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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及其啟示*

2013-11-08 03:33
關鍵詞:犯罪集團種族聯合國

趙 赤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法學院,廣西 桂林 541004)

隨著我國當下有組織犯罪日益滋生蔓延的嚴峻態勢,如何強化和創新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刑事法治已經成為一個亟待研究和落實的緊迫課題,我國借鑒聯合國等國際社會懲治有組織犯罪的有益經驗無疑十分必要。20 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國際組織先后針對各國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了一些較為重要的實證調查和研究評估,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聯合國國際犯罪預防中心(the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縮 寫 為“CICP”)于2002年9月發布了一個針對16個國家及一個地區的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調查評估及比較研究報告[1]。

一、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概況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犯罪的跨國化以及國際化趨勢,關于犯罪的國際調查研究日益成為必要課題。著名犯罪學家赫爾曼·曼海姆[2]曾經指出:由于沒有受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所限制,因而對于犯罪學中的問題都可以從全球視野予以研究。同時,由于語言上的障礙以及研究方法和視野上的差異等原因,這方面的研究空間遠未得到充分利用[3]。就有組織犯罪而言,20 世紀90年代尤其是21世紀以來,聯合國在起草、制定相關國際公約的同時加強了對有組織犯罪的國際調查研究。為了促進各國對有組織犯罪的了解認識以及為各國的有組織犯罪研究提供一個比較框架,聯合國國際犯罪預防中心于2002年9月發布了一個針對16個國家以及一個地區的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示范性的比較研究報告。該研究項目有著明顯的局限性,如主要著眼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高端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未能關注較為松散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然而,作為聯合國有關各國有組織犯罪的示范性研究,該研究項目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收集關于各國有組織犯罪的資料數據,而且更重要的是為以后的資料收集和分析研究提供一個范式和框架。

對于相關資料的收集,聯合國主要采取的是向若干成員國發放詳細的問卷調查表并要求相關成員國予以填寫和反饋的方式。具體而言,聯合國要求收到問卷表的成員國就各自國家中最大的三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情況填寫問卷表。問卷表的發送對象為各國的學術研究機構、執法情報部門以及國家級的研究咨詢單位。問卷表中涉及到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近50個指標或者變量,如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名稱,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組織結構及規模,應對有組織犯罪的執法反應,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民族及性別特征,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活動的社區及社會環境,有組織犯罪集團使用暴力的情況,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活動和運用情報的專業化水平,有組織犯罪集團運用腐敗手段的情況,有組織犯罪集團影響政治的情況,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跨國聯絡的情況以及有組織犯罪集團滲透合法經濟的情況,等等。聯合國研究報告中表格所反映的只有其中最為重要的10個指標,即組織結構、組織規模、暴力情況、成員的種族及社會身份、活動方式、跨境活動、腐敗情況、政治影響、對合法經濟的滲透情況以及與其它犯罪組織的合作情況。本文基于這10個主要指標,對各國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解讀和分析。

二、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聯合國關于各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事實特征分析

聯合國國際犯罪預防中心針對16個國家及一個地區的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比較研究結果通過一個表格予以簡要體現。見表1。

表1 聯合國關于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比較表

續表1

續表1

該表格涉及到有組織犯罪集團的10個主要指標的比較研究,現對這10個指標進行簡要說明與分析。

1.組織結構。組織結構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主要指標之一,也是將有組織犯罪集團區分為五種類型的主要依據。具體而言,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組織結構分為五個等級:A級,指明確的等級結構;B 級,指發展之中的等級結構;C級,指存在核心的犯罪組織;D 級,指有組織的犯罪網絡;E級,指等級結構犯罪組織的聚合結構。針對以上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統計顯示,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呈現明確的等級結構;10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呈現為發展之中的等級結構;四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呈現為等級結構組織的聚合結構;其余的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表現為較為松散的結構形式,如存在核心的犯罪組織以及有組織的犯罪網絡??偟膩砜?,三分之二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具有不同程度的等級結構形式,其余的三分之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表現為較為松散的結構形式。

2.組織規模。組織規模即組織的成員人數,這一指標很大程度上左右著犯罪組織的活動范圍和危害程度。聯合國研究報告所指的組織規模既包括核心成員,也包括輔助人員以及相關人員。該研究報告具體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組織規模分為五個等級:A 級,成員人數為20人以下;B 級,成員人數為20至50人;C 級,成員人數為50至100人;D 級,成員人數為100人以上;E 級,成員人數為未知。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統計顯示,其中只有4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人數為20人以下;14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人數為20至50人;近半數(19個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人數為50至100人;另有3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人數為未知。

