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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缺失:土司研究泛化的成因

2015-02-14 08:03吉首大學哲學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關鍵詞:衛所土司制度

(吉首大學哲學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吉首大學哲學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因土司制度研究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共識缺失,導致了土司研究的泛化。土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本地性“立蠻酋、領蠻地、治蠻民”的治理方式而體現出來的自治權;土司制度實施的主要地域是我國西南地區;土司制度與扎薩克制度、羈縻衛所制度、僧官制度、土屯制度有根本性的區別,不能歸納為同一種制度。對土司制度的基本概念予以規范并達成共識,是土司制度研究的基礎工作之一。

土司制度;基本特征;土司地域;制度特點

隨著連續四屆中國土司制度研究學術會議的召開,土司研究的領域及深度前所未及,出現了令人欣喜的局面。但受歷史上土司研究領域內的一些基本概念沒有形成共識的影響,隨著研究的進展,對土司與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實施地域、土司制度與少數民族的傳統政治制度及中央王朝在改土歸流后對原土司地域所實施的一些政治和經濟措施等方面,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觀點,導致了土司研究的泛化。因此,就土司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深入探討,以期達成共識,是土司制度研究領域的基礎工作之一。

一、土司與土司制度

何謂土司?從字面意義來看,土司的“土”,其本義為地面上的泥沙混合物,引申有疆域、領地、本地、地方性等含義。土司的“司”,其本義為統治、主管、職掌、處理、操作等,引申有衙署、辦公地之意?!抖Y記》曰:“凡言司者,總其領也”①孔穎達.禮記正義·曲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說文》曰:“司,臣司事于外者”②許慎.說文解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429.。因“司”的含義,我國歷史上一些封建王朝有將“司”與分管行政事務聯系在一起,成為古代官署或職官的另稱。如元明清三代主管檢察刑法的肅政廉訪使司被稱為“臬司”、明代主管一省軍事事務的都指揮使司被稱為“都司”、明清時期主管一省民政與財務的布政使司被稱“藩司”等。同理,“土司”之稱由來也應如此:“土”指土人、土著,即當地土生土長的少數民族;“司”指職掌、管理或衙署;“土司”即土人執掌的自治管理機構。在民間習慣性的使用及學術研究中,“土司”具有官職、官員、官署的多種含義,既可單指,也可合稱。

“土司”是在“土官”稱呼的基礎上出現的,兩者在歷史文獻記載中常常相互替換使用。在現代土司制度研究中,“土司制度”與“土官制度”亦有并用的現象,沒有形成共識的區分概念。但兩者卻存在細微的區別,其相同之處是既可指職官系列中的這類官職,也可指擔任相應職務的官員。不同之處是“土司”還可指土官的衙署,而“土官”則不具有“衙署”的含義。

在“官”或“司”前面加以標明身份的“土”,其初始原因應是占領者對新開辟疆域的眾多族類不甚了解,泛稱為“土人”而所為。但隨著這種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土官或土司的稱呼逐漸具有了與內地同名職官的區別性、置換少數民族首領傳統名稱的替代性、顯示其職務為朝廷“命官”的正統性、處理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性等因素,從而也體現出了這類職官或機構的特點和性質?!巴凉佟?土司)與“漢官”、“滿官”、“僧官”等名稱的區別功能應是相似的;“土司制度”與“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等制度名稱的區別功能也應是相似的。

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制度,土司制度具有典型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特指居于統治地位主體民族之外的少數民族而言。任何一個主體民族,如元時的蒙古族、明時的漢族,清時的滿族等,都不會在本民族發源地、傳統居住地或統治中心區即史稱的“腹里”設立土官,建立非本族自治的土司制度的。這就決定了土司制度具有其本地性的“立蠻酋、領蠻地、治蠻民”的基本特征。即由朝廷任命土生土長的蠻夷酋長擔任世職,自治管理其傳統領地,自行處置本地蠻屬民眾的軍政事務。具有本地性才能稱為“土”,具有蠻酋、蠻地、蠻民等要素才能體現“自治”。因此,土司制度的民族性主要體現為:

其一,土司建置僅設于邊區、邊疆少數民族傳統生活區域內,不可能設于居于統治地位的主體民族統治中心區和傳統居住區。設于內地不具有自治權的同名建置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等,不能稱為土司。

