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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與模式化抗爭
——基于政治過程視角的分析

2014-02-09 02:57陳錦江
中國社會公共安全研究報告 2014年1期
關鍵詞:集體行動群體性抗爭

陳錦江

群體性事件與模式化抗爭
——基于政治過程視角的分析

陳錦江*

本文以政治過程理論為視角,運用機制—過程分析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來探討中國群體性事件的發展過程,通過廈門PX事件和2012年涉日游行兩個案例發現中國群體性事件在抗爭過程中的手段與機制的運用以及發展的邏輯上具有相似之處。同時,本文提出顯著性、協同性、有效性與政權敏感度作為描述中國群體性事件的四個指標,以完善本文的理論觀點。

群體性事件;政治過程;機制表現;抗爭模式

一、引 言

2013年,在溫嶺發生了一起殺醫命案。院方急不可耐地準備將被害者尸體處理掉,這直接導致該院的醫護人員集體罷工和保護被害者尸體。橫幅、標語、口號、靜坐、示威,許多場面似曾相識,而這些場面卻在溫嶺的一個小小的醫院里上演。與此同時,浙江地區的許多醫院同時聲援溫嶺第一醫院。在本次事件當中,沖突的主客體本應只有院方和該院的醫護人員。但是媒體和網絡的介入立刻對本次事件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當地政府為之采取積極的行動,力圖緩和二者之間的矛盾,卻在一定程度上將沖突的焦點轉移到了政府身上,從而衍生到對體制的討論。①徐毓才:《溫嶺弒醫事件引發多少思考》,載《醫藥經濟報》,2013年11月6日。而醫院的醫護人員也將訴求的對象擴大到了并非對院方,而是尋求政府的力量與社會的關注。相似的場景在2011年的烏坎也上演了:原本不屬于國家編制的村干部集體將烏坎村的土地出售給公司——是在隱瞞全村的所有村民之下偷偷進行的,因而在涉及多方利益的情況下,此事無法得到令村民滿意的解決。為此,村民選擇了示威抗議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在烏坎事件當中,口號、標語、橫幅、集會,都是該事件中自發而成的。①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管理創新課題組:《烏坎事件始末》,載《中國非營利評論》,2012年第2期?;仡檭蓚€事件,不難發現其中的許多場景、抗爭方式是如此的相似。

來自于外媒不切實際的報道和引發的回應,也從側面表現了整個社會對此的心態②詳見:財政部駁斥中國維穩經費超7000億報道,http://china.caixin.com/2012-03-07/100365045.Html(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后w性事件無疑演變為社會穩定的重要變量。在這樣的情境下,本文的研究意義就此凸顯:現今維穩的政治邏輯下,產生了一個明顯的悖論——政府越重視維穩問題,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數量卻隨之逐年增多。那么,群體性事件到底是什么,我們又能從中得到些什么?關于群體性事件展現的一系列過程成為本文關注的重心。

二、文獻回顧

由于中國特殊的社會環境,數量較多的人群參與的利益沖突與抗爭逐漸被冠以“群體性事件”的稱謂。③肖唐鏢:《當代中國的“群體性事件”:概念、類型與性質辨析》,載《人文雜志》,2012年第4期。劉能:《當代中國的群體性事件:形象地位變遷和分類框架再構》,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在很大程度上,“群體性事件”是以中國特有的政治術語而被使用,其相關用法諸如“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等。國內學者對其概念的界定產生了巨大的分歧,尚無定論。官方對于“群體性事件”的定義,較為正式和較早的是公安局于2000年4月5日頒發的《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該規定將“群體性事件”界定為“群體性治安事件”,具體為“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④《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公安部2000年4月5日發布。在200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制定了《關于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其中將其界定為“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雹葜炝Γ骸吨袊鐣L險解析—— 群體性事件的社會沖突性質》,載《學?!?,2009年第1期。通過官方的界定不難看出,隨著時間的發展,官方由最初的群體性、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界定向事件的誘因和非法性界定方向轉變。⑥于建嶸:《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及其基本特征》,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這一態度也導致了學界的討論,出現了肯定說、否定說與中立說三種價值取向。然而,長期的政治色彩導致了對于群體性事件的研究存在嚴重問題,即群體性事件作為一種以數量為出發點而帶有貶低性色彩的定性恰恰無法涵蓋各類發生于群體間的集體行動,盡管許多學者都意圖進行概括性的研究,但是層出不窮的具體情況導致了研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①基于“群體”概念的延伸——“群體性事件”更缺乏對于實質的討論,但并不意味著本文將放棄使用這種概念,相反,定義有利于本文的統一描述和討論。。因此本文認為,群體性事件作為集體利益訴求的沖突與抗爭表現,是社會發展的常態和某種意義上的副產品,應當具有更廣闊的包容性內涵,官方的態度轉變事實上也證明了其正當性。②劉能:《當代中國的群體性事件:形象地位變遷和分類框架再構》,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谶@些原因,本文對于群體性事件的界定集中于三個維度:集體行動、抗爭和政治性,即群體性事件是由利益要求或觀念主張相似的群眾組成的群體,通過抗爭形式與政府產生互動,從而主張自己合法權益和表達意愿的集體行動。

