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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雙獨夫婦冷凍胚胎案論冷凍胚胎的繼承

2014-07-04 10:40王琪
商業2.0 2014年6期

中圖分類號:R169 4 文獻標識碼:A

摘要:2014年5月,江蘇雙獨夫婦同時死亡而引起的雙獨夫婦的父母爭奪胚胎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法院最終一審以兩家親屬均不享有胚胎繼承權而收場。該冷凍胚胎案的核心問題在于冷凍胚胎的性質以及是否能夠對冷凍胚胎享有繼承權,這也折射出我國法律在冷凍胚胎方面仍存在空白。

關鍵詞:雙獨夫婦;冷凍胚胎;胚胎所有權;胚胎繼承權

序言

如今獨生子女越來越多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而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冷凍胚胎技術也將是許多獨生夫婦的選擇。該冷凍胚胎案中最核心的問題爭議點就在于冷凍胚胎的繼承問題,這就涉及到兩個分問題:一是冷凍胚胎的性質,是否屬于可繼承的范圍?二是雙方父母是否享有此胚胎的繼承權?因為雙方父母對此胚胎要享有相應的處置權的前提就是享有對此胚胎的繼承權。

一、本案中冷凍胚胎的性質

一審法院所認定的冷凍胚胎是一種特殊之物,既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物,又不是標準意義上的人,因為冷凍胚胎就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轉讓或繼承,所以不能成為繼承標的。

而筆者認為這種界定的模式就比較模糊。是因為將各種我們不能完全預支的社會因素加入之后就會誤以為冷凍胚胎是一個沒有明確界限的物。但往往這種寬泛的闡釋就是我們陷入到冷凍胚胎是物非物,是人非人的定義中,具體分析本案件,筆者認為應將冷凍胚胎定義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將其劃分到物的所屬范圍當中,這樣不僅能夠兼顧其特殊性,還能有針對的解決本案件,理由如下:對冷凍胚胎的性質采用目的解釋與價值分析的方法,不僅要考慮到其醫學狀態下的因素,更要考慮到其社會狀態下的因素。

1、單純意義上的醫學狀態下的冷凍胚胎,我們可以說它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性,但是不能說它就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人,這點沒有異議。就如女性在懷孕之后不小心意外流產,我們必然承認的是該女性腹中的胎兒具有形成人的可能性,但不能說它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人一樣。

從外在自然觀察角度我們能發現冷凍胚胎的四個特點:

特點一:冷凍胚胎是脫離人體之外而存在的;

特點二:冷凍胚胎在進入人體之前能夠被實際控制的;

特點三:冷凍胚胎在進入人體之前是通過相關的醫療技術手段實現的;

特點四:針對冷凍胚胎的合同而言,冷凍胚胎通常多個,并且冷凍胚胎的保存期限是有約定的,超過期限就會對相關的冷凍胚胎進行處理,如果是人的話,就存在了法律責任的問題,如對冷凍胚胎的處理是不是涉及到殺人(因為按照冷凍胚胎是人的邏輯就產生了,將冷凍胚胎處理掉類似于用醫療手段剝奪人的生命權?)?

綜合以上四點就足以證明冷凍胚胎不是人,只是一個單純意義上的物。

2、添加各種我們不能預知復雜的社會因素狀態下的冷凍胚胎,我們就要基于醫學上冷凍胚胎的基礎再進行闡釋,因為在此之前的醫學角度分析上我們闡述了冷凍胚胎為物。

從社會因素添加的角度我們能發現該該冷凍胚胎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特點一:期待利益的添加,該冷凍胚胎是兩個家庭共同的心愿,其中包含了不能以價值衡量的期待利益;

特點二,特殊人群的添加,該冷凍胚胎系雙獨夫婦的,雙獨夫婦在生育方面算是特殊人群,而且該冷凍胚胎系兩人共同意愿而形成;

特點三:中國式家庭傳統的社會因素的添加,該雙獨夫婦的行使生育權所產生的冷凍胚胎是兩個家庭唯一的血脈;