其二,土司職務應由本地的少數民族首領擔任,軍民同治,且職位、權力世襲。設于少數民族地區內的宣慰司等,如是由外來流官執掌的不能稱為土司。

其三,土司應有范圍明確的領地,擁有能控制其人身權利的相應屬民,在其領地內可開設衙署自行處置內部一切軍政事務,具有一定的自治權。沒有領地、屬民和自治權,由本地“土人”擔任的官職也不應稱為土司。

其四,土司應是土司建置中的各級官員。設于邊疆地區由流官執掌的府、州、縣,其中由土人擔任的僚屬不應稱為土司。由原土司改任的土屯、衛所等軍職也如此。因為他們不僅失去了原來的土司官職,更重要的是失去了自治權、領地和屬民。如仍作土司看待,則是中央王朝將世襲性質的土司政權與流官性質的府縣政權,重復性的設于同一地域了,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土司制度不是少數民族的傳統政治制度,而是中央王朝在少數民族原有部落傳統勢力的基礎上,將其酋長委以具有相應的職務和一定品級的官位,納入國家統一的職官系列,授予一定的自治權力,“因俗而治”創造出來的一種新的管理制度。其職官名稱、官員任免、管理方式、權力界定、轄地范圍等均受中央王朝限定。相對于各少數民族原有的各具特色、各行其是,具有部落傳統性質的政治制度而言,土司制度具有全國相對統一的名稱整齊性、官職系列性及政務規范性。

在近來的土司制度研究中,有學者認為,凡符合“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這個標準的就是土司。①成臻銘.論土司與土司學——兼及土司文化及其研究價值[J].青海民族研究,2010,(1).這其實有一定的誤判,因這個標準沒有內地與邊疆的地域性區別、沒有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的民族性區分、沒有意識到非主體少數民族地區的唯一性及與少數民族的必然聯系性是土司設立的前提。如按此標準認定土司,那么元、明、清三代皇帝冊封的由自己子孫或功臣所擔任的王侯封地,都可歸入土司之列了。該土司標準的認定,成為土司研究泛化的基礎。

二、土司制度實施地域

不論元、明、清任何一個王朝,土司制度的實施都有其特定的地域,并非在主體民族之外的少數民族地區都實行土司制度,也并非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的管理方式都是土司制度。對土司制度實施地域不同的確定,是土司研究泛化的又一成因。

在我國的史籍尤其是官修正史的記載中,對于京畿、腹里、藩部、土司、外國等的地域劃分非常清晰,一目了然,如清朝的內地(行省、土司)、關外(盛京、吉林、黑龍江)、藩部(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及黑龍江的布特哈)、屬國(朝鮮、安南、緬甸)等。官方的地域劃分應是我們確定土司地域的重要依據。

元代在北方、東北、西北不可能實行土司制度。元為蒙古人所建,在滅宋之前,蒙古己占領了東起興安嶺、西迄阿爾泰山,南達陰山各部的極其廣闊的地區,新占領的地區遠遠超出了蒙古原居地的范圍。為有效地控制這一龐大的國土,在這些新占領地區,成吉思汗實施萬戶制度,把地域及其人戶賜予貴戚和開國功臣。萬戶、千戶、百戶首領均稱為“那顏”,即蒙語“長官”之意,其名稱即顯示了對新辟地域的治理采用的是蒙古傳統政治制度。其中的右手與左手兩萬戶由成吉思汗直接統領。右手萬戶的各個千戶分布在蒙古西部直到阿爾泰山的地區;左手萬戶各千戶則分布在蒙古東部地區直到大興安嶺一帶。也就是說,從西到東的蒙古廣闊國土上,實施的是蒙古傳統制度“萬戶制”。

