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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2011-06-03 13:59
當代財經 2011年12期
關鍵詞:對華稅率市場經濟

周 灝

(武漢紡織大學 經濟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3)

一、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情況概述

根據“全球反傾銷數據庫”的統計,終裁期為1995年1月到2010年6月期間,美國對華反傾銷已有最終裁決結果的案件共計88起。其中有部分案件是在1995年之前立案的,但是最終裁決時間是在1995年之后的案件也統計在內了。終裁的涉案產品涉及面非常廣,涵蓋了農產品、水產品、賤金屬、紡織品、電器設備、機械產品、化工產品、礦石、家具、紙、五金等各類。在上述統計中,傾銷裁決和損害裁決均為肯定性裁決的案件計入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案件數量中。采用“中止協議”的案件也計入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案件數量中,因為“中止協議”其實就是一個折衷了的最終反傾銷措施。上述88個反傾銷案件中,有14個案件沒有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74個案件被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具體裁決結果分布見圖1。

圖1 終裁期為1995.1.-2010.6.的美國對華反傾銷案件的裁決結果分布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

1.經濟因素

學者們的研究中對經濟因素給予了較多的關注。Baldwin和Steagall(1994)使用了反傾銷調查案件的經濟數據通過probit模型研究了20世紀80年代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裁定反傾銷的損害結果的經濟因素。[1]Czinkota和Kotabe(1997)通過對1980-1992年間的美國反傾銷案件的研究,發現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反傾銷裁決中,當前的進口滲透率對裁決會產生影響,但來自于日本和其它亞洲國家的進口對于裁決結果影響不大。[2]Mah(2000)研究了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反傾銷裁決中的宏觀經濟影響因素。Johansen協整檢驗的結果顯示肯定性反傾銷裁決的百分率增長和貿易差額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肯定性反傾銷裁決的百分率增長被認為是經濟增長降低的原因。[3]Sabry(2000)實證研究的結果顯示進口滲透率、資本利用和美國商務部(DOC)的傾銷評估在解釋美國反傾銷訴訟裁決的結果時是顯著影響因素。[4]Lee和Mah(2003)通過對1975-1999年的反傾銷案件的實證分析,顯示增長的進口滲透率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裁決的百分率存在肯定性影響。[5]Mah(2006)使用美國數據揭示了反傾銷中損害裁決的影響因素,實證結果顯示所有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都會考慮涉案產業的利潤的變化,利潤與銷售額比的變化影響到少數委員的行為。[6]

2.政治因素和混合性因素

除了經濟因素外,學者們還發現諸如政治因素、包括制度和社會壓力等因素在內的混合因素等也會對反傾銷裁決結果產生影響。Moore(1992)分析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1980-1986年間的反傾銷裁決,研究顯示政治因素能幫助預測委員會裁決結果。如果訴訟方的支持者是參議院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則對訴訟方有利。裁決中也發現可能對欠發達國家的出口存在偏見的證據。[7]Lee和Mah(2003)通過1975-1999年美國反傾銷案件的實證分析,發現民主黨的委員比共和黨的委員對于宏觀經濟狀況的變化更為敏感,而且有強烈的證據顯示WTO制度的開始和隨之而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降低了肯定性損害裁決的可能性。[5]Gupta和Panagariya(2006)的實證研究顯示反傾銷案件中的損害調查被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操縱,并發現長期擁有總的市場份額的涉案被告公司越多,肯定性裁決的可能性就越高。[8]Czinkota和Kotabe(1997)發現即使在市場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大公司面臨國外競爭者時使用反傾銷的手段能獲得戰略性保護,而處于更為“原子狀態”競爭產業的小公司只有在市場萎縮的情況下才可能獲得這樣的保護。[2]Mah(2000)發現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反傾銷裁決中存在派系的特征。[3]Kim E.和 M.Kim(2007) 使用了美國1947-1999年間反傾銷的年度時間序列數據,認為國際政治和國內社會方面在美國反傾銷裁決中具有支配地位,特別是國際壓力和利益集團的組織水平對于美國反傾銷的裁決有高度的相關性。[9]

