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

2013-08-26 06:09何勇
科技致富向導 2013年13期
關鍵詞:認定標準

何勇

【摘 要】自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再審制度以來,不斷對再審制度進行改革,試圖解決人民群眾的“申訴難”、“再審難”問題。而二審終審制度和再審制度是一對相對對立的法律制度,造成法院就在堅持生效裁判既判力,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與解決當事人“申訴難”之間不斷搖擺,這也是“證據適時提出主義”所代表的程序正義與“證據隨時提出主意”所代表的實體公正正義的沖突體現。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作為主要民事再審事由在再審制度中一直存在,但何為新證據?民事訴訟法沒有對此作明確規定,現行司法解釋又有相互矛盾與沖突,造成司法實踐中對再審新證據的認定和運用存在困惑。鑒于此,本文通過民事再審新證據規則的沖突、新證據的種類、幾種新證據的類型方面進行探討,尋求解決此類問題的新思路。

【關鍵詞】民事再審;新證據;認定標準

1.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規則之沖突

1.1我國現行規定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規則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六十五條第二款①、第二百條第(一)項②。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四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再審立案意見》)第八條③。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監解釋》)第十條④。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舉證時限規定》)第十條⑤。

1.2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規則的法律依據的沖突表現

《證據規則》第四十四條將新證據限定為“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所謂“新發現”指包括原審庭審結束前客觀上沒有形成或原審結束前已經形成,但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因無法知曉而不可能提交該證據。新證據不包括當事人知道該證據的存在,但因無法收集而沒有提出;也不包括當事人持有該證據,但因種種原因未能提交的證據。⑥(李國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頁。)這種解釋以嚴格的“證據適時提出主義”為前提,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司法程序正義,對避免當事人濫用再審訴權。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具有重要意義。⑦(彭建民、宗澄宇:《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規制沖突與理論證成》,載《審判監督指導》2010年第4期。)。

《再審立案意見》)第八條第一款將新證據限定為“有再審申請人以前不知道或者舉證不能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的”。這一規定中的“舉證不能”,從字面意義上理解,就應當包含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因各種原因在舉證期限內不能舉證或不能充分舉證而承擔不利后果的全部情形,僅將當事人持有證據而故意不為舉證排除在外,而對已經存在并為當事人知曉的證據,也可以作為新證據申請再審。⑧(同⑦)這顯然與《證據規則》的新證據規定內涵相沖突。

《審監解釋》第十條將新證據限定為: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原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原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梢?,《審監解釋》的新證據范圍除了原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作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外,僅認可原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的證據,排除了原庭審結束后的產生的其他證據,這與上述《證據規則》、《再審立案意見》的規定存在差異。

《舉證時限規定》第十條將新證據限定為:新證據在舉證期限及法定期限內已客觀存在,并且舉證當事人未能在舉證期限及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杜e證時限規定》的新證據實際上是從主客觀方面對《證據規則》、《再審立案意見》、《審監解釋》的規定進行綜合,但又無法具體明確,留給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上述四個司法解釋對再審的新證據的定義不盡相同,反映了我國當前法律規定再審新證據的范圍呈現矛盾和沖突。雖然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及“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優先適用《再審立案意見》的規定,但是《再審立案意見》排除了原庭審結束后的產生的其他證據作為新證據,有可能造成某些本該得到再審救濟的案件無法進入再審程序,產生新的“再審難”現象,同時再審案件情況復雜,疑難性較大,具有一定的社會維穩性質,故在審理再審案件中,要綜合考慮案情,選擇適用恰當的司法解釋。

2.民事再審新證據的種類

我國現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種。但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對再審的新證據的證據種類進行界定。

國內外的理論界及實務立法對民事再審的新證據種類是有不同觀點的。如有學者認為,再審新證據僅包括書證或物證,對于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一般不得作為新證據。⑧(孫瑞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新證據制度幾個問題探討》,載中外民商裁判網,http/www.cfcjbj.com/list.asp?unid=2351,2005年12月28日)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對再審的新證據的證據種類作了限制,其新證據主要指書證、物證。

問題探討。

我國現階段的整體法治程度尚不是很高,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還較低,對法律的程序理解不深,帶有鄉規民俗觀念,對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的認可度較大,故我國民事再審對新證據的證據種類作小范圍的限制的條件尚未成熟,因此,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證據種類應以《民訴法》規定的種類為準。

3.民事再審新證據的一般性判斷標準

第二百條第(一)項將“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作為民事再審事由之一,但何為新證據?民事訴訟法沒有對此作明確規定?!蹲C據規則》、《審監解釋》主要采用列舉的方式闡述民事再審新證據的內涵,相對具體?!对賹徚敢庖姟?、《舉證時限規定》采用概括式的方式抽象地闡述民事再審新證據的內涵,沒有具體規定。司法是動態發展的,再審案件的情況隨著社會發展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從形態各異的證據中判斷、識別出新證據,這就要求歸納出抽象的一般規定來指導具體案件識別出新證據。筆者認為民事再審新證據的一般性判斷標準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3.1民事再審新證據必須具備“新穎性”