3.暴力情況。暴力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關鍵指標之一。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暴力特征分為三個等級:A 級,很少或者沒有使用暴力;B級,偶然使用暴力或者適當使用暴力;C級,濫用暴力。40個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統計顯示,其中23個有組織犯罪集團濫用暴力;10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偶然使用暴力或者適當使用暴力;只有7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很少或者沒有使用暴力??傮w來看,盡管各個有組織犯罪集團之間在組織結構以及活動方式方面差別較大,但在使用暴力這一點上卻大多比較一致。

4.種族及社會身份。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種族及社會身份特征分為三個等級:A 級,不存在種族及社會身份;B級,組織成員來自于相同的社會背景;C級,種族身份成為犯罪組織的基礎。40個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統計顯示,其中將近半數(17個集團)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不存在種族及社會身份;13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組織成員來自于相同的社會背景;另有10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組織成員來自于相同的種族背景。綜上所述,這些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多數集團的組織成員都不是因為種族聯系而結合在一起的。

5.活動方式。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活動方式分為三個等級:A 級,為主要實施一種活動;B級,為實施兩種或者三種活動;C 級,為實施多種活動。研究表明,規模最大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竟然是一種活動,如非法販賣毒品。此外,10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實施兩種或者三種活動,另有13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實施多種活動。此外,多數有組織犯罪集團將販賣毒品作為本集團的主要或者核心活動。

6.跨境活動。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跨境活動情況分為三個等級:A 級,1到2個國家;B級,3到4個國家;C 級,5個以上國家。聯合國研究報告當中的數據表明,將近半數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跨境活動多達5個以上國家,7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跨境活動為3到4個國家,還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跨境活動為1到2個國家。

7.腐敗情況。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腐敗情況分為三個等級:A 級,為很少或者不使用腐敗手段;B 級,為偶爾使用腐敗手段;C級,是指腐敗手段已經成為犯罪組織的主要活動。聯合國研究報告中的數據表明,近半數的有組織犯罪集團(18個集團)將腐敗作為組織的主要活動予以采用,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12個集團)偶爾采用腐敗手段,另有10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很少或者不使用腐敗手段。

8.政治影響。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政治影響分為四個等級:A 級,沒有政治影響;B級,具有地方或者區域性的政治影響;C 級,具有全國性的政治影響,D 級,具有國外政治影響。聯合國研究報告中的數據表明,將近半數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沒有政治影響,三分之一左右的有組織犯罪集團(14個集團)具有地方或者區域性的政治影響,7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具有全國性的政治影響,還有5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具有國外政治影響。

9.對合法經濟的滲透情況。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對合法經濟的滲透情況分為三個等級:A 級,沒有或者有限的滲透;B級,將犯罪收益向合法經濟領域進行部分投資;C 級,將犯罪收益向合法經濟領域進行廣泛投資。聯合國研究報告中的數據表明,18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將犯罪收益向合法經濟領域進行廣泛投資,12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將犯罪收益向合法經濟領域進行部分投資,10個有組織犯罪集團沒有或者很少將犯罪收益向合法經濟領域進行投資。

10.與其它犯罪組織的合作情況。聯合國研究報告將有組織犯罪集團與其它犯罪組織的合作情況分成了五個等級:A 級,沒有合作;B級,遭到調查時才進行合作;C級,廣泛合作;D 級,存在廣泛合作,以及當遭到調查時也進行合作;E 級,不知道。聯合國研究報告中的數據表明,14個有組織犯罪集團與境外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有著一定程度的合作關系,其中多數情況下是指為了獲得非法商品(主要是毒品)并銷售到本國市場;12個有組織犯罪集團沒有與境外的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合作。

(二)聯合國關于各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結構分類

聯合國研究報告將研究的40個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結構形式歸納為五種類型。

一是“標準型等級結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標準型結構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個領導人;清晰的等級結構;嚴格的內部組織紀律;有一個具體的組織名稱;通常具有明顯的社會及種族身份;暴力方法成為核心手段;通常對特定地區擁有影響或控制能力。見圖1。

