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問題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

2013-10-14 13:56郝世峰
卷宗 2013年10期
關鍵詞:持票人催告匯票

郝世峰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的一種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為不慎丟失、遺失、被盜票據的合法持票人提供一種司法救濟途徑,保障其實現票據權利。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票據使用越來越頻繁,申請公示催告的情況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偽報票據喪失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問題,破壞了正常的票據流通和金融秩序,嚴重損害了合法持票人的權利。日前筆者所在企業就先后發生兩起惡意公示催告案件,導致企業上千萬元資金無法收回,給企業經營生產造成了嚴重影響。

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問題的存在,暴露出我國目前的公示催告法律規定仍存在較大欠缺和不足。本文擬從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惡意公示催告等方面談幾點粗淺看法。

1 關于公示催告的現行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關于公示催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八章、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票據法》及最高院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等中,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三種,其他情形不能申請,比如票據已經背書轉讓的。

三是申請公示催告的地點是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間內利害關系人申報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如沒人申報,期滿后根據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并公告,宣告票據無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票據款項。

五是對于偽報票據喪失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或者訴訟程序后,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偽報人的法律責任。

2 惡意公示催告的表現形式及發生原因

總結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案例,基本程序是:

1、為非法取得票據項下款項,或者基于暫時占有資金的目的,惡意申請人獨自或串通出票人,在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他人之后,又以票據丟失、被騙等理由偽報票據喪失,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因法院無法知曉該匯票已經背書轉讓的事實,因此對于申請人是否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無法核實,只能受理其申請,并予以立案。

2、之后,法院通過公告通知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但因大部分單位并沒有及時查閱核對法院公告信息的習慣和條件,或者由于公告地點和方式的原因無法知曉公示催告信息,導致真正的權利人無法在公示催告期限內及時申報權利。

3、待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后,法院便依惡意申請人申請做出除權判決,申請人便持法院判決向付款銀行領取款項。最后,當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在票據到期后向銀行請求付款時,才發現其票據已被公示催告過且票款已經被領走。

分析惡意公示催告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當前企業融資困難,部分企業企圖通過公示催告,變相獲取資金。加之民間票據買賣活動猖獗,為惡意公示催告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法院的實質審查義務并要求提供擔保,公告的方式也存在局限,導致惡意公示催告的成功率較高。

三是現行法律僅規定利害關系人的撤銷權,對惡意申請人的法律責任和相應處罰并無明文規定,加之申請公示催告的費用較低,導致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成本較低。

3 法律完善及防范建議

惡意申請公示催告人之所以能夠得逞,與現行公示催告程序存在兩個嚴重漏洞有重要關系:

一是法院公示催告期限規定過短,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目前,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0日,對具體期限并未明確。實踐中,為盡快結案,大部分法院均規定公告期為60日。而匯票的到期日則相對較長,一般為6個月,結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匯票到期日前結束。從經濟角度考慮,為避免利息損失,大多數最后持票人往往是在匯票到期日時才請求付款。而只有在此時,最后持票人往往才知道匯票被公示催告的情況,但為時已晚,此時票款可能已經被偽報票據喪失的當事人領走。正是因為公示催告期與匯票期限存在的時間差,才導致惡意申請公示催告人能夠得逞。

二是申請人的申請付款日與匯票到期日不能緊密銜接?,F行法律規定,無論匯票到期與否,只要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并公告,申請人即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這一規定實際上等于確認通過法院判決可以變更票據權利的內容,這違背了票據的基本原則。另外,在匯票到期日之前請求付款,意味著出票人蒙受了到期日與支付日之間的利息損失,而申請人居然可以憑借公示催告程序謀求到了這一期間的利息利益,顯然與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不符。

為解決惡意公示催告案件頻發的問題,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公示催告法律規定和操作規范:

1、延長公示催告期,將公示催告期與匯票到期日緊密聯系起來。除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下限不得少于60日以外,還應增加規定:“如公示催告期限屆滿時匯票尚未到期的,公示催告期延長至匯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由于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無論是否看到公告,在票據到期時總要提示付款,這樣就可以發現其票據被公示催告,就可以到法院申報權利。因此時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惡意申請人的非法企圖就不可能得逞。

2、把付款請求日與票據到期日掛鉤。規定即使法院在票據到期日之前做出除權判決,也必須在判決中明確規定:申請人必須在票據到期日之后,才可以持該判決請求付款。這樣一來符合除權判決不變更原票據權利的性質,二來保證利害關系人能夠在票據到期日之前票款尚未被領走之時申報權利,從而徹底消除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詐騙的可能。

3、建立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時應提供擔保的制度。如此一來,一旦出現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情形,可以確保真正權利人利益不受損,也能夠有效的降低不法分子實施惡意公示催告的動力。

4、加強法院實質審查力度,對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及其是否為票據最后合法持有人進行重點審查。實施多樣化的公告方式,建立法院與銀行的銜接系統,完善全國性票據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的網絡公告平臺。

5、嚴懲惡意公示催告人。建議明確惡意公示催告為惡意訴訟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對于金額較大、影響惡劣的申請人,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以騙取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刑事責任。

6、加強金融票據監管,杜絕通過惡意公示催告變相融資。各企業也應增強法制意識,自覺抵制民間票據買賣,不給惡意公示催告留有可乘之機。

猜你喜歡
持票人催告匯票
論票據正當持票人的確定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評注(遲延履行后定期催告解除)
匯票在信用證項下單據融資中的作用
對信用證類型及其對匯票要求的再認識
信用證下匯票存在論
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催告義務
論票據保證人的追索權
論遲延履行的構成要件
票據公示催告欺詐的成因與治理對策研究
芻議正當持票人的認定標準
——以英美法為中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