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階層地位法律意識與民間糾紛解決

2011-03-17 05:25秦廣強
社會科學論壇 2011年2期
關鍵詞:糾紛個體法律

【內容摘要】本研究利用全國調查數據,對影響農村居民糾紛解決方式的客觀階層地位因素以及權威認同、法律意識等主觀因素進行考察和分析。結果顯示,社會經濟地位高、關系網絡資源豐富的個體更傾向于借助第三方力量解決糾紛;較高的法律知識水平對個體選擇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并沒有顯著影響;個體選擇司法途徑有較強的工具主義色彩;另外,糾紛解決策略因糾紛類型的不同而體現出一定的差異性。

【關 鍵 詞】糾紛解決;階層地位;法律意識;糾紛類型。

【作者簡介】秦廣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2009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分層。

糾紛及糾紛解決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及各種社會類型中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糾紛的產生源于個體間不同的利益與價值觀沖突,而糾紛解決則是為了調節這種失序的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狀態,恢復或重建秩序格局。法社會學視野中的糾紛概念既包括已進入正式司法程序的訴訟,也包括日常行動層面的人際爭執、沖突,甚至“拓展到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遭遇的各種不公或冤屈”[1]。作為一個重要的研究切入點,糾紛及其解決現象常常被研究者用以探討社會生活中的法律實踐、權威認同、秩序維系、人際關系協調等一系列問題。在本文中,我們從較為寬泛的法社會學意義上使用糾紛概念,考察轉型時期農村居民糾紛解決策略背后的結構性制約因素和主觀意識性影響因素以及具體的影響機制。

一、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與經濟社會學提倡的經濟行為的嵌入性相類似,我們認為,糾紛解決行為也深深地嵌入或植根于其所處的社會結構和環境之中。對糾紛解決行為進行研究,既要考察相關的客觀結構因素,還要重視文化規范、主體意識等因素。在本部分,我們對學界業已形成的較為成熟的研究范式、理論觀點進行梳理并據此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設。

布萊克在《法律的運作行為》中論述了社會分層與法的變化關系,他認為:“當其他因素不變,較低等級的個體比較高等級的個體擁有的法律少。人們的地位越高或越低,他們的法律就越多或越少?!盵2]有學者進一步提出“法律代理的資源理論”,該理論認為:“一個人的收入、教育、信心、社會聯系等構成了他的‘社會資源,有社會資源的人可能更需要法律服務,窮人之所以不愿意請律師是因為窮人付不起法律服務的費用…… 所以,社會資源決定了法律服務在人口中不同階層的分配?!盵3]上述這些觀點都是從結構論或決定論的視角來看待糾紛解決及法律實踐問題,即個體的社會階層地位決定了其是否動用法律資源,本文首先對這一結構論觀點加以檢驗。

假設1:個體社會經濟地位越高,選擇司法和行政途徑解決糾紛的可能性就越大。

與此同時,在中國社會關系網絡作為一種蘊含豐富資源的載體,也是個體地位和身份的重要象征。眾所周知,中國社會向來重視人情、面子和關系,人際關系有遠、近、親、疏之別。按照費孝通差序格局概念的解釋[4],中國的人際關系都是以“己”為中心,逐漸向外擴散的關系網絡,關系的遠近決定著情感、利益的親與疏,關系的大小體現著個體的地位與能力。據此,在農村這一熟人社會中,關系網絡資源占有的多寡對農民解紛方式的選擇是否有影響及影響程度如何,也是本文要考察的問題。

假設2:具有關系網絡的糾紛個體比不具備關系網絡的個體更傾向于動用法律資源、行政資源及地方權威資源來幫助解決糾紛。

韋伯曾把人們的社會行動劃分為四種典型類型:價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情感型和傳統型,每一種行動背后都遵循著一定的原則和規定性。由此來看糾紛解決行為,不同解紛策略的選擇實質上也反映了個體不同的行為和價值取向:或基于理性考量;或為了維護面子和尊嚴;或源于情感沖動;或捍衛傳統價值規范。在經濟學“理性人”假設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成本收益說”也認為,人們采取某種行為或做出某種決策大多是建立在對所付成本與所獲收益進行總體權衡的基礎之上。在日常糾紛上,針對“雞毛蒜皮”的瑣事,人們更可能采取忍忍算了或雙方協調的策略,因為即使將這些糾紛訴諸法律并取得勝利,所獲利益較少,且要面臨破壞相互間熟人關系和感情的較高成本;而在面臨重大人身和財產損害時,人們更有可能通過行政、司法來捍衛自身權益。據此,我們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個體對家庭類、鄰里生活類糾紛可能采取“忍了”的態度,而對于人身傷害類糾紛,則更可能選擇法律途徑。