圖1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標準型等級結構”

聯合國研究報告涉及的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標準型等級結構”是最為普遍的結構類型,即13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屬于標準型結構。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三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全部屬于標準型等級結構。其它屬于這種結構類型的10個有組織犯罪集團主要來自于俄羅斯、保加利亞、立陶宛以及烏克蘭等東歐國家。

二是“區域型等級結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區域型結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呈現一個領導人的結構形式;組織的指示命令都是來自于一個中心;地區一級的組織存在一定程度的獨立和自治特點;組織實施的活動多樣化;通常具有明顯的社會及種族身份;暴力方法成為核心手段。見圖2。

圖2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區域型等級結構”

聯合國研究報告涉及的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日本的山口組,美國的付成剛犯罪集團和澳大利亞的日本裔暴力團均屬于這種結構形式。此外,報告中所有的意大利有組織犯罪集團也屬于這種結構類型。這幾個意大利犯罪組織的規模較大,組織活動遍及不同的地區。

三是“聚合型等級結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聚合型結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犯罪集團中存在多種形式的組織結構,但通常以標準結構為主;各個犯罪組織均有自己的頭目;各個犯罪組織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治;這種組織形式不太常見。實踐中,這種組織形式容易產生組織內部的爭斗,而且這種內部爭斗容易被執法機關加以利用。見圖3。

圖3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聚合型等級結構”

聯合國研究報告涉及的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南非的28人監獄幫伙,俄羅斯的茲伯曼犯罪組織以及德國的一個意大利裔犯罪組織就屬于這種結構形式。

四是“核心型團伙”。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核心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核心組織的周圍存在一個松散的網絡聯系;組織成員人數比較有限;組織成員很少具有某種社會或者種族身份;這些犯罪組織通常對內對外都沒有自己的組織名稱。見圖4。

圖4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核心型團伙結構”

聯合國研究報告涉及的40個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有八個犯罪組織屬于這種結構形式,其中三個犯罪組織位于荷蘭和德國。

五是“罪犯聯系網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罪犯網絡型結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組織的活動由核心人物決定;組織網絡的聯系圍繞著一系列犯罪計劃而持續存在;組織中人際關系的作用大于社會或者種族身份;犯罪組織不大為社會公眾注意。見圖5。

圖5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罪犯網絡型結構”

聯合國研究報告涉及的40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只有四個犯罪組織屬于這種結構形式,包括一個位于荷蘭的犯罪組織以及兩個位于加勒比地區的犯罪組織。

(三)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的主要結論

根據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及研究報告,其主要結論涉及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利用幾個重要指標對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比較分析,將分析情況進行簡要總結;二是對有組織犯罪集團各主要指標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較為深入的分析,從而深化了對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認識理解。

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及其研究報告針對40個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的主要特征作出簡要描述:一是三分之二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具有典型的等級結構,三分之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表現為較為松散的組織結構;二是多數有組織犯罪集團為中等規模,即成員人數為50 至100 人之間;三是就多數有組織犯罪集團而言,暴力手段在組織的活動中居于核心地位;四是不到半數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沒有明顯的社會及種族身份特點,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具有較為明顯的種族身份特點;五是多數有組織犯罪集團主要實施的只是一種犯罪活動;六是多數有組織犯罪集團在多個國家進行犯罪活動;七是多數有組織犯罪集團在活動中使用腐敗手段,包括廣泛采用和偶爾采用兩種情況;八是將近半數的有組織犯罪集團不具有政治影響,三分之一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具有地方或者區域性的政治影響;九是將近半數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廣泛地滲透到合法經濟領域當中;十是多數有組織犯罪集團與作為非法商品主要來源的其它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過合作。

為了深入了解有組織犯罪集團,聯合國調查評估及其研究報告不僅從靜態特征上歸納了40個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基本特征,而且深入分析研究了典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具體指標之間的互動關系,得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律性認識。

1.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各個指標中最為關鍵的三個指標是組織結構、暴力活動以及成員身份。通過對各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規模進行對比分析后清楚地發現,成員人數這一指標是決定組織結構形式的關鍵因素。即犯罪組織的成員人數越多,該組織形成嚴格的等級結構形式的可能性就越大。當犯罪組織的成員人數很多時,該組織很有可能形成一種下放權力式的,以區域結構為特點的結構形式,即區域性組織一方面接受控制中心的領導,另一方面也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限??赡艿慕忉屖?,犯罪組織的成員人數越多,就越需要強有力的等級控制和暴力手段來維系組織的內部控制。