在這一廣闊的地域中,被蒙古所征服的原“高句麗”、“渤海大氏”、“(遼)阿保機”、“西夏”、“畏兀爾”等國或族的屬地,民族成分都比較單一,沒有被稱為“土人”的不明族類。包括蒙古在內的各族其實就是地地道道的“土人”。因而蒙古人不可能在自己已確立了萬戶制的領土內,又設立“土官”并給予其“自治”管轄的領地。憲宗三年(1253),蒙古為了南北夾擊南宋,迂回取道西南地區,在占領了云南后,最初實行的政治制度也是萬戶制。共設置了十余個萬戶府,下轄各千戶所、百戶所,分別委任本地少數民族首領執掌。同時設立元帥府,由蒙古人任元帥統領蒙軍進行監督。直至元朝建立,設立了云南行省后,才實行土官制。這也說明了蒙古在進入西南地區之前,不可能在其已轄地域實行土官制。作為明代土司專用的行政建置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等,元代是作為撫慰性的建置設立于新開辟地區,除蠻夷長官司外,其它均非為土官所設。這些具有穩定性質名稱的機構,據《元史》記載,元初除陜西行省僅有一宣慰司建制外,甘肅、嶺北、遼陽、中書等行省及西域均無設置。但地處西南地區的湖廣、四川、云南等行省中則設立頗多,并列目“諸部蠻夷”專記西南各少數民族,明確規定在西南夷諸溪洞各置蠻夷長官司,“參用其土人為之”,稱之為土官。①宋濂等.元史·百官七[M].北京:中華書局,2011:2318.這也說明元代土官的設置僅見于西南民族地區,不具有全國少數民族地區的普遍性。

明朝建立后,其正北方是勢力強大的瓦剌、韃靼;西北方是韃靼土默特部、吐魯番、哈薩克;東北方是建州女真、海西女真、北山女真。明王朝最大的外患即是長城之外及西域的這些游牧部落,其衰落與最后滅亡與他們息息相關。明朝在與這些族屬或部落的對抗中處于守勢,疆域不斷內縮?!睹魇贰酚涊d“明初封略,東起朝鮮、西據吐蕃、南包安南,北距大磧,東西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萬零九百四里。自成祖棄大寧,徙東勝。宣宗遷開平于獨石。世宗時復棄哈密、河套。則東起遼海,西至嘉峪,南至瓊、崖,北抵云、朔,東西萬余里,南北萬里”②張廷玉.地理一[A].明史(卷40)[M].北京:中華書局,2007:882.。西部邊界由吐蕃退至嘉峪,東部邊界由朝鮮退至遼海,領土內縮了一千七百余里,最后的實際控制區大致以長城為分界線。因此,明朝不可能也沒能力在長城之外或西域地區設立土官或土司。

《明史》對行政區劃的記載十分清楚。其《地理志》載:文職計有直隸、布政使司、府、州、縣、羈縻府、羈縻州、羈縻縣、編里;武職計有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留守司、衛、所、守御千戶所及邊鎮;土司計有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等。土司與文職省、府等,武職與都司、衛所等截然分開,設置地域不盡相同:西南地區為土司;西北、正北、東北地區為羈縻衛所;吐蕃地區則采用界于衛所與土司之間僧俗結合的治理方式。不同的治理方式分布地域井然分明。

明朝土司的設置是因“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③張廷玉.土司[A].明史(卷310)[M].北京:中華書局,2007:7982.。強調的是對“西南夷來歸者”設立土司?!睹魇贰ね了玖袀鳌匪d湖廣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貴州土司、廣西土司等,均屬西南地區,除此之外的地區無土司記載。

明朝在西北、北方、東北設置的是羈縻衛所而非土司?!睹魇贰け尽份d:“羈縻衛所,洪武、永樂間邊外歸附者,官其長,為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等官,賜以敕書印記,設都司衛所”④張廷玉.兵二[A].明史(卷90)[M].北京:中華書局,2007:2222.。其設立之地強調的是“邊外歸附者”,與土司設立之地強調的是“西南夷來歸者”有明顯的地域區分?!斑呁狻笔侵秆亻L城一線所設的遼東、薊州、宣府、大同、山西、延綏、寧夏、固原、甘肅等九個軍事重鎮的防線之外。在這沿邊之地設置衛所而不是土司,是因為明王朝不可能在長城之外欲圖復辟的蒙古地區或在長城之內已建立了省、府、縣的漢族地區,去設立職官世襲、領地穩定、軍民同治的土司建置。而單純軍事性質的衛所可隨局勢發展相應進退,這與當時“九邊”地區的形勢是相適應的。

東北地區設立的羈縻都司僅是奴爾干都司,羈縻衛所的設立較多,如斡難衛、堅河衛、哈剌孩衛、海剌千戶所等。這些衛所大多因蒙古勢力南下,明朝疆域的后縮而消亡。但有些則長期留存了下來,如后來發展成為后金的建州衛。建州衛主要是為約束女真人而設立的,當時女真人是逐水草而居。他們遷到哪里,便將衛所建制帶到哪里。開始在今吉林東部,屬于遼東都司管轄,后來遷至黑龍江北岸,歸于奴爾干都司所轄。其后又幾經遷徙,最后才定居于今遼寧新賓,重歸遼東都司管轄,建州衛雖多次遷徙,由一衛變為三衛,但建州之名未變,他們遷到哪里,那里就成為建州。州名隨人走,地域變換州名不變,直至最后發展成為取代明王朝的后金。不論從其名稱的屬性或治理的方式來看,建州衛都不是土司。

