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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報道與輿論引導

2014-10-21 19:44李路
華人時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關鍵詞:主流媒體輿論引導突發事件

李路

【摘要】近年來,我國進入了突發事件的高峰期。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國都將面臨突發事件所帶來的嚴峻考驗。新聞媒體尤其是主流媒體在突發事件中起著引導輿論的重要作用,但在突發事件的報道理念、報道方式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因此,做好突發事件的報道工作,有效發揮輿論引導功能,是新聞媒體面臨的一個挑戰。

【關鍵詞】突發事件;主流媒體;輿論引導

中圖分類號:G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5-006-03

當下,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在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繁榮發展的當下,人口、資源、環境等社會矛盾加劇,各方面利益沖突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呈上升趨勢。同時,自然災害、公共衛生、恐怖活動等突發事件也不斷興起。突發事件因其不可預測、時間緊迫、影響廣泛并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因此會對社會產生巨大的沖擊和震撼。再次,突發事件滿足了新聞價值的諸多要素,會在極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主流媒體如果未能在第一時間打通信息傳播渠道,通過各種方式對事件的發生、發展、背景、關聯等各方面進行詳盡的報道,并對事件進行正面的輿論引導,就很有可能會使得猜疑和謠言通過各種媒介傳播,使得局面更加難以控制。

一、突發事件

(一)突發事件的概念

突發事件屬于危機管理范疇。關于突發事件,有突發公共事件、公共危機、群體性事件以及群體突發性事件等多種概念的混用,學界至今尚未有統一的界定。我國第十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對于突發事件有著這樣的界定:突然發生,造成或者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二)突發事件的特征

1.不可預測性

突發事件既有人為原因造成的,如發生在菲律賓馬尼拉的香港游客事件被劫持事件,也有自然原因造成的,如5·12汶川大地震。這些事件都是突然發生,之前沒有任何的征兆或即使有征兆也很難被及時發現,社會各個組織很難對其進行及時準確的預測。

2.時間緊迫性

突發事件發生后,需要政府決策部門及時迅速地做出決策予以處理、新聞媒體需要立即發布相關信息并進行報道。如果錯過最佳時機,就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后果。

3.影響廣泛性

一方面指突發事件影響的范圍廣,公共性突發事件會對局部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的影響。另一方面,突發事件影響持續時間較長,事件發生后往往會在較長的一段時間里對社會成員的心理狀態產生長遠的影響。

二、新聞媒體在突發事件報道中發揮的功能

(一)滿足公眾的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滿足公眾的新聞需要,保證新聞信息的真實、準確是社會與公眾對媒體傳播最基本的要求①。突發事件發生后,把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全社會告知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防止謠言的產生,從而有效的應對突發事件;同時,相比平常時期,大眾此時也更加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相關信息,以便作出相應的行為調整與應對。

(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防止流言泛濫

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封鎖信息是危險的,而謠言止于公開。媒體在進行突發事件報道時,要加強正面渠道信息傳播的力度,不要讓小道消息、謠言搶了先機、占了上風。媒體及時、準確、權威的信息播報可以有效避的免謠言的產生和傳播,消除社會的恐慌。

(三)輿論監督的引導作用

做好處置突發事件的輿論引導,有助于人們減少各種猜測、傳言和謠言,穩定人心;另一方面,有助于使人們正確理解政府部門為處置事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同時動員社會各方力量,使事件得到有效的妥善處理;最后,能夠督促政府盡快、盡好的處理突發事件。

(四)樹立和展示良好的國際形象②

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為例,國外媒體對中國政府處置此次事件報以了較高的贊賞。在抗擊汶川地震災害中,中國政府反應迅速,應急處置及時而到位,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這一切都得益于媒體迅速出擊、及時報道、用事實說話的報道策略,從正面樹立了中國政府、中國人民、中國媒體的良好形象,使西方媒體的一些鼓噪之音、猜測之言、攻擊之詞沒有了生存和傳播的空間。

三、當前我國突發事件報道所存在的問題

政府是輿論引導的主體,媒體是輿論引導的重要力量和載體、是公眾與政府之間溝通信息的交流平臺。只有政府和媒體及時地溝通協調配合,才能將突發事件對社會的影響降到最低,這也是當下我國新聞媒介的屬性所決定的。然而,當前面對突發事件,我國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以及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能力都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和改進的地方。綜合來看,問題存在于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和新聞媒體自身兩方面。

