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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的實證分析

2013-08-15 00:49李國波
關鍵詞: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被告

李國波

農村人民法庭是基層法院為了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農村中心城鎮設置的派出機構,負責民事案件的立案、審理和裁判。農村人民法庭對民事案件實行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調處大量農村法律糾紛,民事裁判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受新類型訴訟案件數量增多、法官素質偏低和農村法制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農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對調查過程的說明

訴訟是解決農村民事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農村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在農村民事糾紛解決中處于第一線,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人民法庭以民事裁判的形式化解民事糾紛,民事裁判的作出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為了掌握農村人民法庭作出民事裁判的基本情況,本課題以農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合法性為切入點,在實證調查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農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存在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為推動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決策參考。本課題實地調查的對象是位于廣東粵東地區的揭陽市4縣(市)2區基層人民法院共25個農村人民法庭。揭陽市是廣東省粵東地區人口最多的農業大市。建市10多年以來,揭陽市經濟發展步伐不斷加快,綜合實力明顯增強。在揭陽市實現經濟、社會雙轉型的過程中,農村社會矛盾糾紛較為突出。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新類型訴訟案件數量增多,任務繁重,壓力較大。為了調查農村人民法庭作出民事裁判的基本情況,筆者通過三種形式進行調查:一是查閱案件卷宗檔案的形式。向25個農村人民法庭收集、查閱已結案的案件卷宗檔案,了解受調查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情況和過程。二是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通過召開座談會的形式,與人民法庭庭長、審判人員、書記員進行交流,主要了解人民法庭運轉的情況,審判人員對辦理訴訟案件的一般流程和思路等問題。三是以個案代理的形式。筆者以普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為農村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充當訴訟代理人,參與到具體個案的訴訟活動,從中感受真實的訴訟過程。

二、對調查材料的問題分析

筆者通過上述三種形式進行調查,查閱了100個已結案的案件卷宗檔案,參與訴訟代理案件10宗,與80名人民法庭工作人員進行了交流,初步掌握農村人民法庭作出民事裁判的基本情況。從總體成效而言,農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案件調解、撤訴的比率較高。農村人民法庭充分運用人民調解的工作方法及時化解原告、被告雙方的矛盾和紛爭,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和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取得明顯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對于已審結的案件,在程序適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仍存在一些問題。

其一,程序適用錯誤。一是立案不規范。有些法庭接受當事人材料沒有出具回執,沒有確認簽收時間。有些法庭審查立案的期限超出法定期限,個別庭前案調解的案件甚至沒有相關立案的審批表。個別人民法庭存在跨區域管轄案件,辦理應由其它法庭管轄的案件。有些被告戶籍所在地不在本區域,被告也沒有在本區域辦理合法暫住證,法庭僅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為依據作出立案。有些法庭在立案時沒有查清當事人的基本身份,在原告沒有提供被告主體身份的基本資料時便作出立案。對缺席審理的案件,沒有依法調查被告主體身份的基本資料,僅依據原告訴狀的內容確定被告的主體身份,在作出民事裁定書時,甚至出現被告出生日期無法列明的情況。對于繼承糾紛等共同訴訟案件,在其他法定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在沒有依法追加其他法定繼承人為共同原告便作出立案、審理和裁判。二是審理流程不規范。在證據規則適用上,部分人民法庭沒有送達舉證通知書,或者雖確定舉證通知,但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通知書的舉證時間不足30天。有的案件在舉證期限屆滿后,任憑當事人違反規定反復舉證,或者法院隨意依職權做調查、評估,導致案件重復開庭審理。有的裁判文書沒有區分當事人舉證的證據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證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在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時,沒有做出書面決定告知當事人。在送達方面,部分使用口頭送達,送達回證簽發人和送達人沒有簽名。在送達調解書時,代收人與受送達人是否是屬于同住成年親屬的關系不明確。在送達其它法律文書時,在受送達人沒有授權委托的情況下,隨意由受送達人的非同住成年親屬代收。一些裁判文書沒有宣判筆錄,對判決準予離婚的案件,在當事人的宣判筆錄中沒有明確告知在本案未發生法律效力不得另行結婚。

