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2014-04-10 10:06張翼杰
關鍵詞:繼承權繼承法繼承人

張翼杰

(山西大學商務學院,山西太原030031)

各國繼承法為了尊重繼承人的人格獨立,同時也考慮到繼承人不參與繼承一般不會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而且還可能有利于家庭和睦、社會穩定,故規定繼承人可放棄(或稱拋棄)繼承權,以此作為概括、限定繼承的補充,我國也不例外。但由于我國現有繼承法有關條文規定過于抽象和原則,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理論界、司法界對一些規定有不同理解,形成了爭議。所以有必要對繼承權放棄效力進行探討,以完善我國放棄繼承制度,為司法實踐提供借鑒。

一、放棄繼承的溯及效力

關于放棄繼承的溯及力,大多數國家都認為放棄繼承的效力應溯及到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但關于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之時,究竟是指放棄繼承人“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還是視其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遺產自始對其未發生歸屬”,對此各國立法規定不同,其效果也不同。如果將放棄繼承的人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則其即未曾擁有過繼承權,因此也不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如《法國民法典》第785條規定: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而如果視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遺產自始對其未發生歸屬”,則至少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曾經有期待之繼承權,因而放棄繼承之直系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兜聡穹ǖ洹?953條規定:拋棄繼承時,繼承財產視為未曾歸屬于已拋棄繼承之人。拋棄繼承者,該拋棄之人視同于繼承開始前業已死亡,繼承財產自繼承開始,歸屬于應享有繼承之人。

我國《繼承法意見》第51條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之時?;诖朔N溯及效力,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即視為不曾參與過遺產的所有或共有,也不曾負擔過遺產債務。如果放棄繼承不具有溯及力的話,則只能從放棄繼承之日開始起算,但如果放棄繼承的效力從放棄繼承之日計算,則從繼承開始到繼承人放棄繼承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放棄繼承的人去繼承,顯然這種情況是與放棄繼承人的本意不相符合的,因此應理解為溯及到繼承開始之時。

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范圍,僅限于放棄繼承人在遺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被繼承人在生前對繼承人所為的贈與,不因繼承人放棄繼承而受影響。被繼承人生前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中所指定的保險受領人是繼承人的,當該繼承人放棄繼承時,他作為保險金額受領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此,此種保險金的請求權在被保險人的生前已由保險合同確定,屬于被繼承人生前給予了繼承人的此種財產權利,因此,不因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而變化。

二、附條件或附期限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對附條件或附期限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效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對待放棄繼承權能否附條件的問題上,各國繼承立法大致有兩種做法:一是,明確主張放棄繼承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否則放棄行為無效。如德國民法典第1947條規定:“允受或拒絕接受繼承,不得附有條件或規定期限”。法國、瑞士等多數國家也持此種觀點;二是,允許繼承人在放棄繼承的同時,可以將其所放棄的遺產給予某些特定人。如前蘇聯民法典就有類似的規定,因而有些學者認為放棄繼承權是可以附條件的。筆者認為,放棄繼承若附加條件,實質上是接受繼承而不是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在承認繼承時附有條件或期限,將會損害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是否可附條件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認為《繼承法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的規定,已從側面反映出我們是不允許繼承人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而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的確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個人債務,不愿承擔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勢必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危及社會秩序。因此,規定附條件放棄繼承權行為無效是理所當然的。但應該特別注意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中所謂“條件”的內涵和外延是指什么?《繼承法意見》第46條所說的條件與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是否一致。筆者認為,二者具有質的不同。前者實質上是為他人增設了一種負擔它表現為一種具體的法定或約定義務,并與一定的法律責任聯在一起,后者僅是一種事實而不是義務條件成就與否只能順其自然,而且它僅對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限制作用,與違反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無關。對于前者,我們已知立法不允許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時附加任何負擔。那么,放棄繼承權作為一種單方法律行為是否可附條件呢?答案也應是不能。因為繼承法賦予公民享有繼承權的目的,在于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后的財產歸屬,以穩定社會關系。而這種財產歸屬的確定須以繼承人明確表示接受或放棄為前提。倘若允許放棄繼承權附條件,而條件這種特定事實的性質又決定了其具有未來性和不確定性那繼承法律關系就無法得到穩定,這樣就將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地位、應繼份的確定等,這也有悖于立法宗旨了。因此,我國繼承法在完善時,須規定放棄繼承權不得附條件,否則放棄行為無效。同時,也應明確放棄繼承權不得附條件中的“條件”,廣義說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得使放棄行為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二是不得以轉讓應繼份來逃避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狹義上理解僅指第一種情況,第二種情況嚴格地說是對放棄繼承權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實踐中常常遇到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時提出將其放棄繼承的財產讓與某人或指定另一繼承人,這并不是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是屬于繼承人對其財產所有權的處分,是繼承人在接受繼承后對自己所繼承的遺產份額所做的處置。