當然,這一定義也面臨著與“集體行動”、“抗爭政治”、“社會運動”等定義發生歧義。因此,筆者根據查爾斯·蒂利的研究,③[美]查爾斯·蒂利、西德尼·塔羅:《抗爭政治》,李義中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簡單繪制圖1來區分這四者間的差別。在與蒂利等人的研究當中,抗爭政治與本文的群體性事件存在很多甚至是完全的相似性,④同上書,第22頁。然而筆者認為,中國的群體性事件從實質上更多是訴諸型,然后在事件發生的過程中發生了不同的轉變。這種過程是與西方抗爭政治的組織要求從一開始就具有組織性和明確性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⑤同時,筆者清楚這樣的解釋似乎過于牽強,但換種思維考慮,西方抗爭對象直指政府,而在中國,政府作為訴求對象是有內在分歧的,造成這種差異很大程度上是不同的政治環境所造成的。下文將分析此點。從廣泛的涵義上,中國群體性事件歸根到底是蒂利等人“抗爭政治”概念的一種。但是,群體性事件表現出了其自身的獨特性—— 往往是以非法的形式形成于體制之內。相形之下,社會運動過于寬泛的定義并不能夠準確描述群體性事件⑥[美]查爾斯·蒂利、西德尼·塔羅:《抗爭政治》,李義中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141頁(114)。,尤其是二者之間在時間跨度上存在明顯的分水嶺。⑦塔羅也意識到此點,從而對此進行了區分。詳見:[美]西德尼·塔羅:《運動中的力量:社會運動與斗爭政治》,吳慶宏譯,譯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8頁。隨著群體與政府的互動的增多,許多群體性事件逐漸走向抗爭形式的趨同和得到了官方默認的非法手段的制度化與正當性(即官方事實上默認了群體性事件形成的低烈度的抗爭形式)。這也為本文揭示了另一研究的意義所在,即群體性事件是否具有模式化的邏輯,以及這一邏輯對于中國群體性事件的化解有何作用。

圖1 概念分析

目前國外學界并沒有“群體性事件”之說,更多的是代之以“集群行動”、“集合行動”、“抗爭行動”,甚至于更廣義的“集體行動”、“社會運動”等。盡管沒有切實相對的概念,但通過西方學者對集體行動等理論的分析,不難看到國外對群體性事件這樣的行動的分析思路。麥克亞當等人提出的四種主要的研究社會運動的方式是目前較為典型的分類,即“結構性的、理性主義的、現象學的和文化的方法”。①[美]麥克亞當、塔羅、蒂利:《斗爭的動力》,李義中、屈平譯,譯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7頁。當然,這種區分方式也備受質疑,其中顯著的缺點就在于忽視了政治心理學的研究。②鄭旭濤:《預防式環境群體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以什邡、啟東、寧波事件為例》,載《東南學術》,2013第3期。本文也認為,目前西方存在四種主要的研究集體行動與社會運動的理論,③馮建華、周林剛:《西方集體行動理論的四種取向》,載《國外社會科學》,2008年第7期。分別是社會心理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社會結構與變遷理論和文化理論。

社會心理學理論從微觀層面上解釋集體行動的原因來自于各種異常的心理狀態,④馮仕政:《西方社會運動研究:現狀與范式》,載《國外社會科學》,2003第5期。側重于對個體行動者的解釋。勒龐的精神歸一法則和格爾的“相對剝奪感”概念⑤[法]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馮克利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頁。都揭示了心理層面上行動者的動機。相形之下,理性選擇理論基于“理性人”的假設,在奧爾森的選擇性激勵理論和奧斯特羅姆的“自主組織”理論下,⑥[美]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陳郁、郭宇峰、李崇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美]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52頁。更側重認定集體行動者在特定條件下,即滿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能夠“自主組織”克服搭便車的困境,從而能夠解釋為何集體行動能夠發生。以亨廷頓和蒂利為代表的社會結構與變遷理論則側重于宏觀角度,從集體行動與國家部門的互動中探討政治機會結構與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⑦海云志:《集體行動發生的三種解釋路徑及其簡評》,載《長春工程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美]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劉為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Tilly,Charles: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New York: McGraw-Hill,1978.在現代化的過程或者整體模型和動員模型當中,產生了政治機會,從而為集體行動提供了條件和空隙去實現。而文化理論以斯諾的框架分析理論和科恩的文化建構理論為代表,集中分析集體運動背后的文化、情感、意識形態等,認為情感、意識形態與文化的重要功能在于它們通過塑造人們的認同感,從而將參與者聚集在一起,進而創造了集體行動。①Aldon Morris, Carol M. Mueller,Frontiers in Social Movement Theory.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通過對國外集體行動理論的梳理,不難發現國外學者已經發展出從不同層面和角度研究集體行動的理論,盡管各種理論皆有一定的瑕疵,但也從各種角度證明了集體行動的復雜性和理論闡釋的多維性,對于國內的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內有許多學者直接對“群體性事件”這一概念以及整個過程進行了研究。但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王戰軍)、分類(于建嶸2009、劉能2011)、特征(于建嶸2009、于德寶2006)、動因(趙守東2007、岳華東2007)、消解策略(周松柏2006、鄒東升2007)等方面。②吳佩芬、王國明:《近幾年學術界關于群體性事件的研究綜述》,載《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5期。近年來,對于機制與發展趨勢的研究也是國內研究的一個特點。③劉中能、龔維斌:《群體事件中的集體認同生成及其干預路徑》,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但是對于群體性事件的過程及影響研究較少,并且對于影響與意義的研究以負面居多。其中,關于群體性事件的過程研究以西方的理論為藍本,側重于政治機會結構(劉能2004、陳映芳2006)、動員結構(應星2002、于建嶸2005、石發勇2005)、策略與手段(郭于華2002、應星2007)等幾個議題④王國勤:《當前中國“集體行動”的研究評述》,載《學術界》,2007年第5期。。

