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年間,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處購買紅茹粉條,共計欠原告人民幣27550元,并出具了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還。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據欠原告27550元,并約定了還款日期,2009年底還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內(2010-2011年)還清,然被告仍未按約還款。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欠款。
法院認為,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被告對本案應負全部責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條中約定分期還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還款27550元的訴訟主張,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應對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對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
(責編:蔡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