特點四:雙獨夫婦同時喪命,使得雙方父母對于給冷凍胚胎不僅有對孫子輩的期待,更有對該雙獨夫婦的情感。

綜合以上四點足以證明添加了各種我們不能預知的復雜的社會因素之后,導致的在內在情感表述上的差別,但其本身的性質沒有改變,因此,該冷凍胚胎對于兩個家庭來說不僅是物,在加入社會因素之后就成為了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冷凍胚胎的性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我們對于冷凍胚胎的所有權歸屬于雙獨夫婦是沒有異議的。因此符合繼承法第三條所說的遺產的范圍,該冷凍胚胎存在被繼承的正當性。

二、本案中雙方父母是否享有此胚胎的繼承權

1、法定繼承的依據:根據繼承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在法定繼承當中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雙獨夫婦的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且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必然享有法定繼承權。

在這里存在一個疑惑就是一審法院不承認雙方老人的繼承權,我們怎么解決。當我們把該冷凍胚胎視為雙獨夫婦的生育權的附屬品,對該冷凍胚胎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是,當雙方的生育權隨著死亡和消失的時候,附屬品就失去了其所有權的主人,成為一般意義上的無主物,而我們國家規定,無主物是歸國家所有的,這是就存在了一個明顯的矛盾,根據合同,醫療機構有權在保存期間屆滿后對冷凍胚胎進行處理,這就與無主物為國家所有相沖突,到底是不是無主物,這種情況下到底歸國家所有了還是歸醫療機構所有了?在現有法律的框架內這違背了一物一權主義。只有當冷凍胚胎的所有權主人雖然死亡了,但是有新的所有權主人承繼的時候,對于繼承物的處分會因對于有合同的承繼關系而正當有效。因此,對于一審不承認雙方老人的繼承權完全是沒有依據的。拋棄這個法定繼承帶來的后果只能是使冷凍胚胎的處分出現主體上的混淆和程序上的混亂。

2、社會善良風俗的傳承:家庭現在仍然是社會結構的最小單位,對于家庭的維系使得對于善良風俗的傳承起到良好影響,雙方父母之所以想要取得冷凍胚胎的繼承權,即使加入了案件當中所設想的代孕的情況,其實只是簡簡單單對于下一代的期待利益和對于他們子女的念想,在現下狀態是一個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的物,這充分體現了中國式家庭中的善良風俗。除此之外,我們要注意到的一點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不代表法律是鼓勵的,更不代表社會是提倡的,例如:墮胎雖然法律沒有禁止,人們也沒有因為不禁止就大量為之,社會也不會因此就提倡。冷凍胚胎面臨的情況也是這樣,在多個冷凍胚胎當中必然存在著成活率高的和成活率低的,對于成活率高的,所有權人拋棄不會受到法律的禁止,因為這是所有權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現,但同樣社會對此不會有提倡的作為。

3、社會秩序的維護:雙方父母對于冷凍胚胎的繼承實際上是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減少了黑心醫療機構借此在沒有繼承人承繼的情況下將冷凍胚胎非法出賣謀取利益,實際上繼承人的出現就是使得冷凍胚胎的所有權能夠在可能的范圍內到達最理想的水平。特別是在本案中,雙方父母都將冷凍胚胎作為一種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承載了家庭關系,遠比那些醫療機構單純的只看是一個沒有任何意義的物要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概率更高,有人可能會說那在繼承人繼承之后也會以在我國非法的形式(如代孕)進行,這種情況的存在不能否認,但是這種情況下作為繼承人獲得的不是物質利益,而是精神利益。

三、本案中該冷凍胚胎繼承權的歸屬問題。

就該冷凍胚胎形成的原因來看:

1、雙獨夫婦在行使生育權獲得冷凍胚胎的時候是共同意志的體現,并且沒有約定孩子歸哪一方所有。

2、雙方家庭共同意愿,都參與到關于冷凍胚胎形成的過程當中,并沒有約定孩子歸哪一方所有。

因此,對于該冷凍胚胎的繼承權是共同享有的,不存在其中一方單獨享有的可能性。

總結

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得出冷凍胚胎的性質是物,所有權歸雙獨夫婦,具有繼承的正當性,雙獨夫婦的父母享有繼承權且該繼承權是共同享有的。

作者簡介:王琪(1992-),女,漢族,吉林人,法學本科,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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