以上就是本文對國內外有關于群體性事件的理論回顧。從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國外基于西方的理論基礎和現實環境,形成了完整的理論體系,在分析的過程中反而過于強調集體行動中的組織性和正式組織的作用,也就產生了對中國群體性事件的分析適用問題。與此同時,國內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價值討論和解決群體性事件上,對于群體性事件的過程研究缺乏整體的描述和總結。在大量閱讀國內研究的過程中,本文觀察到,許多學者都假定群體性事件先天具有因果一致性,也就是說,他們假定所有的群體性事件都大同小異,都可一以貫之地單從原因就對群體性作出解釋,尤其是對特征等的描述。此外,他們還錯誤地將原因等同于先決條件。⑤各種誘因并不必然帶來群體性事件的爆發,而恰恰是被壓迫或被邊緣化的群體看到了政治機會從而揭竿而起,哪怕這種機會是來自于邊緣化群體的無奈反抗而產生的。因此,針對目前學界的研究情況,本文嘗試回答下列問題:一、中國群體性事件是否存在模式化?二、如果有,這樣模式化是如何造就的,而它的模式化又體現在哪兒?三、研究群體性事件的過程對于我國社會有何意義?

三、案例情景再現

我們已經確認了機制—過程的分析模式,也確定了我們的目的——即試圖發現在各種群體性事件當中發揮作用的重要機制與過程以及因果關系。通過關注廈門PX事件和2012年反日游行事件,我們提出了有關群體性事件的一些重要問題。這兩個事件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廈門PX項目有序的非暴力抗爭與2012年反日游行的暴力行徑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廈門PX事件產生于特定的地區與環境,而反日的聲勢席卷全國;廈門政府直接成為了利益訴求的對象,而反日游行中直接對象并非中國政府,中國政府只是作為旁觀者,最多在最后維持了一下秩序。但兩個事件卻存在一些相似的機制與過程:相似性歸屬、居間聯絡、合法性確認與撤銷、規模轉變,恰恰正是這些機制與過程對這兩次事件起到了塑造作用,也決定了其最后的命運。

(一)廈門PX事件

2007年的廈門PX事件成為了政府與群眾互動的典范案例,而得到了官方的宣傳。但是本文選取此次事件并非是因為其為官方的范本,而是此次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群體性事件過程中的創新機制與群體性事件的結果走向。①詳見廈門PX項目,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E%A6%E9%97%A8PX%E9%A1%B9%E7 %9B%AE(訪問時間:2013年11月21日);《南方周末2007年度人物:廈門人》,載《南方周末》,2007年12月26日;劉向暉、周麗娜:《歷史的鑒證—— 廈門PX事件始末》,載《中國新聞周刊》,2007年第48期。從事件伊始,廈門就充斥著憤怒、恐懼、交易,陷入重重的迷霧,但是在游行開始之后,整個事件就走上了正道。

2007年6月1日,廈門市民“如約”走上了街頭。然而在這一天之前,“有識之士”和廈門人作了許許多多的準備:其中一條短信尤其引人注目。短信中具陳PX項目的危害,更號召人們參與游行,以行動抗議PX項目落戶廈門。②央視網:《廈門市政府宣布緩建108億元化工項目》。

面對可能出現的民眾游行,廈門政府針鋒相對地屏蔽了相關的短信和網絡信息。這樣的行政干預非但沒有阻止事件的進一步升級,反而推動了廈門人的團結。在這種情況下,抗爭成為了廈門人認定的唯一出路。廈門政府的行為起到了反作用:長期的“信任短缺”使得政府想將大事化小的行為給民眾以政府腐敗或者其中必有黑幕的信號,畸形的社會心態起到了推動整個事件升級的作用?!氨Pl廈門環境”、“保護廈門”等標語與相關短訊“為了我們的子孫后代,參加萬人游行,時間6月1日上午8點起,由所在地向市政府進發!手綁黃色絲帶!見短信群發給廈門所有朋友!”①劉君、趙慧:《手機傳播、公眾參與和電子政務——以廈門PX事件為例》,載《電子政務》,2010年第10期。明確界定了以廈門和廈門人為主的界限,迅速形成了一個潛在的共同體。當然這種共同體的規模有多大,在游行之前并沒有任何提示。此時,政府才預感到事態的嚴重性,緊急開通官民互動渠道,召開新聞發布會以及趕制《PX知多少》,希望能夠最大程度上消解廈門人中形成的群體意識,以降低6月1日可預見的游行活動規模。事后證明,在官方文本和群體潛在文本的交互當中,一旦意識話語不在官方文本之中,那么官方文本的控制效果便大打折扣。

