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摘要:由于社會中信息通常是不對稱的,出于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致使尋租問題大量存在,并且對資源配置效率、經濟政策效用等方面都造成嚴重危害。本文試圖通過建立相關博弈模型,研究如何有效激勵監察機構積極治理尋租以降低尋租概率,促進社會良性發展。
關鍵詞:治理尋租;激勵措施;博弈模型
對尋租問題的研究始于20世紀60年代,尋租一詞最早由克魯格提出,但對尋租的定義卻尚未統一。普遍的尋租是指人為壟斷條件下的財富轉移,尋租產生的前提是有租可尋,租即是超過機會成本的收入。[1]可見尋租無疑是一種資源浪費,阻礙社會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因此對尋租進行治理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但現實社會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致使尋租行為通常隱蔽且多變,所以監察機構很難有效監管治理,并且監察是要付出成本的,因而如何促使監察機構積極治理尋租便是本文研究的核心。
一、對尋租治理的負激勵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設:
在尋租治理博弈中主要有兩個局中人,即利益集團(簡稱尋租者)和尋租治理監察機構(簡稱監管機構),假設二者都是理性經濟人,那么尋租者的策略集為尋租和不尋租,監管機構的策略集為積極監管和消極監管(本文暫不考慮尋租者與監管機構“合謀”情況)。負激勵是指對博弈參與者進行懲罰,通過增加尋租者的機會成本來降低尋租概率。假設利益集團進行尋租將花費r,若尋租成功將獲取收益R,若被監管機構查出將被罰款F;監管機構若積極監管,則會查出尋租行為,但要付出成本C1,若消極監管則不能查出尋租行為,也要支付成本C2,有C1>C2>0。博弈雙方收益矩陣如圖1。
(二)模型分析:
如圖1,若F 二、對尋租治理的正激勵博弈分析 正激勵措施是指通過對監管機構實施獎勵來提高其積極性,獎勵可以為物質獎賞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嘉獎,如職位晉升、業內表彰等。本文主要分析對監管機構進行物質獎勵的正激勵措施,分兩種情況:一是只對積極監管且查出尋租行為的監管者實施獎勵,二是只要進行積極監管就會得到獎勵。 (一)只對積極監管且查出尋租的監管機構給予獎勵 假定對積極監管且查出尋租行為的監管者給予β倍的罰款F作為物質獎勵,β>0,其余假設如前所述,則監管機構和尋租者的博弈收益矩陣如圖2。 根據前文所述方法假定F>C1-C2β+1,由“合理性原則”同理可解得該博弈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解為:x**=R-rF+R,y**=C1-C2F(β+1) (二)對所有積極監管的監管機構給予物質獎勵 假定對所有實施積極監管的監管者都給予β倍的罰款F作為獎勵,β>0,其余假設如前所述,則監管機構和尋租者的博弈收益矩陣如圖3。根據前文所述方法,假定F>C1-C2β+1,由“合理性原則”同理可解得該博弈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解為:x***=R-rF+R,y***=C1-C2-βFF 三、結論 1、通過以上博弈分析結果可知,尋租者進行尋租的概率主要與監督成本之差成正比,與所處罰款成反比,因此治理尋租就應設法降低積極監督與消極監督的成本差,如提高監管機構的辦事效率、簡化監管行政程序等。同時應加大對尋租行為的懲罰力度以加大尋租機會成本,降低尋租概率。其次,監管機構進行積極監管的概率主要與租金大小成正比,與罰款金額大小也相關。 2、對獎勵因子β進行分析可知,若β 3、通過比較可得y*>y**>y***(0 參考文獻: [1]仲偉周、王斌.尋租行為的理論研究及實證分析[M].科學出版社,2010 [2]焦寶聰、陳蘭平.博弈論[M].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13 [3]蘇燕茹.誠信納稅激勵機制設計[J].成都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7 作者簡介:王永超,女,吉林通化人,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2012級政治經濟學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