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代中國的權利意識與規則意識

2014-02-09 02:57李連江
中國社會公共安全研究報告 2014年1期
關鍵詞:信任中央權利

李連江

當代中國的權利意識與規則意識

李連江*

過去三十年,中國民眾提出了許多針對各級政府的訴求,并將這些訴求表達為“合法權益”或“公民權”,那么這些訴求是出于權利意識還是僅僅出于規則意識?規則意識有兩層含義:一是覺得必須保護自身利益不受地方政策執行者損害,二是有意愿通過直接或間接參與政策執行過程實現這種保護。權利意識也有兩層含義:一是覺得必須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中央規則制定者損害,二是有意愿通過直接或間接參與政策制定實現這種保護。規則意識預設對執行政策的地方政治權力的警惕和懷疑,預設公民和政策執行者在現存規則和國家法律面前平等。權利意識預設對制定規則的中央政治權力的警惕和懷疑,預設公民與統治者即政治規則制定權力的持有者在超越政治規則的原則面前平等。2007年一項關于農民的調查顯示,針對地方政策執行者的訴求與對鄉鎮領導干部的懷疑相關,印證了規則意識的存在。針對制定政策的中央政治權威的訴求與對中央領導的懷疑相關,反映了權利意識的存在。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普通民眾提出了許多權利訴求。工人宣稱他們有“勞動權和生存權”,退休職工認為自己有“不勞動的神圣權利”,打工者提出有權成立工會。農民認為,鄉鎮政府不履行職責時自己有不交公糧的權利,有拒付超額稅費的權利,有選舉村干部的權利。這些權利話語并不止于空談。在許多案例中,聲索合法權利的行動引發了集體抗議。到2003年,上訪、示威等維權活動已經十分普遍,以致一位評論家將該年稱為“公民權利年”①王怡:《2003:公民權利年》,載《新聞周刊》,2003年第47期,第20—21頁。。

然而,在如何理解這些民眾的權利訴求以及與此相關的抗爭行動這個問題上,學術界觀點不盡相同。歐博文(Kevin O’Brien)和作者認為,農民的權利訴求代表了“權利意識 (rights consciousness)的萌動”,維權抗爭有可能“演變為更具深遠影響的反霸權活動(counterhegemonic project)”。Merle Goldman提出了類似的觀點,認為民眾的權利訴求是“自下而上公民權 (citizenship) 訴求的體現”,這些訴求可能促成“國家—社會關系的重大突破”。②Lianjiang Li and Kevin J. O’Brien,“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p.55; 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121-126.

相反,裴宜理認為,盡管這些訴求表面看來類似權利意識,實則為中國歷史上常見的“規則意識”(rules consciousness)。 在裴宜理看來,規則意識驅動的民眾抗爭對政治體制不構成重大挑戰,非但不會架空而且還能鞏固現行政治體制,因為這樣的抗爭可以有效制約國家權力部門的不當行徑。③Elizabeth J. Perry,“Studying Chinese Politics: Farewell to Revolution”? China Journal, No.57 (January 2007), p.21; Elizabeth J. Perry,“A New Rights Consciousness?”Journal of Democracy, Vol.20, No.3 (July 2009), pp.17-20.

這一爭論成為2009年亞洲研究學會年會上兩個討論組的主要議題④2009年在美國芝加哥召開的亞洲研究學會年會(The Annual Meeting of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上,討論組以中國社會的權利意識與規則意識:數據與關于農民、外來打工者和知識分子的爭論為主題。。學者有必要對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進行更為清晰的定義,通過實證檢驗對二者進行區分。什么是規則意識?什么是權利意識?二者有什么區別?本文將討論這些問題。

本文首先對工人和農民對權利的訴求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對規則意識進行界定。同時,本文將根據中國的政治實踐對權利意識概念進行修正。另外,本文通過分析調查數據探索農民的四類不同訴求與對中央和地方官員的不信任之間的關系。

規則意識

裴宜理以枚舉方式對規則意識進行了定義。她認為,安源退休工人的一段話代表的是規則意識:

[請你們在中央新的工資調整政策出臺前解決上述遺留問題] ,讓我們能夠同全國廣大退休職工一樣,享受著新的工資標準待遇。倘若你們仍然置此不顧,堅持不解決我們上述正當的權益問題,[同時我們將申請市府取得批準和保護后,]在適當的時候按照憲法賦予的權利組織一次大規模的示威游行活動,我們會設法尋求有關媒體為我們說句公道話,或請有關部門核查集團公司內部有關的經濟運作狀況。這是中國共產黨給予我們的民主合法的監督權力。①Elizabeth J. Perry,“Chinese Conceptions of‘Rights’”, p.47. 轉引自于建嶸:《中國工人階級狀況:安源實錄》,明鏡出版社2006年版, 第372頁。裴宜理引用時略去了方括號內的話。