(二)國內研究

國內專門針對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影響因素研究的文獻則更為稀缺,僅有極少數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沈國兵(2007)基于時間序列運用負二項計數模型發現:美國工業生產增長率下降、失業率增加、從中國進口滲透率提高和美元對人民幣實際匯率變動率上升,會增加美國對中國最終反傾銷措施數量;而美國對中國出口比重增加,會降低對中國最終反傾銷措施數量。[10]李坤望、王孝松(2008)則采用經驗分析方法,對1980至2005年美國對華反傾銷案件裁定結果和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認為:案件申訴者的政治勢力對稅率裁定結果的影響最為重要,是美國對華反傾銷呈現出歧視性的首要原因;反傾銷稅率裁定結果還依賴于中美雙邊貿易狀況和涉案產品所屬部門等因素,而其他政治經濟因素均不能對裁定結果產生顯著影響。[11]

我們發現,無論是國外文獻還是國內文獻,在對于反傾銷裁決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中,幾乎都是以時間序列為基礎,且基本上只考察宏觀影響因素,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分析的有效性。本文與其它研究的不同之處在于:不采用時間序列;在考察宏觀因素的同時,重點考察微觀因素的影響。本文認為,在反傾銷的裁決中,其實進口國主要是針對具體案件本身的微觀因素(如涉案產品的價格、數量等)進行傾銷以及損害的裁決,即使在同樣的宏觀因素背景的情況下,由于涉案產品的微觀變量的差異也會導致裁決結果截然不同。

三、變量選取及理論分析

本文在重點考察涉案產品的微觀影響因素的同時也兼顧宏觀影響因素的分析,選擇影響因素時還需要避免各個因素之間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而導致結果失真。

(一)涉案產品的微觀影響因素

涉案產品的微觀影響因素是指具體到某一種涉案產品的相關微觀變量。在反傾銷影響因素的研究中,有關涉案產品的微觀變量的統計和收集較為困難,這是針對涉案產品本身的實證分析缺乏的原因之一。涉案產品微觀變量(如價格、數量等)的變動其實是進口國的相關利益方最能直接感受到的,也是進口國進行傾銷以及損害裁決的重要依據。如果影響因素的分析中缺乏最為直接的微觀變量,會導致研究結果不完善。

1.涉案產品出口數量增長率:EQR

該指標是指我國涉案產品出口美國的出口數量增長率。我國涉案產品出口到美國的出口數量是美國反傾銷當局確定損害的重要指標。當我國涉案產品出口到美國的數量出現較快增長時,美國的國內同類商品市場勢必會受到沖擊,可能會造成實質性損害。涉案產品出口數量增長越快,越容易造成實質性損害,因此越容易導致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裁決結果。

2.涉案產品出口價格變動率:EPR

該指標是指我國涉案產品出口美國的出口價格變動率。當涉案產品的出口價格降低較快時,可能會沖擊進口國當地市場秩序和當地生產者的利益。我國涉案產品出口美國的出口價格是美國反傾銷當局裁定是否存在傾銷以及傾銷幅度多大的重要指標。當涉案產品的出口價格降低較快時,我方的出口價格顯得比以往偏低,美國反傾銷當局越容易裁定我國存在傾銷行為,因此越容易導致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裁決結果。

3.涉案產品在美國進口份額:IMR

該指標是指美國從中國進口的涉案產品總額占美國從全球進口的該類產品總額的百分率。一般來說,當中國某種產品出口的市場結構失衡時,出口會過度集中。該產品出口市場的過度集中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產生替代作用,會使進口國同類產品廠商的市場萎縮,進口國反傾銷當局做出存在實質性損害的可能性增加,從而越容易導致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裁決結果。因此,當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進口份額占比越高,越容易被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