明朝在其西北地區,即今甘肅、青海西部、新疆東部先后設立安定、阿端、曲先、罕東、沙州(內遷后該地改稱罕東左衛)、赤斤蒙古、哈密等羈縻七衛,以蒙古等族首領任指揮使等職,有的還封以王號。如哈密衛得以封忠順王、忠義王兩王,不可謂不重視。但七衛仍叛服無常。如安定衛指揮哈三孫散哥、曲先衛指揮散即思,在永樂二十二年聯合襲殺明出使烏思藏的使節喬來喜與鄧誠,奪其馬匹、貨物。沙州衛在洪熙元年,劫殺西域亦力把里、撒馬爾罕出使明朝的使者。正統元年,赤斤蒙古衛指揮可兒即劫殺使臣二十一人,搶奪西域對明朝的貢物。成化二十二年,罕東衛指揮把麻奔掠走吐魯番使臣家屬四百余人,僅使者脫逃幸免。宣德六年,明朝因曲先衛劫殺路人,導致道途梗塞,因而對曲先衛用兵,詔令罕東衛從征,但罕東衛卻違令不至。正統四年,沙州衛奉詔令去哈密衛索要逃犯,哈密忠順王在接到詔令后,仍拒絕歸還。①張廷玉.西域二[A].明史(卷330)[M].北京:中華書局,1974:8539~8567.全然不同奉令征調、按時朝貢、襲替必上京請詣的土司?!睹魇贰钒阉麄兞杏谕了局?,說明了羈縻衛所不是土司。

趙爾巽在《清史稿》中,將羈縻衛所與土司混為一體,在湖廣、四川、云南、貴州、廣西等西南行省傳統的土司地區之外,另加一甘肅土司,并明確曰:“甘肅,明時屬于陜西。西番諸衛、河州、洮州、岷州、番族土官,明史歸西域傳,不入土司傳。實則指揮同知、宣慰司、土千戶、土百戶,皆予世襲,均土司也”②趙爾巽.土司六[A].清史稿(卷340)[M].北京:中華書局,2010:14303.。但據《明史·地理三》所載,“河州。洪武四年正月置河州衛,屬西安都衛。六年正月置河州府,屬陜西行中書省。七年七月置西安行都衛于此,領河州、朶甘、烏斯藏三衛。八年十月改行都衛為陜西行都指揮司。九年十二月,行都指揮司廢,衛屬陜西都指揮使。十年分衛為左右。十二年七月,府廢,改左衛于兆州,升右衛為軍民指揮使司。成化九年十二月置州,屬府,改軍民指揮使司為衛”,③趙爾巽.地理三[A].清史稿(卷42)[M].北京:中華書局,2010:1009.“洮州衛。洪武四年正月置洮州軍民千戶所,屬河州衛。十二年二月升為洮州衛軍民指揮使司,屬陜西都司”,“岷州衛。洪武四年正月置岷州千戶所,屬河州衛。十一年七月升為衛,屬陜西都司。十五年四月升軍民指揮使司。嘉靖二十四年又置州,改軍民指揮使司為衛。四十年閏五月,州廢,仍置軍民指揮使司”④趙爾巽.地理三[A].清史稿(卷42)[M].北京:中華書局,2010:1011.。顯然這三州都屬正規衛,并非羈縻衛,更不是土司。西番諸衛指吐蕃即今西藏、青海地區所設的衛所,《明史》載“俾因俗以治。自是番僧有封灌頂國師及贊善、闡化等王,大乘大寶法王者,俱給印誥,傳以為信,所設有都指揮司、指揮司”⑤張廷玉.兵二[A].明史(卷90)[M].北京:中華書局,2007:2227.。實行的是藏族傳統的“僧官制”與朝廷所立的“衛所制”僧俗結合的政治制度。對于這些原屬明代衛所之列的千戶、百戶等,《清史稿》雖將其歸入土司之列,但也認定與土司有不同之處“所轄雖號土民,與漢民無殊,錢糧命盜重案,俱歸州治,土司不過理尋常詞訟而已”⑥趙爾巽.土司六[A].清史稿(卷340)[M].北京:中華書局,2010:14306.,根本不具有自治權力。對于北邊蒙古諸部及西寧邊外的青海額魯特部,《清史稿》將其歸入《藩部》,與土司有著嚴格區分。新疆地區即使在敘述元、明的沿革時,也無土官或土司設置。