這段話來自安源萍礦退休工人致礦黨委書記和理事會的公開信,他們在信中主張三項權利:享受中央政府制定的工資標準的經濟權利、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組織示威游行活動的權利以及中國共產黨給予的監督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這些訴求顯然是基于規則的:首先,訴求內容的實質是要求對現有規則實行正當實施;訴求基于當前已有的規則,并不要求參與規則的制定;同時這些訴求目的在于確保地方政策執行者遵守中央的政策和國家法律。②關于這個分析框架,參見Ian Shapiro, The Evolution of Rights in Liberal Theo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14。

這些退休工人提出訴求背后存在著一個“框釋”(farming)過程。③關于框釋(framing), 參見David A. Snow, E. Burke Rochford, Jr., Steven K. Worden and Robert D. Benford,“Frame Alignment Processes, Micromobilization, and Movement Participatio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51, No.4 (August 1986), pp.464-481.關于當代中國抗爭政治中的框釋(framing)的分析,參見William Hurst,“Mass Frames and Worker Protest”; Feng Chen,“Worker Leaders and Framing Factory-based Resistance”, in Kevin J. O’Brien (ed.), Popular Protest in China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71-87, pp.88-107; Patricia M. Thornton,“Framing Dissent in Contemporary China,”China Quarterly, No.171 (September 2002), pp.661-680.首先,在獲悉新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退休工人意識到公司不給他們增加工資違背了政府工資政策。認識到這一點的退休工人產生或加深了對公司管理層的懷疑,認為他們“根本不把中央看在眼里,不把工人看在眼里”。第二,退休工人認為公司領導層違背了中央制定的政策,有可以追究的過錯。第三,退休工人認為他們和公司決策者在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面前平等?!拔覀兿M绢I導能理解我們的良苦用心,能以平等的態度,對待受害者當事人——萍礦退休職工?!钡谒?,退休工人立足于現有制度來聲張他們的訴求,不違背現存法律。第五,他們似乎從對中央的信任中獲得了力量,他們認為中央不會容忍公司濫用職權?!爸醒氲恼呤呛玫?,我們老百姓是歡迎的,主要是下面執行不了。這種情況中央又不知道??隙ú恢馈?。①于建嶸:《中國工人階級狀況:安源實錄》,明鏡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356、330—331、352、372頁。從這一角度看,同地方政治權力斗爭的風險不會太高,也有可能獲勝。

根據以上的表述和框釋方式,規則意識有兩層含義,一是覺得必須保護自身利益不受地方政策執行者損害,二是有意愿通過直接或間接參與政策執行過程實現這種保護。規則意識預設對執行政策的地方政治權力的警惕和懷疑,認為公民和政策執行者在現存規則和國家法律面前平等。簡言之,規則意識要求杜絕或終止對規則執行權的濫用,但并不挑戰現有規則的合法性,不尋求更改規則或制定新規則,也不要求參與規則制定。正如裴宜理指出的,基于規則意識的行動可能成為促進現有政治體制穩定的因素。②Elizabeth J. Perry,“Chinese Conceptions of‘Rights’”, p.45.

但是,對處于威權體制底層的弱勢群體的公開信,不應僅僅從字面意思去理解。如果我們去觀察這些安源退休工人的隱藏文本和行動,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們的政治意識并不僅僅是規則意識。在“公開文本”(public transcript)③關于公開文本和隱藏文本的區別,參見James C. Scott, 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Hidden Transcript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中他們表達了對市政府的信心,聲稱要“申請市府取得批準和保護后”再組織示威游行。實際上他們對政府官員并不抱有幻想,安源退休工人申請游行示威只是為了對公司施加壓力,并表達他們“先禮后兵”的姿態。他們并不在乎申請能否得到公安局的批準。事實上他們聲稱不會做的正是他們計劃要做的。④于建嶸:《中國工人階級狀況:安源實錄》,明鏡出版社2006年版,第372、366—367頁。

安源工人醞釀的計劃是重復2004年的行動,當時他們未經批準就組織了一場大規模的示威活動。一位當時的參與者不無自豪地回憶:

