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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我國搜查程序的救濟

2010-09-19 05:36賀冠斐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救濟

賀冠斐

【摘 要】搜查是一種重要的偵查措施,是偵查機關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國立法對搜查程序規定的條文不多,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本文在分析搜查程序理論基礎上,從我國實際出發,提出對我國搜查程序的救濟提出一些改革建議,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發揮積極作用。

【關鍵詞】搜查程序;搜查現狀;救濟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64-01

偵查程序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系統工程的重要內容之一,偵查程序法治化離不開具體偵查行為的法治化。搜查作為偵查機關的一種偵查行為,具有很大的強制性,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及隱私權等憲法性權利。與其他權力一樣,搜查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運用得當,既可以有效的打擊犯罪,又可以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定團結,一旦失去控制,不僅難以起到打擊犯罪的功效,而且極易侵犯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甚至墮落為犯罪的手段。因此,為了預防和制約不正當搜查行為,各法治國家都建立了非常嚴格的搜查程序。我國搜查程序還有很多需要完善之處,其程序的設計應以控制偵查權,保障人權為基點。同時應遵循訴訟固有的模式及規律,以訴訟程序特有的理性方式消解對抗。

1 搜查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1.1 搜查啟動程序隨意性大

一方面,由于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搜查的理由和條件,在我國,搜查實踐脫離實際需要,濫用搜查權的現象比較嚴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行立法規定搜查決定權和執行權都屬于偵查機關,缺乏搜查證的申請批準程序。這與多數國家將搜查權分權的規定是不同的。具體而言,我國的公安機關實施搜查時無需法官的批準,檢察官在其自行偵查的案件中同樣可以自行決定采取搜查措施,不受其他任何外部司法機構的審查與授權。我國對搜查行為的控制是偵查機關的內部控制,沒有中立的法官參與,司法機構不能就搜查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舉行任何形式的程序性裁判活動。這是導致啟動搜查程序隨意性較大的直接原因。而對于無證搜查的限制過于嚴格這又將使偵查機關的搜查權不能發揮應有效能。國外的無證搜查程序的啟動均有獨立的、合理的搜查條件,而非僅僅把搜查條件限制在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執行過程中并且滿足“緊急情況”的條件。另外,對于無證搜查,《刑事訴訟法》缺乏一些重要類型的規定,諸如國外常見的特許搜查、緊急搜查、同意搜查等。

1.2 搜查執行程序過于粗疏

通過我國的立法現狀可以看到,目前我國搜查的執行程序存在諸多問題,其表現如下:有關搜查時間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未作任何規定、限制,在司法實踐中,搜查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隨意擇時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搜查。這就可能成為搜查人員掩飾其濫用搜查權的護身符。關于對搜查人員的法律義務,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也不夠完善,我國搜查程序并未規定搜查官員的保密義務,而對告知義務、注意義務規定過于簡陋。

1.3 搜查終結程序缺乏確定性

我國對違法搜查缺乏制裁機制。僅僅在刑法中規定了非法搜查罪,這是唯一能在立法上找到的制裁依據,但由于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國搜查終結程序沒有救濟機制,當前我國偵查人員因非法搜查侵害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人格權、財產權或隱私權等基本人權時,缺少相應的救濟機制。

2 完善搜查的救濟機制

2.1 改革《國家賠償法》的不合理規定,允許受害人直接提起賠償申請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行使偵查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對公民財產采取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規定對于公民因偵查人員違法搜查而受到的權益侵害得到了賠償,但是該規定仍然不夠完善,尤其是對偵查人員在搜查中的非法扣押行為造成的公民權益侵害之賠償缺乏相關的規定,如警察在搜查過程中的暴力造成的人身、名譽、財產權益等的損害賠償等仍需要明確的法律依據,以實現公民個人權益在受到國家公權力侵害后的全面救濟。改變目前狹隘的警察責任承擔方式,增加如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我國《國家賠償法》雖規定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但并不適用于搜查領域的任何違法行為,彌補公民因不合理搜查、對輕微違法搜查遭受的輕微物質損害或精神損害。

2.2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排除規則是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取得的證據!在審判時不得作為定罪的根據加以采用。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沒有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非法言詞證據采用了排除規則,但是對于非法實物證據是否采用,最高法院也未給出答復。目前一般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是否采用非法實物證據。在非法搜查的救濟程序中,證據問題一般都是涉及到非法實物證據是否可以采用的問題。

有學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應持寬松的態度,對此類證據持肯定性的評價。畢竟,在我國,實體真實的價值高于法律程序,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在被獲取以前就客觀存在,程序的違法并不會影響其真實性,這與采用刑訊逼供或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有本質區別?!币灿袑W者認為“必須確立對警察違法搜查和扣押所獲得證據的排除規則,制止警察在未取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違法搜查,任意侵犯公民人身、財產、自由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對警察持證搜查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制,抑制執法過程中的粗暴、強硬現象,提升公民個體在訴訟程序中的主體性地位?!痹搶W者在論述對非法搜查為什么要采用排除規則時,引述了一種“利益機制”對于警察而言,其搜查和扣押的直接目的便是為了獲取案件證據材料,或者說獲取案件證據材料是警察搜查行為的重要的心理動因,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使警察違法搜查所獲得的“利益”—證據被剝奪,從心理學角度上來看,“利益”的剝奪對警察的心理形成了一種強制,而使違法搜查現象受到抑制。而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立場來分析,警察因違法搜查行為而付出的代價對其而言則是一種利益上的補償和救濟。

筆者認為這種利益機制的論證是站得住腳的,利益機制促使偵查機關用合法的手段去獲得證據,這對于證據采用的良性循環是有積極意義的。對于非法搜查而獲得的非法證據是否該采用涉及到刑事訴訟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兩種價值的權衡問題。如果我們過于強調保護社會。必然會得出非法實物證據可以采用的結論,也就意味著非法搜查的泛濫。在人權保障呼聲逐漸高漲的今天,確立非法搜查得來的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是我國刑事法治的必由之路。

2.3 搜查人員的責任機制

要加強搜查執行人員的責任機制,具體包括刑事追訴、民事侵權賠償和行政紀律責任追究。即如果搜查人員的違法搜查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違法行為構成民事侵權,受害者可起訴有責任的搜查人員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無論是否違反刑法或民法,任何對搜查程序的違反都可能是違紀行為,由警察紀律規則調整,如果確認是違紀由其所在的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

げ慰嘉南:

[1] 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24

[2] 黃柳,田強.對我國刑事搜查若干問題的思考[J]長沙大學學報,2002(3)

[3] 陳學權.刑事搜查制度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3,(2)

[4] 李學軍.美國刑事訴訟法規則[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48

[5] 程榮斌.外國 刑事訴訟法 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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