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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與刑事責任的有效銜接

2014-03-20 07:18賴劍秋
科技視界 2014年21期
關鍵詞:司法機關卷煙公安機關

賴劍秋

(龍南縣煙草專賣局,江西 龍南341700)

近年來,國家局加大了卷煙打假破網的工作力度,一大批制售假煙的不法分子受到了嚴懲,為從源頭上遏止假冒卷煙,國家局與公安部聯合開展了一次又一次的卷煙打假專項行動,并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初步構成了煙草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增強了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我們也應該清醒的認識到,當前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仍出現諸多問題,我們應該積極研究有效措施,不斷完善煙草與司法機關的協作機制,加大打擊涉煙違法犯罪行為。

1 煙草專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煙草專賣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依法實行統一管理,壟斷經營的專賣管理制度。二十多年來,煙草專賣部門在執法形象、執法效果等方面,越來越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但在暴利的驅動下,涉煙違法犯罪行為仍然大量存在。為了加大打擊涉煙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整頓和規范煙草市場秩序,各級煙草部門與當地公、檢、法相應建立了聯合打假機制和司法協作機制,初步構建了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 然而,目前部分單位這項工作開展的不夠完善, 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不少問題:

1.1 思想認識不到位

部分單位沒有充分認識到與司法機關有效銜接的必要性,沒有站在“打源頭、端窩點、斷網絡”的高度,而是片面認為,自己查獲的案件一旦移交司法機關就失去了該案件的控制權,自己也不能處罰,等于在為司法機關創造效益。而有些單位只是簡單考慮為完成查獲卷煙數量任務,存在放水養魚的思想,而沒有追根求源,最終導致案件線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

1.2 后期介入不到位

有許多案件,煙草移交公安機關時認為一定可以構成犯罪,甚至還是大案件,但往往事與愿違。主要由于這些單位認為,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后,就應該是他們的事,煙草部門也不需過問,坐等結果,對案件的進展情況,一無所知。 有些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盡管有較高的刑事法律知識但對煙草方面專業知識不太了解,往往把一些大的網絡案件辦成了小案件,甚至還構不成刑事案件。突出表現在卷煙價格認定方面,有個單位在移交時按照《煙草專賣執法過程中涉案卷煙價格管理暫行規定》認定案值百萬余元,而公安機關按其購進價格計算,一條市場價值在600 多元的軟中華只剩下20-30 元,一個潛在的網絡案件,最終未能形成案件,甚是可惜。

2 煙草執法與刑事司法相脫節的影響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互脫節,銜接機制不完善,是打擊涉煙違法犯罪領域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嚴重影響了卷煙打假破網工作,動搖了煙草專賣的根基。

2.1 影響了煙草行業形象

由于沒有與司法部門銜接好, 在執法過程中往往分不清主次,存在多頭執法、執法擾民的現象;存在著某些不文明執法、不規范辦案的現象;存在著以罰代刑、一罰了之的現象;存在假煙屢禁不止、屢打不絕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造成了社會和群眾對煙草不滿,嚴重影響了煙草行業的形象。

2.2 動搖了煙草專賣根基

由于沒有對制售假煙的不法煙販追究刑事責任或追究了很輕的刑事責任,他們在受到經濟處罰后,往往會重操舊業,變本加厲,想把失去的給補回來,有的甚至形成了產、銷、存、運一條龍的服務體系,形成了制售假煙網絡,影響了名優煙品牌的形象,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影響了國家和消費者利益,長期以往必將動搖煙草專賣的根基。

3 建立煙草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長效機制的措施

建立煙草執法與刑事執法及時高效的銜接機制,是一項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工作,不僅有利于及時打擊涉煙違法犯罪行為,也有利于促進煙草專賣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3.1 領導重視,健全組織,是建立煙草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長效機制的前提

各級煙草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與司法機關銜接工作,積極倡導和樹立與司法機關間無縫銜接的協作理念,堅持把協作機制建設作為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構建和諧順暢的協作平臺。

3.2 加強學習,提高素質,是建立煙草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長效機制的基礎

著力提高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刑事訴訟意識,強化取證意識,提高識別案件性質的能力和收集、固定、保全證據的水平是保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取得實效的重要環節。 確保該移交的全移交、移交后能起訴、起訴后能判刑,以便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煙草專賣領域內的經濟犯罪。

3.3 信息共享,溝通順暢,是建立煙草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長效機制的保障

建立一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增進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相互交流。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煙草部門與公、檢、法要建立起規范齊全、及時完整的動態信息庫,實現四者之間情報信息數據交換。 二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 要求煙草部門與公、檢、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多邊或者雙邊聯席會議,及時解決銜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三是建立聯絡員機制。要求煙草與公、檢、法均要確立刑事執法銜接工作的主管負責人和具體聯絡員,負責日常信息溝通和具體案件協調。 四是建立學習交流機制。 要求煙草部門與公、檢、法通過聯合舉辦業務座談會、工作經驗交流會、法律法規培訓班等活動,以案說法,相互學習業務知識、業務技能,不斷總結辦案經驗,提高執法水平,增進相互間的理解和信任。

3.4 介入支持,密切配合,是建立煙草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長效機制的關鍵

可以分后提前介入和后期介入兩種介入模式。 提前介入制度,是指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涉煙刑事案件, 在煙草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請公、檢、法及時介入調查,防止證據滅失。 專賣執法部門發現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線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移送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并將案件的處理情況向移送機關通報和反饋,檢察機關也便于及時了解公安機關辦理情況,適時提出建議。 煙草部門在查處違法案件時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派員提前介入案件的調查,共同研討是否達到刑事追究的標準;公安機關認為涉嫌犯罪的,可以視情況提前介入,引導行煙草部門機關調查取證,就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嫌犯罪案件時,煙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 后期介入,主要是煙草部門對移交出去的案件要及時跟蹤,隨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向司法機關提供煙草專賣相關專業知識,尤其在案件概念模糊時,及時提出意思,使不法分子得到嚴懲。

各地煙草部門應鞏固和發展好與當地司法機關的關系,建立有效的銜接工作機制,嚴格依法打擊涉煙違法犯罪,維護法律尊嚴,為建立“嚴格規范、富有效率、充滿活力”的中國煙草總體目標,作出專賣部門應有的貢獻。

[1]楊奕輝,彭三軍.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機制初探[J/OL].寶劍網·司法改革與綜合研究.

[2]陸貴成.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的一點思考[OL].《法律圖書館》網站·法律論文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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