居間聯絡

任何社會活動都離不開社會聯絡系統,然而,在廈門PX事件中,出現了新的動員方式:新媒體動員。在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出于對PX項目的恐懼和對政府的信任短缺,一條短信就掀起了軒然大波。②學界對這幾年發生的基于環境議題的群體性事件有著大量的研究,并且針對PX事件提出“鄰避效應”或“鄰避現象”等概念,可見陶鵬、童星:《鄰避型群體性事件及其治理》,載《南京社會科學》,2010年第8期;何艷玲:《“中國式”鄰避沖突:基于事件的分析》,載《開放時代》,2009年第12期等文獻。此外,這條短信的出現,到底是出于義憤和恐懼,還是另有所圖,的確很難確認,類似的烏坎事件也出現了同樣的場景。短信不自覺地成為了聯絡的重要手段,民眾輕輕地一點,也在不經意間起到了動員的擴散和聯絡作用。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官方對此的舉動從一開始只是不理不睬,進而強硬地屏蔽此類短信。但是,官方反而強化了短信的動員聯絡作用——基于不信任心理的反向確認短信正確性。而在網絡上,在事件發生的初始階段,民間聯絡系統快速地建立了起來,網絡中出現了如“還我廈門碧水藍天”的QQ群,這樣的非正式而又倉促建立的組織卻起到了其應有的作用。③劉向暉、周麗娜:《歷史的鑒證—— 廈門PX事件始末》,載《中國新聞周刊》,2007年第48期。

發起者吳賢的行為事實上就起到了組織和聯絡的作用——也正是在此類網絡的聯系當中,越來越多的網民被動員了起來。應當注意到,盡管網絡動員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但是網絡制造了假象,并迅速向人群傳播負面情緒,不論是網民還是以網民為中介的社會其他成員。④就目前趨勢來看,我國網民發展不斷顯現出向低學歷階層擴散的情況,這也影響到了社會情感的傳播??梢娭袊ヂ摼W整體網民發展狀況——《第31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調查報告(上)》,載《互聯網天地》,2013年01期。正是基于種種的特殊性,新媒體的動員能力顯然產生了更為不確定的效果。新媒體技術的優勢,成為了大眾媒介的嶄新方式,也起到廈門PX事件過程中的聯絡和建構認同感的重要作用。①孫瑋:《“我們是誰”:大眾媒介對于新社會運動的集體認同感建構—— 廈門PX項目事件大眾媒介報道的個案研究》,載《新聞大學》,2007年第3期。

認同差異

政府一直在PX項目的合法性問題上做文章,卻忽略了最核心的問題,即合法律性并不意味著合法性。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民眾的服從,一旦民眾拒絕服從,合法性就大打折扣。本次事件面臨的困境也正是如此——廈門市委、市政府認為獲得了中央政府的批準就獲得了合法性,因此封鎖了PX項目的消息;而民眾在并未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出于恐懼和憤怒的情感,認為政府隱瞞事實,官商勾結,本能性地否定PX項目,從而將矛頭指向廈門政府,二者產生的矛盾顯而易見。本文無意追溯體制的緣由,而在提醒中國官員階層與民眾已經存在一定的思維差異,這種思維差異將很大地影響民眾的斗爭結果。

此時,涉及的問題就是合法性的確認——圍繞著PX項目是否合法,成為事件爆發前的一個焦點。然而,這個焦點很快就轉向了抗爭本身。在游行開始之后 ,官方就將此次事件定性為“非法游行”,同時將本次事件與“境外敵對勢力”的陰謀聯系到了一起。②BBC中文網:《抗議建化工廠 廈門民眾繼續上街》,轉http://zh.wikipedia.org/wiki/% E5%8E%A6%E9%97%A8PX%E9%A1%B9%E7%9B%AE(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當然,定性為“非法游行”的確是依法而為,然而人為的阻礙使得中國群體性事件基本不存在有“合法游行”的機會。這也就成為了本次事件最為重要的焦點——是否真的被境外敵對勢力所利用,這關乎本次事件的合法性。之后的斗爭,除了為爭取將PX項目逐出廈門的目標外,還包括本次事件的參與者合法性的確認。

規模轉變

6月1日廈門市民進行了游行。此次游行的確切人數已經很難確定了,官方宣稱的四五千人與游行人士口中的兩萬產生了巨大的落差。但是,第二天的人數則相應減少了很多,相關信息也隨之減少。整個集體行動趨向于弱化。由此,基本可以梳理出一條規模變化路徑:即在6月1日事件達到了巔峰,而從6月2日開始事件開始下滑,整個事件正在進入由盛轉衰的動態過程。廈門政府的強勢介入無疑是事件的轉折點。盡管政府的巨大壓力一直貫穿始終,但廈門市民采取了創新式的斗爭方法:散步。廈門市民的散步行為只是默契地對現行體制的無聲抗議,并沒有否認“非法游行”的定性,而是通過這種方式,廈門市民企圖在非法的條件下進行降低游行的成本,以“散步”之名行“游行”之實。當人們無所事事地出現在大街上,實際上對游行示威增加了聲勢,無言而又默契地參與其中。這樣的效果到底有多大,很難進行定量測定,不過從石首事件當中,就能夠看出游行過程中規模擴大的效果。①謝金林:《情感與網絡抗爭動員—— 基于湖北“石首事件”的個案分析》,載《公共管理學報》,2012年第1期。從時間上看,消退成為了整個事件更長的過程。然而,群體性事件的走向是難以預料的,以強力壓制的結果很可能出現更大規模的集體行動,而非急速冷卻群體的行動。值得注意的是,長期的信任危機帶給了政府公共管理的危機意識,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長期處理群體性事件的經驗也迫使廈門政府作出積極的回應?;貞男Ч情L期的,廈門人的關心依舊,而群體性事件幾乎銷聲匿跡。

