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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的“偽參與”問題分析與思考

2014-10-21 16:00金榮
中國集體經濟·下 2014年9期
關鍵詞:參政黨

金榮

摘要: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中央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總體部署和原則要求,分析中國特色政黨制度中協商民主的“偽參與”問題,并從制度和實踐操作層面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黨際協商民主;偽參與;參政黨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將“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中國未來政治體制改革和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這個政治決斷表明,中國共產黨對協商民主理論有了更加成熟的認識和把握。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既是我國制度界面上的一種協商民主制度,也是目前我國協商民主實踐中最具成效、最有代表性的重要形式。我國雖已初步確立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關于協商民主的地位,黨際協商民主的方式、形式、內容、程序等內容也在相關文件中給予了確定,但其條文原則,操作性不強,缺乏保障。目前,以單向集中型的政治協商民主存在著某種形式主義傾向,協商民主的執行還沒有嚴格的執行程序,也沒有具體的法律保障措施,各項制度還不夠完善,功能也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

一、問題分析

由于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我們對以協商民主推進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價值功能認識并不清晰,仍然存在著黨際政治協商機制和程序上的不夠規范,對參政黨協商能力和職能發揮還缺乏深入的理論探討和足夠的實踐經驗,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包容性仍有待提升等一系列的問題。

(一)參與主體對協商民主價值功能認識不清晰

在協商民主中,建立在平等關系基礎之上的協商主體之間在對話、討論和妥協中,理解對方的訴求,并尋找相互間的平衡,必然將權力排除在協商之外,進而使權力的運行空間受到限制,從而導致對協商民主價值功能的認識不清晰。一些協商民主論者的局限性在于: 它執著于中立主義的抽象的理性原則,堅持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決策,而對于現實中不可實現的協商理想如何把握缺少理性支撐。

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在提出協商的問題時,常常讓與會或座談人員統一思想認識,從講政治的大局思考問題,用一些“高調”的語言暗示大家盡量多發表贊同意見,少提反對意見。部分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對于協商民主具有抽象性、距離感。因此,政協委員對待黨際政治協商的態度,很難以有效代表各種不同社會群體的“共融政治”,難以避免協商陷入一種自說自話、無休無止的爭斗之中,這也許是協商民主自身無法解開的死結。

(二)黨際政治協商機制和程序不夠規范

目前,黨際政治協商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規定》和《政協章程》中對政治協商的規定,“政治協商是國家對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但是,“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和“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具體指向內容是什么,未能在相關的制度中予以明確列舉,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和隨意性。即使近年來各級地方黨委紛紛出臺了關于加強協商民主的意見或文件,對協商內容也采用了列舉式的方式,諸如“與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規劃、地方黨委的重要文件、地方政府工作報告、地方社會公共事務、其他應當協商的重大事項”,但是,“重要”、“重大”等詞眼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從各地政治協商實踐來看,有的是由地方黨委決定議程的設置,在缺少甄別程序的情況下,往往是以地方黨委和政府的主觀臆斷。比如,地方黨委根據年度工作重點,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協商規劃,導致黨際之間對議程設置的影響力和建議權不夠;有的雖然制定了一些政治協商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具有顯然的“走形式”和“走過場”。在協商機制上,對什么事協商、如何協商、協商結果如何落實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協商內容上,哪些是可以協商的范圍,哪些是應當協商的范圍,哪些屬于必須協商的范圍,在認識上不盡一致;在協商形式上,有的地方采取以通報代替協商,以會議代替協商,甚至有的政協同志本身是提案人,結果又是答復人,導致一些黨政部門對協商成果的處理情況落實不到位,協商處理結果缺位。

(三)參政黨協商能力和職能發揮不充分

在政治協商過程中,參政黨的協商能力和職能發揮不充分,直接影響了協商民主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特別在基層政治協商中,一些在職務、知識和專業技術上占有優勢地位的協商參與主體,在協商過程中具有更大的話語權,在協商討論和征求意見時,被分配了更多的發言時間,其他參與成員要么不發言,要么只是表態式的簡略發言,也有因為時間不足發言被取消的,他們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不能得到有效重視和反饋。

目前,我國政協委員的產生采取的是協商邀請制,但是,協商邀請制沒有明確“誰有資格”被邀請,委員的提名和確定需要遵循什么程序?比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由各級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很多委員作為黨派、界別、行業或群體的代表,他們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和社會地位,但他們認為享受是僅是一種政治榮譽,卻弱化了他們參與協商的政治意識,他們缺乏了代表民意、反映民眾訴求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此外,在政治協商過程中,也表現出能力參差不齊的現象。有的協商議題對不準黨委、政府和民生的中心工作,百姓關心的熱點和社會關注的焦點;有些意見和建議抓不住問題的核心問題,變成“嘮叨會”和“埋怨會”。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有不了解政情,有缺乏協商和溝通,有敷衍應付,也有參政素質不高等。

在協商民主實踐中,一些民主黨派成員和政協委員既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還要履行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責。他們大多數是本單位的業務骨干或處室負責人,本職工作較忙,很難統籌兼顧好參政議政工作,導致在參與協商的過程中往往把之作為應付式政治任務,只是簽個到,開個會,發個言,表個態,協商只是流于形式,走過場,使得協商民主效用也大打折扣。

