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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文獻綜述

2012-05-08 04:51鄭鳳霞
商場現代化 2012年21期
關鍵詞:財政補貼新農籌資

鄭鳳霞

[摘要]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沖擊,滿足我國農村地區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求,構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迫在眉睫。其中資金籌集是構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核心內容和前提,也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本文主要梳理了一些學者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模式相關問題的研究成果,其中主要包括對現行資金籌集模式籌資主體的籌資能力、各方籌資比例以及一些學者提出的創新模式的探討。最后本文對這些文獻進行簡單的評述,以期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方向。

[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文獻綜述

2009年6月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宣布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凡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都可領取普惠式國家基礎養老金。新農保確立了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中央確立的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補貼。有條件的村集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新農保明確了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責任,使農民的養老金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主體的籌資能力

新農保的三個籌資來源為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因此對新農?;I資主體的籌資能力的考察也主要體現在這三個方面:即國家財政補貼能力、集體補助能力和農民的繳費能力。

在當前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人民收入大幅提高的背景下,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研究了我國各繳費主體的繳費能力,認為我國目前推行的籌資模式是可行的。穆懷中(2011)對現行新農保政策進行模擬和預測相關系數,對2010-2020年新農保的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農民個人的繳費負擔水平進行測算,得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負擔水平較低,在其負擔能力范圍之內,現行的農民繳費水平被大多數農民所接受。李珍(2010)基于建立普惠式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研究了普惠式的各省市靜態分中央和地方財務支出情況,認為農村普惠式養老金的財務負擔能力是沒有問題的。劉昌平(2010)通過現收現付制財政補貼平衡模型的構建研究了新農保財政補貼機制的可行性。薛惠元、張德明 (2010)通過測算個人繳費數額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財政的新農保的補助數額,認為全國大部分農民可以承擔起個人繳費,中央財政也有能力承擔新農保的財政補貼。張為民(2010)運用保險精算原理測算出新農保保費負擔,并以此為基礎分析農民的投保能力和政府的經濟支持能力,認為只要制度合理,這部分支出農民個人和政府是有能力承擔的。李艷榮(2009)以浙江省為案例對新農保的政府財政補貼及其產生的效應進行了研究,得出政府在公共財政內的適度補貼對農民的繳費能力和繳費意愿有極大的提高。

但是許多學者也提出了相反的意見,認為在現行籌資模式下,農民在新農保的繳費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困難,而且我國絕大部分的集體經濟實力非常薄弱,基本上不可能拿出補助。只有少數發達地村的村集體能夠提供繳費補助,因此,政府的公共財政應該承擔起更重要的籌資責任。但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財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大幅度減少,但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又比較重。同時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地區經濟實力較強,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落后,政府財力弱,農村人口又比較多,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在提供新農保資金支持時產生了困難。鄧大松、薛惠元(2010)分析了個人、集體、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籌資能力,認為大多數農民有繳費能力,集體可補可不補,中央不差錢,但是地方財政尤其是中西部貧困地區的財政很困難。因此他們提出可以通過加大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來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補貼以及合理測算省市縣三級補貼的方法。中央財政可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貧困縣的新農保繳費補貼予以分擔,分擔標準為 10 元/人·年,也可視情況進行調整。

二、籌資比例

新農保三方籌資的要求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具體實施中許多學者堅持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于是對三方各自的費用負擔進行了測算探討。黃晗(2011)運用個人賬戶的精算平衡式,并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數額,對個人賬戶的繳費標準進行測算。得出,個人繳費應該達到最低工資標準,達不到的部分由政府財政進行補貼,而且我國目前的財政補貼標準遠遠低于所測出的數額。針對地方政府財政補貼缺乏監督、集體補助資金缺位、參保比例和籌資水平低等問題,宋明岷(2011)認為應當設立動態可調的新農保養老金替代率基準,采用繳費基數屬地化的比例制繳費方式。李強(2007)通過判斷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集體經濟實力以及國家財力等狀況,認為各渠道所負擔的較為合理的籌資比例應該是:農民個人占30%-40%,政府占50%-60%,集體占5%-10%為宜。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支持比例可適度提高。石宏偉(2006)認為具體的繳費比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狀況和農民收入水平進行合理負擔,但最多1/3的份額由農民自己承擔。袁志剛(2009)基于異質性個體需求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原則,討論了養老保險的適度規模,通過實證檢驗,得出當養老保險水平可供選擇時大部分人具有參保意愿。

三、新農保的創新籌資模式

目前,我國實行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是與我國當前實行的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相聯系的。針對現行新農保制度的不足及我國實際的特點,許多學者提出了創新的籌資模式。如采取一次性躉繳模式、分期定額繳納模式,農村資產抵押融資模式,或個人不繳納、年老后進行倒扣個人應出資部分的模式等,以不斷提高農民的參保率。吳航、竇爾翔(2009)提出新農?;I資機制應由“基礎賬戶”、“機動賬戶”和“調整賬戶”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他們主張的三個賬戶由國家統一設立,其中個人、集體和國家的繳費水平將影響這三個賬戶的充實程度。這種以個人賬戶體制為載體、融資機制為核心、政府兜底的籌資機制確保了制度的強制建立。同時基于現行新農保推行中存在的籌資困難及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壓力。許多學者提出了實行現收現付制的資金籌集模式。孫志華(2009)認為普惠制、積累制、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都不理想,其最優選擇是采用現收現付制籌資模式的名義賬戶。魯全(2011)對現行新農保運行過程中存在的七大主要矛盾進行了分析,認為我國新農保制度的整體定位與內部結構有制度性缺陷。結合我國農民集體的實際特征和全世界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普遍規律,提出為了實現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并將制度風險降到最低,可以建立統賬結合、名義賬戶、現收現付式的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且該制度應該堅持個人繳費與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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