(二)2012年全國反日游行事件

2012年,日本政治人物和政府提出的購買釣魚島的計劃,觸動了中國人的神經,由此導致在2012年爆發了一次全國性的反日游行示威事件。②詳見:2012年中國反日示威活動,http://zh.wikipedia.org/wiki/2012%E5%B9%B4%E4%B8 %AD%E5%9B%BD%E5%8F%8D%E6%97%A5%E7%A4%BA%E5%A8%81%E6%B4%BB%E5%8A%A8.;中日釣魚島爭端,http://news.163.com/special/dydzd2012/(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

長期以來,日本成為了中華民族的想象的敵人,安德森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過程。③[美]安德森:《想象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布》,吳 人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從本次事件一開始,帶著激進化的群體情緒——極端仇日心理——游行示威人員進行了聲勢浩大的理念表達。游行者們持續舉著“日本認罪”、“打倒日本帝國主義”、“警惕日本軍國主義”與“還我釣魚島”等標語?!拔覀兪钦l”這樣的問題就在舉橫幅與喊口號的過程中得到了回答和強化。④來自于:盤點2012年全國各地反日游行 理性抗日,http://bbs.tiexue.net/post_6932609_1. html(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的多張圖片清晰描述了這些畫面??墒?,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悖論:游行在推進的過程中,一方面盡可能地擴大規模,一方面又在盡可能地縮小規模,形成了吸納和排斥的交叉,游離于盛衰之間。仔細觀察本次事件的推進,愛國的標準處于低度的動態水平狀態,只要個人能夠參與到其中,那么便被視作是同志。而攻擊對象的標準也是低度的,只要是開著日本車的人或銷售帶有日本符號的商品的店,都被視作民眾攻擊的目標。在某種程度上,這樣的動員形式導致了比廈門的事例更為迅速顯著的消解過程。2012年反日示威游行就是在這種持續的斗爭中強化了參與者的認同感,也給政治投機者們提供了機會。

很難說任何群體性事件都存在投機者的情況,然而,在本次事件當中,我們清晰地看到了投機者和社會利用的存在。所謂的社會利用,是指在群體性事件中存在政治行動者利用集體行動達到自己的目的的情況,這種利用有別于群體性事件的發起者的初始目的,而在獨立于集體利益的目的。如果換個詞匯的話,也可以將其稱之為“機會主義”,蒂利就描述過集體暴力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者,①[美]查爾斯·蒂利:《集體暴力的政治》,謝岳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與此有所不同是,群體性事件的機會主義者通常進行著利用、聯絡、組織、經紀的行為。在2012年9月16日,廣州的部分人群就利用混亂的局勢打砸搶燒,產生了令人難以置信的惡性事件。②詳見:釣魚島最新事件:廣州涉日游行中5人打砸意大利領館車輛被批捕,http://www. zkxww.com/html/201210/16/1543521026.htm(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

類似的過程在整個游行的過程中持續不斷,群體間極端分子的打砸搶成為了游行事件的突出劇目,我們不能無視在許多的報道和回憶當中,強調了此類報道,在西安反日游行隊伍中,甚至產生致人死亡的暴力事件。③孫劍博:《西安集中宣判去年涉日游行發生的刑事案—— 持U型鎖傷人砸車被告人被判刑十年》,載《人民法院報》,2013年第3期。如果放在平日,這種沖擊商場、打砸日系車乃至直接攻擊日本人等的行為出現在一個思維正常的人身上,無論他(她)是青年或是成年人抑或是老年人,都是令人匪夷所思的。④親歷者的見證也提供了類似的佐證,詳見:西安9·15反日游行親歷者韓寵光:中國人反日打死自己人,性質就變了,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ribenguan/ hanchongguang.shtml(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

深究此類過程,可以發現敵我的邊界必須能夠有效激活,社會關系和道德義務被人為地淡化,都將使行動者采取選擇性報復。⑤[美]查爾斯·蒂利:《集體暴力的政治》,謝岳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125頁。勒龐描述過這類過程,并且認為個人在集體行動當中會失去自我。⑥[法]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馮克利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5年版。但是,勒龐忽略了在集體行動當中帶有不同目的而行動的個人,當中包含了三種主要的角色:領袖、經紀人、投機者。領袖形成于自覺的意識或者是在集體行動中不自覺地被推舉了出來;經紀人出自于擁有資源的群體,然而卻對現行的政治體制存在著不滿,或者出于其他的原因,在集體行動當中充當著有別于領袖的組織和聯絡的作用。投機者則更加不同于前兩者,只為從中謀取一時之利,這與集體行動是否成功與否無直接關聯,反而與集體行動的規模和組織程度有關。廣東發生的惡性事件充分展現了投機者的形象——出于發泄的目的而無視法律,在集體行動掩護下肆意進行,行“無名氏之惡”,這已經不能簡單地以群體心理來為這種行為辯護。相對而言,領袖的行為可能會分化集體行動,但更多的是會引導集體行動達到一定的程度。發生在廣東陸豐的烏坎事件,就產生了林祖鑾、薛錦波等一群領袖,而林祖鑾的領導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烏坎村民的抗爭形式和過程——即一再強調和平與非暴力抗爭,另一個群體領袖薛錦波的死直接導致了烏坎事件的進一步升級。⑦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管理創新課題組:《烏坎事件始末》,載《中國非營利評論》,2012年第2期。一般而言,領袖在領導的過程中,倘若發生倒戈的情況,那么集體行動也會趨于瓦解。①現時發生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群體性事件尚無此類明顯的案例,我們不否認會有在群體性事件當中的分化行為,但是更多的案例顯示了中國的領袖們往往是在強力的壓迫下或者面臨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而被推舉出來的,因此,群體行動的目的從根本上也是領袖們的利益。在反日的浩大游行當中,我們看到的更多的是臨時領袖與投機者的肆意發泄,但是很難見到經紀人的身影。②反而是在其他群體性事件—— 如烏坎事件和廈門PX事件——中存在神秘的經紀人:神秘短信的發起者。