(四)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包容性有待提升

隨著新社會階層的不斷分化,導致了民主黨派組織結構發生新的變化,參政黨在自身的社會基礎和政治代表性的日益趨同化問題不僅影響了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結構上包容性,各民主黨派的界限不夠清晰,而且還影響了功能上包容性的實現尤其是在反映各方面利益表達的協商民主方面。反映在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包容性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的參政黨組織的領導者缺乏應有的“接受領導”的意識,而“被領導”的意識太強,因而參政黨應有的主體作用往往得不到應有的發揮。如果“接受領導”的意識強,就能夠積極主動地尋求執政黨的領導,執政黨就可以為參政黨建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幫助;如果“被領導”的意識強,就可能等待被安排。

二是一些地方黨政領導缺乏足夠的民主素養,協商過程缺乏商議和辯論,不同意見不能得到充分表達。一些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人在協商民主決策之前往往提前發言和定調,把自己的意見凌駕于其他人意見之上,要求參與者“講政治、顧大局”,自覺服從黨委和政府的決策。黨政領導人民主意識的缺失,導致協商過程不能達到平等的溝通和交流,而是按照既定方案進行。

三是一些地方黨政領導缺乏民主協商的誠意。有的地方黨政領導以行政命令要求參政黨“配合協商”,使得參政黨成為黨委、政府決策形式的點綴,導致政治協商只是一種“軟協商”,可有可無,說了也“白說”。黨政領導人對協商民主在意識上乃至行為上存在嫌麻煩、漠視、應付、規避甚至抵觸等現象。

二、路徑思考

為更好地實現協商民主的價值理念,增強民主協商的實效性,我們要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中央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總體部署和原則要求,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勇于探索,大膽實踐。

(一)建議地方制定“委員產生辦法”

各界別推薦的人選應是該界別內部選舉產生,候選人可由界別內部的具體單位提名,十人以上聯合提名、組成單位協商,也可以個人申請。政協常委會全體常委對各界別推薦的政協委員建議名單無記名投票按一定比例差額選舉產生。

(二)統籌安排黨政領導參加政協協商活動

地方黨委政府應制定年度協商工作計劃,對黨政領導參加政協各類協商活動作出制度性安排。協商工作計劃中應規定召開聯席會議的時間,研究確定全年協商議題、視察專題、專委會調研課題等工作。黨委和政府的全體領導除了參加政協全體會議的開閉幕會議、大會發言和專題會議等之外,黨政主要領導還要根據分管工作的特點出席地方政協安排的相關協商活動并督辦提案。年度協商工作計劃對政協各類協商活動的議題要圍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問題、涉及群眾利益的熱點問題以及工作推進中的突出問題等開展。

(三)培養和提高參與者的政治協商能力

協商民主的落實最終由其參與者:中共黨員、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各民主黨派成員來進行,因此,他們必須具備集體理性與責任性,掌握協商方法,具備良好的協商能力。我們要積極引導參與協商的各方面加強與其所代表群體的溝通,努力收集和反映他們的共同愿望,在民主協商中對公共決策提出更加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要努力培養他們理性分析問題的能力,樹立大局觀念,理性地表達訴求,負責任地提出建議。

(四)推進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協調配合

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是我國最為重要的兩種民主形式。這二者不是簡單的共存關系,更不是替代關系,而是在民主制度框架下的相互支持、補充和增強的關系。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權力的同時,運用協商民主,堅持求同存異,追求和諧相處,經過充分的協商,既尊重了多數人的意愿,又照顧了少數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民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我們要使兩種民主形式更好地優勢互補、形成合力。

(五)健全黨際協商民主制度的運作機制

按照“協商在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的原則,要確定黨際協商民主的程序,包括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的程序、安排協商活動的程序、通報清況和聽取意見的程序、參與協商的程序、及時整理并報送協商成果的程序、意見建議處理及反饋的程序、監督和檢查落實情況的程序等。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將此七環節構成的程序形成規程或條例,使之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目前,重點要建立協商議題確定機制、知情明政機制、協商反饋機制和監督落實機制。確定需要進行協商的“大政方針、重要問題、重要事務、其它問題”等的具體內容,明確哪些事項應當且必須協商?由誰提請協商?在什么時間和什么范圍內協商?違反協商程序的補救措施是什么?要擴大民主黨派、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的知情權,構建各種信息公開渠道,如建立各級政府與民主黨派的定期對話機制,加強中共黨委和統戰部門與民主黨派組織的聯系協作,有計劃、有重點組織開展調研、視察和服務群眾活動等,下大力氣解決協商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經民主協商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黨委、政府及有關方面采納與落實情況,應及時進行反饋。對違反協商民主的決策效力問題、責任追究問題也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六)確保實現社會各方面的廣泛政治參與

我們應致力于最大限度滿足不同階層、不同群體復雜多樣的參與要求,搭建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平臺,拓展的協商民主的廣度和深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第一次在黨代會報告中出現,有必要對其內涵要義進行深入解讀、廣泛宣傳,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有必要讓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協商民主的廣泛性和適用性,把握各種類型、各個層次協商的要求,形成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工作聯動,各方面工作相互銜接,增強各界別人士在政治參與中的積極性,增強全社會民主協商的合力。人民政協作為我國最早制度化的協商民主形式,已建立和完善了全國、省級、副省級、地級、縣級政協的五級組織體系。通過積極發揮人民政協的優勢和特點,廣泛吸收各民族、各黨派、各團體、各階層、各界別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參與政事,豐富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實現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突出特點,切實把政協協商成果納入決策程序。

參考文獻:

[1]候福同.正確認識協商民主的功能價值[J].民主政治,2013(04).

[2]周淑真,孫林.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包容性及其發展[J].晉陽學刊,2011(03).

[3]蔣穎.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包容性問題研究[D].揚州大學,2013.

(作者單位:廣西社會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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