三、繼承人放棄繼承后應繼份額的處理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后應繼份額歸屬

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其應繼份額是否存在,與放棄繼承的溯及力密切相關,對此各國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認為,放棄繼承人視為自始就沒有應繼份額,因此不發生應繼份的歸屬問題,法國,德國等多數國家采用此種觀點。例如《法國民法典》第785條規定:“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薄度毡久穹ǖ洹返?39條規定:“放棄繼承者,關于繼承,視為自始不為繼承人?!保?]另一種認為,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已有繼承權,其繼承份額也已確定,只是尚未實際取得遺產,因此,繼承人才有可能去放棄繼承,否則,就根本不存在應繼份額的歸屬問題。放棄繼承的應當按照各法定繼承人原應繼份的比例,歸屬于其他繼承人?!度鹗棵穹ǖ洹返?72條規定,被繼承人沒有任何遺囑,且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份額按照拋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形處理。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指定繼承人拋棄的應繼份額,歸屬于其親等最近的法定繼承人。這兩種觀點的理論出發點雖然不同,但這兩種立法例的最終處理結果卻沒什么差別。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很難自圓其說,比如采用第一種觀點的法國,在其民法典785條中表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奔雌渥允季蜎]有繼承份額,不發生繼承份額的歸屬問題,但其民法典786條卻規定:“放棄繼承的應繼份歸屬于其他繼承人;如無共同繼承人時,該應繼份額歸屬于按親等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泵黠@自身存在矛盾。第二種觀點更符合邏輯,因為只有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才存在繼承人是放棄還是接受繼承權的問題,如果他本身就沒有繼承權,就談不上放棄或接受繼承權問題。

我國繼承法對此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是:如果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其放棄的應繼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的,其放棄的應繼份歸屬于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沒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的,歸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兩個順序的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或均不存在按照無人繼承的遺產處理。這表明,我國是認可放棄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時是享有繼承權的,其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后其放棄的應繼份歸屬于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沒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的,歸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這一做法較為合理。

(二)應繼份的代位繼承問題

關于繼承人所放棄之應繼份可否代位繼承,有“不存在說”和“同時死亡說”?!安淮嬖谡f”將放棄繼承者視為未曾為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不發生代位繼承。法國、日本、俄羅斯、我國大陸和英美法系國家采用此學說?!巴瑫r死亡說”則將放棄繼承者,視同于繼承開始時死亡,其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德國瑞士、意大利采用此種學說?!兑獯罄穹ǖ洹返?67條規定:代位繼承指在尊親屬不能或者不愿意接受繼承或遺囑的情況下,他們的卑親屬按照尊親屬所在的親等,取得代替尊親屬參加繼承的權利。如果遺囑人對于被指定的繼承人不能或者不愿意接受繼承或遺贈的情況未作規定,并且放棄的遺贈,不涉及用益權或者其他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則發生遺囑代位繼承。我國繼承法對此未作規定,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均采取繼承人不存在說。不承認對放棄繼承的應繼份可以代位繼承[2]。原因是我國繼承法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故在多數情況下,繼承人放棄繼承,為對其積極財產利益的拋棄,此拋棄就一般情況而言,是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如果認為,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有權代位繼承,則似乎有違本意,一般也很難說其為真正的放棄[3]。

(三)國外理論和立法借鑒

關于應繼份的歸屬,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劃一說,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無論是血親繼承人還是配偶繼承人,其應繼份全部轉歸于其他繼承人,且在他們之間平均分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由下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我國司法實踐的做法符合此說。二是,分類說,將繼承人按血統分為配偶繼承人和血親繼承人兩大類,系不同血統的兩種繼承人,如果血親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其應繼份歸屬于其余同一順序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之應繼份不因此而增加。先順序血親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時,次順序繼承人以自己順序按其法定應繼份與配偶共同繼承,這種學說,主要被實行親親繼承制的國家采用,體現了遺產必須留在家族的立法旨意。三是,限制分類說,配偶與第一順序血親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因血親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拋棄之繼承,而產生應繼份之變更,而與第二順序以下之血親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則其應繼份比例自始一定,不因血親繼承人繼承之拋棄,而受影響[4]。比較以上三種學說,大多數國家的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其應繼份按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繼承人有數人的,其中一人放棄繼承,則該放棄繼承人的應繼份,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囑繼承人均放棄繼承,則全部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遺囑繼承之所以有優先于法定繼承的效力,因為遺囑繼承相對于法定繼承而言,更充分地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愿望和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因此,有的國家為了更好的保護被繼承人的遺囑處分權,允許被繼承人可以指定替代繼承人或替補受遺贈人。這一規定,可以在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后,由替代人行使接受繼承或遺贈的權利。