[ 2004年] 8月26日我們這些退休工人終于行動起來了?!@可是了不得的事啊。幾千名工人從四面八方往萍鄉市趕,然后都到礦務局集合,把整個萍鄉城都驚動了。幾條街道車都沒有辦法行駛。萍鄉市出動了好多警察??删煲材霉と藳]有辦法啊。我們一不喊口號,二不舉標語,三不打人,四不占辦公場所。我們就像趕集一樣往礦務局走,然后大家就站在礦務局前的廣場上。你總不能不讓走路吧,你總不能不讓我們站在那里吧。工人們這樣一搞啊,礦務局那些官老爺真的嚇壞了。那些官老爺求工人們派代表去談,要各個礦來人把工人接回去。最后,我們派了代表同他們談了,他們也接了材料。①于建嶸:《中國工人階級狀況:安源實錄》,明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9頁。

當采取這次行動時,安源工人已經超越了他們在公開信中作表達的規則意識。他們知道示威游行法的存在,但有意回避這一規則。他們堅稱自己只是在走路和站在廣場上,沒有進行游行示威,但派代表與政府談判。更重要的是,他們對這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非但不覺得不安,還感到十分自豪。

在超越規則意識的過程中,安源工人的訴求看似受到制約,但實際上是已經“擦邊”(boundary-spanning)甚至是“越界”(transgressive)的②參見Doug McAdam, Charles Tilly, and Sidney G. Tarrow, Dynamics of Conten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7; Kevin J. O’Brien, “Neither Transgressive nor Contained: Boundary-Spanning Contention in China”, Mobilization, Vol.8, No.1 (February 2003), pp.51-64.。在公開信中,他們援引了兩類規則證明自己訴求的正當性。首先是“一階規則”(primary rules),即可執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如國家工資政策、《勞動法》、《工會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同時他們也引用了規定如何制定規則的“二階規則”(secondary rules)③關于“一階規則”(primary rules)和“二階規則”(secondary rules)的區別,參見Herbert L.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pp.89-96;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19-31。,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政治方針、江澤民的“三個代表”理論和鄧小平“發展經濟的目的,是為了改善人民生活”的理論和思想。④于建嶸:《中國工人階級狀況:安源實錄》,明鏡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331頁。更重要的是,他們把軟的二階規則當做具有操作性的一階規則來運用。盡管退休工人們并沒有明確要求中央領導遵照憲法和執政黨的原則行事,但他們中的一些人認為這樣要求是合理的。⑤同上書,第62—63、112—114、222、241、262頁。

安源退休工人在其實際行動和隱藏話語中超越規則意識,對這個現象可以有兩種解讀:一是他們相信可以在不挑戰中央的情況下,對濫用職權的地方政治權力“造反有理”,這是中國人歷史上長期存在的觀念。⑥Elizabeth J. Perry,“Chinese Conceptions of‘Rights’”, p.45.另一種解釋是,安源工人已經具備了權利意識。我認為,如果他們對于共產黨的不信任與明確要求共產黨信守其執政原則的訴求相關,這種訴求就應被理解為權利意識。

和城市中的工人一樣,中國農民也具備安源工人表現的規則意識。這些農民在公開宣言中,很謹慎地表達和框釋自己的訴求,使其不超出已有規則的限定。像工人一樣,農民也持有對執行政策的地方政治權威的懷疑,認為自己和地方官員在中央政府制訂的規則面前平等。體現這種規則意識的公開言論包括:

你們[按:鄉政府]不履行“三掛鉤”,是違反合同,我有權不交公糧。

你們[按:地方政府干部]不聽中央的,我們就不聽你們的。①Lianjiang Li and Kevin J. O’Brien,“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p.41,p.47.

和安源退休工人類似,許多農民在其行動和私下言談中也常超越規則意識。首先,很多農民聲稱會遵守相關規則,但一旦開始集體行動就忽視這些規則。例如,一位湖南農民承諾要按照國務院1995年頒布的《信訪條例》上訪,但他實際上做的是把人群拆分成幾個小隊,突破關于集體上訪的限制;另一些湖南農民在沒有申請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游行示威,但堅持說自己是在宣傳政策而非游行。第二,一些農民提出如果地方官員濫用職權,他們被逼無奈就有權違反法律。湖南衡陽一位抗爭領袖就承認他組織大家堵塞了縣城的交通,但采取這種極端手段是因為縣政府對他們的合理要求置若罔聞。此外,在為自己訴求辯護時,一些農民也同時引用一階規則和二階規則。例如,2003年幾位衡陽農民堅持他們有權組建農民協會,理由是憲法賦予了公民自由結社的權利。②于建嶸:《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湖南衡陽考察》,中國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356、307—309、115、80—81頁。

和裴宜理、于建嶸的研究中看到的安源工人不同,一些農民的訴求已經非常明確地表達了權利意識。

權利意識

學界通常將權利意識定義為對現有權利的認知、主張權利的意愿以及從權利的角度看待社會關系。權利(rights)一般被定義為個人針對國家或政權的訴求。消極權利限制國家對公民的影響,規定國家不能對公民做什么:“如果一個人具備某項權利,就意味著政府不能限制他實施這項權利,即使這種限制能促進公共利益?!狈e極權利,則主張國家對公民個體負有義務,規定國家必須為公民提供什么。③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p.269.“On the evolution of rights in Western Europe”, see T.H. Marshall, Class, 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1976).

