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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債權侵權行為

2012-05-08 04:51李丹丹楊惠蓬
商場現代化 2012年21期
關鍵詞:債務人債權效力

李丹丹 楊惠蓬

[摘要]傳統民法理論認為侵權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絕對權,然債權作為相對權,從權利的法律性質、債的效力本身、債的財產性以及法律秩序等方面亦體現了其與絕對權相類似的一面,具有不可侵性?!睹穹ㄍ▌t》和相關法律文件雖在一般規定上暗含債權侵權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條文,致使債權侵權在理論和司法實務上存在混亂局面。

[關鍵詞]債權侵權不可侵性違約

一、債權侵權制度的法理基礎

(1)從權利的法律性質看債權的不可侵性

債是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一定給付或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其相對性體現為:一當事人特定;二債的內容特定,即特定的給付。債權人要實現其債權上的利益只能向唯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主張。而物權作為絕對權,其實現僅依賴于物權人自身的行為,不必且無需請求他人幫助其實現權利。

(2) 債的效力本身體現債權的不可侵性

債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受特定債務關系的約束,即債權人僅就特定的債務人請求作為或不作為的效力,體現了債的相對性,債權侵權的對抗主體特定為債務人。對外效力是指債的關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即債的關系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妨礙債的當事人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這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具有不可侵性。當這種權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債權人有權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債的對外效力作為債的關系的天然保護屏障,保證債的對內效力的順利履行,維護了債的相對性的絕對和完整。因此,債的相對性與債的不可侵性并不是對立的,二者相輔相成,債的相對性的穩定狀態要由債的不可侵性來予以保障。所以,債的關系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是一種絕列權。

(3) 債權的財產內容決定債權的不可侵性

傳統侵權行為法理論將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限定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而債權的標的,其自身包含有現實的財產成分,具有財產屬性,雖然體觀為債權人的預期利益,但仍然受法律保護,是可以實現的財產權益。所以,債權的財產性特征決定了其不可侵性的合理性與必然性。

二、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 被侵害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合法的債權是構成債權侵權行為的基礎和前提,如若是違法的債權,其本身就不受法律的保護,當然不能成為債權侵權行為的客體。

(2) 行為人是債權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債務人是不構成侵害債權的侵權人,債務人違反合同導致債權不能實現,無論債務人是否具有侵害債權的故意,其行為都只能構成合同違約,并不列為侵權范圍。債權人的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權限,其行為本身不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無關,則屬于代理人自己實施的債權侵權行為,當然構成侵害債權的主體;反之,則不構成。

(3) 損害事實。債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主要是指債權人預期利益的損失。主要表現為:債務人未經債權人許可變更清償對象,因善意第三人的有效受償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消滅;債務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客觀上不能履行債務,使得債權基于此種“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債權人預期利益的喪失;債權人的債權實行難度增大、費用增加等。

三、侵害債權的具體形態

(1) 直接指向性侵害

1.準占有人主張權。善意債務人未經原債權人同意,有足夠理由相信第三人作為債權準占有人有權繼受其給付行為并清償債務,債權準占有人接受清償而導致債權消滅的行為即構成對債權的直接侵害,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債權人的財產損失。若債務人清償時有過失,則不發生清償效力。債權不消滅,其侵害的是債務人的財產權,對債務人的財產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2.代理人未經授權免除債務人的債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免除債務人對被代理人的債務的行為,如果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因此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為債權侵權行為。

3.履行負擔加重導致債權利益實現受阻。第三人的行為雖未導致債權消滅,但嚴重阻礙債權行使,加大債權實現難度和相應成本,造成債權人相關利益損失,從而構成對債權人債權的直接侵害。

(2) 間接指向性侵害

即不直接指向債權人的本身但造成債權的間接侵害。依其行為方式不同,分為實體侵害、誘使違約、惡意通謀三類。

實體侵害,指第三人以損害他人債權為目的,通過侵害債務人人身、散布虛假的信息、損毀債權標的物等非法手段導致債權客觀上履行不能。誘使違約,指第三人采取商業賄賂、提供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方式誘使債務人違反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從而用欺詐、教唆手段影響債務人的決定。惡意通謀,是指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串通隱匿財產、設置財產擔保等。

《侵權責任法》沒有將債權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加以確定。由此可見,我國只是在實務中將債權侵權作為一種輔助性法律制度而存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第三人侵害債權的現象越來越多。因此,在我國《民法典》 的制定中,將債權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予以明確規定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

[1]王利民.違約責任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柳經緯.債權法(第三版)【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

[3]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專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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