2.犯罪組織的結構越松散,該組織成員就越有可能不具有某種身份特征。因此,“核心型團伙結構”以及“罪犯網絡型結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往往不存在有關成員招募的嚴格規定。這說明對于以上兩種組織形式的犯罪組織而言,成員身份這一指標的重要性明顯不如成員的能力或者技能的重要性。另外,犯罪組織的等級結構越是嚴密,該組織就越有可能以種族或者社會身份特點作為基礎。具體而言,具有明顯的種族身份基礎的犯罪組織通常只限于“明確的等級結構”以及“發展之中的等級結構”這兩種組織形式的犯罪組織。

3.有組織犯罪集團使用暴力的水平與一些指標緊密相關。具體來說,犯罪組織的等級結構越嚴密,該組織就越有可能使用暴力。例如,具有等級結構的27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其中20個犯罪組織以實施暴力為主要手段。與此相反,表現為“罪犯網絡型結構”的五個有組織犯罪集團當中,沒有一個犯罪組織是以實施暴力為核心手段。這種情況的存在可能性的解釋是“罪犯網絡型結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由于其流動性以及組織松散的特點,其活動時,不大容易引起執法機關的關注。同理,程度越高的暴力活動往往與那些具有明顯的社會及種族身份特征的犯罪組織相聯系,即暴力程度最高的犯罪組織一般是那些具有等級結構特點,且具有明顯的社會及種族身份特征的犯罪組織。對于那些主要以販賣毒品為主業的犯罪組織而言,其使用暴力的程度要高于那些不以販賣毒品為主業的犯罪組織。

4.存在三個高度關聯性的指標。沒有使用腐敗手段、沒有向合法經濟領域滲透以及沒有或很少具有政治影響這三個指標之間相互影響且高度關聯。

5.組織結構、暴力活動以及成員身份這三個指標是決定有組織犯罪集團組織類型的關鍵因素。其中,等級結構的嚴密程度最為重要。組織結構與其它指標之間相互影響,但總體特點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等級結構越是嚴密,該組織使用暴力的程度就越高,該組織就越以社會及種族身份特征為基礎,腐敗手段在該組織的活動中的重要性就越大,該組織對合法經濟的滲透就越強,該組織實施跨境活動的可能性就越大。

與組織結構嚴密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相比,組織結構較為松散的有組織犯罪集團通常規模較小且不存在明顯的社會及種族身份特征,暴力在該組織活動中的分量也沒有那么重要,所從事的也不過是一個或兩個國家的跨境活動,這些犯罪網絡所造成的危害沒有等級結構嚴密的犯罪組織所造成的危害那樣嚴重。

綜上,關于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眾多指標當中,等級結構的嚴密程度是最為重要的指標。這也是以等級結構作為主要依據對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分類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所在。

三、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的啟示意義

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報告為有組織犯罪研究提供了充足的數據資料,報告中強調了有組織犯罪集團在組織結構上的多樣性特點,并且提出為了準確掌握各國有組織犯罪的狀況趨勢,必須獲得最新的資料數據,才能為相關的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事實依據。結合我國當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危害事實以及懲治該類犯罪的刑事法治狀況,我們從聯合國有組織犯罪調查評估報告中能夠獲得三方面的啟示。

(一)進一步強化關于有組織犯罪的實證調查

聯合國關于各國典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比較研究報告指出,以往關于各國有組織犯罪的現狀及趨勢的資料和表述容易出現滯后乃至過時的情形;為了準確掌握各國有組織犯罪的狀況趨勢,必須獲得最新的資料數據。就我國現實情況而言,尤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如被害人調查等)獲得關于有組織犯罪的事實狀況、危害程度以及發展趨勢的全面、準確資料,為改進和完善懲治有組織犯罪的政策立法提供堅實的事實依據。首先,有組織犯罪的暴力性質以及隱匿于合法社會表面之下的突出特征,使得執法機關難以準確掌握有組織犯罪的事實狀況。實踐中,有組織犯罪雖然作惡多端,使人們深惡痛絕,但被害人以及證人等往往懾于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淫威不愿意或不敢報案或者揭發,這意味著應當十分重視有組織犯罪的實證調查。其次,我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治建設中還存在著一些明顯缺乏足夠事實依據支撐的制度或者觀念。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這一重要概念。刑法確立這一概念時,并沒有針對我國新時期有組織犯罪的事實加以悉心考察和準確把握,只參照我國舊社會的黑社會組織或者國外的黑手黨等傳統、高端的有組織犯罪形態。正如有學者[4]所言,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面對已經客觀存在并且已經比較嚴重的有組織犯罪現象,立法者不愿意從立法上對此予以正面承認,于是只好以境外和舊中國黑社會犯罪的典型特征為參照,在立法上規定了一個似是而非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為了糾正我國刑法中存在的不合時宜的有組織犯罪觀念或規定,必須要加強針對有組織犯罪的事實調查。