其二,認定事實錯誤。一是認定事實的依據不充分。在認定當事人的基本身份時,以當事人提供的村民委員會證明為依據,對于沒有辦理戶口登記的未成年人,沒有提供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書等原始憑證。對于居民戶口本登記多數家庭共同成員時,依據居民戶口本無法充分確定當事人的子女情況,但裁判文書在確定婚姻案件當事人的子女時,只有該戶居民戶口本作為證據證實,沒有其他證據材料來佐證婚姻案件當事人的子女情況。戶籍資料及其它證明材料未齊備,導致從卷宗的戶籍材料上看,當事人與子女是祖孫關系。二是認定事實簡單化。人民法庭法官綜合運用證據認定事實的能力較低。在一起拖欠貨款的糾紛案中,原告持有一份由被告簽名的貨款結欠單證明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但由于貨款結欠單是使用原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字號的簡稱,在全案其它證據相互應證原告與被告存在經濟往來情況時,法庭在沒有充分分析雙方證據關聯性,單方面認定被告的陳述成立,一審裁定認為原告開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字號與被告簽名確定的字號不一致,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生意交易關系。原告不符合本案主體資格,其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依法予以駁回。由于綜合運用證據審查判斷事實的能力較低,對依法應該認定的事實不予認定,當事人不斷進行訴訟,導致司法負擔加重和司法資源浪費。三是認定事實前后自相矛盾。對于一些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法庭既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是基于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內容不違法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但在判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時,對某些條款卻不予確認。

其三,適用法律錯誤。一是民事調解書違反法律規定。對適用調解結案的案件,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超出當事人協議內容。對于依法應作出約定的事項,沒有對當事人解釋清楚,使當事人人權利義務不清。例如,婚姻案件中涉及探望權的問題,有些案件中沒有向當事人釋明,在調解中沒有明確具體的行使方式和時間,不利于裁判文書的執行。審查當事人調解協議的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據,使不合法的調解協議被確定為:“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崩?,原告、被告借款時間為2001年,雙方設定的抵押物沒有進行登記,而在調解書協議中原告、被告約定原告對該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約定合法有效。有的民事調解書又將當事人合法的約定認定為違反法律約定而不予確認。二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自相矛盾。一些判決在法律適用部分否定了一審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在一宗簡單道路交通事故案中,一審判決審理查明對于原告的賠償總額,原告與兩被告約定由兩被告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的親屬代表本案當事人于2010年4月7日簽訂協議書,原、被告也沒有異議,該協議書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確認?!币粚徟袥Q在法律適用上認定三方約定有效,但在后部分,一審判決卻作出如此表述:“本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在協議書第3條約定由兩被告一次性付還原告5萬元,該條款沒有明確兩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币粚徟袥Q一方面認定按份之責的事實約定,另一方面又認為沒有明確兩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明顯是自相矛盾的。

三、完善農村人民法庭審判機制的對策

首先,轉變人民法庭法官傳統的審判思維習慣。辦案形式存在不規范情形是人民法庭裁判文書存在的突出問題,究其原因與法官傳統的審判思維習慣密切相關。個別法庭和法官片面理解“便民利民,簡化程序”的辦案方式?!爸貙嶓w、輕程序”的思維習慣使法官對法律法規遵守、執行不到位。一些法官鐵案意識不牢固,責任心不強。個別法官合議案件形式化,對于不是自己主辦的案件,在合議、評議時對案件證據的判斷采用、對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等沒認真進行評議,出現合議庭筆錄內容欠缺的情況,導致一些案件的裁判文書質量不高,說理不清、邏輯性不強,未能全面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必須加強對人民法庭法官的程序法教育,從立案受理、起訴狀的送達、證據交換、開庭通知、合議庭成員告知、開庭審理、案件評議、文書撰寫、文書審核、裁判文書宣判送達等,都嚴格按照守法律規定辦理,符合審判規范的要求。

其次,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業務指導。近年來,人民法庭受理新類型訴訟案件和群體性糾紛的案件數量增多,新類型訴訟案件和群體性糾紛的案件法律關系復雜,人民法庭審判人員難以勝任。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審判指導和知識指導。一是以抽調審判人員的形式?;鶎尤嗣穹ㄔ嚎梢晕蓪徟腥藛T參與案件的審理、合議,充實人民法庭的審判隊伍,加強對人民法庭的業務指導。二是以移送管轄的形式。人民法庭對于復雜、疑難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知識指導是要大力加強人民法庭法官的法律業務培訓,更新人民法庭法官的專業知識,重點學習證據規則的運用,加強對證明責任、證據時限、交換證據、審查判斷等方面以及它們相互之間聯系的理解和掌握?;鶎尤嗣穹ㄔ旱臉I務庭應對一些常見的問題加強對基層的指導,統一尺度,規范審判和執行,全面提高人民法庭法官法律理解、運用的水平。

最后,完善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監督機制。完善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監督機制。一是完善事中的監督機制?;鶎尤嗣穹ㄔ簯O立投訴中心,對于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從立案、送達、開庭、審判、執行等程序,基層人民法院要動態管理、全程監督,接受當事人的投訴,對違反規定的審判行為及時提出糾正建議。二是完善事后的監督機制。要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作用,對于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審判監督庭要定期抽查,從程序上、事實認定上及適用法律上嚴格審查,發現錯案,及時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糾正,決不護短。認真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堅持“有錯必查,有查必果”,把錯案與年度考核、崗位任務、績效考評及年終獎掛鉤,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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