(一)我國政府職能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所存在的問題

1.管理部門的觀念和方法有待更新

長期以來,對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我國主流媒體顯得較被動、遲緩,究其根源是因為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突發事件報道管理機制。因此新聞媒體思想不夠解放,表現在一個“怕”字和觀念方法滯后,害怕出問題,害怕受處分;媒體負責人拿不準,要等待上級的指令行事,或者干脆不予報道,從而使得突發事成為報道的禁區。這種現象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有了一定的改進,2003年的“非典”、“5.12”四川汶川大地震是一個重大轉折,中央領導強調加強和改進突發事件報道,新聞發言人制度也得到進一步完善,中央媒體對重大天災人禍等突發事件及時報道,產生了很好的影響。在此不能否認政府相關部門作出的改變有其積極的一面。但是,在移動互聯網異常發達的今天,隱瞞與阻止相關信息的傳播,無異于比登天還難,這就要求我國政府職能部門的觀念和方法需要與時俱進。③

2.新聞法制的缺失制約著媒體應有作用的發揮

我國沒有專門的《新聞法》,雖然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言論自由和參政議政的權利,為新聞輿論監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支持和保護新聞輿論監督的規定仍然不夠完善,特別是對新聞媒體實施輿論監督所應具備的采訪報道權、批評權、曝光權等還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安排。因此,記者的采訪權甚至人身權受到的侵犯屢有發生,在災難事件采訪中表現的尤為明顯。這表明,媒體要進行有效的輿論引導、輿論監督,新聞法制的建設是一個先決條件。

(二)我國新聞媒體在輿論引導上所存在的問題

1.新聞媒體的觀念和報道方式有待更新

在以往大多數突發事件報道中,報道的著重點往往在官員以及救援人員的報道上,難免會讓人產生歌功頌德的印象,容易引起受眾的反感和抵觸。與此相反,西方媒體在災難報道中,往往是將報道的主體鎖定在災難事件的受害者身上,盡可能多的報道事件本身,因而容易引起受眾的同情與共鳴。

2.媒體公信力下降

媒體公信力是指新聞媒體本身所具有的一種被社會公眾所信賴的內在力量。它是媒體自身內在品質和外在形象在社會公眾心目中所占據的位置,是衡量媒體權威性、信譽度和社會影響力的標尺,也是媒體贏得受眾信賴的能力。媒體公信力的高低,決定其輿論影響力的大小。在日本福島核電站危機發生后,因為民眾輕信“碘鹽能預防治療核輻射”的傳言,引發了席卷國內多個省份的搶鹽風潮。盡管媒體進行了相關輿論的引導,卻依舊未能阻止人們瘋狂的搶購行為??梢哉f,媒體缺少公信力,尤其是在突發事件報道中公眾信任度低,是導致辟謠信息難以通過媒體大量傳播而取得立竿見影效果的主要原因。

四、媒體如何在突發事件報道中更好的發揮輿論引導作用

(一)建立突發事件報道機制,提高媒體的輿論引導能力

要在突發事件中提升輿論引導力,政府應該樹立正確的危機意識,同時,還應重視媒體在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的巨大作用。政府作為國家政權機關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者,處理社會危機事件的好壞將直接關系到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權威地位和良好形象,直接影響著我國政治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進而關系到國家政權的生死存亡。因此,建立一套健全完整的危機管理體制已經刻不容緩。在事件突然發生時,宣傳部門不必事事下達指令,媒體也必須準確把握方針政策,正確判斷輿論,有效的引導輿論,使整個社會輿論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可以從主流媒體中獲取準確、全面的新聞消息,了解事件真相,從而堵塞虛假、夸大、炒作的新聞和小道消息。應當說,在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始終有效地影響輿論,引導輿論,主導輿論,是媒體必須肩負起的歷史使命,,是媒體人必須承擔的工作職責。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黨的宣傳輿論主管部門和主流媒體必須重視、研究建立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機制,提高主流媒體的輿論引導能力。

(二)及時發布相關消息,主導社會輿論

及時快捷、先入為主是掌握話語主動權的關鍵。突發事件面前媒體的“沉默”就意味著把引導權拱手讓出。只有“第一時間”的及時發布,才能搶占輿論制高點。另外,突然發生意味著常規狀態的被打破,人們難免焦躁并產生極強的信息需求。如果此時媒體報道不能滿足民眾的需要,各種流言、謠言就可能滋生。及時意味著公開,不及時往往意味著被動。西藏事件的開始階段,由于信息溝通不夠,加之意識形態以及傳統思維的偏見,西方媒體的“陰謀論”大行其道。在這種觀點形成后,我們后續的報道就顯得相當被動和無力。而在汶川地震中傳媒的表現就做到了充分的信息公開,各類媒體對地震以及抗震救災的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全面的報道,對抑制謠言、避免社會恐慌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三)強化報道內容,提高吸引力