由于中國缺少權利傳統和獨立于政府的實現權利的制度,現有對權利意識的定義不完全適用于中國。但是,權利沒有制度化并不妨礙人們知曉權利的必要性,也不會妨礙人們仿佛已經擁有權利那樣維護自己的權利。正如歐博文所觀察到的,眾多中國農民“在成為公民前,就已經像公民一樣行動了”。①Kevin J. O’Brien,“Villagers, Elections, and Citizenship in Contemporary China”, p.425.基于以上考慮,本研究對權利意識的定義是:權利意識有兩層含義,一是覺得必須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中央規則制定者損害,二是有意愿通過直接或間接參與政策制定實現這種保護。權利意識預設對制定規則的中央政治權力的警惕和懷疑,預設公民與政治規則制定權力的持有者在(如裴宜理所言)“優先并高于”(both prior - and superior - to)政治規則的原則——如關于如何制定規則的憲法基本原則和/或先在原則——面前平等。對制定規則的中央政治權力存疑,質疑其執政的出發點是否為公眾利益,是權利意識萌發的必要條件。

由于權利意識直指中央政策制訂者,反映權利意識的訴求應具備以下特點:訴求的內容應該是更改規則,包括廢除現有規則和/或制訂新規則;訴求內容的基礎應是關于如何制定規則的先在原則和/或基本憲法原則;同時,權利訴求的目的應該是為了終止或防范制訂規則的中央領導濫用權力。

農民的訴求恰恰體現了這些特點。首先,一些農民提出了修改規則的要求。例如,在過去的20多年間有很多村民要求廢除具有歧視性的戶口登記制度。當被要求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時,北京郊區的一位農民的回答是:“給我個(城市)戶口,給我個勞保,我馬上結扎”。②李康:《基層政權與基層社區—— 北京市平谷縣大華山鄉調查報告》,見李學舉、王振耀、湯晉蘇編著:《中國鄉鎮政權的現狀與改革》,中國社會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頁。與此相似,2004年四川省漢源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議,起因是農民不接受漢源縣政府制定的移民房屋拆遷和征地補償標準,他們要求縣政府采用和城市居民一致的補償標準。③根據2007年10月與中國社科院一位研究者的通信。

一些農民也以優先于現存規則的先在原則為根據提出修改規則的訴求。一位湖南村民主張農民對自己承包土地的權利,理由是“中華國土是華夏祖先開辟的遺產,屬中華炎黃子孫共同享有繼承主權,人民是地主,應享有使用權,繼承主權經營管理”④于建嶸:《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湖南衡陽考察》,中國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496頁。,一些農民還提出中央領導應該對民意負責。1998年一位來自安徽的農民就提出“納稅者交稅給自己的政府是為了讓政府更好地履行對納稅者的法律職責。如果政府沒能履行好自己的責任,納稅者就不需要交稅”。⑤1998年調研中一位來自安徽省的受訪者的回答。更有一些農民針對不負責的中央領導提出了訴求。一位湖南村民就提出,農民應該有權選舉和罷免作為“人民公仆”的官員:“所謂的人民公仆不端不規、玩忽瀆職,人民為什么無權選舉和撤換?……人民應是主人,人民的主權應高于一切、大于一切、管理監督一切?!雹儆诮◣V:《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湖南衡陽考察》,中國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497、487頁。

實證檢驗

不可否認,上述提到的幾位農民都思維縝密又善于表達。為了觀察普通農民是否也具有權利意識,這一節利用調查數據來分析農民的訴求與對中央和地方政治權威的信任之間的關系。

數據和分析方法

實證分析使用的數據是2007年在福建省的D縣和W縣、江西省的S縣和浙江省的Y縣進行問卷調查收集的。這四個縣的選擇基于方便原則。在各個縣的抽樣經過以下三個步驟:首先,根據與人口規模成比例的概率(probability proportionate to size,簡稱為PPS)對鄉鎮進行抽樣,每個縣抽出5個鄉鎮。第二步,按照PPS的原則在每個選中的鄉鎮內抽取4個村。最后,在每個選中的村里隨機抽取20位左右18歲以上的村民,并對他們進行訪談??傆?600名農民受訪。案例按照各縣的農業人口規模進行了加權處理。②關于加權的程序和公式,參看Pierre Foy,“Calculation of Sampling Weights”, in Michael O. Martin and Dano L. Kelly (eds.), Technical Report Volume II: Implementation and Analysis (Chestnut Hill, Mass.: Boston College, 1997), pp.71-80。為了校正調查設計的影響,分析中每個鄉鎮被當做一個層(stratum),每個村被當做了一個聚類(cluster)。

