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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6-01-31 21:33方衛文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關鍵詞:故意傷害繼承權繼承法

方衛文

(515000 汕頭市汕頭公證處 廣東 汕頭)

關于完善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方衛文

(515000 汕頭市汕頭公證處 廣東 汕頭)

對于繼承權喪失制度,我國在《繼承法》中規定了四種法定事由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化,這四種法定事由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形,對于一些重要的法定情形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本文從繼承權喪失制度的重要性出發,探討了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議。

繼承權;喪失制度;完善

繼承權喪失這一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巴比倫時期,在古日耳曼法和羅馬法中均有體現,繼承權喪失,簡單地說,就是繼承人喪失了其繼承的資格。作為我國繼承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繼承權喪失制度的相關立法制定于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距離今天已經有很長的時間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其相關內容和司法解釋越來越無法適應發展迅猛的當代國情,如何完善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成為一個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

1 繼承權喪失制度的重要性

1.1有利于社會和諧

在古日耳曼法中的第168條中就有規定,一個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并不是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愿決定的,而是要看這個人是否犯了足以剝奪其繼承權的重要罪過,繼承權喪失制度的設立,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和維護家庭的秩序,可想而是,無論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其之所以能夠成為繼承人,肯定跟被繼承人的關系是非常親密的,是被繼承人的意愿之所在,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做出了違背道德的不正當行為,或者是對繼承人進行身體傷害,都是道德所不容許的,通過立法的形式,把做出足以剝奪其繼承權的重要罪過的繼承人加以法律制裁,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

1.2有利于維護繼承秩序

在很多繼承關系中,往往存在的不止一方的繼承人,如果繼承人為了讓自己獲得更多的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這樣會造成繼承秩序的混亂無序,而通過立法,對于出現這種情形的繼承人施以剝奪其繼承權的懲罰,有利于維護繼承權的公平和公正,保持一個良好的繼承秩序。

1.3有利于保護遺囑自由

遺囑自由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重要體現,因為被繼承人擁有遺囑自由,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訂立遺囑,自由對其死后的財產進行分配和處分,這樣就意味著說,如果繼承人是通過欺騙或者是脅迫等手段更改了被繼承人的遺囑的獲得繼承權的話,是嚴重違背了遺囑自由原則的,通過立法,把這種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繼承權判定為繼承權的喪失,有利于保護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

2 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2.1對于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法定事由不夠完善

我國在《繼承法》中規定,如果繼承人犯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便將失去繼承權,也就是說,一旦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無論這種行為是否被寬恕,都將構成其對繼承權的喪失,而且這種喪失是絕對的,無法恢復。我國的這種司法解釋,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重“孝”這一傳統道德觀念,只要對被繼承人犯了故意殺害,造成被繼承人的人身安全和遺囑繼承權受到侵害,無論是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都是無法容忍的,但是,這種司法解釋強調的是故意殺害的客觀事實,忽略了繼承人有可能并未出于主觀惡意這一情況,如自救行為等。

2.2對于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法定事由不夠完善

我國的現行立法中,對于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這一司法解釋,包含了三個主要構成條件,一是目的是“為了爭奪遺產”,二是目標是“殺害了其他繼承人”,三是采用了非法手段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目的是為了爭奪遺產的,才會剝奪其繼承權,如果是因為其他原因殺害了其他繼承人,則其被繼承權不會被剝奪。我國立法中對于目的是否為爭奪遺產不好界定,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和技術性的規定,而且對于故意傷害與故意殺害的界定也不夠清晰,在“殺害其他繼承人”這一目標中的繼承人的范圍界定也較為籠統。

3 對于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完善建議

3.1完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事項

針對“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這一法定事由,應該把屬于正當防衛的行為除外。對于自救行為屬性要分別開來,比如繼承人如果是因為正當防衛而只是被繼承人致死的,可以不剝奪其繼承權;如果繼承人是因為防衛過當,導致被繼承人死亡的,則構成了故意殺害,應該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若是繼承人主觀上并未故意殺人的念想卻因為失手殺害了被繼承人的,即使這種行為導致了被繼承人死亡,也不應該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3.2完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事項

在“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這一法定事項中,并未明確規定故意傷害其他繼承人致死的情況是否喪失繼承權,參考日本和德國的相關案例和立法,筆者認為,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害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不能把故意傷害致死等同于故意殺害,繼承人如果因為故意傷害導致其他繼承人致死的,不應該被剝奪繼承權。此外,在目標為“其他繼承人”這一條件中,因為繼承人在《繼承法》中是有先后順序之分的,這里的“其他繼承人”應該指的是處于優先順序的或者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因為前一順位的繼承人殺害后一順位的繼承人,并不能使其獲得更多的繼承財產,如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有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殺害了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或者是其他兄弟姐妹則會因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如果其殺害的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則不應該剝奪其繼承權。

4 結論

繼承權喪失制度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原則——無論是誰都不可以從違法行為中獲取利益,我們在加強對繼承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尊重和保護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其它并不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因素,不斷完善我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道德環境。

[1]吳國平.海峽兩岸繼承權喪失制度比較研究[J].海峽法學,2014 (02):16.

[2]劉正全,汪福強,彭桐亮.繼承權喪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議[J].南方論刊,2013(03):47.

[3]翟云嶺,劉耀東.論繼承權喪失制度——以我國《繼承法》第7條的修改為中心[J].北方法學,2012(05):76.

[4]吳國平,吳錕.論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立法完善[J].福建江夏學院學報究,20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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