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外國語學院 王寧
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由于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而應向購貨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
資產周轉是以貨幣形態開始,最終再回到貨幣形態結束為完成一次周轉,即資產周轉一次是以回歸至貨幣形態為標志。應收賬款周轉率衡量的是應收賬款的平均余額在一個會計年度中轉換為現金的次數。
學術界以及實務界認定的應收賬款周轉率的指標為:應收賬款周轉率=賒銷收入凈額/應收賬款平均余額。其中:賒銷收入凈額=銷售收入-現銷收入-銷售退回、折扣和折讓;應收賬款平均余額=(應收賬款年初余額+應收賬款年末余額)/2。
我認為該指標存在以下缺陷:
1、應收賬款與賒銷收入凈額不一定對應
對于需要征收增值稅的單位,比如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收到的應收賬款中包含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而賒銷收入凈額中不包含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這樣,對于需要征收增值稅的單位,可將前面計算公式改為:
應收賬款周轉率=賒銷收入凈額×1.17/應收賬款平均占用額 (假設增值稅稅率為17%)
2、該指標無法反映應收賬款周轉的速度。
應收賬款周轉率衡量的是應收賬款的平均余額在一個會計年度中轉換為現金的次數?,F行計算公式中的賒銷收入凈額僅僅反映的是本期發生的賒銷收入,這與轉換為現金的應收賬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假設A企業年初應收賬款為0元,本期實現了賒銷收入50000元,本期沒有收回應收賬款。此時,應收賬款周轉率=50000/(50000×1.17÷2)=1.709,應收賬款周轉率大于0,計算結果表明本期收回了應收賬款。而事實上A企業并沒有收回應收賬款。這樣,用此公式的計算結果并不能反映企業是否收回了應收賬款。
對于應收賬款來說,其“周轉”應當是指企業的經營已經完成了從“應收賬款”到“現金”這一環節的轉換,也就是說,完成了應收賬款的周轉任務的資金數額應當是“已經收回了的應收賬款”,而不是本期發生的凈賒銷額。
根據上述分析,我認為,應收賬款周轉率的公式應改寫為:應收賬款周轉率=收回應收賬款收到的現金/應收賬款平均余額。
收回應收賬款收到的現金=應收賬款的貸方發生額=期初余額+本期借方發生額-期末余額。
我們看一道例題:A公司本年實現賒銷收入10000元,應收賬款年初余額為3000元。(假設該單位需要征收增值稅)
我們分三種情況討論不同公式計算下的應收賬款周轉率:
(1)本年收回應收賬款金額小于賒銷收入凈額時。假設本年收回應收賬款5000。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3000-1000+10000×(1+17%)+3000]/2=8350(元)
按原公式計算:應收賬款周轉率=10000/8350=1.20
按改進后的公式計算:應收賬款周轉率=5000/8350=0.60
(2)本年收回應收賬款大于賒銷收入凈額.假設本年收回應收賬款11700元。應收賬款平均余額=[3000+10000×(1+17%)-11700+3000]/2=3000(元)
按原計算公式計算:應收賬款周轉率=10000/3000=3.33
按改進后的公式計算:應收賬款周轉率=11700/3000=3.9
(3)企業沒有收回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3000+10000×(1+17%)]/2=7350(元)
按原計算公式計算:應收賬款周轉率=10000/7350=1.36
按改進后的公式計算:應收賬款周轉率=0/7350=0
可見,兩種公式的計算結果存在著差異,按改進后的公式計算的結果更能很好地反映應收賬款的周轉情況。按原有公式計算,第三種情況下,企業應收賬款周轉率要大于第一種情況下企業應收賬款周轉率,也就是說企業沒有收回應收賬款的周轉率要大于企業收回應收賬款的周轉率,這明顯與事實不符?,F有的計算公式只能在第二種情況下,也就是當企業發生的應收賬款增加額與回收的應收賬款數額差異不大時,現有的計算公式才能反映出企業的應收賬款的周轉情況;而當企業的應收賬款發生異常的波動,比如,本期沒有收回應收賬款,現有的計算公式可能歪曲現實情況。因此,為了很好地應用改進后的公式,需要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上披露“本期收回的應收賬款”這一數據,以便利益相關者更好地使用“應收賬款周轉率”這一指標。改進的應收賬款周轉率使會計信息質量更加相關和可靠。
[1]趙善慶.對應收賬款周轉率評價方法的改進.《財會月刊》.2004
[2]王艷萍.存貨及應收賬款周轉能力分析.《財會月刊》.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