“真的???那你可是我女兒的學長咯,她年底就要來悉尼大學報到了?!碧岬剿畠簳r,她的眼里如同能放出光芒般神采飛揚?!八龑W習成績可好了,省重點熊貓班前三……”

由于對政府的訴求和對政府領導的信任等變量無法直接觀察,研究利用多項指標來提高測量的可靠度(reliability)。數據分析分為兩步,首先利用驗證性因子分析(confirmatory factor analysis)對隱性因子構建(latent theoretical constructs)的可靠性進行檢驗。接下來對路徑分析模型進行估計,來檢驗不同變量之間的關系,包括訴求、對政府領導的信任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人們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因素。研究采用了定序指標對連續隱形變量進行了較為粗略的測量。由于模型使用了定序內生變量,為糾正偏差分析采用穩健加權最小二乘法之一的WLSMV法(weighted least squares mean and variance adjusted)。③Linda K. Muthén and Bengt O. Muthén, Mplus User’s Guide, Fourth Edition (Los Angeles, CA: Muthén & Muthén, 2006).由于分析依賴的是地區概率樣本,研究重點在于探究變量之間的關系。①參見Melanie Manion,“Survey Research in the Study of Contemporary China: Learning from Local Samples”, China Quarterly, No.139 (September 1994), pp.741-765。

四類訴求

在中文里,“權利”(rights)和“權力”(power or authority)同音異形,受過良好教育的人也會發生混用二者的情況,這增加了對權利進行話語分析的難度。②參見Deborah Cao, Chinese Law: A Language Perspective (Burlinton, VT: Ashgate, 2004), pp.71-75。例如,當安源退休工人在其公開信中寫道,“這是中國共產黨給予我們的民主合法的監督權力(authority)”時,他們所指的應該是權利,因為他們強調指出,他們爭取的是“合法權益”(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而非權力(power)。③于建嶸:《中國工人階級狀況:安源實錄》,明鏡出版社2006年版,第372、363頁。此外,關于權利的訴求常常同時引用一階規則和二階規則,甚至一些價值判斷——抽象的“理”(principles),更增加了分析的難度。例如,農民提出原則上村委書記應該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理由是村委書記不是僅僅負責黨員事務,而是對全村進行管理,這一情境下,他們實際上提出了一項權利訴求。④Lianjiang Li,“The Two-Ballot System in Shanxi Province: Subjecting Village Party Secretaries to a Popular Vote”, The China Journal, No.42 (July 1999), p.104.第三個問題是,農民在提出權利訴求時并不總是指明針對的政府層級。他們提到“政府”,常常是籠統指整個政府系統,包括中央和各層級的地方政府。⑤類似的例子參見于建嶸:《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湖南衡陽考察》,中國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425頁。由于這些復雜性的存在,訴求可以按照兩個維度進行分類:第一,分辨一項訴求是針對地方執行政策的政治權威還是中央制定政策的政治權威。第二,分辨一項訴求是針對現存政治規則的被動訴求,還是要求對規則進行根本性改變或制定新規則的積極訴求。⑥關于“被動”(reactive)訴求和“積極”(proactive)訴求的區分,參見Charles Tilly,“Contentious Repertoires in Great Britain, 1758-1834”, Social Science History, Vol.17, No.2 (Summer 1993), pp.253-280。

調查數據顯示中國農民的訴求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針對地方政策執行者的被動訴求,這類訴求最普遍。1600名受訪農民中80%以上都提出有權要求上級政府罷免腐敗的鄉鎮官員;超過70%的受訪者認為農民有權不遵從違反法律和中央政策的地方政策(參見附錄中的變量描述)。這兩類訴求針對的是地方政治權力,并是基于現有規則提出的。例如,1991年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1993年《農業法》就賦予了農民拒付超出國家規定稅費的權利。這類訴求如果與對地方政策執行者的不信任相關聯的話,反映的就是裴宜理所討論的規則意識。

第二,大多數農民都有對地方政策執行者和中央政策制定者的積極訴求。超過85%的受訪者認為鄉鎮領導應該由普通民眾選舉產生,近40%的受訪者認為應該是一人一票的普選并且可以立刻實行。在現存規則中,這些積極訴求的內容缺乏基礎。這類訴求如果與對中央政策制定者的不信任相關聯的話,就是權利意識的反映。