機會主義者在集體行動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但是他們共同的目的都是在自覺或者不自覺當中利用了群體性事件產生的浩大聲勢和給政府形成的巨大壓力,直接或間接地達成自己的目的。反日游行的過程中,這樣的情況便成為常態,而親歷者韓寵光的描述正好印證了這種常態情況,并提供了產生于壓力下的政府態度與利用聲勢的機會者之間鮮明的對比。③西安9·15反日游行親歷者韓寵光:中國人反日打死自己人,性質就變了,http://news. ifeng.com/mainland/special/ribenguan/hanchongguang.shtml(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

認同轉變

反日游行在一開始獲得了一致的認可和同情心,民族的情感在日本政治家愈演愈烈地過度表演中也在逐步升級與醞釀。因此,反日游行并沒有得到政府的阻撓,盡管各種資料表明:2012年的反日游行和2005年反日游行與近幾年的群體性事件一樣,都是沒有獲得官方的批準,當然,這也不可能獲得官方的批準。正是基于這一點,群體性事件包括2012年的反日游行,并不具有合法律性。從一開始的輿論傾向而言,2012年的反日游行獲得了廣泛的認同和政府的默認,以至于境外媒體甚至懷疑這是中國政府的陰謀,從而達到社會怨恨轉移的作用。④Anti-Japan protests across China over islands dispute,BBC .然而,隨著游行暴力活動的升級和行動的失控,官方的力量也逐漸介入其中。在此反而要質疑國內輿論隨后的報道——對于游行的總體情況報道甚少,卻大量聚焦于本次游行的暴力事件——從表面上塑造了游行的負面形象。從輿論的轉向⑤對于該事件的正面報道少之又少,只出現在少數網絡論壇中,而更多的是輿論的負面報道,可以對比:盤點2012年全國各地反日游行 理性抗日,http://bbs.tiexue.net/post_6932609_1. html.和中日釣魚島爭端,http://news.163.com/special/dydzd2012/(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和警民沖突就可以發現,游行的認同度在下降,阻力也越來越大。并且,在9月19日,經過了警民的低度沖突階段之后,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嚴厲制止措施,事件在9月23日基本平息。

規模轉變

近一段期間內的群體性事件只是在短暫的時間和狹隘的地區里發生,并且往往是突發而生。2012年的反日游行反而提供了這樣的一個例子——全國性的大規模游行在現行大陸地區仍是可能發生的——進行分析。在群體性事件的過程當中,長期的社會基礎準備與短期內的動員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與明顯的正相關關系。不容否認,社會發泄的原因是本次規模如此之大和動員之迅速的緣由,但是拋開這些不談,長期的想象的共同體塑造對于涉及到反日的議題都會得到最大程度的社會支持。這些因素的共同組合就發生了2012年反日游行的快速動員和規模的迅速膨脹。而隨著運動的產生,轉而成為了個人泄憤的工具,并與政府維穩政策發生沖突后,游行在政府的強力干預下迅速消退,這樣的速度較之廈門來說則更顯驚人。

四、案例分析與比較

通過比較,不論是在廈門事件還是在反日游行當中,都存在著相似的機制和過程,表1就在于嘗試提煉這些過程。

表 1

任何群體性事件都在動員、互動和遣散的過程中循環往復,但是即便是一樣的機制也并不意味著一定會出現一樣的結果和抗爭過程,相反,不同事件的過程和結果體現了各種機制在不同事件當中所起的因果關系作用存在很大的區別:不同的機制及其比重、組合構成了不同的事件。正因為如此,在紛繁復雜的群體性事件中表現出同這兩個案例一樣的機制和抗爭手段。

所謂模式化的群體性事件,就在于由于各種原因的突然被激發而起的群體性事件,會從之前或同時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當中獲得與政權和民眾互動的經驗,從而形成了相似的機制與過程,這種模式化并不追求過程的同一,而在于達到目的的效果。廈門PX事件和2012年反日游行以及其他許多群體性事件都可以按照諸如此類的圖表進行歸納,這樣明顯的相似并非一個巧合,更重要的是群體性事件的爆發來源問題得不到制度化的解決,而達到群體利益的目的才是群體性事件的動力。