4.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變動率:FEPR

該指標是指對美國出口該涉案產品的國家中除中國之外最大的一個出口國對美國出口該涉案產品的出口價格變動率。理論上分析,該指標對裁決結果的影響可能產生兩種效應:第一,當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下降越多時,對美國市場造成沖擊就越大,但在反傾銷裁定中有時很難識別出各國出口的該產品造成的損害分別占到多少。一些學者的研究顯示美國在反傾銷裁決中存在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情況,如Boltuck和Litan(1991);李坤望、王孝松(2008)的研究都認為自由裁量權濫用和裁定中較大的隨意性會對最終裁定結果造成顯著影響。[11]再加上美國長期對中國的出口商品比較敏感,導致對中國的涉案產品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可能性增加。第二,當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下降越多時,中國涉案產品出口價格針對于該主要國家出口價格的相對價格則呈現出增長,或者呈現出相對出口價格的下降減緩的狀況,從而減少美國反傾銷當局肯定性終裁的可能性。具體產生哪種效應則需要通過后文的實證分析來檢驗。

5.涉案產品的美國全球進口總額增長率:GIMR

該指標是指美國從全球進口的某種涉案產品的進口總額的增長率。當美國從全球進口的該涉案產品的進口額增長較快時,對美國國內市場沖擊就會較大;同樣由于在反傾銷裁定中有時很難非常明晰地識別出哪國的產品造成的損害分別占到多少,并且美國在反傾銷裁決中存在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情況,再加上美國長期對中國的出口商品比較敏感,可能會將一些其它國家商品造成的損害算到中國的出口商品頭上,這就導致美國反傾銷當局對中國的涉案產品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可能性增加。

(二)雙邊國家的宏觀影響因素

1.美國失業率:UER

由于來自于美國同類商品的生產行業的失業是美國整個社會失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美國失業率偏高時,美國反傾銷當局可能會認定來自中國的較低價格的涉案產品增加了美國失業,認定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可能性增大,從而導致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可能性增加。沈國兵(2007)的實證研究也發現美國的失業率增加會導致美國對中國最終反傾銷措施數量增加。[10]

2.人民幣實際匯率變動率:RER

匯率變化對反傾銷案件的最終裁定結果可能存在兩種效應:(1)若從傾銷裁定的角度分析,當人民幣匯率貶值時,經過匯率換算后的中國出口產品的人民幣價格高于中國國內該產品的市場價格的可能性增加,從而降低了“低于公平價格銷售”裁定的可能性,進而減小肯定性傾銷裁決的可能性。(2)若從損害裁定的角度分析,如果人民幣匯率貶值,則中國的出口將上升,使得美國的相關產品面臨更為強烈的進口競爭,提高了肯定性損害裁決的可能性。具體產生哪種效應則需要通過后文的實證分析來檢驗??紤]到真正對貿易活動起到影響作用的應該是剔除了通貨膨脹因素之后的實際匯率,另外為了消除匯率對其它自變量的內在多重共線性的影響,本文使用匯率的變動量,采用人民幣對美元的實際匯率變動率作為考察變量。

3.非市場經濟地位:NMT

“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一直是我國在反傾銷應訴中非常敏感的一個問題。美國到目前為止仍未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理論上的分析顯示,“非市場經濟地位”會導致美國在傾銷裁決時認為中國“存在傾銷”的可能性增加,因為“非市場經濟地位”情況下的“替代國”是由美國來選定。美國調查機構為了證實“傾銷”的存在,必然傾向于選擇一個實際上生產成本較高的替代國,然后用該替代國的同類產品價格來進行比較,從而較容易地認定存在傾銷,導致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可能性增加。當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地位”時,令NMT=1;當中國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時,令NMT=0。

