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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清單計價規范下的項目造價控制

2014-12-25 01:25馬學峰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4年37期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造價控制

摘要:《建設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GB50500-2013)于2013年7月1日頒布實施,更加規范了工程項目造價管理行為,細化了工程招投標計價程序以及結算審核時效,加大了對合同價款調整的具體可操作的力度。造價管理人員工作中有了可依據應用的標準,對造價控制人員提出了更高標準,以確保建設項目造價更趨向合理化、合法化。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造價;控制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隨著國家深入推行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為主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2013年7月1日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各類專業工程量計算規范與其配套使用的工程計價、計量標準體系(以下簡稱“13規范“)。這就給我們造價管理人員提出了新的計價控制理念和方式方法,要求造價人員要積極學習掌握“13規范”計價計量的各種規則,以便在實際工作中具體應用。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工程造價控制,總體上是由承包人的中標價和簽約合同價的調整兩部分組成。所以,項目造價控制也就圍繞中標價和簽約合同價的調整進行展開分析與控制的。

1.中標價的控制

中標價是合同工程的簽約合同價,也是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即經評審的最低合理報價,投標報價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對中標價的控制與審核應做好以下重點工作:

1.1重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階段直至整個項目完工的綱領性文件,也是發承包雙方計價調整、工程變更、索賠、辦理竣工結算等的主要依據,其包括對項目招標的技術要求、質量承諾、安全措施、工期要求、計價依據以及擬簽約合同的主要條款。在造價控制與審核時,應對招標文件的內容、表述要準確把握。

1.1.1完工工程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特征以及數量是否吻合一致。項目特征既是確定項目綜合單價的前提,又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基礎。若所完工工程與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應按照“13規范”相關規定條文進行調整項目綜合單價。

1.1.2中標項目中個別綜合單價是否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明顯不合理的高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應予以作變更調整。

中標單價低于市場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中標單價高于市場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1.2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1.2.1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是評標委員會評審和判別綜合單價組成以及其價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礎資料,對因功臣變更、工程量偏差等原因調整綜合單價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礎價格來源。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時,該綜合單價分析表的重要性尤為突出。

綜合單價分析表集中反映了構成每一個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各個價格要素的價格及主要的“工、料、機”消耗量。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需要對每一個清單項目進行組價,為了使組價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回復評標質疑時尤其重要),需要表明每一個數據的來源。該分析表所載明的價格數據對投標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般應隨投標文件一同提交,作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組成部分,以便項目工程中標后,作為合同文件的附屬文件。當前,一些地方的評標過程過于簡化,時間極短,本應在評標過程中完成的清標、質疑、澄清、說明等過程往往被忽略了,導致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在評標過程中沒有解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往往帶來合同爭議,加大了造價審核和控制的難度,必須引起招標人的高度重視。

1.2.2暫列金額表

暫列金額表是指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等確認的費用。

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只能按照發包人的指示使用。暫列金額雖然列入合同價款,但并不屬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發生,只有按照合同約定實際發生后,才能成為承包人的應得金額,納入工程合同結算價款中,扣除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后,暫列金額余額仍歸發包人所有。

1.2.3暫估價表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暫估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單價確定后,在綜合單價中只應取代原暫估單價,不應再在綜合單價中涉及企業管理費或利潤等其他費用的變動。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以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1.2.4計日工表

計日工是指對零星項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包括完成該項作業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計日工的單價由投標人通過投標報價確定,計日工的數量按完成發包人發出的計日工指令的數量確定。對于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當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

2.合同價款的控制要點

針對工程造價的計價特點具有動態性、階段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提出了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簽約合同價、合同價款調整、竣工結算等五個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價格。反映了不同的計價主體對工程造價的逐步深化、細化、準確和最終確定工程造價的過程。

合同價款的調整貫穿于整個項目實施的始終,總結工程建設合同的實踐經驗和建筑市場的交易習慣,大致包括五大類事項引起合同價款的調整,即造價控制與審核工作的重點把握以下五大類:

2.1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除非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期間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等政策性文件。

2.1.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日期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2.2工程變更類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

工程變更是指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工程變更主要包括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等5個方面。

2.2.1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如下規定調整:

2.2.1.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2.1.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2.2.1.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區別招標工程和非招標工程等兩種方式。

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

2.2.1.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2.2.2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應按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2.2.2.1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

2.2.2.2采用單價計算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2.2條規定確定單價。

2.2.2.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因素。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2.2.3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并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2.3物價變化類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

2.3.1物價變化

2.3.1.1合同工程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調整。當合同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或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2.3.1.2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下列規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2.3.1.2.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3.1.2.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2.3.2暫估價變化

2.3.2.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確定價格,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4現場簽證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

2.4.1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2.4.2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后的7天內,承包人應按照已被發包人確認的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審核確認后,作為增加合同價款,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3.結束語

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與控制審核是一個動態過程,在“13規范”模式下的造價控制與審核,改變了過去過于依賴定額計價模式,更傾向于市場競爭計價模式,對造價管控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價人員必須不斷學習研究新的計價規范、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流程等,努力在工作實踐中融會貫通,提高管理和控制工程造價的水平,盡最大限度使工程項目造價趨向合理化、有效化。

參考文獻

[1]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國計劃出版社

【作者簡介】

馬學峰,男,生于1974年07月,漢族,江蘇徐州人,中國石化管道儲運有限公司工程師,主要研究方向:工程經濟、工程造價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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