從近年來的材料就可以看到這樣的蛛絲馬跡:暴力正成為群體性事件表達的重要方式,進而演變為常規的表演劇目①可見李文龍:《中國群體性事件現狀分析》,載“經濟轉型與政府轉型”理論研討會暨湖北省行政管理學會2010年年會論文集(上),2011年。。背后的邏輯是基于這樣的悖論:廣泛的流血不僅會獲得更多民眾和輿論的支持,尤其是機會主義者特別希望的境外媒體的支持,而且將政府置于尷尬的局面——只要發生流血事件,那么罪責就在政府一方。②我們也在2012年的反日游行當中看到了不同畫面:暴力活動消解了游行的正當性。而這是以政府的旁觀為前提。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基于如下的事實:體制存在著機會結構空間——即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并不意味著在具體事件當中的態度一致性,維穩成為了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的指標。因此,“鬧”成為了脅迫和綁架地方政府的重要手段,最為顯著的形式就是暴力抗爭的手段。本文將這種過程稱之為擴散與傳播,這進而提示我們:“鬧”的正當性和必然性似乎交織在了一起。另一種非暴力的“鬧”就是以廈門PX項目為典型代表的群體抗議,在廈門之后的大連、寧波等地,PX項目也遭到了同樣的抵制,③賀震:《PX項目:何去何從?》,載《綠色視野》,2013年第4期。而這樣的抵制往往能夠對當地政府施加強有力的壓力。廈門的案例提供了這樣的示范效果:政府在占有強勢資源的同時卻發現自己并不能強行使用,而民眾則看到了與政府的底線及解決的可能。相對于廈門PX項目而言,反日游行的暴力性則表現得更為盲目與激進,徹底展現出長期以來備受指責的“暴民”色彩。

當然,“鬧”的程度也是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正如群體性事件有著紛繁復雜的起因,“鬧”的情境就表現了群體性事件存在著廣泛——基于機制和過程的組合——的不同。而不同的地區和環境造就了這樣的不一致性。

來自于上面的兩個案例提供了這樣特殊的比較:2012年的反日游行存在的混亂和暴力情況,同廈門PX項目的事件存在著顯然的區別。

表 2

本文認為,地區與環境的因素包含著地方政府、當地市民、當地文化和資源等具有地方特征點要素。從表2中,可能會得到因為主體、客體和議題不同而導致事件不同的結果。然而,將這些因素概念化后,能得出這樣的結論:這些因素都是集聚地方特征的區域要素。在這兩個案例中,都缺乏精英理論所認為的領袖的存在,也就是并沒有發現通常集體行動所必需的領導人的存在。①在中國特殊的環境下,領導人意味著公開挑戰執政黨和政府的權威,往往在開始并沒有多少組織的成功案例,而真正的領導人是在集體行動的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涉及民族問題和敏感問題的所謂的領導人往往逃亡到國外,而作為中國的敵對分子。其他未被廣為人知的領導人則往往在群體性事件后無聲無蹤。因而,依賴于具體地區的環境成為了中國群體性事件的重要相關因素。此外,兩個案例最大的區別就在于:一個議題是地區性的,一個議題是全國性的。就集體行動展示而言,在整個反日的大環境下,區域性在很大程度上引發了事件的變革。②比較反日行動中不同城市的表現,就能夠看出其中的端倪:不同城市展示出來的暴力程度存在著顯著的不同。最為顯著的比較就是香港與內地游行的差異,可見郝鐵川:《香港人怎樣看內地人的反日游行》,載《社會科學報》,2012年9月27日。相對于長沙、廣東和深圳的暴力升級過程,廈門市更趨于平靜,這也同廈門PX項目當中的過程一樣,井然有序成為了廈門市民抗爭的顯著特色。這樣的特點還有賴于地方政權的反應程度,廣東烏坎事件也暗示:地區政權的區域性決定了群體性事件的生發與轉變過程?;仡檹B門與烏坎這類事件的共同結果,都是政府能夠回應民眾的利益訴求,以此達到相互的妥協。反而是在像潮州古巷騷亂和上海九亭騷亂③張明軍、陳朋:《2011年中國社會典型群體性實踐分析報告》,載《中國社會公共安全研究報告》,2012年第1輯。這樣的事件當中(當然也包括2012年的反日游行),政府及其安全力量的旁觀或者強行鎮壓,將會埋下更加不安的社會因素。簡而言之,上述案例都提示著與政治過程理論相契合的邏輯,其基本邏輯關系如圖所示:

圖2 ①

依賴于政府的態度的群體行動,也會在社會的變化——政治環境基礎——中改變主要政治角色與政府的關系,從而提供了抗爭的時空,進一步加速了抗爭的發展傾向,強迫政府必須采取必要的回應,即使這種回應意味著帶來暴力或者升級暴力。

因此,中國群體性事件中表現出來顯著的模式化痕跡,是抗爭與擴散的結果。不同地區和環境使得群體性事件創造出了不一樣的抗爭方式與互動模式,而特殊化的抗爭形式則能形成示范效應,進而轉化為斗爭的經驗。但是基于政治機會結構的斗爭,才是能夠影響到中國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因素?,F實當中存在的政治機會并不意味著一定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也并不意味著能夠決定群體性事件的走向。在此,本文嘗試引入一個模型來描述模式化的群體性過程,這個模型依賴于如下指標:

·協同性和顯著性集體行動有賴于成員們的協同一致和事件的突出程度,然而,這并非意味著協同一致和聲勢浩大的群體性事件一定能夠走向成功,恰恰相反,在目前的政治環境下,高度的協同和激烈的抗爭則會觸及政權的最低界限,從而觸及到統治禁區而被鎮壓。與之相對的是,低烈度的抗爭和混亂的行動肯定無法引起政權足夠的重視,必然會自我消亡。