四、模型設定及數據說明

(一)模型的設定

當以反傾銷裁決結果作為計量模型的因變量時,即以是否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為因變量時,由于該因變量是二分類變量,不能采用以連續變量為因變量的一般計量模型,也不能采用諸如泊松回歸模型或負二項回歸模型等計數模型,此時采用二元Logistic回歸模型是較為廣泛的選擇。Logistic回歸克服了線性方程受統計假設約束的局限性。設P為某事件發生的概率,取值范圍為“0-1”,對P進行Logit轉換,以LogitP為因變量,建立線性回歸方程:

該公式可以進一步簡化為:

該模型即為二元Logistic回歸模型,參數a是常數項,參數βi為Logistic回歸系數。本文選用軟件SPSS16.0進行輔助研究。以1995年1月到2010年6月美國對華反傾銷已有終裁結果的88起案件的最終裁決結果為模型的因變量,用FMER表示。當最終裁決結果為“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則令FMER=1;當最終裁決結果為“不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則令FMER=0。前文提到的“涉案產品的微觀影響因素”和“雙邊國家的宏觀影響因素”中的共計8個影響因素作為模型的自變量。

(二)數據說明

1995年1月到2010年6月間美國對華反傾銷已有終裁結果的88起案件的最終裁決結果(FMER)根據“全球反傾銷數據庫”統計數據整理得到。由于從1995年到2010年6月美國對華反傾銷已有最終裁決結果的88起案件中有5起案件相關的統計數據無法完全獲得,因此只能以余下的83起案件作為分析樣本??紤]到美國反傾銷當局在裁決時主要是針對調查期的情況進行裁定,各類影響因素在調查期的數據就很重要,本文統一將立案前一年作為調查期,使用立案前一年的數據進行分析。涉案產品出口數量增長率(EQR)、涉案產品出口價格變動率(EPR)、涉案產品在美國進口份額(IMR)、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變動率(FEPR)、涉案產品的美國全球進口總額增長率(GIMR)數據根據聯合國統計署數據庫數據計算得到。美國失業率(UER)數據來源于IMF的世界經濟展望數據庫(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人民幣實際匯率變動率(RER)計算中所需的人民幣對美元名義匯率數據來源于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的太平洋匯率服務網站,中美兩國的CPI數據來源于聯合國統計署。非市場經濟地位(NMT)統計數據來源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關于案件裁決的公告。

五、實證分析

模型擬合時采用基于偏最大似然估計的后退法(Backward:LR),利用二元Logistic回歸模型擬合出的結果見表1。

表1 在方程中的自變量

表2 變量移出模型的結果

二元Logistic回歸結果顯示最終只有兩個變量進入模型,分別為:涉案產品在美國進口份額(IMR)、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變動率(FEPR)。它們的Sig值分別為0.036和0.052,都小于0.10,說明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這兩個變量有統計學意義。同時表2中變量移出模型的結果表明這兩個變量不能從模型中剔除掉,回歸結果顯示該兩個因素對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裁決結果有顯著影響。

實證結果顯示涉案產品在美國進口份額(IMR)的回歸系數為0.050,是正數,表明是正向效應,這與前文理論分析中的影響方向一致,說明我國的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進口份額越大,我國被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就越大。具體為涉案產品在美國進口份額(IMR)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美國對華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將增加5.2%。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變動率(FEPR)的回歸系數為-0.029,是負數,表明是負向效應,說明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增長越快,我國被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就越低。具體為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美國對華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將降低2.8%。前文的理論分析認為該影響因素可能存在兩種效應,現在的實證分析結果確認了產生的是第一種效應,即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越低,美國對華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風險越大。

最后可以得到二元Logistic回歸的事件發生概率方程,即被裁定存在傾銷的概率方程。簡化后的最終方程如下:

我們發現,在實證分析過程中“非市場經濟地位(NMT)”一開始就被自動排除在模型之外,根本未納入模型分析。之所以出現這種奇怪的現象是因為在作為研究樣本的所有案件裁定中美國均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地位”,因此導致NMT全部等于1,SPSS軟件在運行中就會自動的將該變量排除在外?;谏鲜鲈?,雖然在最終的回歸結果中沒有“非市場經濟地位”這個變量,但我們不能得出“非市場經濟地位”對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沒有影響的結論。至少從表面的數據統計上看,88起案件中有74起被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肯定性裁決比例高達84%。

