特殊類型?!豆s》在以單一的地理標準對島嶼定義作出規定后,又從島嶼中單獨分出一類自然地形,即巖礁,并特別對此作出規定。從自然地理上看,巖礁也是“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完全符合島嶼定義。但巖礁與島嶼的區別在哪里?即其特殊性在哪?筆者認為,其特殊在于其面積過小。正如聯合國海洋事務部和海洋法辦公室在關于領?;€的小冊子中對《公約》中一些用語作出的解釋中所指,巖礁是“范圍有限”的堅固實體。還有如羅伯特?霍奇森先生所言,可以根據面積將島嶼分為四種類型,由小到大分別為巖礁(面積在0.001平方英里一下,即2590平方米以下)、小嶼、小島和大島。當然,面積到底多小可以認定為巖礁,可能還值得商榷,但毋庸置疑,羅伯特?霍奇森先生給出的數據是有很大的參考價值的。而“沖之鳥島”中自然形成的島嶼面積僅有8平方米,可見,其可被認定為巖礁。

那么什么樣的巖礁可以從島嶼中分離出來,作為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巖礁呢?即標準是什么?根據《公約》可知,標準就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

學界對于“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有很多解釋。既有從嚴的解釋也有從寬的解釋。筆者贊同從嚴解釋,如馬英九先生對《公約》第3款中 “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從嚴解釋:第一,這個巖礁必須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維持人類居住;第二,巖礁維持本身的經濟生活所需的資源應限于巖礁本身所產,而不包括其領海內及外地輸入的資源;第三,開發巖礁本身資源須符合經濟原則,其標準應依爭端發生時的當地情況而定。 為什么要從嚴解釋呢?筆者認為,要從賦予島嶼取得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的原因作出分析,以筆者看來,賦予島嶼取得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的權利是為了在全球范圍內合理配置、利用資源。一個島嶼如若不能依靠本身資源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維持人類居住,那么對于人類而言,其生存成本就相對過大,因此造成資源浪費,而地球資源總量是有限的,本著合理利用資源的態度,就不應該給其以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因此,一個島嶼,如若不能以其本身所產資源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則可以認定為“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

顯然,“沖之鳥”以其本身所產資源,是不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從日本對“沖之鳥”的利用事實來看,我們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1987年,日本為了防止“沖之鳥”被風化和潮水腐蝕而淹沒,開始在“沖之鳥”四周筑成堤防設施,且設置了氣象觀測裝置。2005年3月,日本開始“救礁計劃”,撥款1000萬日元在礁石上設置門牌號碼,架設燈塔以及氣象觀測設備,派人長期駐守。同年5月20日,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更是在上“島”宣示“日本主權”。2006年,日本又耗資755萬美元進行珊瑚養殖,先把沖鳥礁北方的珊瑚帶回沖繩養殖,來年再放歸沖鳥礁附近。日本海上保安廳還申請預算,在礁上設置太陽能燈塔。從以上事實來看,第一,日本在“沖之鳥”所為并非為人類居住之目的。第二,“沖之鳥”本身所產資源不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第三,日本開發“沖之鳥”本身資源的措施不符合經濟原則。因此,“沖之鳥”屬于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

3 沖之鳥島不能擁有自己的大陸架

由前文可知,沖之鳥島屬于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根據《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笨芍?沖之鳥島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げ慰嘉南:

[1] 張海文主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釋義集》,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30頁。

[2] 吳卡著:《“沖之鳥”島礁屬性辨析》,浙江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第33卷,第104頁。

[3] 馬英九著《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臺北正中書局, 1986年版,第130、131頁。

[4] 邵津主編:《國際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

[5] 周忠海主編:《國際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

[6] 沖之鳥礁 百度百科,百度網,2010年6月15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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