第三,也有一定數量的農民對中央領導提出了被動訴求。超過65%的受訪者認為普通民眾應該有權利批評中央所作的決定,64%的受訪者認為農民應有權罷免忽視農民利益的中央領導。由于這類訴求的內容基本上是以現有規則為基礎,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和中國共產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因而也是被動訴求。這類訴求如果與對中央規則制定者的不信任相關聯,就是農民權利意識的表現。

第四,也有農民有針對中央領導的積極訴求。一些受訪者認為國家領導人應該由普通民眾通過選舉產生。和要求民主選舉鄉鎮領導的訴求一樣,這類訴求也是積極的,但訴求內容在現有規則中缺乏基礎。

以對政府領導的信任為標準

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的關鍵區別在于前者預設對地方政策執行者的不信任,而后者預設對中央政策制定者的懷疑。本文采用多元回歸的方法,來分析四類訴求分別與對中央和地方政治權威的信任程度的關系,從而探究這四類訴求反映的是權利意識還是規則意識。本文以對中央領導的信任作為替代指標,測量對制定規則的中央政治權威的信任;測量對地方政策執行權威的信任則以對鄉鎮領導的信任為替代指標。

觀察信任需要參考多方面的指標,包括政治領導的承諾、能力、個性、公平度、誠實以及回應性。①參見 Jack Citrin and Christopher Muste,“Trust in Government”, in John P. Robinson, Phillip R. Shaver, and Lawrence S. Wrightsman (eds.), Measures of Political Attitudes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 1999), pp.466-469。人們是否相信政府領導為民眾利益服務的承諾,關系到他們是否信任政府,是否認為需要防范政府權力的侵害,因而對政府領導承諾的信任是分析的重點。②Margaret Levi and Laura Stoker,“Political Trust and Trustworthiness”,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3 (2000), p.476.為對這一信任進行測量,受訪者被問及是否同意以下三個關于鄉鎮領導和中央領導的問題:(1)(是不是)最關心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農民的利益;(2)(是不是)不在乎農民是否同意他們所制定的政策;(3)(是不是)不關心農民,只照顧有錢有勢的。結果顯示,對鄉鎮領導的信任顯著低于對中央領導的信任。超過22%的受訪者在這三個問題上都對鄉鎮領導表示不信任,而只有15%的人對中央領導表示完全的不信任。反過來看,對中央領導在這三個問題上表示完全信任的超過了35%,而對鄉鎮領導的這一比例只有不到20%。這一觀察與此前相關研究的結果是一致的,中國民眾對于低層級政府抱有較低的信任度。①參見Lianjiang Li,“Political Trust in Rural China”, Modern China, Vol.30, No.2 (April 2004), pp.228-258。

為確認權利訴求與對領導人信任的關系不是偽相關,研究控制了八項可能影響農民對于中央和地方政治權力態度的因素。第一個控制因素是內在政治效能感,指個人對自身理解和參與政治的能力的判斷,②參 見 George I. Balch,“Multiple Indicators in Survey Research: The Concept‘Sense of Political Efficacy’”, Political Methodology, Vol.1 (1974), pp.1-43; Stephen C. Craig and Michael A. Maggiotto,“Measuring Political Efficacy”, Political Methodology, Vol.8(1982), pp.89-110。效能感強的個人可能訴求也較強。第二是個性強度,個性強的人可能容易對政府權威作出強的訴求。第三是對潛在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的熟悉程度,越熟悉,規則意識可能越強,而權利意識可能會較弱。此外,四項基本個人狀況的因素也得到控制,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以及是否為中國共產黨黨員。 最后,研究還對三項表示縣域的啞變量進行了控制,包括是否為福建省的W縣,是否為江西省的S縣,以及是否為浙江省的Y縣,福建省D縣是啞變量的基準值??h域啞變量可以幫助控制這四個縣之間存在的潛在差異(參見附錄)。

模型與結果

基于以上理論思考,研究構建了圖1中顯示的路徑分析模型。模型設定左側矩形框中所列的外生變量對所有右側所列的內生變量產生影響。模型設定對鄉鎮領導的信任和對中央領導的信任都對權利訴求產生影響,對鄉鎮領導的信任影響對中央的信任,內部政治效能感、個人自信度和法律知識對權利的訴求具有影響。模型有四個版本,分別對四種類型的訴求進行分析。③對于缺失(missing)數據案例采取了成列刪除(listwise deletion)的處理方法。模型也分別使用了最大期望算法(Expectation Maximization algorithm)的單一插補法得到的一個完整數據集(a singly imputed dataset),和Markov Chain Monte Carlo (MCMC)的多重插補法生成的5個完整數據集進行分析。利用三種不同的缺省值處理方式得到的分析結果沒有實質差異。

