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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權法角度看天價烏木案

2014-07-04 10:40王琪
商業2.0 2014年6期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摘要:彭州市通濟鎮馬柳村發現一批烏木,價值不菲,吳高亮自稱發現者,要求烏木為自己所有,案件的最終結果是維持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吳高恵吳高亮上訴。烏木的到底應該歸誰,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的界限到底在何處?

關鍵詞:天價烏木案;烏木性質;個人財產;國家財產

論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的界限在何處

筆者將通過擬設模型對天價烏木案進行分析,從而討論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的界限究竟在何處。

筆者認為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的界限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模型:

模型一:

1、這是一種公法上的模式,也是傳統的模式

2、模型構成說明:

個人財產的全部屬于國家財產的一部分,另外國家財產當中還包括專屬于國家的財產,例如:礦產資源,土地,森林自然資源等這些都要歸國家所有,原因在于根據社會契約論,這些都是所有人共同享有的,而不是某個人享有的,因此將這部分的權利讓渡給國家是完全正當和合理的。

就此模型而言,我們關注的個人財產的范圍到底有多大其實就在于國家的專屬財產的范圍有多大。

3、對此模式的肯定與批評:

雖然這種做法曾經發揮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但是如此強調國有財產的神圣性,卻忽視了在市場經濟中國有財產在交易環節與其他財產具有平等性。

出自:周輝斌:《“天價烏木案”凸顯<物權法>適用之困惑》

通過對該模式的反思,筆者擬設了可能存在的另外一種模型:

模型二

1、這是一種私法上的模式,也是新型的模式

2、模型構成說明:

個人和國家是平等的主體地位,這個討論的前提是除去國家財產當中的專屬財產,因為這部分財產歸屬于國家沒有爭議(根據社會契約論)。所以在此基礎上的個人和國家對于其他的財產而言都是具有平等地位的。

就此模型而言,我們所關注的是通過市場的自我運轉后形成的以先占原則為主線的個人財產和國家財產的界限何在。

該模式總共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空白地帶階段,即到底哪些財產歸國家所有,哪些財產歸個人所有界限不明確,體現出立法上的不足。

第二階段,交叉地帶階段,即由于市場的自由流動使得個人財產和國家財產出現了交叉重合的情況。

第三階段,先占制度引入與確立階段,即通過先占原則將國家財產和個人財產進行劃界,在司法實踐基礎上對立法進行完善。

第一個理論模型建立在國家財產與個人財產處于不平等地位的基礎之上,在以公有制為前提的社會,個人財產同時也是國家財產,在我國建國初期,這種理論實用性很強。第二個理論模型則建立在二者處于平等地位這一基礎之上。我國改革開放已有三十年的時間,公有制一枝獨秀的年代已經遠去,多種所有制并存是現實,事實上,在市場經濟中,國家財產與公民個人財產處于平等的低位,再像以前那樣過分強調國家財產的統治地位已無必要且不可取。因此,第二種模型才更適合用來解釋國家財產和公民個人財產的關系。接下來筆者將根據所擬設出的模型二對天價烏木案進行分析。

問題一:烏木的定性問題

對于烏木的定性問題涉及到了幾個定義的爭議,總結如下:

1、文物。

文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文物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物,文物應是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物。因此,烏木并不屬于文物。

2、古生物化石。

烏木雖然在地底經歷了成千上萬年,并且部分碳化,但相比化石形成的上億年時間以及化石化作用,并不能將其視為化石。

3、天然孳息。

崔建遠老師對天然孳息的定義是:“所謂天然孳息,是指母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之物,例如,幼畜、果實等,天然孳息在與母物分離前可能是物的成分或者出產物?!本C上可知孳息的要件:一是依照物的自然屬性所收取的出產物、收益物;二是孳息的取得不損害原物。烏木是由因地震、洪水、泥石流被埋入古河床等低洼處,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下,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過炭化過程而形成,并且產生了一些新的特性,如質地堅實厚重,色彩烏黑發亮,斷面柔滑細膩,耐腐朽抗蟲蛀,并且具有神話色彩,如辟邪納福之功效,因此比原木的經濟價值高出許多。但是這樣的新特性并不能改變烏木的木材屬性以及其用途。故烏木在地下的炭化過程并不等于土地產生孳息的過程。而烏木也不能簡單的被認定為天然孳息。而在此基礎上,烏木更不可能被認為是特殊土地出產物——礦產資源來加以界定。

4、埋藏物。埋藏物的發現,是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埋和藏都屬于人的行為,埋藏物本來有所有人,是由所有人埋藏于地下。而烏木系自然形成不屬于埋藏物。如果鎮政府主張這是埋藏物或隱藏物,那就有義務舉證證明是有人埋藏或隱藏的,而這顯然無法證明。

5、無主物。

先占適用于無主動產,無主動產包括兩類,第一類是真正的無主物,又稱自始無主物,其自始沒有形成任何物權的客體,如自然界形成的琥珀、自然生長的野生動物,但《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屬于國家的除外。另一類是拋棄物,如;垃圾等。關于先占取得所有權的規定,目前多數國家采用二元主義。即個人依先占取得對動產無主物的所有權,而不動產無主物只有國家對其享有所有權。梁慧星先生和陳華彬先生在其編著的《物權法》中提到一個觀點即古生物化石為無主物而非埋藏物,筆者同意這個觀點。雖然烏木不是古生物化石,但二者在性質上是一致的,應為無主物。

問題二:烏木的歸屬問題

對于烏木的歸屬問題,本文認為烏木的歸屬應將先占制度引進,根據擬設的模型,我國引進無主物先占制度有必要性:

一、雖然我國目前規定了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但是并不意味著目前我國就不存在無主物,比如垃圾就是典型的無主物,并且目前我國存在數十億的垃圾處理市場,如果立法沒有規定,垃圾處理這一產業將面臨無法可依的境地。

二、在所有權不明的情況下,假如一律歸國家所有的話,國家也沒有辦法真正行使其所有者的責任,還會導致資源的浪費。并且無主物歸國家所有目前僅是一種司法適用的習慣做法,而且經常是值錢的無主物國家才會主張權利,現實中同樣出現過無主物歸個人所有的情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無主物歸國家所有。

根據我們的模型,個人和國家是平等的主體,現在這個案例處在的階段就是第二階段,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交叉的現象。(烏木之所以處于這種狀況的原因即烏木的故事)在這個階段出現的問題就是倒底是誰先占,在社會實踐的過程當中引入先占制度能夠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是平等的主體,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在這個層次上對于市場的貢獻實質是一樣的。烏木又不是國家的專屬財產,吳高亮先占此烏木,將先占制度引入到其中,能夠將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界限劃分清楚。

總結:

通過擬設相關模型對天價烏木案的分析,筆者致力于將自己構建的模型運用到例如烏木這類性質物的歸屬問題上,使得個人財產的界限與國家財產的界限能夠得到相對明確的區分,以至于不陷入讓社會認為國家物物都想要,公民事事得不到的尷尬怪圈當中。通過區分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的界限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與國家的法治進步。

作者簡介:王琪(1992-),女,漢族,吉林人,法學本科,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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