在新聞報道中,內容最為重要,內容本身乃是影響新聞報道效果的決定性因素。在突發事件報道中,要想吸引受眾、有效的引導輿論,就必須提高報道內容的吸引力。而這就需要提高報道質量,增加信息的豐富程度。④

1.要提高報道質量,就必須確保內容的客觀準確

客觀準確,是一切新聞報道的生命所在。在突發事件中,如果政府和媒體發布的信息歪曲事實,一旦被戳穿,其公信力必將坍塌,輿論引導的有效性必將大打折扣,各類謠言必將乘勢泛濫。1994年的千島湖事件、2003年的非典事件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因此,在采訪時,記者應深入事發現場,認真聽取多方意見,切實掌握真實情況,全面了解事實真相。在寫作時,切實做到事出有據,確保所述事實準確無誤。

2.報道信息充足豐富

大量的實踐證明,在突發事件特別是重大突發事件報道中,媒體要想吸引受眾注意力、有效的引導社會輿論,還必須以充足的信息作為保證。如果媒體沒有足量的信息支撐,就會讓人產生不必要的聯想。即便能搶占先機、首發新聞,也很難產生大影響。

(四)改進報道方式,提高引導藝術

突發事件報道要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切實發揮引導輿論的作用,還應該在改進報道方式、提高引導藝術上多下功夫。

1.突出突發事件中的主角。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突發事件報道中往往著重報道領導的活動,卻對事發現場、傷亡情況和事發原因等避而不談或淡化處理,這顯然是喧賓奪主、主次不分。領導指導救災固然具有報道價值,但廣大群眾更關注災情本身,這種報道容易引起受眾的反感和抵觸,不利于輿論引導。與此相反,西方媒體在災難報道中,往往是將報道的主體鎖定在災難事件的受害者身上,盡可能多的報道事件本身,反而更容易引起受眾的同情與共鳴。

2.選準視角。報道視角的選擇實質上代表了一種價值判斷,其本身就是一種無聲的引導。因此,選準報道視角對于正確引導輿論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某地一輛嚴重超齡超載的大巴翻入深谷,死傷慘重,有些報道不是從司機為了賺錢違反交通規則入手,揭示事故的真正原因,而是大肆渲染路況如何險惡,著力從客觀條件上尋找事發原因。這種報道視角顯然不利于輿論的正確引導。

3.把握好突發事件報道的“度”。突發事件的最大特點是其“突發性”。它是突然發生、出乎人們意料的,因而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從而迅速產生巨大的震撼力和影響力。突發事件往往禍及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給人們的身心帶來巨大痛苦。報道突發事件,應當體現關愛生命、同情罹難者的人道關懷,遣詞造句要與莊重、嚴肅的氛圍相協調。另一方面,新聞媒體在進行突發事件報道時,也必須講究方式方法,認真把握好報道的“度”。突出重點,堅持實事求是,不炒作,不過分,不為追求轟動效應而夸飾,不為迎合受眾口味而媚俗。

五、結語

突發事件并不會因為我們的意愿而不發生,面對突發事件,新聞媒體要勇于承擔自己的社會傳播責任,不斷提高對于突發事件報道的水平,做好社會輿論的引導工作。同時,主管部門要健全突發事件報道的應急管理機制,在報道突發事件時,不能事事請示宣傳部門,從而延誤報道的時機,為流言的產生創造機會。只有政府職能部門與新聞媒體進行及時的溝通配合,才能更好的引導社會輿論,并將突發事件對社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注釋:

①趙士林.突發事件與媒體報道[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103.

②陳紅梅.突發事件中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藝術[J].中國廣播, 2009(7):64.

③張有福.正確引導突發事件媒體報道的思考[J].中共云南省委黨校學報,2008(4):128.

④劉波賢.改進突發事件報道的幾點思考[J].經濟與社會發展, 2003(5):97.

參考文獻:

[1]任景華.關于突發事件應對中新媒體輿論引導的思考[J].湖北社會科學,2012(9):181.

[2]張建亞.在突發事件報道中打造媒體公信力[J].新聞世界,2011(9):54.

[3]胡文娟.媒體如何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報道[J].新聞實踐,20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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