四、放棄繼承權撤銷的效力

(一)放棄繼承權可否撤銷的不同觀點

1.國外關于可否撤銷的觀點

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在法定期限屆滿前能否對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銷呢各國立法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認為不得撤銷,日本、捷克、奧地利、保加利亞民法典或繼承法均規定不得撤銷,如《日本民法典》919條:承認及放棄,即使在作出承認和放棄的有效期三個月內亦不得撤回《捷克民法典》467條規定,放棄繼承的聲明不得撤回。另一種主張可以撤銷,如《法國民法典》790條規定:已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在放棄繼承的權利未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以前,如該遺產尚未被其他繼承人所接受時,仍有權接受繼承?!兜聡穹ǖ洹?95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2.我國立法及理論

我國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學理上亦傾向于原則上不得撤銷[5]。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p>

我國理論界對此也有不同的兩種觀點:肯定說認為放棄繼承行為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繼承人放棄繼承行為的撤銷更有利于保護繼承人的利益。否定說則認為,凡繼承人經過一定的合法方式所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得撤銷。

筆者認為,繼承人經過一定的合法方式所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得撤銷?!捌淅碛捎腥?一是,經過合法的方式所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對放棄繼承權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二是,允許放棄繼承人撤銷,會助長那種在法律面前反復無常的行為發生,失去法律的嚴肅性;三是,由于我國繼承法對接受和放棄繼承沒有一個確定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放棄繼承權人隨時撤銷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和遺產的處理,不利于穩定公民的生產和生活?!保?]但是,絕對的不允許撤銷有違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所以,對放棄繼承的翻悔采取嚴格限制是為上策。在可撤銷的原由上,可參考史尚寬先生的觀點:若僅為動機錯誤,或者關于遺產大小之識別錯誤,以及其他客觀上不重要之錯誤所要求的撤銷,不應予以支持。而“錯誤以關于內容之錯誤或繼承人如知其情事即不欲為其內容之表示時,得撤銷之?!保?]也就是說,在當事人非出于自愿的情形下作出的放棄可以撤銷。

筆者認為,如果放棄繼承意思表示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可能影響整個遺產的公正處理,應該允許放棄繼承權人在規定的時間行使撤銷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理由如下:①放棄繼承的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依法定方式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放棄繼承的撤回問題,僅存在放棄繼承的撤銷問題。②由于放棄繼承行為涉及放棄繼承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對放棄繼承人影響甚大,允許放棄繼承人有條件的撤銷其放棄繼承的行為,更有利于公平保護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很多情況下,繼承人撤銷放棄繼承的行為是對債權人有利的,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③允許繼承人有條件的撤銷其放棄繼承的行為,不會助長在法律面前反復無常的行為發生,因為放棄繼承人撤銷其放棄繼承的行為必須得有正當的理由,并經法院審查。至于認為撤銷放棄繼承的行為會影響遺產的分割處理,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對于這一點也是法律在公平正義與效率之間作出的抉擇,體現了不同的價值發生沖突時法律的選擇,我們不能為了追求效率而犧牲真正的公平與正義。這種規定也是對受到欺詐及脅迫作出的放棄等完全違背放棄繼承權人自由意志的一種救濟[8]。

(二)撤銷放棄繼承行為的法定事由

繼承人撤銷其放棄繼承的原因,一般包括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谄墼p、脅迫而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人可以享有撤銷權,此點并無爭議。有爭議的是繼承人基于誤解而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可否撤銷的問題。日本民法典規定可以予以撤銷。而在德國,因誤解而為放棄表示根據錯誤種類及重要程度的不同,發生的效果也不同。一般而言,動機誤解、遺產多少之誤解或其他非重要之誤解繼承人均不得撤銷。只有繼承人之誤解在客觀上影響較大,繼承人方可享有撤銷權。

筆者認為,由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對于遺產相關的權益人影響甚大,相關權益人可能基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而作出相應的安排,如果允許繼承人在無充分事由的情況下撤銷放棄繼承的行為,會損害遺產的相關權益人的利益,因此德國的立法是比較慎重和合理的,我國可以采納,只有在非基于繼承人的原因且不予以撤銷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準許繼承人撤銷放棄繼承的行為。