·有效性集體行動達到有效的程度自然是得到利益訴求對象的回應以及得到利益的滿足,但是更深層次的有效性還緊密地聯系著利益主客體之間的共贏局面。斗爭方式與策略無疑是其中最為關鍵的要素。

·政權的敏感度國家和制度在集體行動當中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性。任何案例都表明,國家與社會的強弱對于群眾的抗爭行動具有關鍵性的影響。②[美]米格代爾:《強社會與弱國家:第三世界的國家社會關系及國家能力》,張衛東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在目前中國的制度下,中央與地方在根本上是利益統一的,而在某種程度上不存在利益耦合,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的情況。這種分歧最為明顯地表現在中央與地方在應對集體行動當中不同的戰略,不同層次的政府在應對時表現出的不同戰略和政策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集體行動的發展和成敗,也就在此存在著政治機會——體制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間隙和龐大人口的間隙——以留給最底層的群體抗爭的空間。

事實上,廈門PX事件和2012年的反日游行清楚地展現了這四個指標的價值。

其一,廈門PX事件局限于廈門地區,反日游行是在全國地區爆發的。那么抽取兩個城市進行對比——廈門與深圳——來得出更為全面的。①抽取這兩個城市,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經濟和地域要素的考量,兩個城市的相似性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兩個程度的異質性。對比來自兩個城市的材料,深圳游行出現了9·16打砸搶案件②可見:深圳5名男子在涉日游行中砸警車圍毆便衣被訴,http://news.sina.com.cn/ c/2013-01-10/063925999615.shtml(訪問時間:2013年10月10日)等報道。,而廈門則出現了理性行動的報道③《廈門人:以勇氣和理性照亮未來》,載《南方周末》,2007年第2期。??梢约僭O:具有高度協同性和顯著性的群體性事件肯定會得到政府的回應,而低度的群體性事件則不會引起政府的恐懼從而獲得互動的機會。那么,通過對政府的反應就可以部分地看出群體性事件的顯著性和協同性。從現有的報道和材料看來,顯然廈門事件得到了良好的互動溝通,政府從一開始的緊張狀態到積極回應;而2012年的深圳反日游行則在開始得到了政府的默認,之后則是同全國一樣被禁止,也就無聲無息。這樣的對比就表明了如下的事實,即廈門PX事件具有的顯著性和協同性顯然要更高些。

其二,廈門市民明確地選擇了“散步”作為抗爭的主要方式,獲得了輿論和政府的歡迎;而反日游行存在著大量的暴力行為——打砸搶燒——從而挑戰了政府維穩的底線,也消磨了群體的認同,分化了中堅支持者,被禁止的命運也就不可避免。鎮壓所帶來的快速冷卻作用在各個群體性事件當中變得異常的清晰:與政府存在利益交集的行動者變得遲疑和觀望,底層的行動者出于恐懼而將退縮,整個集體行動止步不前。

其三,一開始廈門政府與中央政府站在了一致的立場——經濟利益為先——來相互隱瞞和保護,但是當廈門出現了群體性事件之后,中央政府顯然給予了地方更大的壓力,而廈門政府在面臨壓力下發現了市民有秩序的“散步”,因而也就降低了暴力回應的程度,在這兩個方面提供了廈門PX事件的政治機會空間;反觀2012年的反日游行,中央政府與各地政府自始至終地保持了一致,先采取了沉默的應對態度,而后采取了嚴厲的禁止措施,那么政治機會來源于何處?或許,上文提到的BBC的報告能夠提供一種解釋。從另一個角度看,來自于話語權的政治機會④[美]路德·庫普曼、保羅·斯坦森:《種族和公民概念意義上的國家以及德國和意大利極右勢力不同》,見《社會運動論》,張等文、張兆政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98頁。給了政府忌憚的理由,適時提供發泄的機會能夠減輕治理的壓力。

因此,依據兩個事件的文本,如表3,本文提出:

(1)協同性與顯著性是群體性事件的重要條件,但并非能夠決定群體性事件的走向,蒂利為此揭示了這兩個指標能夠帶來更激進的暴力程度,①[美]查爾斯·蒂利:《集體暴力的政治》,謝岳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這樣反而會招致政權的激烈反應;

(2)有效的抗爭不僅表現在結果方面,還體現在斗爭手法上;

(3)政權的敏感度決定了政府的行為——禁止、限制和允許——從而決定了群體性事件的命運。

表 3

事實上,來自于群體行動的四種指標并不一定具有必然的關聯,但是群體的行動當中,這樣的關聯性存在于它們的互動和組合之中。依靠這些指標下不同的互動和組合產生了群體性事件當中最為不確定的要素,也形成了所謂的政治機會——包括制度和話語上的機會??梢哉f所謂的群體性事件能夠堅持多久,就在于能夠達到這四個指標在事實上體現出多大的平衡。廈門PX事件展現了驚人的平衡,而更多的則像反日游行一樣在不平衡的狀態下導致了一場場的鬧劇。

五、總結與展望

群體性事件作為中國社會的重要研究議題,數量和類型也在呈上升趨勢。要消解群體性事件必然需要經歷長期的社會轉型。本文通過案例分析來解釋其中的模式化的機制與過程,卻面臨著個案研究所帶來的理論適用問題。故而本文所欠缺的是在大量案例面前的檢驗,這也為筆者提供了繼續研究的動力。因此,本文還將在此議題上深入研究,以期獲得更加重大的成果。

* 陳錦江,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2011級政治學與行政學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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