圖1 路徑模型

表1展示的結果可以歸納為:①表1報告了一系列擬合優度統計量。這些統計量表示模型總體上與數據的擬合程度較好。根據p值判斷,數據和模型并不符合擬合標準。但是,另外三項被廣泛使用的擬合指標,包括Comparative Fit Index (CFI),Tucker-Lewis Index (TLI, also called Non-Normed Fit Index (NNFI))和Root Mean Squared Error of Approximation (RMSEA)都通過了標準臨界值,分別為,CFI<.950,TLI>.950和 RMSEA <.060 。參見Li-Tze Hu and Peter M. Bentler,“Cutoff Criteria for Fit Indices in Covariance Structure Analysis: Conventional Criteria versus New Alternatives”,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Vol.6, No.1 (March 1999), pp.1-55. 也可參見Herbert W. Marsh, Kit-Tai Hau, and Zhonglin Wen,“In Search of Golden Rules: Comment on Hypothesis-Testing Approaches to Setting Cutoff Values for Fit Indexes and Dangers in Overgeneralizing Hu and Bentler’s (1999)”,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Vol.11, No.3 (September 2004), pp.320-341。擬合優度檢驗是用于評價模型分析所得的相關系數是否符合數據實際,幫助對研究假設進行檢驗。首先,針對地方政策執行者的被動訴求與對鄉鎮領導的不信任相關,反映了規則意識。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個人對鄉鎮領導越不信任,則越容易要求保障自身不受到規則執行者濫用權力的損害,并抵制不合法的地方政策。對中央領導的信任會增強這種訴求,也說明這類訴求反映了規則意識。理論上,規則意識并不假定對中央信任或不信任,因為規則意識可以是純粹的策略選擇。但是,在中國,規則意識可能更多意味著對規則的制定者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因為如果不相信中央領導會堅持對規則的正當執行,挑戰地方政治權力風險很大。分析結果印證了一個研究結果,即農民對中央領導越信任就越容易上訪。①Lianjiang Li,“Political Trust and Petitioning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 Comparative Politics, Vol.40, No.2 (January 2008), p.214.

表1 對政府權威的訴求與對政府領導承諾的信任的相關關系

(續表)

第二,針對地方政策執行者的主動訴求代表的應該是權利意識,因為這類訴求要求對現有規則進行根本性改變。但分析結果與預期并不一致。一方面,要求選舉產生鄉鎮領導的訴求與對鄉鎮領導的不信任是正相關的,說明農民希望通過這一訴求約束鄉鎮干部忠于自己的職責。另一方面,這一積極訴求與對中央領導的信任是正相關的,說明尋求鄉鎮級選舉的農民并沒想要通過這類選舉來制約中央領導的權力,他們也不認為中央領導會反對。這類訴求可能被當做是權利意識的一種嘗試性的表達,因為它主張一項曾多次被規則制定者否定過的新權利。

第三,針對中央領導的被動訴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權利意識。盡管對于中央領導的信任度較高,但農民仍有著強烈訴求,希望有批評中央政策和罷免不負責任的中央領導的權利。之所以認為這一訴求顯示權利意識,原因有三:1)訴求中所援引的規則為關于如何制定規則的基本憲法原則;2)這一訴求與對中央領導半信半疑相關,而在中國,對中央領導表示半信半疑可能是缺乏信任;3)訴求目的在于約束中央領導忠于職責。

最后,針對中央政策制定者的積極訴求與對中央領導的不信任顯著相關,明確反映了權利意識。

結 論

在當代中國,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都旨在防止權力的濫用,但二者有不同的目標、概念基礎和行為含意。規則意識針對規則執行權威,預設對這些執行者的懷疑,預設民眾與政策執行者在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面前平等;在規則意識指導下,人們尋求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與政策執行。權利意識則針對制定規則的政治權威,預設對這些政策制定者的不信任,預設個人與政策制定者在先在原則和/或憲法原則面前平等;有權利意識的人們會尋求直接或間接參與規則制定過程。我們在裴宜理和于建嶸的研究中了解到,安源工人明確擁有規則意識,同時他們在閉門討論和行動中已經超越規則意識。農民也表現出強烈的規則意識,并同樣在其口號和行動中超越了規則意識。一些農民還非常明確地展現了權利意識??傮w上看,普通中國民眾擁有規則意識,但不能斷言他們只有規則意識而缺乏權利意識。①探究安源或其他中國工人是否擁有權利意識還需要進一步的實證分析;陳峰, Mary Gallagher, William Hurst, Ching Kwan Lee 等學者當前的研究說明中國工人也是有權利意識的。