三、非土司制度辨析

少數民族的傳統政治制度、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有一定關聯的軍政制度、改土歸流后中央王朝在原土司地域所實施的一些政治和經濟措施,是與土司制度研究相關聯的重要內容。但因“廣義”土司觀念的影響,將這些制度或措施與土司制度混同一體,相互對接,使土司制度成為與少數民族有一定關聯的各項制度的概括性總稱。其實,土司制度與這些制度或措施有根本性的區別。

1.札薩克制度不是土司制度

“札薩克”是蒙語的音譯,意為“支配者”、“尊長”。它發源于蒙古部落時期,后被滿洲繼承。清王朝時成為授予滿族和蒙古族的爵位名稱和對蒙古族實行的一種政治制度的名稱。作為爵位,札薩克由朝廷冊封,其等級依次為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等。值得注意的是,作為爵位的總稱“札薩克”是蒙語,但等級中的稱呼則為滿語。如“和碩親王”的“和碩”是滿語“部落”之意;“多羅郡王”的“多羅”是滿語稱美言辭;“貝勒”即“管理眾人”之意;“貝子”則是“貝勒”的復數。這種現象的出現,應該是滿族將蒙古族的政治制度吸收后為已所用的結果,顯示出了兩族非一般族際關系可比的親密性。

作為一種政治制度,清分蒙古族居住地區為若干旗,每旗置札薩克一人,以蒙古貴族的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擔任。其中“公”指“鎮國公”、“輔國公”,他們與親王、郡王、貝勒、貝子一起統稱為“王公”?!芭_吉”是蒙語“太子”,成吉思汗時為皇子的通稱,清時成為成吉思汗后裔的通稱?!八寄摇笔敲烧Z“駙馬”之意,是與成吉思汗后裔女子結婚者的泛稱。他們與王公一起屬于貴族。札薩克執掌一旗政令,并有臺吉二至四人協理,其下屬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等。各旗由將軍、都統節制,掌一旗政令,統領步眾。在札薩克的封地內,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產均歸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擔負任何徭役、稅賦。民眾統歸其管轄并交納賦稅,承擔徭役,而且札薩克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正是由于扎薩克制度與土司制度管理方式有相似之處,也許就成為將扎薩克制度歸于土司制度的理由。但是,如果僅憑管理方式與土司相似就可以認為是土司制度的話,那么,清宗室爵位名稱、等級與封地的管理方式與札薩克亦完全一樣,清王朝滿族的政治制度豈不也是土司制度了。

2.羈縻衛所不是土司制度

羈縻衛所在《明史·兵志》中記載十分清楚:“羈縻衛所,洪武、永樂間邊外歸附者,官其長,為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等官,賜以敕書印記,設都司衛所?!睂τ谖鞅钡貐^少數民族的歸附,《明史·兵志》特別記載為:“西北諸部,在明初服屬,授以指揮等官,設衛給誥印?!雹購埻⒂?兵二[A].明史[M].北京:中華書局,2007:2227.明白地表述了明朝對西北地區諸部的服屬,設立的是衛,授予的是衛所的指揮等職,而非土司的宣慰司、宣撫司職務。在南方還有“以土酋為千百戶,土民為隘丁”的羈縻衛所,如明朝初年將土家族天平、麻寮兩個長官司分別改設為添平、麻寮兩個隘丁千戶所,將其置于湖廣都司九溪衛之下,用于防范容美土司與桑植土司。這兩個千戶所名稱雖然改變了,但千戶職務仍如長官司一樣世襲。這也許就成為將羈縻衛所歸于土司的原因。