社會學在其學科發展史上,歷來重視文化、意識、規范等因素在約束人們行為,維持社會秩序中的作用,如迪爾凱姆有關“集體意識”與社會團結的論述,帕森斯在AGIL模型中將“文化維?!笨醋魇巧鐣到y運行必不可少之功能需要。因此,在強調社會結構和資源對個體行為有“決定”或制約作用的同時,也應充分重視文化規范、主體意識等建構性因素的影響。

對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違法的認識以及對法律的基本態度,對法院法官、警察等執法者的評價等,都是法律意識的體現。首先,在法律知識水平上,科特威爾認為,法律知識的缺乏 “使公民無力訴諸法律”[5],即法律知識的缺乏限制了個體的法律實踐。其次,在對法律服從的解釋上,法社會學存在兩種重要的理論視角:工具性的和規范內化的[6]。前者認為,法律權威的工具性控制功能和威懾力是個人服從或遵守法律的動因,遵守法律的行為將獲得收益和獎勵,而違反法律規則的行為則要受到懲罰;后者認為,人們是否服從和遵守法律,并非源于外力,而是個體對法律規則內化的結果。結合上述有關法律意識的論述,我們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4.1:糾紛個體的法律知識水平越高,越傾向于采取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假設4.2:選擇司法途徑時,法律服從上的工具主義范式比規范內化范式更具解釋力;

假設4.3:對法院的積極評價有助于個體選擇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二、數據及變量說明

1.本文分析所使用的數據。本文分析使用的數據來自于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法律與農村居民生活”的全國問卷調查,調查對象是山東、江蘇、河南、湖南、陜西和重慶等六省市的六個鄉鎮的3000名農村居民。問卷中共列出17項鄉村社會生活中常見的不公、冤屈及糾紛形式。在回收的2970份問卷中,被訪者報告的5062件糾紛及其解決情況構成了本文研究的主體。

2.本文使用的主要變量。(1)因變量:糾紛解決途徑(忍了、雙方協調、找熟人或村委會解決、找鄉政府解決、司法途徑),選擇了該方式定義為“1”,反之為“0”。(2)自變量:一是階層地位變量,操作化為社會經濟狀況和關系網絡兩個方面:文化程度:操作化為由低到高的連續變量;家庭年收入;家庭有無經營活動:有;沒有(參照項);關系網絡變量:政治關系網;經濟關系網;專業技術人員網;均是“無”為參照類;二是法律意識變量:法律知識水平:0-10分,分值越大,表示水平越高;工具主義傾向、規范內化傾向:7-28分,分值越大,傾向性越強;對法院總體評價:操作化為從“非常不好”到“非常好”的連續變量;(3)控制變量:性別(女性為參照);年齡;婚姻狀況(無配偶為參照)。

三、研究發現

1.糾紛解決方式的描述性分析。(1)頻次分析。若將糾紛解決方式劃分為忍了、找對方協調解決和借助第三方力量(熟人、村委會、鄉政府、派出所、法院等)解決這三大類,數據顯示,近半數的糾紛個體選擇“找對方協調”,三分之一的選擇“忍了”,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選擇找第三方力量解決??梢姟盁o訟”“恥訟”、人治主義等傳統法律文化觀念及行為模式仍影響著當前農村糾紛個體的行為選擇。(2)糾紛類型與糾紛解決方式的對應分析。

猜你喜歡
糾紛個體法律
自我寬恕的心理學研究
誤幫倒忙引糾紛
職業道德與法律 教案
涉及網絡募捐的現有法律規定
糾紛調解知多少
明確“因材施教” 促進個體發展
How Cats See the World
護理糾紛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探討
政治法律
“人世”與我國法律觀的變革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