為了探究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對反傾銷裁決的影響,本文就“非市場經濟地位”對反傾銷稅率高低裁決的影響作進一步的分析。已有的文獻主要是通過理論研究和個案研究來分析“非市場經濟地位”對反傾銷稅率高低的影響,缺乏“非市場經濟地位”對反傾銷稅率影響的實證研究。本文則通過較全面的統計數據就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對反傾銷稅高低的影響作進一步的研究。美國商務部在對華反傾銷案件的傾銷裁決中,一直視我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從而對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出口企業裁定統一的“普遍稅率”。但是,美國反傾銷法允許我國出口企業通過證明其不受政府控制自主決定出口活動,從而獲得不同于該國其它所有企業的稅率,即“單獨稅率”。簡單而言就是單獨稅率裁決中涉案廠商以各個體廠商的身份單獨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對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ITA)公布的案件公告的數據統計整理后發現,上述已有終裁結果的案件中,我國獲得“單獨稅率”的涉案廠商有1090個,具體情況見表3。其中獲得低于“普遍稅率”的涉案廠商達到1048個,獲“零稅率”裁決的有20個(如一次性打火機、聚乙烯醇、自行車、抽屜滑軌等案件中均有部分涉案廠商獲得了“零稅率”的裁決),其中裁定為“存在傾銷,但忽略不計”的有17個(如自行車案件中,有部分涉案廠商的裁決結果為0.55%、1.54%、1.56%;餐具套件案件中,有部分涉案廠商的裁決結果為0.04%、0.46%、0.47%)。低于“普遍稅率”的涉案廠商占到所有獲“單獨稅率”的涉案廠商數量的96.1%,而且絕大部分“單獨稅率”低于“普遍稅率”,如阿司匹林案件的裁決中,普遍稅率高達144.02%,而單獨稅率僅為10.85%和16.51%;純鎂案件的裁決中,普遍稅率高達305.56%,而單獨稅率僅為24.67%。所以,可以直觀地看出“非市場經濟地位”對美國商務部的反傾銷稅率高低的裁決存在較大的影響。

表3 終裁期為1995.1.-2010.6.的美國對華反傾銷的單獨稅率分布情況

六、結論和政策建議

通過對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的影響因素的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三個:涉案產品在美國進口份額、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變動率、非市場經濟地位。前兩個影響因素為涉案產品的微觀因素,對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裁決產生影響;第三個影響因素為宏觀因素,雖不能確定它對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裁決結果是否產生影響,但它對反傾銷稅率高低的裁決產生影響。

2.二元Logistic回歸的結果顯示: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進口份額越大,我國被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就越大;涉案產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增長越快,我國被裁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就越低。這說明涉案產品的微觀因素對于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裁決是至關重要的。

3.描述性統計分析的結果顯示: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對反傾銷稅率高低有較大影響,在“市場經濟地位”下獲得“低于普遍稅率”的較低稅率裁決結果的可能性很大。

為了有效預防和減少美國對華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以及減少反傾銷導致的貿易損失,維護我國對外貿易的合法利益,增強產業安全,在減少貿易摩擦的基礎上實現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基于上述研究結論,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選擇有效的預警指標構建反傾銷預警體系

構建預警體系有利于在初期化解反傾銷風險,增加貿易安全。有效的預警指標的選擇則是預警體系能否有效預警的關鍵。前面的研究顯示涉案商品在美國進口份額、涉案商品的主要輸美國家出口價格變動率對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結果有顯著影響,因此預警體系必須對這兩個變量重點監控。