衛所制度與土司制度是明代并行的兩種制度。衛所是明代主要的軍事制度,其職責是戍守與屯田。由中央五軍都督府、省都指揮使司、衛、千戶所、百戶所、總旗、小旗一條直線垂直管理。士兵從軍戶中出任,軍戶全家應隨士兵前往戍守之地屯田,世代從軍,不許脫離軍籍。衛所管理制度極為嚴格,大致來說是衛所管兵,五府領將,兵部掌調兵之令。沒有兵部調令,衛所不許動用一兵一卒。衛所與府州并立,衙署既有同城而建也有衛城、府城分建的。兩者職責明確:衛所掌軍、府州管民,雙方各負其責,不能越權行事。土司制度也有自己的管理系統,明代明確規定武職土司由兵部管理,文職土司由吏部管理?!睹魇贰ぢ毠傥濉匪形渎毾盗杏行克?、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等,文職系列有土府、土州、土縣等,分別統轄于兵部與吏部。一些羈縻衛所雖是從土司改制而成,但其職官名稱及管理方式都已屬于衛所系統。即使千戶、百戶等職具有世襲特權,但沒有了領地和屬民,行事也必須嚴格遵守衛所制度,畢竟從“民兵”改為“正規軍”了。這種嚴格管理的單純的軍事制度,顯然不應歸類于軍民共治具有高度自治權的土司制度。

3.僧官制度不是土司制度

僧官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務的制度,起始于后秦。經兩晉南北朝、隋唐、兩宋遼金等歷朝的不斷改進與發展,到元明時得以系統化和嚴密化。元明時把僧司機構推行到青海、新疆、云南、西藏等邊疆地區,從漢傳佛教推行到藏傳佛教中。明代建立了從中央到各府、州、縣與行政體制相適應的四級僧官體系,分別稱為僧錄司、僧綱司、僧正司、僧會司,總領于禮部祠祭司郎官。僧錄司掌管天下僧務,官職由禮部任命,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闡教(從六品)、左右講經(正八品),左右覺義(從八品)各二人;僧綱司有都綱(從九品)、副都綱各一人;僧正司有僧正一人;僧會司有僧會一人。各司由僧錄司統轄,分掌地方僧務。清代僧官制度,幾乎完全承襲明制。所有中央和地方的佛教管理機構以及各級僧官的名稱、人數、品秩、職事等都和明代基本相同。這種僧官制度顯然與土司制度毫無相同之處。

即便是將僧官制度歸于土司制度是指藏區僧官制度而言,同樣也不是土司制度。藏傳佛教也稱藏語系佛教,俗稱為喇嘛教,與南傳佛教、漢傳佛教并稱為佛教三大體系。藏傳佛教在吐蕃王國松贊干布、赤松德贊、赤祖德贊在位之時,有一較快的發展時期,這三代贊普因其突出貢獻被后世譽為“祖孫三王”。842至978年,藏傳佛教經過百年“滅法期”的黑暗年代后再次復蘇,逐漸形成了寧瑪、噶當、薩迦、噶舉、格魯等幾大派系。1260年,忽必烈即帝位建立元朝后,薩迦派逐漸居于統領地位,第五代祖師八思巴被忽必烈封為國師,授以玉印,領總制院事,統領天下釋教。1269年,八思巴又被忽必烈晉封為帝師。對藏族地區社會發展影響極為深遠的政教合一制度,在元統治時期正式形成。鑒于藏傳佛教的影響,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希望通過傳統宗教加強對藏區的控制,不僅大量封授各派宗教首領和僧官。還設置了眾多羈縻性質的都司、衛所等軍政機構,委任當地僧俗首領擔任官員,“多封眾建,因俗以治”。藏區大小僧俗首領凡來南京請封,朝廷多授以指揮同知、僉事、宣慰使同知、副使、元帥、招討、萬戶等職,以及國師等封號,形成具有藏區特色的僧官制度。明太祖時封號未設任何標準,基本上是根據求封者的訴求而封授,受封人員以俗官為主而僧官為輔。永樂年間,明對藏區僧官制度予以系統化,僧官分教王、西天佛子、大國師、國師、禪師、都綱、喇嘛等,每級依受封者的身份與地位授予。明朝時藏區大寶、大乘、大慈三大法王及闡化、贊善、護教、輔教、闡教五大教王及各政教勢力的各級首領的分封,基本上都在永樂時期完成。三大法王的封號由師徒或轉世相傳承。五大教王及灌頂國師等的承襲和替代,都必須遣使或親自入朝將原頒誥敕和印信上繳,經批準后受賜新的誥敕和印信,襲職手續才告完成。諸王的承襲一般由朝廷遣專使往封。明朝在藏區所封的“王”,既是掌管一方的地方首領,又往往具有佛教僧人的身份。大國師、國師、禪師等僧職亦有品位,分別為四、五、六品。清朝時期繼續對藏傳佛教高僧,特別對格魯派大活佛授予如達賴、班禪、章嘉和哲布尊丹巴等至高無上的僧職頭銜,在藏傳佛教界形成了具有廣泛影響并制度化的活佛系統?;罘鹜ㄟ^“轉世”方式承繼,1193年,藏傳佛教噶瑪噶舉派的創始人都松欽巴大師,在其臨終之際,囑咐門下弟子他將轉世。后人遵循他的遺言,尋找并認定了轉世靈童,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制度自此開始。十五世紀初,宗喀巴創建了新興的勢力強盛的格魯派,格魯派沿用了噶瑪噶舉派的活佛轉世制。1578年,格魯派的第三世活佛索南嘉措被蒙古部落首領俺答汗贈以“圣識一切瓦齊爾達喇達賴喇嘛”的尊號,這是格魯派佛教首領稱為“達賴喇嘛”的開始。1792年,清王朝正式設立用金瓶掣簽的方式來認定藏傳佛教最高等的大活佛轉世靈童,并一直沿用到現在。從藏傳佛教的僧官制度形成和發展來看,與土司制度顯然不能歸為同一類型。