所謂“新穎性”,是指當事人在再審階段提交的沒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出現過的證據,或者雖然在原審的訴訟中出現過,但原審沒有依法舉證或認證的證據?!靶路f性”是民事再審新證據的客觀的、外在的表現,是判斷新證據的形式標準?!靶路f性”是相對原審期間完成舉證、質證、認證程序的證據而言的,因此,民事再審新證據可能是原審庭審后產生的,也可能是原審庭審期間就存在的。

3.2民事再審新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有效性”

所謂“真實有效性”指當事人在再審階段提交的新證據應當是真實且與案件法律關系具有不可分割性,并具備足夠的證明力?!罢鎸嵱行浴笔敲袷略賹徯伦C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在再審階段提交的新證據必須既要是真實的,符合證據的真實性,與原審案件法律關系、訴訟請求聯系密切,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又要具備強有力的證明力,足以推翻原裁判。

3.3民事再審新證據必須考察當事人的“主觀性”

所謂“主觀性”是指在判斷當事人在再審中提交的證據是否屬于新證據時,必須結合當事人的主觀思想狀態進行分析確認。如果當事人未能在原審中提交證據的主觀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則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反之,可以認定為新證據。

4.民事再審新證據的幾類具體類型

所謂民事再審新證據的具體類型,是指民事再審新證據的按照一定相同特點歸類的實踐形態集合體?,F行法律沒有規定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證據類型,因此,如何統一尺度,建立成熟完整,具備可操作性的我國民事再審證據制度,緊迫感日益突顯。筆者認為,對民事再審新證據的認定應當首先結合證據的產生、提交的時間性和當事人未能提交證據的主觀性二方面確立民事再審新證據的基本類型標準,然后按照先形式后實質的順序分析考量新證據的真偽,即先審查“新穎性”,后審查“真實有效性”、 “主觀性”。

4.1原庭審結束后產生的證據

除了《審監解釋》規定的“新證據”種類中沒有包括原庭審結束后產生的證據外,《證據規則》、《再審立案意見》、《舉證時限規定》均將此類證據視為“新證據”。實踐中,有些法院從既判力和訴訟成本的角度出發,認為原庭審結束后產生的證據不能作為“新證據”。有些法院從證據的產生時間及證據的語義角度出發,認為原庭審結束后產生的證據作為“新證據”。筆者認為,再審程序的功能及目的是糾正錯誤裁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從證據的語義理解,原庭審結束后產生的證據一般應作為“新證據”采信。

4.2原庭審結束前已存在,基于當事人的主觀原因未提交或未發現的證據

對此類證據,《舉證時限規定》作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規定,《再審立案意見》 規定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可作為“新證據”,《審監解釋》、《證據規則》、均沒有對此類證據作出目前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⑨(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對自身的程序利益認識還模糊,申請調查證據、法官釋明的法律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不宜做嚴苛的限制;同時,民事訴訟領域案件類型眾多,情況復雜,個案涉及大量證據,有的證據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關鍵問題,有的證據僅起到輔助作用,雖然有的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原因是為了惡意拖延訴訟,但有的當事人確實因法律知識及訴訟能力的缺欠而未能提交重要證據。因此,對于法律關系復雜程度不一。重要性不同、主觀態度不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若再審當事人在再審階段提交了原庭審結束前已存在但為提交的證據,且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其應當說明逾期提交的正當理由,法院應當采信該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交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根據《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⑩( 十、關于新的證據的認定問題。人民法院對于“新的證據”,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認定:

(1)證據是否在舉證期限或者《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已經客觀存在。

(2)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期限內提供證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

(3)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應作為新證據)。

《審監解釋》中明確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勘驗、鑒定,推翻原結論的證據,可以作為再審新證據。目前我國鑒定機構眾多,且鑒定標準 不盡相同,對同一鑒定事項,即使是同一鑒定機構也可能出現前后不同的鑒定結論,必須新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作限定,除了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勘驗、鑒定,推翻原結論的證據或被雙方當事人認可,可以作為再審新證據。

(4)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的證人證詞、視聽資料。

證人證詞、視聽資料比較容易被當事人非法利用以掩蓋客觀事實,當事人利用此類證據惡意對抗對方當事人,混淆法官的判斷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此類證據不應作為新證據采信。

(5)原審漏未斟酌而再審時新利用的證據。

此類證據在原審時已經存在,但由于原審沒有對該證據進行質證、認證,遺漏該證據的使用,這是不能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同時,法院要兼顧既判力,因此,再審時要視不同情況確定。如果當事人提供重要證據,影響到對案件基本事實或重要責任的認定,則應當作為再審的新證據。反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輔助證據,并不影響到對案件基本事實或重要責任的認定,則不應當作為再審的新證據。

5.結束語

應在正確的司法理念指導下,深刻認識民事再審新證據所具有的法律、實踐和機制價值。新證據作為既判力的例外和補充,有利于實現實體公正,但也存在容易被當事人利用,影響生效裁判的穩定及權威,造成訴累。因此,我們要在多元價值中尋找平衡,適當界定民事再審的新證據。

猜你喜歡
認定標準
淺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淺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我國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問題研究
對共同犯罪人認定標準的認識
缺陷產品的認定
我國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的困境及對策分析
轉型背景下“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趨勢評析
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及其政策實操性分析
論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