(二)進一步強化關于有組織犯罪多樣性認識

聯合國比較研究報告多次強調指出,各國有組織犯罪集團在組織結構以及活動方式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多樣性特點。在過去的十年里,有組織犯罪在全球的主要趨勢是多樣化,隨著全球化進程的繼續,出現了許多國家主流環境的多樣化,犯罪集團活動和影響的多樣化,以及犯罪集團內部和犯罪集團之間結構與聯系的多樣化。有組織犯罪的多樣性特點對于“反黑”法治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它不但要影響到有組織犯罪的概念界定,而且還影響到有組織犯罪的學術研究乃至立法執法。比如,有組織犯罪在活動方式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日益向合法經濟領域滲透。這就意味著:在有組織犯罪概念界定問題上要注意反映出該重要特點;在有組織犯罪的學術研究中,要加強經濟學方法的運用;在有組織犯罪的執法中,要研究遏制有組織犯罪向合法經濟領域滲透的執法方式和執法策略。

(三)進一步強化關于有組織犯罪的科學研究

聯合國比較研究是作為有關各國有組織犯罪的示范性研究而進行的,該研究項目為以后的資料收集和分析研究提供一個范式和框架。首先,其關于有組織犯罪的嚴謹研究態度值得肯定。比如,聯合國研究報告將衡量有組織犯罪的事實特征和危害程度的依據分解為最重要的10個指標,也即組織結構、組織規模、暴力情況、成員的種族及社會身份、活動方式、跨境活動、腐敗情況、政治影響、對合法經濟的滲透情況以及與其它犯罪組織的合作情況。這種科學、嚴謹的研究態度有助于全面、準確反映各國有組織犯罪的事實危害情況。其次,我國亟待在有組織犯罪科學研究中加強實證方法的運用。多年來我國學界關于有組織犯罪的學術研究當中,基于概念分析的思辨性研究十分盛行,而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實證方法的研究成果卻難見蹤影。這種研究狀況及研究水平與我國當下“反黑”如火如荼開展相比,顯得很不協調。有學者[5]認為,1997年刑法對黑社會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雖然作了規定,但是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個公認的科學的定義,變量的測定就更為薄弱。由于領導重視不夠,缺乏科學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統計方法,我們幾乎沒有全國性的各種關于黑社會的概念和現象的變量的數據資料。因此,指導反黑斗爭的決策者對斗爭的全局很難真正做到心中有數。從比較角度看,美國于20世紀60-70年代所進行的有關黑手黨的實證研究有力地促進了關于有組織犯罪的觀念認識的提升,從而為“反黑”法治的發展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我國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6]指出:繁榮比較研究,尤其是重視基礎理論問題的比較研究,對于我國刑法學而言,可謂至關重要?!绻覀冏⒁庠诨A理論問題上繁榮和深化比較研究,則必將使我們的刑法學獲益良多。由此可見,基于我國現實需要和借鑒國外經驗,大力提倡和采用實證研究方法,是提升我國有組織犯罪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1]Global Programme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Results of a Pilot Survey of Forty Selected Organized Crimes Groups in Sixty Countries[R].New York: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2002:21-48.

[2]吳宗憲.西方犯罪學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58-159.

[3]海登松.犯罪學的國際比較研究:下[J].趙 赤,譯.河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10(6):29.

[4]張遠煌,趙 赤.美國有組織犯罪觀念的變遷及其啟示[J].法商研究,2010(5):134-142.

[5]何秉松.有組織犯罪研究: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犯罪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98-99.

[6]高銘暄,趙秉志.犯罪總論比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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