4.土屯制度不是土司制度

土屯制度是清王朝在改土歸流的基礎之上,改土為屯、漢番分治而出現的。土屯是相對綠營兵的漢屯而言,為安置“降番”而設立的。其方式是廢除原有土司,以寨為基本單位設立土屯,按綠營兵制設立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土外委等職。土守備是一屯的最高統治者,一般由原土司擔任,其余由頭人、土舍、土目等擔任,原土司所轄土民則成為屯兵,屯兵以上職務統稱為土弁。土屯制度與土司制度的最大區別是廢土設屯后,土司原有領地一律收歸朝廷所有,分配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禁止買賣。土地按照土屯弁兵的等級高低予以分配,都應交納糧賦。也就是說,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間接管理民族地區,軍民自治。土屯制度是中央王朝直接經營民族地區,垂直管理。

在《大清會典》中,土屯制度的一些官職被列入“土司”條:“凡改土歸流,土司傾心向化,率屬內附,由督撫疏請改隸民籍者,授以守備或千總、把總之職,準其世襲?!雹俦俊の溥x清吏司(土司條)[A].乾隆.大清會典(卷62)[M].見于《大清會典》中除明代的土司官職外,還有游擊、都司、外委、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千戶、副千戶、百戶、副百戶、百長等。這一系列官職,因由原“土司”擔任,其職務前都加上了一個“土”字,以示區別。但此時的這類土司,除其子可襲職之外,已無任何自治權、領地和屬民,實際只是流官執掌的行政或軍事機構中的僚屬,其名稱己不具有地方政權的含義。僅是土司制度廢除后,由土司向流官過渡的一種措施,并非是一種政治制度。忽視土司制度與這種過渡措施的區別,是土司研究泛化的一個重要因素。

土司制度的基本概念并不限于此,本文僅是拋磚引玉的一個嘗試。有學者倡導建立土司學,有關土司與土司制度基本概念的厘清并形成共識,實為建立土司學須認真實施的基礎工程。

共識缺失:土司研究泛化的成因*

羅 中, 羅維慶

Lack of consensus:Causes of over-generalization in the Tusi studies

LUO Zhong&LUO Wei-qing
(Institute of Philosophy,Jieshou University,Jieshou 416000,China)

The lack of consensus on the basic concepts in Tusi studies has resulted in the over-generalization in this field.The basic feature of the Tusi System is a kind of autonomy which finds expression in the appointment of the ethnic minority chieftains,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 and the rule of the ethnic minority groups.The Tusi System existed mainly in the southwest of China,which wa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Zhashake System,the Jimi Guardian System,the Monk Official System and the Tuitun System.The standardization and shared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concepts of the Tusi System will be a foundation for future Tusi studies.

Tusi System;basic features;territory under Tusi administration;institutional features

李有江]

K28

A

1000-5110(2015)02-0040-07

羅 中,女,土家族,湖南吉首人,吉首大學研究人員,博士,研究方向為中國少數民族宗教。

國家社科基金2012年度重大招標項目“中國土司制度史料編纂整理與研究”(12&ZD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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