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都反映中國民眾的觀念已經突破了杜維明所提出的“義務意識”(duty consciousness),義務意識預設了一個政治等級制度,在該制度下,普通民眾有義務服從所有的政治權威。②Wei-ming Tu,“Li as Process of Humanization”,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Vol.22, No.2 (April 1972), p.196.由規則意識驅動的民眾抗爭能夠有助于推進法制(rule by law),甚至是法治(rule of law)。更重要的是,由于在與地方政治權威抗爭的過程中民眾對中央領導的信任常受到削弱,規則意識往往能催生和促進權利意識。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并不互相排斥。個人可以對地方政策執行者心存懷疑,同時并不喪失對中央的信心,也可以對中央和地方政治權威同時存有強烈的不信任。因而,一個人規則意識強時,權利意識既可以是弱的,也可能是強的。

農民權利意識的增長是更為重要的政治發展。裴宜理對規則意識在中國早已存在的判斷很對,但變化已經發生。1949年來,中國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變革,體現在經濟、教育體系、社會生活和法律基礎等多方面;而近三十年來這種變化尤為明顯。由于政治制度一直是威權體制,權利意識的增長和顯現都受到了抑制;但政權對大眾權利訴求的壓制也催生權利意識。當人們為維護自身經濟利益免受損害而進行抗爭的過程時,政府的壓制更可能催生權利意識。近年來,市場化改革中的腐敗、強制城市化、不公平的社會福利政策和掠奪性發展項目等許多問題的發生,引發了普通民眾和各級政府之間越來越頻繁的對抗。越來越多的中國民眾都試圖通過法律或非法律手段,在當前的政治和法律系統中維護自己的權利。當他們的訴求無法實現時,就會質疑現存法律、規章以及制定規則的中央政治權力的合法性,結果就會發展出強烈的權利意識。

在分析中需要對不同類型的政治意識進行區分,現實情況則是個人頭腦中大多同時存在著不同的政治意識。在概念上對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進行兩分有助于分類,但類型往往是反映抽象概念而非描述現實。正如這項研究所展示的,很多普通農民同時擁有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而非只有其中一種。民眾在對國家權力施加影響時,采取什么方式取決于他們能否利用現有的國家法律或中央政策證明其針對政府權力的訴求的正當性。例如,在針對地方超出規定征稅的問題上,由于這一行為被明令禁止,農民在抗爭中就更容易產生規則意識。反之,在一些像土地征用這樣的問題上,由于現存法律和規章不能夠為農民的訴求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他們就更容易生成權利意識。同時,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表現程度也取決于人們對于風險的判斷。人們基于現有規則提出訴求時會考慮選取政治上容易接受的語言進行表達;同樣,他們在提出權利訴求時也會利用更為安全的規則語言來包裝,從而規避風險。想要了解普通中國民眾在多大程度上擁有權利意識、規則意識,以及二者的結合,要同時考慮他們的公開言論和隱藏本文,既要分析他們聲稱要做的,也要看到他們實際上做了什么以及如何對自己行為進行解釋。正因為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會同時存在于個人的頭腦中,我們就更需要將二者區分開來。與只有規則意識的個人不同,有權利意識的個人更傾向于尋求制度變化,以期將目前可能受到剝奪的“國家賦予的權利”轉化為不可剝奪的權利。在民主體制下,權利意識能夠通過動員公民積極參與治理,促進民主健康。在中國,權利意識會有助于推動一個更具參與性的政治制度的形成。

附錄:變量描述

(續表)

* 李連江為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東方學者”講座教授,本文為2010年6月China Journal上發表的文章“Rights Consciousness and Rules Consciousness in Contemporary China”之譯稿。作者感謝兩位匿名評審與Suzanne Brandst?dter, Timothy Cheek, David Kelly, Andrew Kipnis, Pierre Landry, Melanie Manion, Andrew Mertha, Luigi Tomba, Linda Wong等教授,尤其是Kevin O’Brien教授,對本文初稿提出了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所涉及的調查以及田野研究工作都受到了香港政府研究資助局和香港中文大學南中國項目的資助,特此致謝。作者感謝段海燕博士的精彩翻譯。段海燕,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后。

猜你喜歡
信任中央權利
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解讀
定了!中央收儲凍豬肉2萬噸
我們的權利
股東權利知多少(一)
嚶嚶嚶,人與人的信任在哪里……
防止“帶病提拔”,中央放大招
權利套裝
信任
愛一個人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