(三)放棄繼承公證聲明的撤銷

筆者認為,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原則上不得撤銷。以公證方式作出聲明放棄繼承,是一種特殊的要式合法性行為,如果允許放棄繼承權人隨時撤回放棄繼承的意思,不但會產生前述學者歸納的不利后果,還會嚴重損害公證的公信力。誠然,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也會產生瑕疵,如果有證據表明放棄繼承聲明人確實在他人欺詐或脅迫的情形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則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但是否撤銷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公證機構無權判斷,仍應交由人民法院訴訟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辦公證后在出具公證書之前要求撤銷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當允許。在此種情形下,如果在既有承認繼承又有放棄繼承的公證中,放棄繼承人本人除應當向公證機構提出撤銷的書面申請外,還應當征得全體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因為放棄繼承人的聲明是在其他繼承人的面前作出的,已為其他繼承人所知曉。此觀點值得借鑒。

五、完善我國放棄繼承權制度的思考建議

(一)規范體例

各國對放棄繼承制度的體例安排各有差別,日本、法國將繼承的接受和放棄單獨列為一章,意大利則將放棄繼承權作為繼承的一般原則列為一節,德國是將其作為繼承人的法律地位中的一節,雖然體例各不相同,但有其相一致之處,即各國都將放棄繼承與接受繼承緊密結合在一起,且將放棄繼承置于接受繼承之后,符合人們的邏輯思維習慣。而我國現行的《繼承法》關于放棄繼承權的相關規定都在“遺產的處理”一章中,這很容易使人將“放棄繼承權”和“放棄遺產”混淆。筆者認為,我國在選擇立法體例時,既要借鑒國外好的做法,也要考慮我國的法律沿革和民俗習慣,根據放棄繼承制度在繼承法中的地位來安排體例。建議放在總則部分,將接受繼承、放棄繼承和繼承權的喪失三項制度放在一起。也可以單獨設一章專門規定繼承的接受、繼承的放棄和繼承喪失。

(二)規范的內容

《繼承法》上明確涉及放棄繼承權的條文僅有一個,即《繼承法》第25條,這一個條文也只是對放棄繼承權的時間作了規定?!独^承法意見》第46條到第52條,雖然對放棄繼承權方式、時間、效力作了簡單解釋,但是過于原則、籠統,不夠具體,難以把握。

我國繼承法實行無條件限定繼承制度,這是我國獨創的一項制度,它推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無條件享有繼承權,而沒有規定繼承人盡到法定義務時才享有繼承權。故放棄繼承權制度規定與否,都無損于繼承人利益,湮滅了放棄繼承權制度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國有必要在建立有條件的限定繼承制度的基礎上,重構我國的放棄繼承權制度。

放棄繼承權制度在許多國家規定較具體、詳盡,特別是德國,其在繼承權放棄上規定的最為周列、細致,我國應該借鑒。盡管我國的民間風俗習慣在調整繼承法律關系方面對立法漏洞起到了很好的補漏作用,但這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做到有法可依。所以,建議應當改變過去我國立法上的宜粗不宜細的做法,力求立法的科學性、準確性、完整性。

(1)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權的時間,包括起算時間和延續時間;

(2)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及未使用法定繼承方式的后果;

(3)明確規定不允許部分放棄繼承權和附條件放棄繼承權,否則將發生放棄繼承權無效的法律后果;

(4)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權的效力,包括溯及力、其法定應繼份額和遺囑應繼份額的分配;

(5)明確放棄繼承權的撤銷,包括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方式、時間限制及后果等;

(6)明確規定,繼承人如果侵吞或隱匿遺產,則喪失放棄遺產的權利;侵吞或隱匿遺產的人,盡管表示放棄繼承,仍然推定為無條件繼承人,但對其侵吞或隱匿遺產不得主張享有任何應繼份額;

(7)明確規定放棄繼承人繼續管理遺產的義務。即放棄繼承者在因其放棄繼承使得遺產暫時無人管理時,有繼續管理繼承財產的義務,并對后來受托的管理人有報告義務、交付財產的義務和費用償還義務。繼承人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財產而免除法定義務。

誠然,立法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立法者亦非萬能,我們無法也不可能要求立法絕對定量、精確但在立法時,應有這樣的思路,即對人們已認識的常見社會現象,盡可能作具體明確的規定,而不能用模糊、抽象的文字來表述。否則,法律將被曲解,甚至無法執行。

猜你喜歡
繼承權繼承法繼承人
“前兒媳”也能享有繼承權
Stitching together a glorious career
古代雅典女繼承人探析
失落的緣
約翰·高爾特的《限定繼承權》與18世紀蘇格蘭經濟發展史
再談婚姻的定義:尤以一妻多夫制、繼承權及僧伽羅人的習慣法為例
中國與德國繼承法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比較研究
簡析繼承法的本屬與立法體例
關于完善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我國遺囑形式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