2.增加市場開拓成本的支出,逐漸實現市場多元化

我國遭受美國反傾銷的許多商品在美國的進口份額都偏高,如小龍蝦尾肉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在美國的進口份額達96.1%、鋼絲衣架達67.2%、文具紙達62.8%、手推車達61.3%。②我國在美國的進口份額偏高的商品出口商應增加市場開拓成本的支出,盡力開拓不同的出口市場,避免市場過度集中,實現市場多元化,降低進口國利益方對該產品的關注度,否則一旦被反傾銷,未來損失會超過市場開拓成本。

3.在中國無法獲取“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涉案廠商積極爭取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是明智之舉

張淑娟、隋廣軍(2006)認為對于“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應將長遠規劃和現實選擇緊密結合,現實選擇就是在個案處理上要爭取排除“替代國”價格,要以被訴企業生產要素價格或平均成本為“正常價值”,[12]即涉案廠商要積極爭取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從案件裁決的總體情況來看,普遍稅率平均達到141.7%,而單獨稅率平均為46.2%,平均普遍稅率達到平均單獨稅率的3倍。普遍稅率最高達到386.28%,最低為3.29%;單獨稅率最高為291.57%,最低為0%。③無論從具體案件的個體情況來看,還是從案件的總體情況來看,單獨稅率大大低于普遍稅率,因此在中國無法獲取“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涉案廠商積極爭取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是明智之舉,可以大大減少貿易損失。

4.認真研究美國的反規避立法,進行合理規避

我國涉案廠商可采取合理的反傾銷規避措施,如改變產品形態、改變產品產地等辦法來減少貿易損失。當然,在我們進行反傾銷規避的同時,美國也會針對規避行為采取各種反規避措施。徐崇波、吳小珊(2005)就曾總結過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的反規避措施針對的五種規避情況。[13]因此我們在進行合理規避的同時,還需要認真研究美國的反規避立法,避免遭受美國的反規避制裁。

注 釋:

①數據根據WTO反傾銷統計數據整理計算得到。

②數據根據聯合國統計署數據庫的數據計算得到。

③數據根據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公布的案件公告整理得到。

[1]Baldwin R.E.,J.W.Steagall.An Analysis of ITC Decisions In 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 Duty And Safeguard Cases[J].Review of World Economics,1994,130(2):290-308.

[2]Czinkota M.R.,M.Kotabe.A Marketing Perspective of the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s Antidumping Actions——an Empirical Inquiry[J].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1997,32(2):169-187.

[3]Mah J.S.Antidumping Decisions and Macroeconomic Variables in the USA[J].Applied Economics,2000,32(13):1701-1709.

[4]Sabry F.An Analysis of the Decision to File,the Dumping Estimates,and the Outcome of Antidumping Petitions[J].International Trade Journal,2000,14(2):109-145.

[5]Lee K.-H.,J.S.Mah.Institutional Changes and Antidumping Deci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Policy Modeling,2003,25(6-7):555-565.

[6]Mah J.S.ITC Decisions on Antidumping Duties under the WTO[J].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2006,13(2):73-76.

[7]Moore M.O.Rules or Politics?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ITC Anti-dumping Decisions[J].Economic Inquiry,1992,30(3):449-466.

[8]Gupta P.,A.Panagariya.Injury Investigations in Antidumping and the Super-Additivity Effect:A Theoretical Explanation[J].Review of World Economics,2006,142(1):151-164.

[9]Kim E.,M.Kim.Determinants of US Antidumping Decisions:Four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making[J].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2007,14(12):893-897.

[10]沈國兵.美國對中國反傾銷的宏觀決定因素及其影響效應[J].世界經濟,2007,(11):11-23.

[11]李坤望,王孝松.申訴者政治勢力與美國對華反傾銷的歧視性:美國對華反傾銷裁定影響因素的經驗分析[J].世界經濟,2008,(6):3-16.

[12]張淑娟,隋廣軍.反傾銷爭端與外國對華的歧視待遇——基于博弈論視角的解析[J].當代財經,2006,(5):93-98.

[13]徐崇波,吳小珊.中美反傾銷稅比較研究[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5,(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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